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宗祠祖先崇拜的礼制及其演变_明朝论文

明代宗祠祖先崇拜的礼制及其演变_明朝论文

明代宗族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礼制论文,宗族论文,明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1)03-0060-08

祭祀祖先既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民间信仰,同时也是一种权力,它是社会身份等级的一种标志。这种等级性的权力,体现在通过礼制确定不同身份的人在建筑宗庙和追祭祖先的等级规定上。因此,研究宗族的祭祖和家庙祠堂的历史状况,需要由礼制入手,并综合社会的实际状况加以分析。兹主要依据新发现的明人文集、明代族谱和地方志资料,将明朝礼制和明人的看法结合起来,对明代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进行探讨[1]。

一、洪武时期祠庙祭祖礼制的建立

朱明王朝建立后,如同历史上的其它新建王朝一样,首先制礼作乐。根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鉴于国家创业之初,礼制未备,敕中书省传令全国各地举荐素志高洁、博通古今、练达时宜的儒士至京,纂修礼书。徐一夔等人于洪武三年(1370)九月修成礼书,朱元璋赐名《大明集礼》[2]。《大明集礼》(注:《大明集礼》收入四库全书时作《明集礼》,本文引文仍从原书名,其它会典等书类似者也如此处理。)卷六《吉礼六·宗庙》有“品官家庙”、“家庙图”、“祠堂制度”、“神主式”、“椟韬藉式”、“椟式”、“品官享家庙仪”诸条,这是明朝最早的祠庙祭祖规定,应该作为讨论明朝祠庙祭祖礼制的出发点。“品官家庙”条在该书目录中作“品官家庙考”,更符合正文所述,该文在考察了历代祭祖之礼后说:

先儒朱子约前代之礼,创祠堂之制,为四龛以奉四世之祖,并以四仲月祭之,其冬至、立春、季秋、忌日之祭,则又不与乎四仲月之内,至今士大夫之家遵以为常。凡品官之家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屋三间,外为中门,中门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续立。又为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于东,缭以外垣,别为外门,常加扃闭。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为四龛,每龛内置桌。高祖居西第一龛,高祖妣次之;曾祖居第二龛,曾祖妣次之;祖居第三龛,祖妣次之;考居第四龛,妣次之。神主皆藏于椟,置于桌上,南向。龛外各垂小廉,廉外设香桌。于堂中置香炉,香合于其上。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设主椟,皆西向。

庶人无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于居室之中间,或以他室奉之,其主式与品官同而椟。

国朝品官庙制未定,权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又加腊日、忌日之祭,与夫岁时节日荐享。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时享以寝之,大概略同于品官焉。[3](卷六)

这是对明朝祭祖礼制的概述,反映出明初士大夫普遍接受朱熹《家礼》[4]中祠堂之制的影响,明朝政府鉴于家庙制度未定以及民间祭祖的实际情形,于是“权仿朱子祠堂之制”,规定品官祭祀高、曾、祖、祢四代祖先。如果我们把《大明集礼》中有关品官之家的规定同《家礼》[5]比较,就会发现《大明集礼》综合了《家礼》卷一《通礼·祠堂》中“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诸条。其中与“祠堂之制”完全相同,只是龛内祖、妣神主设置较之《家礼》中“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的规定具体而且突出妣位。《大明集礼》规定庶人祭祀祖、父两代祖先,而且还说“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可见庶人祭祖令先于品官庙制公布,此时又作重申。《大明集礼》中的“家庙图”实际上就是祠堂图,而“品官享家庙仪”,采纳《家礼》卷五《祭礼》有关规定,列有时日、斋戒、陈设、省馔、行事、参神、降神、进馔、酌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纳主、彻、餕各项。所以所谓“品官家庙”实为品官祠堂。明人管志道(1536-1608,隆庆五年进士)谈到祭祖礼制时说:“国初未定,《大明集礼》原以朱子《家礼》为主,后乃祖《仪礼》中‘特牲馈食之礼’与‘少牢馈食之礼’,裁为品官家庙享仪,品官得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四仲月卜日以祭,而庶人未有家庙,但奉祖父母、父母二代之祀。其时享于寝之礼,但曰略同于品官而已矣。”[6](卷三《订四大礼议》)指出《大明集礼》家庙设置以朱子《家礼》为主,家庙享仪祖《仪礼》中“特牲馈食之礼”与“少牢馈食之礼”的典制来源。他还肯定朱元璋允许品官祭祀四代祖先超越前代礼制。他说:“圣祖既建四亲之庙于金陵,即以此达乎天下,品官俱许祀四代,庶人仍旧祀二代,封典止及于曾祖,而祀典兼及于高祖,视古渥矣。”[6](卷二《考宗法以立家庙议》)明人汪循也说:“我圣明治教休美,其颁制示则,每以《家礼》为准,宜乎声教,溢乎四海,而家置一庙矣。”[7](卷一五《廻峰汪氏祠堂记》)朱熹《家礼》的内容列入国家典制,在中国礼制上是一个突破[8](pp.55~108)[9](pp.147~177),进一步放宽了在祭祖上的身份限制。

