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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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方式分类

企业投资管理是指企业面临多种市场投资机会,面对各种投资风险时,以税后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对不同投资项目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中,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各种市场因素,而且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因素。随着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税收管理日益规范,税收日渐成为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我国多税种复合型税制下,企业投资类型不同,需要缴纳的税收也不相同,因此可按不同投资类型分析企业投资的税收效应。按投资者能否直接控制其投资资金的运用进行划分,可将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用于开办企业、购置设备、收购和兼并其他企业等的投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能有效地控制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并能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直接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投资开办一家新企业;以较高比例股本金参与其他企业经营;对外扩张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收购或兼并现有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公司,等等。

间接投资主要是指投资者购买金融资产的投资行为,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间接投资又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并可依据所投资证券的具体种类作进一步划分。例如债券投资,又可细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公司债券投资等。其特点是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可以灵活地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和期货、期权等,并能随时进行调整和转移,有利于避免各类风险,但投资者一般不能直接干预和有效控制其投放资金的运用状况。

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涉税选择需考虑的因素①有哪些?企业直接投资是一个长期的、极其复杂的事项,在投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也同样错综复杂。但无论怎样复杂,涉税事项无非是税收成本的增减。企业在投资中选择投资项目,主要判断标准就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而税收成本的增加是一种现金净流出量;税收成本的节减与现金流入量具有同样的意义。

在企业直接投资中,税收成本的增减会导致最终投资效益的变化。因此,直接投资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项目之间的不同税收处理

国家税收有多种差异性条款,企业投资于不同项目常常会由于所适用的条款不同,导致税前收益与税后收益有很大差别。

[案例分析]:A公司现有一笔资金准备投资兴建一个项目,有甲、乙两个备选项目。其中甲项目预计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2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部分费用超过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故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仅为500万元。乙项目预计年收入960万元,收入中有200万元可以按90%比例减计收入,成本费用600万元,均符合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可在税前扣除。两项目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过程见表1。

如果不考虑税收对不同项目的影响,甲项目(税前现金流380万元)收益优于乙项目(税前现金流360万元),但当考虑了税收对不同项目的影响后,则乙项目(税后现金流292万元)优于甲项目(税后现金流280万元)。

(二)税率的影响

企业投资项目在不同年度适用的边际税率不一定完全相等。所谓边际税率是指当纳税人再增加一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适用的税率。例如,有的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当纳税人某年收入较少时,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就比较低;但当纳税人某年收入较多时,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就比较高。再如,虽然有的国家所得税规定的是比例税率,但对于那些可以享受定期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实际上不同年度所适用的边际税率是不同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难看出,适用这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适用的边际税率为0;第四年至第六年适用的边际税率为12.5%;第七年及以后年度适用税率为25%,实际上是一种不同年度间的累进税率。或者说,当企业获得同样数量的应税所得(如100万元),如在第一年获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第四年获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如在第七年获得,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案例分析]:B公司所在国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0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2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2009年B公司原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0年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2009年拟追加投资一个项目,有甲、乙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两方案均可获得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甲项目收益可在2009年实现;而乙项目收益可在2010年实现。两个项目的投资比较分析如表2所示。

从甲、乙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同样数额应税所得,由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同,缴税数额并且最终使投资项目的税后收益也是不同的。投资于甲项目所获得的30万元应税所得由于是在原收入较少年度实现,其中的20万元实际适用税率20%,只有10万元适用较高边际税率30%。而投资于乙项目所获得的30万元应税所得是在原收入较高年度实现,全部适用30%的较高的边际税率,故比甲项目收益多缴2万元企业所得税,导致整体税后收益降低。

(三)现值的考虑

企业投资是一项长期行为,故在投资决策中须考虑投资与收益的货币时间价值,应用净现值法对不同时期的投资与收益折现值比较。显然,运用净现值法分析,税款缴纳时间的早晚也会导致分析结果的变化。

[案例分析]:C公司投资有甲、乙两个可选择方案,两年中各年的收入均为100万元,而甲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55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65万元。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70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50万元。每年年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为30%,当期利率为10%,第一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909,第二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826。)计算两个方案的应纳税现值见表3。

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单纯从账面价值看,甲、乙两项目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都是24万元。但考虑折现因素后,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大,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缴纳所得税额较少;第二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小,应纳税所得额较多,缴纳所得税额较大。实际上是一部分税款递延了缴纳时间,所以降低了所缴纳税款的折现值。

(四)为关联交易创造节税机会

当企业的一些业务可能适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可以投资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专门经营该类业务,以便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这种投资实际上也会为未来通过集团内部企业间交易降低税负提供便利。

