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范畴与汉语语法研究_汉语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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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法范畴:一个历史概念

语法范畴的“范畴”源于希腊语,本义是“谓语”,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范畴就是“谓语的类别”或“存在的类别”,他把谓语所要表达的“什么”归纳为本体(一作实体)、数量(一作量)、性质、关系、地方、状态、时间、情景、动作(一作能动)、被动(一作遭受或所动)10种范畴。这虽然说的是逻辑范畴,但也是欧洲语言学关于语法范畴研究的源头,亚氏本人也提出过词类、格、性等范畴。公元前2世纪的古希腊学者退拉斯从形式和意义结合角度来解释语法范畴,他认为某种词类是以某种语法范畴为特征的,同时又指明某种意义。退拉斯的看法对欧洲传统语法学家研究语法范畴有很大影响。印欧语研究中向来重视对语法范畴的探讨和解释,但传统上只把语法范畴看成是各类词所有而由特殊语法形式——词形变化一来表达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后来人们认为词类本身也是语法范畴,有人又进而把任何语法意义的概括都看作语法范畴。〔1〕

国内对语法范畴作过深入研究的高名凯先生认为,语法范畴属于语法意义学的范围,是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而语法范畴所含有的语法意义必须有语法形式作为它的物质外壳或物质标志。高先生将语法范畴分为狭义的、准狭义的、广义三类,狭义的是只指由词形变化所表示的同类语法意义的聚合,只涉及词的内部与词类意义有关的语法意义;准狭义的是指由词的外部形态(如虚词及辅助词等)所表示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广义的理解,一是将词类也看作语法范畴,一是将各种句法结构关系的意义类聚以及句法成分(句子成分)等都看作语法范畴。〔2〕

与词的形态(词法)有关的语法意义的类聚是公认的语法范畴,至于构词法、词类及各层次句法结构中有无语法范畴,则认识不一。这主要与对语法形式的认识不同有关。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更多种语言的考察,人们已不仅仅站在传统印欧语的基础上只承认词的形态是表达语法意义的形式,语法形式应当比形态更丰富多样、外延更广,否则就会狭隘地得出有的语言语法简单或没有语法的结论。因而对与传统印欧语不同的语言更应着力于发掘其与传统印欧语不同的语法形式,如构词形式、词类形式、句法结构形式等。就语法范畴说,也不必拘泥于词法范畴,应当有词类范畴等其他层次的范畴。一定的语法形式所表达的语法意义的类聚都可以也应该概括为语法范畴,这种开放性的认识有助于探讨语言中各种层次、范围、类型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哈特曼(R.R.K.Hartmann)和斯托克(F.C.stork)的《语言与语言学词典》就对语法范畴作了这种很宽泛的解释:语法范畴指在形式、功能上或意义上有不同特点的语法项目的类别。”〔3〕

二、语法形式:语法范畴的关键

古今中外对语法范畴的阐述尽管互有出入,但有一点是较一致的,即作为语法意义概括或归类的语法范畴总是和一定的语法形式结合在一起的。“语法范畴乃是某一语言所特有的概括性语法意义,这些语法意义在语形变化和用词造句中有自己的表达法。至于语法形式则应该看作是在词和句子的具体外壳中表达这些一般范畴的手段。语法范畴是通过语法形式表达出来的,而语法范畴不能脱离语法形式而独立存在,这就构成了不可分割的语法意义和表达这些意义的形式——语法标志的统一体。”〔4〕可见语法范畴的建立不能仅仅作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必须以语法形式为依据,把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结合起来。当前国内出版的语法学或语言学词典在解释语法范畴时多能把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结合起来表述,反映了人们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如“语法范畴:某种语法意义和表示这种意义的形式手段两者的统一体”〔5〕、“语法范畴:语法意义和表达这种意义的语法形式标志的统一体。语法意义和表达这种意义的语法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语法范畴”〔6〕有人甚至认为:“语法范畴是语法形式的一个大类”〔7〕。总之,语法形式是确定语法范畴的标志和依据,对语法形式的探讨应该是语法范畴研究的中心。罗宾斯(R.H.Robins)说:“今天的语法理论和语法方法的重点,是强调用于建立语法成分和语法范畴的形式分析和形式标准,以便跟语言学作为经验科学之一的地位保持一致。”〔8〕既然“语法范畴的基础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9〕,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语法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各种语法范畴的研究,因为对语法范畴的研究就是探讨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之间的对应关系,而这正是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文炼先生认为:“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体是语法结构,它是语法学唯一研究的对象。”〔10〕朱德熙先生也强调指出:“语言包括形式和意义两方面。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11〕因而作为对构形法、词类、句法结构等对象中存在的各种语法范畴——各种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及其结合体、结合方式的研究就应该是语法研究的重点,凭语法形式以建立语法范畴,集语法范畴而成语法体系,这应当是行之有效的语法研究的思路。