洪武六年(1373)明朝公布家庙制度,“诏定公侯以下家庙礼仪。礼部官议:凡公侯品官立为祠堂三间于所居之东,以祀高曾祖考,并祔位,如祠堂未备,奉主于中堂享祭。二品以上羊一豕一,五品以上羊一,以下豕一,皆分四体熟而荐之。……凡祭于四仲之月择吉日,或春秋分、冬夏至亦可,……制曰可。”[10](卷八二,洪武六年五月癸卯)新的家庙规定比起《大明集礼》中的家庙令来没有什么变化,仍是照搬朱熹《家礼》中的祠堂之制。

洪武六年令未言及庶人的祭祖规定,是否仍沿袭《大明集礼》所载祭祀祖、父二代祖先呢?嘉靖朝前期罗虞臣指出:“至于神位之制,国初时用知县胡秉中言,定庶人三代之礼,以曾祖居中,祖左祢右,斯盖圣代之懿规也。今士夫祭及四代,亦宜以此为准。”[11](卷八下《祠堂章》)另据隆庆六年(1572)自序本田艺衡《留青日札》卷一记载:“庶人祭三代,曾祖居中,祖左祢右;士大夫祭四代,高居中左,曾居中右,祖左祢右,乃国初用行唐县胡秉中言也,人多不知。”[12](卷一《祭三代四代》)胡秉中所言,笔者见到的明代有关典制的书籍均未记载,下面我们略作考察。检乾隆《行唐县新志》卷九《名宦》记载:“胡秉中,松江府上海县人,洪武初举人。材知行唐,专务以礼教民,制祀先、孝顺节义、教民读书三图。祀先者,以春秋、孟冬、元旦日各祀祖先,笾豆仪制存焉。……入觐以此图献,上命颁行天下,仍温旨谕之,由是民知礼让,至今不忘云。”文中有关祀先的建议,当包括祭祀三代祖先的内容。再检同书卷二《图经》所收吴高增纂《续四礼翼图说》记载:“明初上海胡秉中宰行唐,为三图,教民奉先,导民孝义,劝民读书,洪武十七年入觐,进呈太祖,命礼臣三图合刻,颁行郡邑,依此教民。”可知明朝采纳胡秉中的建议,是在洪武十七年(1384)。这时明朝重新对官民祭祖制度调整,其中将庶人祭祀二代祖先改为三代祖先。清初礼学家毛奇龄指出:“明初礼官用行唐县知县胡秉中议,许庶人祭及三代。今俗祭祝词尚有称三代尊亲者。”[13](卷一《所祭者》)可见该规定对民间影响深远。我还发现了宗族区别官、民祭祖不同代数的事例,正德时徽州毕氏规定“祀制”:“祀者,家之大事。文公《家礼》庶民祭四代,明制只许祭三代。考我先君以上,犹据《家礼》行,爰及我辈则又承先君行而不祧,盖无所据。观我一门而各门可知矣。今后各门除品官家外,止应遵明制祭三代,慎勿以为细故,任情而行,纵能逃得国宪,难免识者之讥。且鬼神有知,亦必不享,详在明宗卷内。”[14](卷一八《陈俗》)毕氏要求族内各门恪守庶民祭祀三代祖先的规定,足以反映这一规定深入民间。以至清朝人说:“唐宋而下庙制不修,士大夫率皆祭其先人于寝;前明以来,下逮庶人,有得祀三代之制。”[15](卷一《吉礼一·庙祭》)胡秉中的建议并未载入明朝典制,但朱元璋将胡秉中所呈祀先等三图颁行天下而对民间产生了重大影响。

