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研究综述_劳动关系论文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研究综述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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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在生产、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如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其它权利和义务等。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必然要发生一系列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劳动关系的调整日趋复杂,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不协调因素呈不断增加的态势,引起政府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极大关注。近期理论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在新形势下重建我国良好的劳动关系的思路与对策。择其要者概述于后。

一、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与基本原则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一是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在产品经济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下,国家统负盈亏,企业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个主体,即国家。改革使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以法人身份出现,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企业。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享有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是劳动者,逐渐形成和明确了。

二是劳动关系多元化。随着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改变了单一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劳动关系的格局。根据国家出台的经济类型划分新标准,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九种形式关存的局面,即国有的、集体的、私营的、个体的、联营的、股份的、外贸的、港澳合资的以及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劳动关系。即使在企业内部也有多种经营方式、多种责任方式的劳动关系并存的。一种是国有企业早已存在的全民、集体混合劳动关系,一种是国有企业拿出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资或承包给个人后产生的新的劳动关系。此外还有劳动者个人通过从事第二职业、兼职等形式,同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

三是劳动关系契约化。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主要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职工的择业自主权。这样,以行政为主的劳动关系就变成了以契约为主的劳动关系,它意味着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将劳动关系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一改长期以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照行政指令确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

四是利益分化显性化。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使用一方的企业,在劳动力的使用中追求利润收益的最大化和劳动力使用成本的最小化,而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一方则希望通过提供劳动力资源维持和发展自身再生产,实现收入最大化的利益要求。由于劳动关系双方都是基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生产费用最小化的理性目标而独立地选择对方,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企业这个利益共同体中,企业和劳动者往往是在对双方利益的调处中实现其总体利益的。

五是劳动关系易动化。劳动关系的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整,以及新旧两种体制的转换和交替,赋予劳动关系以动态化特点。企业内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化管理和优化劳动组合,企业有权录用和辞退职工,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择业权利。人们的就业观念在不断更新,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注重自己的才能,这些都促成了劳动者在企业之是、岗位之间的流动。此外,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制,采用聘用、租赁、承包、股份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这些因素导致了我国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出动态多变性。

六是处理争议法制化。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直接化了,劳动争议迅速增加。为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维系和谐的劳动关系,1993年7 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扩大了受案范围,实行了仲裁庭、仲裁员办案制度,完善了仲裁程序,加强了工会在企业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基于上述新特点,研究者认为,规范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条基本原则是:主体独立原则、权利对等原则和双方合作原则。主体独立原则指劳动关系双方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属的。必须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权利,特别要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地位。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不再代表企业,企业也不再完全代表职工,劳动者作为劳权主体的身份应该恢复和明确。权利对等原则,指劳动关系是以明确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构建的。一是劳动关系双方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是平等的;二是劳动关系双方互相承担权利和义务,没有只享有权利的一方,也没有只履行义务的一方;三是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对等的协商谈判来解决。在双方利益还存在差别和矛盾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处理权,决不应由其中一方独享,而必须由双方共同享有和共同决策。

二、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劳动关系由过去相对静止的状态,发展到建立、变更、终止的不断运动状态,劳动关系之间的矛盾相应增加,处理不当,有激化的可能。据全国总工会对广州、深圳、海口、青岛四地调查,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因侵权和腐败引起的集体罢工、上访较前频繁。

研究者们认为,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突发事件集中地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存在着的突出问题:

其一,立法滞后。目前我国与劳动关系问题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都相当薄弱,如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等至今尚未出台,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规章制度也不够健全,使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往往出现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现象。已有的政策法规往往缺少制裁条款、诉讼程序及权威的监督执行机构,难以落实。