三、汉语语法形式:又一个历史概念

汉语语法范畴的研究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当然也同样占据重要地位,但如何归纳汉语各层次的语法范畴以建立汉语语法体系呢?如果说作为语法范畴的语法意义在各民族语言中还有共性的话,那么作为语法范畴的语法形式以及语法形式跟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就应该有很强的民族性。这正是语法范畴民族性的表现,一种语言不同于另一种语言主要表现在表达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的独特性以及语法意义跟语法形式的结合方式的不同上,只有以语法形式为依据才能建立起反映本民族语言语法特点的语法范畴,以便对各层次的语法范畴进行系统描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适合解释本民族语言的语法体系。如果仅作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对汉语语法研究来说就有可能建立一些“人有而我无”的、不能反映汉语语法真实面貌的语法范畴。三四十年代以前模仿时期的汉语语法研究的通病正在于没有认清这一点,往往从意义出发研究汉语的词类和句子成分、句子结构。所以对汉语语法中各层次、各类型的语法形式的发掘及其同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的探讨应当成为建立汉语语法范畴、进行汉语语法研究的重要任务。

然而,从汉语语法学史上看,对语法形式的性质、范围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传统语法一般只承认词的形态变化是语法形式,即所谓内部形式、综合形式,包括词缀、内部屈折、重音、重叠、异根等,后来又认为虚词、语序、语调也是语法形式,即外部形式、分析形式。受传统语法的影响,一般认为汉语形态变化缺乏(当然有些学者如陆宗达、俞敏不完全这么认为,他们发掘出不少他们认为是汉语中形态的东西〔12〕),只有虚词、语序是重要的语法手段。但如果仅仅依据语序和虚词尚不足以制约句法结构,也无法限定词的语法功能,“名+动”、“动+名”到底表达什么语法意义,属于什么句法结构类型、有什么功能,尚须具体分析;同一个虚词,如“的”、“了”、“过”,往往表达不同的语法意义,可以分化为几个同形语素;且这些显见的语法形式又往往是不整齐的,没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如“们”、“着”。随着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承认层次、分布、变换、添加、节律、选择限制规则、同现规则等也是表达语法意义的形式和手段,深化和扩展了对语法形式的认识,促进了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和发展。30年代方光焘先生首倡“广大形态”说,即承认词与词的结合也是一种形态,是语法形式,这在汉语语法学史上是有重要地位的。到新时期,朱德熙、范晓、邵敬敏等先生对语法形式的界说代表了当前汉语语法学对语法形式的新认识。朱德熙先生说:“所谓形式指的是什么?这里说的形式是广义的,既包括有形的形式,例如词语的次序、停顿、轻重音以及某些虚词的有无等,也包括无形的形式,例如词类、层次和可能的变换形式等等。”〔13〕范晓先生认为在汉语中语法形式有“次序排列形式”、“虚词添加形式”、“层次分合形式”、“语音节体形式”、“结构中的词类形式”、“词的分布形式”以及“词的形态变化(即所谓狭义形态)”等类型。〔14〕邵敬敏先生则明确认为:“语法形式不等于语法形态,形态只是形式的一部分。对汉语来讲,更是不太重要的一部分。在我看来,汉语最重要的语法形式是:(一)分布;(二)组合;(三)变换。”〔15〕当然随着语法形式研究的深入,语法意义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如范晓先生就认为:“语法意义可从三个平面进行分析:(一)表层意义,即成分与成分之间的关系意义·……(二)深层意义,即词语之间内在的关系意义……(三)语用意义,即词语或结构在使用中所具有的关系意义。”〔16〕

随着三个平面理论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入全面,范晓、胡裕树先生认为:“语法意义是指语法单位(或结构体)由一定的语法形式表示的内部结构意义和外部功能意义,而语法则是语法意义的表现形式,即表示语法意义的方式或手段。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紧密相连,是对立的统一,没有无语法形式的语法意义,也没有无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既然语法有三个平面,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当然也可以从三个平面进行分析。他们认为:“三个平面各有其形式和意义:句法、语义和语用的形式都是语法形式,句法、语义、语用的意义都是语法意。”他们归纳的各个平面的语法形式综合起来有:语序、虚词、节律、词类、分布等一些,连句法结构本身也可以看作语法形式。〔17〕