洪武三十一年(1398)颁行天下要求各地推行的《教民要款》即《教民榜文》也有祭祖的内容,需要讨论。其第33条中说:“父母生身之恩至大,其鞠育劬劳详载《大诰》,今再申明,民间有祖父母、父母在堂者,当随家贫富奉养无缺。已亡者依时祭祀,展其孝敬,”这里强调子孙赡养祖父母、父母,随后引出如祖父母、父母已亡应当依时祭祀,是“生事之以礼,死祭之以礼”所谓孝道的体现方式,不能仅理解为只允许祭祀两代祖先。该条还附有“祀文式”:

惟洪武某年岁次某甲子某月某朔某日,孝孙某同阖门眷属告于高曾祖考妣之灵曰:昔者祖宗相继鞠育子孙,怀抱提携,劬劳万状,每逢四时交代,随其寒暖增减衣服,撙节饮食。或忧近于水火,或恐伤于蚊虫,或惧罹于疾病。百计调护,惟恐不安,此心悬悬,未尝暂息。使子孙成立至有今日者,皆祖宗劬劳之恩也。虽欲报之,莫知所以为报。兹者节近孟春(春夏秋冬),天气将(温热寒凉)追感昔时,不胜永慕,谨备酒肴羹饮,率阖门眷属,以献尚飨。[16](卷四)

《教民榜文》针对民间制定,祀文祭祀四代祖先的固定格式,并未只限定在品官以内,说明明朝认可庶民祭祀四代祖先。天一阁藏嘉靖三年(1524)刊江西《东乡县志》卷下《风俗》记载了这份“国朝颁降民间祭祀祖考祝文式”,该祝文式除了在开头部分为了通行各朝起见改为“惟某年岁次某支干某月支干朔日”外,其它文字相同。该志在祝文式后写到:“此我高皇帝教民以追远之孝、易俗之本务也。其时祭用四孟月,与文公《家礼》不同,此士民所当钦遵者,故谨录于此。”把祭祀“高曾祖考”附于“民间祭祀祖考祝文式”,要求“士民”遵守,证明明朝也认可庶民祭祀四代祖先。《大明集礼》修成后秘藏宫廷,到了嘉靖八年(1529)才刻布中外,很难对民间的产生影响。而《教民榜文》在社会上流传甚广,影响到庶民祭祀四代祖先,所以明代人常有官民通行祠堂之制即祭祀四代祖先的说法。