其二,权力失控。近几年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步子迈得较大,尤其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的领域里,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对而言,劳动者则处于被动状态。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经营者制度,对经营者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企业法人的权力迅速扩大后,少数经营者因素质不高,用权不当,处理问题偏离法制轨道,忽视民主管理,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其三,劳权虚置。劳动者在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基础上应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即劳权在一些地方没有受到应有尊重,甚至遭到粗暴干涉。一是民主权力受侵害。二是职工物质利益受侵犯。

其四,脱离群众。有的企业领导借改革之名大幅度提高领导层的工资,收入高于普通工人5至10倍;有的在工人工资无着的情况下, 花钱购买豪华轿车;还有的以出国考察之名,任意挥霍企业资财。这些严惩脱离群众的行为,激起工人义愤。

其五,保障不足。我国劳动保险处于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过渡的时期,新的制度尚未健全,旧的已不能适用,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有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工人领部分工资在家待业,生活陷于贫困;一些企业无力交纳养老保险统筹金,甚至把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金用于填补企业的亏损;拖欠医疗费现象愈演愈烈,不少单位作出了医疗费暂停报销的决定;受劳动力供大于求和自身素质的限制,下岗待业职工再就业没有保障,等等。部分职工基本生活没有保证,成为劳动关系紧张的一大因素。

其次,工会不力。依据《劳动法》的精神,企业工会将承担起代表职工一方就职工工资、工时、休假、安全、保险福利等待遇问题与企业一方展开面对面的谈判的责任。对于一直处于党政领导下的国企工会,这项职能远不是它本身所扮演的传统角色能够包容的。

三、现阶段建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对策

研究者们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这个目标,就现阶段建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和当前的主要任务等,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一)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应是: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要,借鉴国际上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有益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系,逐步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促进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证。

(二)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思路应是: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以加快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法制化建设为主线,确定调整模式,建立运行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目标。

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应是“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这是自愿与强制有机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企业和职工是构成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享有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自主权利,政府部门对此要依法予以保障。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影响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合同管理、劳动监察来促进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协调;在主体自行协商、集体谈判不成,劳动争议难以自行解决的情况下,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

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应是:1、企业与职工协商机制, 即主体双方平等协商,自觉改善劳动关系的机制。2、 经营者组织与工会组织谈判机制,即双方代表自愿谈判,集体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3、 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即法律规范、间接调控、监察与调解仲裁直接校正的机制。

我国应综合运用劳动关系调整手段。1、法律手段。 针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和新问题,制定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依据。不仅要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和目标,同时要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和终止。还要规定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对集体劳动争议和罢工、闭厂等,同样要运用劳动立法手段作出规定,以便依法开展调整工作。要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强化劳动执法。2、经济手段。 在处理因违反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时,应对违反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国家还应加快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职工生活,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经济保证。3、 行政手段。主要有:政府部门制定行政决策和管理措施,对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行政调整;在出现妨碍、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劳动争议、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时,应由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强令中止这些行为;劳动争议行为与公益事业有关的,必要时可由政府进行调停;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团、工会在调解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企业文化活动,促进职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自觉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总体框架,即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基准政策系统,区别轻重缓急,研究制定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形成纵横交织的基准政策系统;合同管理系统,实行全方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系统,依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必要的处罚办法,及时严肃处理;争议处理系统,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加以妥善解决;宏观预警系统,掌握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和劳动争议的动态趋势,从宏观角度监测劳动关系的预警波动,供决策参考。

(四)现阶段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主要任务应是:1、 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以《劳动法》为基础制定出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2、促进劳动关系合同化, 使劳动合同成为确立所有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3、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将社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范围,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4、积极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应当实行“预防为主、 积极调解、依法处理”的方针。特别是应当正视罢工问题的客观性,逐步将罢工问题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范围之内;5、 积极推广和建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协议)制度,让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之间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以自行确定和调整双方关系;6、加强劳动监察工作;7、建立劳动关系监测信息系统;8、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组织建设,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监察员和仲裁员队伍;9、大力宣传劳动法, 加强相应的咨询服务,使社会各方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让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都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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