浅谈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论文_申在文

浅谈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论文_申在文

申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 泰安 271024

摘 要:中职学校由于生源的原因,学生的素质水平一般不高,具体表现为纪律观念差,存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中职学校校园不时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单纯依靠法律课简单的说教就能有效制止并改变现状。必须通过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培养学生个体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思想状态,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中职生 法律素养 法律意识 法律观念 法律信仰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素养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能履行法律的判决;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

一、中职学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步入大众教育时代,中职学校由于特殊的生源,导致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所下降。部分学生由于自身以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的一些不良因素影响,法律素养较差,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且学生违法犯罪有逐年递增的趋势。目前,中职学校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和《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1.侵犯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职学校学生侵犯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部分中职生由于价值观错位,社会上不良风气以及腐朽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为了达到享乐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去偷窃同学的钱物。据调查,学生的盗窃行为,除了少数是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攀比、跟风、贪图享乐造成的。二是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些学生脾气暴躁,常常破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如供水设备、教学设备)来发泄自己对他人、对生活或对学校的不满,给学校造成了较大损失。

2.侵犯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职生侵犯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行为。中职学生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心智都不太成熟,容易冲动,有些学生为了报复同学或为帮助朋友报复别人而聚集多人相互殴斗,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还有些学生在外部环境的刺激和压力下,怨恨、疑惑、恼怒、激愤达到顶点时,会引起生物性、本能性的冲动,继而引发故意伤害等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3.赌博的违法行为。部分中职生不思进取,对读书不感兴趣,内心很空虚,为了逃离无聊、无趣的生活现状,而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以用来缓解压力,躲避生活中的无聊。

二、中职学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方法

1.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认识能力。中职学校加强法制教育首先是让学生“知法”。法律知识的多少,是遵守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一个人的法律知识的多少影响着他的法律行为。所以要通过法律教育,让学生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并利用“案例说法”,触类旁通式地触动学生的情感神经,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品质。学生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欠缺,同时也反映了学生法制教育的缺陷,所以,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把法律的真谛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给学生,使他们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变为自己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从而提高他们内在的素质,使他们用内在素质约束外在行为,从而整体上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的素质水平。

2.中职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随着中职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职学校办学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招生规模日益扩大。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教育体制改革,学校的育人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学校教育中,“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是教育的宗旨。学生在课堂上掌握的法律知识,只有经过对社会现实的剖析和自己的切身感受,才能转化为社会认知能力,成为法律意识。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要使学生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中职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促使学生对法律认同和信仰。例如:给学生观看“故意杀人罪”的法庭审判的视频,通过了解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手段、被害人的情况、判处的刑罚等直接感知法律的正义。这样可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故意杀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到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罚的必然关系,感受法律对故意杀人的否定评价,从而增加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教育工程,作为中职学校应该将其作为首要工程来抓,否则,我们给社会移交的“产品”将是一个隐形的爆炸品,一旦引爆,将给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我们不仅要从思想上更要从行动上把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首要问题去抓,使我们的中职生有一个完善的人格,让他们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用的人。

作者简介

申在文,男,1966年7月出生,山东省新泰市人,现工作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硕士,高级讲师,主要从事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论文作者:申在文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5年9月总第167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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