总之,洪武时期多次有祭祖方面的规定,《大明集礼》的规定具有“权仿《家礼》”和国家礼制象征的性质,《家礼》、《教民榜文》和胡秉中的主张在社会上更为流行,政府祭祖礼制的特点是认同朱熹《家礼》,这也反映了《家礼》被社会认同的现实。江西贵溪毕氏有小田祠堂,“旧在珠墩之东”,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改建于“居西”,扁曰:家庙。正统时“复念家庙非庶人所宜立,乃改其扁曰:祠堂。”毕氏说:“窃惟先王之制,天子至于官师,昔有庙,君子将营宫室,家庙为先,居室为后。至于嬴秦荡灭典礼,天子之外无敢营立家庙者。逮汉室之世,公卿贵人皆建祠堂于墓所,庶人惟祭于寝。及有宋朱子创为《家礼》,上自卿相,下至庶人,皆得建立祠堂,祭为义备矣。”[14](卷一五《宫室志》)贵溪毕氏祭祖场所扁额由家庙改为祠堂,但内容没变。只是认为庶人祭祖只能在祠堂进行,这符合《家礼》,认为《家礼》主张“上自卿相,下至庶人,皆得建立祠堂。”天顺五年(1461)浙江淳安人王宾撰《重建环水祠堂记》[17](卷六)说:“予尝庄诵文公《家礼》一书,而深感十二世祖三聘公孝心纯笃,上有以昭一时追远之念,下有以开子孙追远之原矣。粤自唐宋至于我朝,皇上以孝治天下,命官许立家庙,庶民许立祠堂。祀享之仪、庙堂之制虽秩然有降杀,所以尊祖敬宗以敦孝道初无二致。”认为朝廷允许庶民立祠堂。至于三聘公的上昭下开之功,王宾接着讲,三聘公建祠堂于居室东向,因时祀先,即《家礼》之旧制;置赡茔田五亩,以租祭祖,即《家礼》置祭田之遗制。“遐想吾祖之意,以为五世祖以上至迁睦之始祖,已立孝思堂于神京寺东侧,固仁孝之道也。六世祖以下析居既远,难以附祭于孝思堂,乃更营祠堂于此地,使子子孙孙时祀有所。”天顺五年王宾的父亲集同宗之众,重建环水祠堂。淳安王氏既建孝思堂祭祀始迁祖、先祖,又建环水祠堂祭祀六世祖以下祖先,认为符合国家规定。可能类似王氏建祠者,在当时不是个别现象。前引汪循的说法,明制以《家礼》为准,“而家置一庙矣”,当是含有庶民在内。休宁人张旭更指出:“古者自天子以至适士、官师皆得立庙,以祀其先,但有降杀之差耳。降及后世,将相大臣得立家庙,而因陋就简之,日久类多得为不为,至于士庶人势有不得为者,则又弗暇议也。紫阳朱夫子者出,有惕于此,创为祠堂之制,使上下贵贱皆得以通行,其意嘉矣。”[18](卷二四《贺致仕令君汪公鼎新祠堂序》)江西分宜人严嵩也认为:“祠堂古宗庙也。古者天子、诸侯、大夫至于士皆有庙,庶人祭于寝,后世庙非赐不得立。先儒以为情靡伸也,于是斟酌古礼,为祠堂之制,以广夫士庶人者之孝,而达卿贵仕得通行之。”[19](卷三三《潘氏祠堂记》)徽州人礼部尚书许国(1527-1596)万历时作《商山吴氏宗祠记》,记中说:“予按古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然自朱考亭议易为祠,以达贵贱,今制固未有禁也。”[20]他们把《家礼》看作是包括士庶、通行于上下贵贱的制度。

二、洪武以后祠庙祭祖礼制的变化

明成化十一年(1475),国子监祭酒周洪谟曾建议整顿祠堂之制。他说:“今臣庶祠堂之制,悉本《家礼》,高曾祖考四代设主,俱自西向东。考之神道向右,古无其说。惟我太祖高皇帝太庙之制,允合先王左昭右穆之义。宜令一品至九品止立一庙,但以高卑广狭为杀,神主则高祖居左,曾祖居右,祖居次左,考居次右,于礼为当。……事下所司议,闻礼部覆奏:洪谟所言祠堂之制,乞命翰林院参酌更易,具奏处置。……从之。”[21](卷一三七,成化十一年正月丙子)该建议的要点有二:一是品官只立一庙,不许违制多建(注:左云鹏先生引周洪谟文,将“止立一庙”作“各立一庙”,语意大不相同;李文治先生引周洪谟文亦同左文,出处见参考文献[23]。)[22][23]和扩建;二是改进祖先牌位的摆放顺序,以“左昭右穆”代替“神道向右”。关于祖先牌位摆放顺序周洪谟所讲与胡秉中建议相同,可见民间受《家礼》以“神道向右”摆放四代祖先牌位顺序影响太深,未能完全照洪武十七年规定执行,所以周洪谟为改变这种情况重新向皇帝提出建议。周洪谟建议的背景是“今臣庶祠堂之制”的发展,他要求限制祠堂的数量和规模,抑制这种发展。

