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老年人体质健康评价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健康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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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4.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2)01-0079-02

1 制定老龄体质与健康评价标准的必要性

21世纪中国老龄人体育将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它在整个社会体育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1996年颁布了《中国成年人体质测试标准》,但受测的年龄限定到女55岁,男60岁为止,广大的老龄人锻炼热情高,但难以实现具有科学标准的监督,难以提高锻炼的实效,因此,制定老龄人体质与健康的评价标准成了一个急待解决的紧迫任务。

2 日本老龄人体质与健康评价标准

从1999年开始,日本文部省重新制定了新《体力测定》标准,专门增加了65~79岁年龄组,并对该年龄组的测试内容和方法作了特殊的要求,从此,日本人就完成了从6岁开始到79岁的延续74岁年龄跨度的测试体系。

日本65~79岁年龄组的体质与健康测试标准由3部分组成,这是1)健康状况。2)行动能力调配。3)体力测定。首先进行的是健康状况调查和行动能力调查,根据前二项的结果确定体力测定的具体内容。

2.1 健康状况 首先进行的是健康状况的问卷调查,如有必要,还应进一步进行医务检查。健康状况的调查和医务检查最终确定被测的老龄人是否可以进一步参加行动能力和体力测定。

2.2 行动能力 行动能力的内容是从日常生活中选定的,由被测者自我判断填写。具体内容包括12项:1)中途不休息,能走路多长时间?2)中间不休息,慢慢跑多长时间?3)你能跨越多宽的壕沟?4)你能用何种方式上楼梯?5)你坐着的时候,你能站起来吗?6)眼睛睁着,单脚站立,能站几秒钟?7)能够站着乘公共汽车吗?8)站立的时候,能穿上你的裤子或裙子吗?9)能够系上或解开衬衫前的钮扣吗?10)能够铺叠被子吗?11)如果要搬运行李10m,行李的重量是多少?12)从仰卧躺在床上的姿势开始,你不用手撑上体能起来吗?

上述12个问题的回答均分为4个级别,如第9)题:回答不能者得0分;用两只手可以慢慢地完成者得1分;用两只手可轻松完成者得2分;用1只手可完成者得3分。行动能力调查结果按照12项的总分作综合评价,具体标准:12分以下者为差;12~24分者为中;24分以上者为好。根据行动能力的得分,再确定部分或全部参加体力测定的项目。

2.3 体力测定 65~79岁年龄组共测6项,具体内容包括:1)握力,2)卧位屈膝有人扶持下的起坐,3)坐位体前屈,4)开眼单足立,5)10m过障碍物步行,6)6min步行。体力测定分为65~69岁,70~74岁,75~79岁三种标准,最终以6项得分之和进行评定。

3 日本评价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制定老龄人体质与健康测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建立这样的标准,却在理论根据与方法措施方面准备不足。日本的65-79岁年龄组的评价标准,是1999年刚颁布的,日本人在这一方面比我们先走一步,参照日本的经验,我国完全可以在制定老龄体质与健康评价标准方面受到一定的启示,并对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老龄人体质与健康评价标准方面,提出理论根据与方法措施方面的建议。

3.1 制定标准的理论根据 我国1996年颁布了《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测定项目是从体质所涵盖的五个方面中,选择能够量化的身体形态、机能、素质三个方面,其中身体素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身体素质的测定要求被测者自身的最高水平,力求达到自身的极限。很明显,无论是发挥素质极限还是发挥机能极限,作为测定指标也好,作为练习方法也好,对老龄人的健康是不利的,这一类指标不能作为老龄人健康与体质的测定指标。换一句话,传统的反映身体素质的项目也不应作为老龄人的测定内容。

怎样的测定项目适合于老龄人的身体条件呢?我们应选用非极限值作为评价标准的测定内容。以非极限值作为评价标准的测定内容有二种表现形式,其一是二级评定法。(即定性分析法),例如日本对老龄人的行动能力测定就是这种方法,每一种内容测定的结果只有两种答案,会或者不会;能或者不能,这种测定表述的是在常态条件下的行动能力水平,第二是设定测定的条件与要求,即不要求充分地发挥人体机能水平,在常态条件下,以平常心态参与测定。日本对老龄人的体力测定均是按照上述构思来确定的,因此,6个项目的得分值的邻近区间范围极大,每个人通过测定均可以得到适合于自身条件等级评定。这种测定的具体项目选用反映一般基础运动能力的项目。

3.2 实施标准的方法措施 日本对65-79岁老龄人设定的体质与健康评价标准摆脱了竞技体育的习惯思维,避免了追求机能极限所导致的对人体的损害,最终保障了测定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对发展老龄体育事业作出了贡献。不仅如此,在实施标准的方法措施方面还作了一些安排,这些方法与措施同样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按顺序逐个开展健康状况调查,行动能力调查和体力测定。根据前两项调查的结果,决定如何进行体力测定,特别是根据行动能力调查的评价,决定免测体力测定的具体项目,进一步保障了体力测定的安全性。

第二,可以根据行动能力测定的评价结果,提出参加健身锻炼的具体要求,凡24分以上者,可以参加各种运行性的养生锻炼;凡12分至24分者,可以有选择地参加运动性的养生锻炼;凡12分以下者,只提倡轻微的运动,如散步、晒太阳,以及一些特定的保健类活动。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指导实践,也有利于根据老龄人的个体差别,实现区别对待。

第三,健康状况调查与行动能力调查一般均采用自我评价的方法,就是体力测定,也可提倡受测者互相测定。测定办法不仅简便,容易实施,而且所需设备简单,便于推广,更重要的是提倡自我评价,有力地促进了老龄人对体育的主体参与功能,可以提高老龄人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收稿日期:20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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