[案例分析]: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既生产普通医疗器械,又生产A类新型医疗器械(该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按现时情况,由于某些指标不能达到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如A类新型医疗器械销售收入未占到全部销售收入所得税优惠条款要求比例),故全部所得只能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计算缴税。经过筹划,企业决策层决定投资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子公司,专门生产经销A类新型医疗器械。独立后的子公司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其他条件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成为享受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假设称原来的子公司为X公司,称新建子公司为Y公司。这种投资实际上为以后集团通过内部企业间交易降低税负提供了便利。

当X公司向Y公司销售一批原料价格成本价为450万元的零部件,市场交易价格在800万~1000万元之间,或者说,只要在这一价格区间都可以被认定为合理的市场定价。Y公司用这批零部件加工成成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此时,4公司就可以主动按照市场交易的最低价格将这批零部件销售给Y公司。不同交易价格下的纳税分析如表4所示。

投资成立Y公司使企业有可能通过集团内部的交易定价降低税负,仅这一笔交易就为企业节税10万元。

在现代社会,税制体系是一个由多税种构成的复合型税制体系,每一税种都由极为复杂的条款构成,各税种之间又有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这样一来,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对不同项目的选择通常是统筹考虑的决策过程,或者说,各个备选方案都可能存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税收优势,但与此同时,又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税收劣势。因此,在作投资决策时,企业只能选择最适合预期投资目标要求的项目。

[案例分析]:某企业有2000万元资金准备追加投资扩大原产品生产规模。企业现在生产的A、B、C三种产品,市场销路都很好,供不应求。但由于资金有限,只能集中资金投入某一种产品的生产。

三个投资方案情况如下:A项目用于扩大A产品的生产规模,B项目用于扩大B产品的生产规模,C项目用于扩大C产品的生产规模。在不同方案中,投资的2000万元分别用于购置生产不同产品的设备。设备使用期为5年,暂不考虑设备使用期满后的残值。

A产品是比较稳定的传统产品,商场销售及盈利较为平稳;B产品是高科技产品,在可预期的时间内,初期利润水平比较高,但以后逐年呈下降趋势;C产品是更新换代产品,消费者对该产品有一个接受过程,市场打开后,企业收益呈逐年增长趋势。A产品、C产品生产设备采用平均直线法计提折旧;B产品生产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内部收益率为10%,税率为20%。项目第二行所列收益额均为未扣固定资产折旧的收益额。A、B、C三个项目投资收益的计算见表5所示。

对三个投资项目分析比较如下:

第一,如果不考虑折现因素,单纯从账面数据看,C项目最优,五年共获得税后收益1280万元;A项目次之,五年共获得税后收益1200万元;B项目最差,五年共获得税后收益1160万元。其基本原因是在投资额相等的情况下,C项目获得的税前收益最多,五年共计3600万元;A项目获得的税前收益较少,五年共计3500万元;B项目获得税前收益最少,五年共计1160万元。而且,各年税率相等,最终项目优劣排序为:C>A>B。

第二,如果从折现的角度看,项目的优劣排序发生了变化,即A项目最优,五年税后收益折现值为909.60万元;C项目次之,五年税后收益折现值为888.88万元;B项目最差,五年税后收益折现值为833.36万元。显然,这种变化的原因是A项目五年获得的总收益虽然比C项目少,但有部分收入获得时间较C项目早,当其乘以较高的折现系数时,其五年收益折现总值高于C项目。

第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实力(或者说真实效益)不能单纯从账面损益来看(即使已经考虑折现因素),还必须考察企业的现金流入与流出。B项目虽然五年总体收益额较少,但其现金流入(收益额)呈现早期较多,后期较少的状态;而现金流出(应纳所得税)由于实行了加速折旧法,呈现早期较少,后期较多的状态。(设备的折旧虽然是核算中的成本,但却没有实际现金的流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加大了早期折旧成本,产生抵税效应,减少了应缴所得税的现金流出,但却未增加早期设备成本的现金流出。)因此,从现金流入与流出的角度比较,结果见表8(这里暂不考虑其他现金流入流出事项)。

从上述分析可知,从净现金流入的角度看,B项目有明显的优势。而且,由于各项目的收益都是一种预期,时间越远,预计结果的不确定性就越大,或者说风险越大。因此,选择早期收回现金较多的项目投资也是规避这种风险的重要考虑。