代表有明一代的典章制度的《大明会典》,弘治十年(1497)由徐溥奉敕撰,十五年成书,于正德四年(1509)由李东阳等重校刊行。该书卷八八《礼部·祭祀·品官家庙》开篇便说“国朝品官庙制未定,权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又加腊日、忌日之祭,与夫岁时节日荐享。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时享以寝之礼,大概略同于品官焉。”此段完全出自《大明集礼》,也就是说继承了《大明集礼》祭祖原则。接着为“祠堂制度”:

祠堂三间,外为中门,中门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续立。又为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于东缭,以周垣别为外门,常加扃闭。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为四龛,每龛内置一桌。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神主皆藏于椟中,置于桌上,南向。龛外各垂小廉,廉外设香桌。于堂中置香炉,香合于其上。两阶之间,又设香案亦如之,若家贫地狭,则止为一间,不立厨房,而东西壁下置立两柜,西藏遗书、衣服,东藏祭器,亦可。地狭则于厅事之东亦可。[24](卷八八《礼部·祭祀》)

这一规定也是综合《家礼》卷一《通礼·祠堂》“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条而成,比起《大明集礼》来,少了“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的内容,而且关于龛位神主的规定恢复了《家礼》原有的文字,《大明会典》对《家礼·祠堂》的综合比《大明集礼》详细了许多,更遵守《家礼》原文。接下去的“品官享家庙仪”照录《大明集礼》。《会典》对宗族建祠堂是有影响的,徽州休宁范氏就说:“《会典》载‘品官家庙’,亦谓‘国初品官庙制未定,《大明集礼》权仿宋儒《家礼》祠堂制,而庶人享于寝之礼,大概与品官略同。’今吾宗历世相传,各门则有寝,合族则有祠,祀先妥神,咸遵礼制,是亦民德归厚,而为君子所乐与者。”[25](卷六《祠表·林塘范氏宗祠》)范氏依据的礼制是《会典》、《家礼》。李维桢不止一处讲到这一问题,他在《汪忠烈祠记》说:“朱紫阳是以有祠堂之制,诸不得称庙者,作室以祀,曰祠。本朝因之,著在《会典》,通乎上下”。又在《临溪程氏宗祠记》中指出:“朱文公制《家礼》,位不同而家庙同,本朝因之,载在《会典》,则宗祠所由始也。新安宗祠无之非是。”[26](卷五六)看来不少徽州宗族设宗祠的依据是《大明会典》、《家礼》。

嘉靖朝发生“大礼议”,带来皇室宗庙制度的改革,并放宽官民祭祖的规定。明世宗坚持己意,尊生父兴献王为皇考,将孝宗尊为皇伯考,嘉靖十五年(1536)十月戊子“更世庙为献皇帝庙”[27](卷二),至十一月乙亥“增饰太庙,营建太宗庙,昭穆群庙,献皇帝庙成。”[28](卷一九三,嘉靖十五年十一月戊午)在这宗庙告成之时,礼部尚书夏言上疏建议皇帝在官民祭祖方面也加以“推恩”。夏言的上疏为《请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庙疏》[29](卷一一)(注:又该疏在天津图书馆所藏光绪十七年江西书局刻本《桂州夏文愍公奏议》(二十卷补遗一卷)卷二十一作《献末议请明诏以推恩臣民用全典礼疏》,题目点出“推恩”主旨。比较这两个不同版本“上疏”,光绪奏议本较之崇祯刻文集本内容有删减,其它部分文字稍异。因崇祯刻文集本内容完整,故笔者引用文集本。),据该疏可知,夏言在皇室“九庙告成”的形势下,为了使宗庙祭祖礼制“著为一代全经”,请求补上仁宗以下没有功臣配享的缺典,允许臣民祭其始祖、先祖,确立庙制的定则(注:李文治先生说,该令是夏言面对“人们建置祠堂及追祭远祖的违制事例既然纷纷出现”的现实,“乃上疏建议改制”(出处前揭)。我认为“人们建置祠堂及追祭远祖的违制事例既然纷纷出现”是事实,不过夏言上疏的直接原因却不是为此。)。在夏言看来,这是将皇帝尊祖敬宗之心、奉先思孝之实推及臣民,以显示皇恩浩荡,从而革新礼制,以告万世,使君臣青史留名。

