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权利的保护_法律论文

论教师权利的保护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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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着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国家也用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肯定了教师在全社会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予以保障。例如我国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教师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却屡见不鲜,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相关的学校、政府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同时每一位普通的教师,也应当提高维权意识,熟知维权依据,了解维权途径,掌握一定的维权技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教师维权,对于依法治教的整个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提高维权意识——直面侵权事件

案例1:某县一高中三年级学生孙某,20岁,上学期间多次打架斗殴,违反学校纪律,还时常威胁老师。根据他这些表现,校方研究决定,对孙某处以留校察看处分。遭处分后的孙某,决定实施报复。一日深夜,他潜入某教师家,将教师李某重伤致死,酿成了校园惨案。

案例2:据某省教育部门不完全统计,1997年底全省17个地市已有12个地市的38个县(区)拖欠教师工资1.21亿元,其中应由财政负担的为0.4亿元,占33%。1998年底有13个地市,45个县(区)拖欠工资1.89亿元,属财政负担的1.17亿元,占61.9%。到1999年8月底,又增加到15个地市、48个县(区),上述拖欠额分别为2.24亿元和1.69亿元(占75%)。该省拖欠教师工资不仅数量大、范围广、时间长,而且几年间一直不断发展。

案例3:据某省对民办学校的一项调查发现,在一学期内,有62%的教师没有上过任何公开课或研究课,有46%的教师没有得到任何业务提高的机会。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侵犯教师权利的典型表现,但它们具有明显区别。在分析它们的区别之前,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在法律上,教师的权利可分为两类,即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作为从事教育事业专业人员的权利。相应地,对教师权利的侵犯也区分为侵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我们来分析上述三个案例:

在案例1中,学生实施报复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权利。在我国,这些权利是由《宪法》和其他的具体法律,如《民法》《刑法》来保障的,教师身份不具有单列性,因此,本文不讨论这类案件中的教师维权。

在案例2和案例3中,教师是作为专业人员,在从事专门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其特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本文旨在就这方面的教师维权提出粗浅看法。

案例2所反映的拖欠教师工资现象,是教育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权利的表现之一。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管理职能,在其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有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职责。例如,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教师并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计划;认定教师资格;管理、使用教育经费,保证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受理教师的申诉;确定教师考核的标准及方法;对教师进行奖惩等。由于法制观念不强、人员素质差和其他一些客观的原因,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教师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习惯于服从行政指示、命令,维权意识薄弱。

案例3反映的是民办学校对教师科研权和进修培训权的侵犯(事实上这一情况也存在于许多公立学校中),这是学校侵犯教师权利的表现之一。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据此,就我国教师任用现状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学校有权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聘任;有权组织管理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有权对教师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管理活动;有权对在聘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从而为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接受奖惩等提供依据。当前,学校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也存在大量的侵犯教师权利的现象。面对这些侵权事件,教师同样要提高维权意识,寻找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熟知维权依据——法定教师权利

教师维权一定要依法而行,决不能无理取闹。所以,教师一定要熟知法定的教师权利包含哪些内容。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这主要指《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上述六项权利可简单记忆为: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第二,教师要求国家或其他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教师这方面的权利,法律上以规定国家和其他义务人的责任为表现形式。与此相关的主要条款有:

《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诉诸法律、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据此,可以确认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一样具有以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

了解维权途径——多渠道寻找救济

一旦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一方面不能忍气吞声,而要有维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不能意气用事,冲动莽撞,或在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或对工作消极敷衍甚至迁怒于学生,这样不仅无济于事,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时还会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要了解维权的途径,多渠道去寻找法律救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四种形式。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仲裁制度可能会引入有关教师的劳资纠纷之中。

教师申诉制度是由上文所引《教师法》三十九条所确立的。据此,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学科研、职务聘任、民主管理、工作条件、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或者对于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一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法规处或类似的机构受理教师的申诉。

行政复议是指教师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教育行政的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地说,教师可以就教育行政处罚不服、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教育行政不作为违法情形、侵犯教育自主权等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复议制度为一级复议,即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为终局决定,复议决定下达后,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但是行政复议不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对复议不服,还可以继续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诉讼制度,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般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同。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这一点不同于申诉或复议,所以其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严肃,程序上也更为严格,采用两审终审制,立案、审理以及作出判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诉讼是最终的法律救济手段。

信访,是指教师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在实践中教师可视具体侵权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一般来说,申诉的受理范围较广,行政复议较为简便,诉讼最具有强制力,信访的使用则较为灵活。

掌握维权技巧——尝试自己做法官

在实际的维权进程中,有很多教师抱怨救济制度的低效性。这确实是当前教师维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很多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有待相关人员法律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有待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的机构改革。但是作为普通的教师,应该掌握一些简单的维权技巧,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教师可以将自己想像为法官,自己给自己“断断案”,这样才有利于维权取得实效。

一个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往往会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主体、事实、法律法规和程序。即主体是否合格、事实是否准确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以及程序是否正当合法。教师在维权时可依据这四条标准对照一下。例如,不具有直接聘任教师权力的公办小学却直接开除教师,在主体上是不当的;错误认定教师的行为并据以给予教师处分,违反了事实准确清楚规则;依据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对教师作出处分,是适用法律不准确的行为;在教师职称评定中,申报人同时是评定组织的成员,这显然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如果教师认定学校或是其他的教育机构对其采取的行为具有主体不合格、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违反正当程序的因素之一,那么教师就应果断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文明的不断进步,全社会都会积极地为维护教师的权利而努力。作为普通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熟知维权依据,了解维权途径,掌握维权技巧,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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