第四,边际税率变化的预期也会对不同投资项目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预期从第三年开始,税率将提高至25%。这种变化对A项目税后收益降低的不利影响最小。对B项目的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其收益前期高后期低的角度讲,适用相对税率较高的收益较少,不利影响较少;另一方面,加速折旧法加大前期账面成本,使一部分所得向以后年度递延,适用较高税率,增加了企业税负,减少了企业税后收益。对C项目税后收益降低的影响比较大,因其大部分收入在后三年实现,边际税率的提高会直接增加其税收负担。

三、间接投资

企业间接投资因具体投资方式不同,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税收待遇有所差别。

(一)债券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购买其他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的差别,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国库券投资收益少,但无风险,且国家对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个人而言,在没有时间和精力经营股票的情况下,购买国库券可以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案例分析]:有两种长期债券,一种是企业债券,年利率为4.2%;另一种为国债,年利率为3.4%。企业应该投资于哪一种债券呢?

解析: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收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

4.2%×(1-25%)=3.15%<3.4%

也就是说,企业债券的税后收益要低于国债的税后收益,所以进行国债投资更为合算。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4.533%[即3.4%/(1-25%)]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3.4%的国债。

[案例分析]:某企业目前有1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投资国债,已知国债年利率为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从税务角度看哪种方式更合适?

解析: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则:

投资收益=1000×4%=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所以税后收益为40万元。

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则:

投资收益=1000×5%=50(万元)

税后收益=50×(1-25%)=37.5万元

所以站在纳税角度考虑,选择国债投资对于企业更有利。

(二)股票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3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以收入总额为应税收入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投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首先,对于企业在股票市场上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股票获得的价差收益要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对于企业购买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需根据情况确定:a.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b.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即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c.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持有非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律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还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改变了此前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外方投资者派发的股利免征预提所得税及对持有H股的外国企业,从发行该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上述相关政策,企业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可通过适当延长股票的持有时间,或选择居民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等方式,获得股息、红利的免税利益。

各国对买卖股票一般征收交易税(印花税)、资本利得税,股票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多数国家对企业的股息收益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时都有税前扣除等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的规定。如美国对企业的股息所得,通常在税前扣除其所得的70%;在应税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0%~80%的,税前扣除股息所得的80%;超过80%股份的,税前扣除股息的100%。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个人投资所得实行不同形式的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政策。

股票投资风险大,但收益高。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股票投资,可以利用较少的投资实现较大规模的扩张经营,但税负一般不会有明显变化;对于个人而言,在有时间和精力经营股票的情况下,可选择股票方式进行投资,可取得较多的税后利润。

(三)基金投资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证券基金现金分红中获得的收益是免税的。但应注意的是,有些证券投资基金会采用拆分基金份额的方式向投资者“分红”。在这种“分红”方式中,投资者获得了更多基金份额,降低了单位基金成本,待赎回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显然,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的税后利益是不同的。当然,采用何种方式分红是由基金公司决定的,投资企业并没有决策权,但企业却可以选择有较大税收分红利益的基金进行投资。

[案例分析]:2010年1月,A企业以500万元投资购买单位净值为1元的X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00万份。2010年末,基金净值升为1.6元。基金公司决定将升值部分全部向投资人分配。A企业在2011年5月基金净值又升为1.3元时将基金赎回。

如果基金公司采用现金分红,则A企业全部税后收益为:

(1.6-1)×500+(1.3-1)×500×(1-25%)=412.5(万元)

如果基金公司采用拆分方式,则原来的500万份拆分后变为800万份,单位净值将为0.625元。赎回时,价差收益应缴纳所得税:

(1.3-0.625)×800×25%=135(万元)

A企业的税收净收益为:

[(1.3-0.625)×800]-135=405(万元)

可以看出,现金分红方式为A企业节税7.5万元,增加了基金投资的收益。企业在进行基金投资决策时,当预计分红水平相等时,应更倾向于选择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基金进行投资。

另外,由于现金分红与基金赎回收益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投资企业在确定基金赎回时间时也应将税收因素考虑进来。

[案例分析]:2010年2月,B企业投资800万元申购面值1元的Y基金800万份。到2009年2月,Y基金净值为1.5元,Y基金公司决定采取大比例分红方案,每基金份额现金分红0.45元。B企业对这笔基金投资赎回的时间有两种选择:一是在Y基金分红之前赎回;二是在Y基金实施分红方案(除权日)后再赎回。

计算两种方案下B企业的投资收益:

方案一: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5-1)×800×(1-25%)=300万元

方案二: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0.45×800+(1.5-1.45)×800×(1-25%)=390(万元)