夏言接着上文列有“三议”,分别是《定功臣配享》、《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与本文有关的是后两议。从《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可知,夏言在这次上疏前,曾被世宗召见。君臣谈及民间祭祖问题,世宗本来打算“推恩”臣民,得以同皇室一样祭祀始祖,只是耽心有僭越礼制之嫌。夏言了解到世宗的这一想法,乃上是疏。祭祖是宋儒关注的热点问题,程颐缘情制礼,创造性地提出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的主张,朱熹则以僭而去之。夏言赞同程颐的主张,从礼仪的角度认为冬至祭始祖不同与禘礼,并无僭拟。他建议采纳程颐的主张,在节日祭祀始祖、先祖,同时又禁止百姓建家庙,以防“逾分”。既推了恩,又不违反礼制,可谓两全其美。

再看“乞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此议甚长,夏言考察了历代家庙制度与实行情况,指出宋儒祭祀四代祖先的贡献。程颐主张,既然五服皆至高祖,所以祭祖亦当如之,朱熹认为礼有大夫立三庙而可以祭及高祖的先例,程朱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张一致,也受到后儒的赞同。因此,夏言主张品官家庙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三品官以上大员祭祀五世祖先,四品官以下依旧祭祀四代祖先。并论述了祭祀五世祖的具体做法,说到始祖、先祖只可临时祭祀,当时立庙的三品大员将来才可以“世祀之”。文中明确说庶人只可祭于寝,换言之,不许立家庙。夏言最后要求:

乞诏令天下,使大小庶官皆得拟而为之,凡唐宋以来一切三庙、二庙、一庙、四世、三世、二世、一世之制,繁杂破碎多碍而少通者,一切除去之,一以五室、四室为率,庶几三代之制、程朱之义通融贯彻,并行不背。所谓不规规于往古之迹,而亦不失先王之意在是矣。惟圣明断而行之幸甚。[29](卷一一)

夏言请求改变唐宋以来家庙祭祖“繁杂破碎多碍而少通”的旧制,诏令大小庶官以一庙五室、一庙四室分别建庙。事实上夏言建议三品以下官员以一庙四室分别建庙意义并不大,以为这正是《家礼》的主张,而且是《大明集礼》等明朝典制的规定。夏言建议的重要性在于督促官员建家庙和三品以上大员常祭五世祖、在家庙临时祭祀始祖。明朝的不少官员对家庙心存疑虑,耽心违制,嘉靖十五年令使得一些官员打消疑虑而建立家庙、宗祠。

