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的新途径_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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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的融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无外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等几种方式。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不够健全,其功能尚不完善,再加上法律法规的限制,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而银行供款也不是无限制的,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水平后,银行出于安全的考虑将不再提供贷款。这样看来,当企业急需资金以投资好的项目或维持正常生产的时候,如果企业不具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资产负债率又提高的话,岂不是要坐失良机或坐以待毙吗?不会的,只要运用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与特征

资产证券化崛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如今已发展成为主流融资技术之一,尤其是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就更加如火如荼。虽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但对于我国来说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有金融资产(如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贸易或服务应收账款等)支撑的债券或商业票据,将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变现,达到融资、资产与负债结构相匹配的目的。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交易或服务应收款等),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由消费者、企业(原始权益人)、发行人和投资者组成。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就是企业将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公司以购买的应收账款组合(资产池或资产组合)为担保发行债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用发行债券取得的收入购买发起人(企业)的应收款。经过这样的操作,企业就可以把自己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转换为现在的现金流量——真实的现金流量。这就可以满足企业对现金的现时需求,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或投资一个新项目或补足流动资金缺口维持正常生产。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流程见下图:

资产证券化基本结构流程图

SPV公司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发债取得的收入购买有保障的金融资产而成为不破产实体,将发起人(企业)的破产风险与投资者分离,从而提高债券信用等级,降低成本。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以换取企业急需的现金。关于这一问题,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一种可证券化的理想资产首先应该具有七个特征: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务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结构上具有多样性;资产能够继续保持正常的存续期,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相关担保品并且该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担保和托收条款。

二、我国发展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比,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它既不会造成股权稀释,又不必象发行债券那样需要满足较高的条件。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优点:(1)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使原始权益人(企业)保持和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2)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资产收益率;(3)降低融资成本。据专家估计,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来说,资产证券化每年能为原始权益人节约至少相当于融资额0.5%的融资成本;(4)保守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5)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选择;(6)从大的角度来说,发展资产证券化还可以推动我国的投资融资体制的改革和融资结构的调整。

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上优势,但我国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要发展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一些障碍,主要有:

信用问题。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最基本条件是资产的信用情况容易被信用评级机构及投资者所了解,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信用;而目前我国的信用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商业信用环境尚不理想。

法律问题。尽管我国的金融立法进展很快,一些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法律建设还明显滞后,无法在现有框架下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

税收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可能影响到证券化过程的税种有: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国外,一般为发行资产担保证券所涉及的当事人都能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降低筹资成本。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办法,对上述税收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资金问题。我国境内资金供给总量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但形成对资产支撑证券的有效需求还有待时日,这就需要政策的倾斜与引导。

三、结论

通过以上讨论,结合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情况、法律环境、税收环境等考虑,我国资产证券化应先从国际运作开始,我们应该加速资本市场的健全工作,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早日形成资产证券化的国内运作的良好环境和机制。

同时,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应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开放。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它们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也很难获得银行的借款,由于规模小,可获得商业信用的规模也有限。而它们却是最有活力、最需要资金来充实和发展的。同时小企业的发展还可以解决大量就业问题,因此政策上应予以扶持。我认为我国可以首先以小企业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小企业的存货、应收账款以及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收益等都可用来实行证券化。然后,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成功经验,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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