总之,汉语语法学界立足于汉语语法,发掘出许多跟传统印欧语语法学不同的语法形式。也只有发掘更多的汉语语法形式,才能建立更多的语法范畴,以推动语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四、隐性语法范畴:汉语语法范畴的民族性

形态等综合形式、语序和虚词等分析形式一般体现为语音形式或依附于一定的语音形式,这些语法形式本身有显露的标记,可称为显性语法形式;层次、分布、变换、选择限制规则等一般不表现为语音形式,是无标记的、隐藏的,可称为无标记形式或隐性形式,与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也呈现不同的特征,由其形成的语法范畴同由显性语法形式构成的语法范畴不同质。就汉语来看,语法形式若分为综合形式和分析形式,汉语语法则更多地表现为分析形式;若分为有标记形式和无标记形式,汉语语法则更多地表现为无标记形式;若分为显性形式和隐性形式,则汉语语法更多地表现为隐性形式。相应的汉语语法范畴就应更多地表现为分析范畴、无标记范畴、隐性范畴,即以不以词的形态为标志的语法范畴为多。如果仅仅认为语法范畴是词的内部与词类有关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则会得出汉语没有或少有语法范畴,接下去的推论便是汉语没有语法或语法简单了。我们认为无论是综合形式、有标记形式、显性形式,还是分析形式、无标记形式、隐性形式,只要能表达一定的语法意义,并形成类,都是建立语法范畴的标志。赵元任先生独具卓识地看出:“有形态变化的语言,形式类以及它们在句子里的关系常常可以从一些标记看出来,例如名词的复数,动词的时态等。汉语也有少数这种标记,如名词的‘子’,动词的‘了’,但大多数情况是形式类的语法性质只有在一定的框架中才能显示出来,别无标记,只是隐藏着。……汉语里大多数语法范畴都是隐藏的,不是明白的标记的。”〔18〕

汉语语法范畴既然多是隐性范畴,那么对隐性语法形式和它所对应的语法意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结合方式的研究,就应该是汉语语法研究的重点。或者说隐性语法形式到底有多少。它们同语法意义以什么方式结合,以隐性语法形式为标志的隐性语法范畴又是什么样的或有哪些,等等,应当是目前汉语语法研究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贯彻形式和意义相结合原则的先决条件。这方面的研究也正是汉语语法研究的薄弱部分。由于对汉语语法形式的特质及其同语法意义结合方式的独特性认识不充分,使汉语语法研究走了不少弯路。

早期的汉语语法研究,面对形态缺乏的汉语,只好偏重意义,试图把汉语语法和语法范畴建立在所谓意义类型上或者用适用于或假定适用于某种语言的范畴术语来描写汉语。如《马氏文通》的“同次”,吕叔湘、王海棻先生指出:“所谓‘同次’,真有点包罗万象,够庞杂的……最为混乱。”〔19〕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从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角度来规定这一概念,专就意义论,〔20〕即“同次云者,犹言同乎前次者,即所指与前次所指一也”。“次”这一借用的范畴显然不适用于汉语。诚如胡裕树、张斌先生所批评的:“研究语法不能不顾意义,但是不能离开组织功能来谈意义,因为语法是研究语言的织织规律的。《文通》有很多地方是单纯从意义(概念)出发来研究语法的。”〔21〕这种割裂形式和意义的对应关系而偏重意义的研究方法,往往还会把不同的形式看作同一形式,滥用省略、倒装说即是一端。后来随着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引进和对汉语语法研究反思的深入,人们认识到语法形式的重要性,但很长一段时间里也只以语序这种显性形式来看句法结构,结果有时又忽略了语法意义,专就形式论,如在主宾语认识上,认为动词前的体词性成分都是主语,动词后的都是宾语,不管主宾语的语法意义,若一个谓语动词前有几个体词性成分,就构成层层套叠的主谓谓语句,如“S[,1]—P[,1]{S[,2]一P[,2][S[,3]—P[,3](S[,4]—P[,4])]}……”。新时期,“意合”观作为对只讲形式不讲意义的形式主义思潮的反思而被一些学者倡导,这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以为汉语的词语组合以意义为主,不讲形式,似乎汉语的词语组合搭配没有规律可循,语法意义的表达不依靠语法形式,从而放弃对语法形式的发掘和研究。