夏言的建议是否被采纳,是必须考察的问题。《明世宗实录》未载夏言的建议,而他书则有所记载。万历十四年(1586)王圻编纂的《续文献通考》节录了夏言的上述奏议[30](卷一一五《宗庙考·大臣家庙》),并说对于“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上是之”,被世宗肯定;对于“乞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世宗也“从之”。即世宗采纳了夏言的建议。更有力的证明是,许重熙《宪宗外史续编》(上)嘉靖十五年十一月条记载:“诏天下臣民祭始祖。”[27](卷二)此书资料取材邸报,言有所据。朱国祯《皇明史概》所收之《皇明大政记》也记载该年“十一月诏天下臣民得祀始祖”[31](卷二八补遗),是为补证。另外,管志道说“世庙复许庶人追祀始祖,则渥之渥也”。[6](卷二《考宗法以立家庙议》)郭子章(1542-1618,隆庆五年进士)指出:“我明嘉靖间,诏天下臣民于冬至日祭其始祖,则得及始祖矣。”[32](卷二《曾祖西坡府君祠记》)他们的话也可作为旁证。嘉靖十五年的确诏令天下臣民可以祭祀始祖。不过关于品官建家庙的新规定,除了王圻《续文献通考》记载“上是之”外,目前还未发现其他明人的记载。推测这一规定针对品官而言,没有向天下明诏。

诏令天下臣民可以祭祀始祖,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该诏令本来只允许臣民在冬至、立春节日祭祖,并不准在家庙、祠堂设立牌位常祭。但是,允许祭祀始祖,即等于允许各支同姓宗族联宗祭祖。与此同时,政府又要求官员建家庙,并允许在家庙设临时祭始祖、先祖的纸牌位,再加上又允许“以今得立庙者为世祀之祖,世祀而不迁”,则开了以后家庙祭祀始祖之先河。这就极易导致官员将始祖、先祖的临时性纸牌位改为常设始祖牌位。品官家庙祭祀始祖一旦成为大宗祠,民间联宗祭祖必然会竞相仿效。事实上当时社会上本来就大量存在着祠堂违制祭始祖的情况。崇拜祖先作为民间信仰风俗,合乎人情,嘉靖十五年的规定只能导致其进一步的合法化,另外在外人不进入的家庙中设置远祖牌位政府也没必要核查,所以祭祀始祖、先祖必定成为普遍现象,家庙向联宗祭祖的大宗祠方向发展,地方政府听之任之,于是嘉靖、万历年间形成大建宗祠祭祀始祖的普遍现象(注:李文治先生评价嘉靖十五年有关家庙、祭祖的规定说:“从此庶民之家建置宗祠及追祭远祖之事正式纳入规制,被看为合理合法了。”(出处前揭)根据我们以上的考察,可见这一说法不太准确。李先生又说:“从国家规制上讲,建祠祭祖再没有贵贱等级的差别了。”(同前引文)显而易见,这一提法也难以成立。)。在广东,南海朱氏称:“我家祖祠建于明嘉靖时,当夏言奏请士庶得通祀始祖之后。”[33](卷八《南海九江朱氏家谱序例》)佛山冼氏说:“明大礼议成,世宗思以尊亲之义广天下,采夏言议,令天下大姓皆得联宗建庙祀其始祖,于是宗祠遍天下。其用意虽非出于至公,而所以收天下之族,使各有所统摄,而不至散漫,而藉以济宗法之穷者,实隆古所未有。……我族各祠亦多建在嘉靖年代。逮天启初,纠合二十八房,建宗祠会垣,追祀晋曲江县侯忠义公,率为岭南始祖。”[34](卷二之首《宗庙谱》)佛山的其他宗族也是如此,据地方志记载:“我佛山诸祠亦多建此时,敬宗收族于是焉。”[35](卷九《氏族志·祠堂》)在安徽,歙县人汪道昆(1525-1593,嘉靖廿六年进士)有一段重要的话,指出徽州宗祠设立与因“议大礼”进行宗庙、祭祖改革的关系:“夫七世之庙惟天子尊,次五而三,次二而一,要皆以位为差,不仕不田,不田不庙,礼有顺而讨者是也。文公之制《家礼》也,位不必同而庙同,我世祖因之,合九为一,无虑诸侯王大夫士庙一而已。吾郡故刑(行?)礼俗,遵世祖而法文公,凡诸贵族世家一祠足矣,礼有经而等者是也。既祠而庙,君子何谓已渎乎,宗则有祠,继别而为大宗也;家则有庙,庙继祢而为小宗也。”[36](卷六三《许氏家庙碑》)这段论述的要点虽是提倡在祭始祖的宗祠外再建家庙祭祀近四世祖先,但是可以从中看出:徽州世家大族受嘉靖帝建九庙合祀祖先并推恩臣民的影响,建祠祭及始祖,这种宗祠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宁国府的旌德戴氏也是世宗诏令后建立始祖祠堂,戴氏族谱记载:“祠初创于元之丙申,士可公奉四世之神主而妥侑之,非略也,孝思可展,限于礼而不得越。至明世宗诏令天下士庶得祀始祖,族人因于万历丁酉辟地构词。则前乎此者,已感叹于蔓草荒烟矣。”[37](《留村叙伦祠记》)安徽、广东的事例可证,世宗嘉靖诏令后,导致宗族纷纷建立宗祠祭祀始祖,遂使“宗祠遍天下”。旌德戴氏、南海朱氏是以士庶得祀始祖为理由建祠的。至于佛山冼氏则把允许祭祀始祖,理解为通过“联宗建庙”来实现。朱氏、冼氏、戴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夏言上疏内容的,是违礼逾制的行为,但都未曾受到制裁。嘉靖十五年的祭祖、家庙尽管有详细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客观上却造成了嘉靖朝修建宗祠祭祀始祖的热潮,并影响到明后期,加速了宗祠的普遍化。