显然,在第二方案中,投资者在基金分红时先获得分红现金收益,享受了免税待遇;分红后,基金净值大幅下降,赎回时,赎回收益很少,应缴税款明显减少,投资收益也相应增加。

当然,企业投资者还必须考虑到基金投资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当企业购买基金数额较大,超过合理投资比例,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税款缴纳为目的的不合理安排,从而对其进行调整。

由于在间接投资过程中,投资人的涉税问题较少,仅在这里作出阐述,以后不再多讲。后面各节主要对直接投资的涉税选择问题进行阐述。

(四)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投资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将自身可控资源在不同项目、不同业务之间进行的配置所形成的投资结构组合。投资结构有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而且是量与质的统一。质的规定性是指投资结构各要素之间的经济属性、技术属性的内在联系;量的规定性是指投资结构各要素之间的数量关系。投资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表述,包括:投资地区结构、投资产业结构、投资用途结构、投资来源结构、投资项目性质结构等。在现实企业投资结构的安排过程中,实际上是经过对上述各方面结构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策。而且,这种安排是需要根据市场供求、企业内部各要素等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等量资源投向不同项目,或在不同项目作不同比例安排决定了企业应税收益的构成,也最终决定企业的税收负担。一般讲,投资结构不同,有效税基的综合比例、税率的总体水平和纳税综合成本的高低也不相同,必然会对企业税后收益的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产生直接影响。

[案例分析]:假设某企业以等量资金作以下几个投资项目安排,有A、B两种不同的投资结构,纳税及税后收益情况如下列表9和表10所示。

从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仅从企业会计利润看,B方案各项目收益970万元,较A项目的940万元多30万元。但由于B方案收益结构中适用高税率收益的数额较大,应纳税款228万元,较A方案应纳税额179.75万元多48.25万元,实际税后收益反而低于A方案。因此,A方案的投资组合对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加税后利润更为有利。

从分散风险的角度看,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把资金全部投资于某地区、某行业,或者全部用于某种用途、某个项目。分散投资于各个项目是大多数企业的投资策略。从上述案例也可以明显看出,投资组合中的涉税因素直接影响整体投资的税后收益水平,因此,需将其从其他财务数据中独立出来进行具体分析。

(1)有效税基的综合比例

分析A方案与B方案的有效税基,可以看出,B方案会计利润970万元,比A方案多30万元。这增加的30万元作为计税所得,虽然会引起所得税的增加,但应当说是企业利益的有效增长。因为,即使多缴纳了所得税,但仍带来企业税后利益的增加。而B方案的“纳税调增项目”金额88万元,比A方案的45万元增加43万元。“纳税调增项目”意味着企业发生的费用超过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必须就超过部分金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者说,企业一方面支付了费用,形成现金流出;另一方面还需就超量流出的部分现金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部分计税所得对企业来讲是既没有真实所得,又要计税,直接减少企业的税后利润。上述案例中,A方案的有效税基为985(940+45)万元;B方案的有效税基为1058(970+88)万元。

(2)税率的总体水平

在上述案例中,A、B两方案不同项目适用税率分别都有15%、20%、25%几档,但来源于不同档次的税率收入的结构有较大不同,从而使两方案实际税率总水平不同。

A方案税率总水平:[90×20%+420×15%+(200+45)×25%+150×25%]÷940×100%

=[18+63+61.25+37.5]÷940×100%

=19.12%

B方案税率总水平:[30×20%+200×15%+(440+88)×25%+240×25%]÷970×100%

=[6+30+132+60]÷970×100%

=23.51%

较高的税率总水平使B方案比A方案付出更多税款,降低了税后利润水平。

(3)纳税综合成本的高低

企业纳税综合成本主要是由有效税基和税率总水平决定的。但除此之外,仍有一些其他的税收因素会影响纳税综合成本的高低。前面我们对A方案与B方案实际税负及税后收益的比较都是仅针对一年的投资结构收益而言的,实际上,企业的投资结构是经常变动的,国家对不同产业及企业不同投资行为的税收政策也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变化都会导致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变化。故在投资结构安排中通常需要对未来几年可预期的几年的税收负担及税后收益作通盘考虑。这时就必须将折现因素包括进来。例如在A方案中,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已过成熟期,以后年度会出现收益逐年下滑情况;普通企业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而B方案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普通企业所处的阶段性状态恰恰相反。这样,如果将投资结构的这种动态变化因素考虑进来,从5年、10年这样一个长期决策的角度看,B方案就可能比A方案具有更好的投资结构优势。

注释:

①萨利·H.琼斯(Sally M.Jones)、谢利·C.罗兹-卡塔纳奇(Shelley C.Rhoades-Catanach):《税收筹划原理——经营和投资规划的税收原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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