从汉语语法学史上看,对汉语语法研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的争论,诸如形态的有无、词类划分及小类划分、主宾语区分、主状语区分、宾补语区分、单复句区别、词语搭配性质等等,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能很好地贯彻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更没能认清汉语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结合的民族性。可见,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问题远没有很好解决。

五、语义语法范畴:汉语语法范畴研究的新进展

语法学家在探讨各语言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对应关系的过程中,采用了种种分析方法和手段。汉语语法分析方法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新时期汉语语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描写和解释结合起来,这从语法分析方法的嬗变中也可以看出,语义特征分析及语义指向分析、格向理论的运用等都表明这一点,这也说明同语义的结合是现代语法学发展的趋势。

现代语言学对语义在语法中的价值、作用层次的认识虽有出入,但都重视语义。帕尔默(F·R.Palmer)认为在语义和语法之间划一条十分明确的界限是错误的,要明确声称某范畴是形式范畴还是语义范畴,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相当困难的〔22〕。乔姆斯基(N.Chomsky)认为语言成分组合是有选择限制的,而选择限制规则是由某些语义特征决定的,所以句法上的考虑和语义上的考虑不能截然分开。标准转换理论认为语言成分的组合单位(词项)是由语义特征、句法特征、音位特征组成的。〔23〕利奇(G.N.Leech)也认为每个词条都是形态、句法、语义三种限定组成的结合体,这三种限定又称为形态特征、句法特征、语义特征。〔24〕由此可见,词项、词条或语言成分在参与语言组合时要同时受到语义、句法、形态(音位)三方面的限制,语义特征和句法特征是同现的、一致的。语法上的语义特征分析正是根据这种语言单位的句法特征(即分布特征)和语义特征的同现性、一致性或互相制约性来解释词语搭配的能力、解释造成歧义结构的原因或区别同形同构而语法意义不同的句式的。

朱德熙先生通过分析看出“NpL+V+着+Np”实际上包括语法意义不同的A、B两个句式,两者变换式不同:A→Np+V+在+NPL(A’),B→NpL+V+Np(B1’),而且A→B’、B→A’,可见,NpL+V+着+Np是包含两个小类的歧义句式。至于造成歧义的原因,朱先生发现是由于该句式中动词的语义特征不同造成的,适合A式的动词(V[,a])有〔+附着〕的共同语义特征,适合B式的动词(V[,b])不具有〔+附着〕的语义特征。这样,“NpL+V+着+Np”可以进一步描写为两种下位句式:

A NpL+V[,a]〔+附着〕+着+Np

B NpL+V[,b]〔-附着〕+着+Np

一个具体的“NPL+V+着+Np”句所表达的语法意义由句中动词(V)的语义特征决定,若其语义特征有不确定性,即〔±附着〕,该句就是一个歧义句〔25〕。这说明动词的语义特征不同则其所适应的句式(分布环境)以及该句式的可能变换式也不同,句子所表达的语法意义及语义结构关系同样不同,这证明动词的语义特征是同分布特征结合在一起的。袁毓林先生在分析祈使句和动词的小类的关系时,发现属于述人动词的可控动词中的非贬义的自主动词能进入肯定式祈使句,属于述人动词的可控动词中的贬义自主动词以及可控动词中的非自主动词才可以进入否定式祈使句。〔+述人〕、〔+可控〕、〔+自主〕等都是某类动词的语义特征,具有共同语义特征的动词小类有共同的组合可能性(分布特征),只有具备某种语义特征的动词才可进入某种祈使句,不同动词小类也还有其他对立的分布特点,如可控动词带宾语后可用“别”或“从(来)不”否定,非可控动词一般不能〔26〕。这也同样说明词的语义特征和分布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

从语义特征分析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语义特征是从一类词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共性义素,这种义素又是和词的潜在的组合可能性(分布特征)结合在一起的,因而这种义素就不仅仅是词汇语义,而是与词汇语义关系密切的语法意义。这种语义特征和分布特征相结合的统一体也就该是一种语法范畴。胡明扬先生命名为“语义语法范畴”〔27〕。马庆株先生在其一系列研究实践中证实了胡明扬先生提出的语义语法范畴的存在,并归纳出持续范畴、自主范畴、顺序范畴等多种语义语法范畴。〔28〕