但是,嘉靖十五年的祭祖、家庙新制在世宗以后诸朝并未得到承认。由“大礼议”导致的礼制变革,带有政治斗争的色彩,被诟病为祀典太滥,没有都成为国家典制。明隆庆中徐阶等修而未竣、万历五年(1577)张居正续修成书的《明世宗实录》不载夏言关于祭始祖、建家庙的建议,说明万历朝廷只把夏言建议看作一时政策,不作为永久性的制度。万历四年明续修的《大明会典》,《品官家庙》的内容,沿用正德会典的规定,只是极个别文字有所变动,如正德会典中的“品官家庙仪”改为“时祭仪节”,原文中的“时日”改为“卜日”[38](卷九五《礼部五三·群祀五》)。进一步证明万历朝不承认嘉靖十五年令。光宗泰昌元年(1620)官修《礼部志稿》,“品官家庙”、“祠堂制度”条也是照搬《大明集礼》的规定[39](卷三0《祠祭司职掌》)。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嘉靖十五年祭始祖、建家庙新规定对社会的影响,但又不能过分夸大这一影响。

三、结语

以上对明代祠庙祭祖的礼制进行了考察,至于民间祠庙祭祖的情况我已专文论及[40]。

总之,明朝非常重视祠庙祭祖问题,多次就此进行讨论。就沿袭有明一代的制度而言,祭祖礼制基于《大明集礼》。而《大明集礼》仿自朱熹《家礼》,从而使《家礼》第一次进入国家典制,因此所谓明代的祭祖礼制实际上是《家礼》的官方化即国家制度化。从这个角度看明代是以官方传播朱熹《家礼》的时代,换言之,《家礼》在明代的极大传播,官方的礼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明朝政府以及士大夫对朱熹《家礼》特别是祭礼的提倡,贯穿有明一代,明中后期进一步深入民间。明代宗祠的建设与发展,是以《家礼》的普及和士大夫的推动为背景的。实际上这也反映了明代宗祠发展的动力。明官方正式的祭祖礼制一成不变,但诸朝的一些祭祖礼制的变动却在社会上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如洪武十七年将庶民祭祖由二代改为三代,嘉靖十五年允许官民祭祀始祖,要求官员建立家庙。“议大礼”的推恩令导致的嘉靖十五年家庙及祭祖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允许庶民祭祀始祖,更在客观上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机,强化了宗祠的普及。

收稿日期:2000-11-30

标签:;  ;  ;  ;  ;  ;  ;  ;  ;  ;  ;  

明代宗祠祖先崇拜的礼制及其演变_明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