语义语法范畴正是典型的隐性语法范畴。这种语法范畴中,语法形式是词的组合可能性,即词的分布形式,它不体现为语音形式,也不依附于一定的语音形式,正是隐性语法形式;其语法意义是从一类词中抽象概括出来的、能反映并制约该类词的共同分布特征,使具有该语义特征的类与没有该语义特征的类在分布上相区别的语义成分,它影响词语类的搭配关系、决定词的语法特性、是词的语法功能在意义上的依据、与词的组合能力(分布)相结合,因而是语法意义。

语义语法范畴的发现和研究是新时期汉语语法范畴研究的新进展,它充分证明了汉语隐性语法范畴的存在。它也是贯彻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原则的结晶。虽然各种语言的语法形式、语法意义及其对应关系、结合方式各有特点,但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总是结合的,不存在没有语法形式的语法意义。词的语义特征和分布特征的统一正是汉语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探讨汉语语义语法范畴正是将汉语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语义语法范畴的发现也充分说明词语搭配不能纯粹从语义、逻辑、习惯上作感性解释,也不能仅从语法的分类上作简单说明,更不能遁入虚无主义的“意合法”观念中,而应深入挖掘其内在形式和意义的机制。能否进入某一组合环境的词语往往形成一个类聚,这一类聚中的词语有共同的语义特征,这组合环境即是这一类聚中词语的分布环境,同词语共同的语义特征就形成了一个语义语法范畴,正是语义语法范畴制约了词语的组合搭配。

总之,语义语法范畴的发现和研究,推进了汉语语法范畴的研究,更推进了汉语语法的研究。

注释:

〔1〕传统印欧语语言学关于“语法范畴”的研究情况,详见高名凯《语法理论》,商务印书馆,1960年;威廉·汤姆逊《十九世纪末以前的语言学史》,黄振华译,科学出版社1960年版,康德拉绍夫《语言学说史》,杨余森译,1985年,等著作有关章节。

〔2〕高名凯:《语法理论》,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01~136页;又高名凯:《语法范畴》,《语法论集》(二),中华书局1957年。

〔3〕哈特曼、斯托克:《语言与语言学词典》,黄长著等译,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第149页。

〔4〕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语法结构问题》,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2页。

〔5〕张涤华等:《汉语语法修辞词典》,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497页。

〔6〕戚雨村等:《语言学百科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第462页。

〔7〕《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第469页。

〔8〕罗宾斯:《普通语言学概论》,李振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214页。

〔9〕胡明扬:《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中国语文》1958年第3期。

〔10〕文炼:《论语法学中“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上海师范学院学报》1960年第1期。

〔11〕朱德熙:《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80页。

〔12〕陆宗达、俞敏:《现代汉语语法》(上),群众出版社1954年:又俞敏:《汉语动词的形态》,《语文学习》1954年第4期。

〔13〕朱德熙:《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38页。

〔14〕〔16〕范晓:《语法研究中意义和形式相结合的原则》,《语法研究和探索》(4),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又范晓:《三个平面的语法观》,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年,34~35页。

〔15〕邵敬敏:《形式与意义四论》、《语法研究和探索》(4),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17〕范晓、胡裕树:《有关语法研究三个平面的几个问题》,《中国语文》1992年第4期。

〔18〕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11页。

〔19〕吕叔湘、王海棻:《马氏文通读本》,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27~28页。

〔20〕关于“同次”分析,详参陈昌来《〈马氏文通〉‘同次,疏论》,《南京师大学报》1994年第1期。

〔21〕张斌、胡裕树:《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72页。

〔22〕帕尔默:《语义学》,周绍珩译述,《国外语言学》1984年第3期。

〔23〕乔姆斯基:《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黄长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77页。

〔24〕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0年,第291~292页,第494页。

〔25〕朱德熙:《“在黑板上写字”及相关句式》,《语法丛稿》,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

〔26〕袁毓林:《祈使句式和动词的类》,《中国语文》1991年第1期。

〔27〕胡明扬:《再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中国语文》1992年第5期;《语义语法范畴》,《汉语学习》1994年第1期。

〔28〕马庆株:《时量宾语和动词的类》,《中国语文》1981年第2期;《自主动词和非自主动词》,《中国语言学报》第3期;《数词、量词的语义成分和数量结构的语法功能》,《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顺序义对体词语法功能的影响》,《中国语言学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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