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民族要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安全和利益_国家统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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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7)06—0019—04

在一个由多民族构成的国家内,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必然面临民族矛盾激化、国家分裂及各民族发展受严重影响之恶果。对我国这样一个建立过二千多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间亦有过分裂,但都复归一统)而言,这个命题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理论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发展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1] 这段讲话中,将民族的团结进步和民族关系,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联系起来进行了论述,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各民族的共同意志、根本利益作为一种逻辑关系进行了论述。概言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社会主义和谐的民族关系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的基础,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讲话》承认了民族差别的存在,并认为差别的存在是长期的,与民族相伴生。“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1]。关于如何保障或是实现各民族的利益,其前提是国家利益的实现。因此《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只有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不懈地团结奋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并最终取得成功。同时,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得到实现和保障,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才能不断形成和发展。”[1] 可见,国家高度关注各民族发展水平的差距,并会采取一切手段缩小并消除这种差距。各民族根本利益实现的途径是什么呢?那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并取得最终成功,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实现。

《讲话》所体现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之一,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是历史和现实利益两方面因素决定的。“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这就是说,维护这些利益是有历史基础的。同样,一个稳定、团结、强大的国家才能保证各民族利益的不断实现和保障。“足食足兵,民信之矣。”[2]

之二,只有维护、保障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才能成为各民族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动力。

之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是各民族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是应不应该维护的问题,而是如何维护好的问题。对一个民族而言,当然也是如此。

之四,破坏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就是损害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法律基础

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对公民而言,是一种强制性要求,没有他项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3]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3] 在《宪法》总纲中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总纲中还强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第二章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后,提出了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义务,其中就包括: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2条);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4条);保卫国家、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55条)。宪法虽然是针对公民提出的义务,同样也适用于作为人们共同体概念的各民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也有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4] 《民族区域自治法》总则中,多处提及这方面的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5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9条)。这些规定的对象是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但同样适用于一切公民。

如果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大法和基本法,对破坏国家统一、安全和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未作具体惩罚规定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针对个人作了明确规定: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2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3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4条)。有关这方面的刑事处罚规定还有很多。所以说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不仅是我国每个公民或民族的义务,而且也是一个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具有国家意志力和强制性。

在国际法中,也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联合国宪章》的7项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的7项原则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的15项原则中,都包含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等内容。

三、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现实利益基础

所谓现实利益基础,就是各民族在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过程中,其本身的根本利益也得到了维护和保障。国富则民安,这是最浅显不过的道理。目前,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2000美元,民族地区则更低,因此我国还是一个贫穷国家。由于过去的粗放发展模式,资源消耗量和投资比例过大,环境破坏极为严重,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如果没有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我国的发展目标就无法实现。从国际环境而言,我国正面临主要西方国家遏制政策的干扰,我国的周边环境也不是一派升平。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地区的活动仍较活跃,对我国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了威胁。我国内部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未完全化解,个别地区和个别民族的局部冲突还有激化的倾向,这些对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而言,都是潜在的威胁。没有稳定的国内环境,没有和谐的民族关系,我国的发展目标很难顺利实现。

换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如果各民族不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利益,在国家动乱、民族分裂的局面中,各民族必然遭受灭顶之灾,不仅目前的发展成果难以保持,而且还会重蹈历史大倒退惨剧的覆辙。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仅从我国历史上人口的增长起伏即可一叶知秋。秦朝时人口有2000多万,到公元2年的西汉时,人口增加到5959万。但是由于常年的战乱,汉光武帝中元二年(57年)人口骤降至2100多万人,至汉和帝元兴元年(105年)才恢复到5320万人。东汉末年至隋朝末年,由于战乱不断,人口损失巨大,唐太宗贞观初年,户不足300万,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年),人口才回升至3714万人,唐天宝十三年(754年),恢复到5280万人。由于唐中期至五代200多年的战乱,人口又一次大幅减少,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只剩1628万人,一直到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才达到4673万人。① 据《元史·食货志》载,元朝除边远和“山泽溪洞之民”之外,共有人口5365万人。明朝始,动乱和战争减少,人口稳定下来。据《明史·食货志一》载,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4年),人口约6000万人;明孝宗弘历四年(1492年),人口5300多万;明神宗万历六年(1579年),人口为6000万左右。清入关后,再未发生大的内乱及战争,平叛战争居多,国家保持了相当长的稳定时期,人口终于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当然也有医疗水平进步的因素。据《清史稿·食货一》载,清高宗乾隆二十九年(1765年),人口达到2.5亿;清仁宗嘉庆二十四年(1824年),人口达到3亿;清宣宗道光二十九年(1850年),人口达到4.1亿。从西汉末的5959万人,至元明的5000万人,在1200年里人口上下波动,主要原因是数次全面的大动乱,而天灾和疾病是次要因素。

世界史上这样的例子也不胜枚举。仅历时4年零3个月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涉及30个主权国家,战斗人员死亡850万,非战斗人员死亡约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1805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1516亿美元。[5](P.658) 第二次世界大战比第一次更残酷、更具破坏性。伤亡人数为5000万人,其中近1000万受害者是因种族、宗教、政治或其他原因而被当做“不受欢迎的人”被灭绝的。[5](P.727) 可见,战争对经济、文化的破坏同样惨重,几乎每一次战争和内乱都是人类的大灾难。所以,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是涉及我们每个人或每个民族自身利益的行为,是个人人权和民族共同体生存、发展的保障,应该成为一种普遍性、自觉性的行为,应该成为公民或民族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四、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及利益的基本要求

处理好公民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是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基本要求。谈到公民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时,首先要谈到国籍法的相关问题。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从而将本国人与外国人区别开来。国籍体现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国国民享有其国籍赋予他的各项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他对其国籍国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服兵役等)。国籍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双亲血统原则与出生地相结合,以血统原则为主;二是自愿申请与审批手续相结合原则。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6] 这样,就又将涉及到一个问题:那些跨境居住的民族或加入外籍的中国原居民是否应该自觉维护中国的统一、安全和利益?对于前者而言,答案是肯定的,而对于后者而言,只有在不违反入籍国的法律和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给予帮助。

对于跨境民族而言,面临国籍国内的同一个民族、境内外同一个民族和国籍国三重关系。对于拥有同一国籍的同一个民族而言,民族共同体既具有民族学属性,又具有政治属性,必须在享受国籍国给予的相同公民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同的义务。对于跨境民族而言,这是个民族学概念,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对其主流历史过程、重要的文化因素具有认同意识的人们共同体。这种认同带有一定的情感因素。由于历史的发展和国际化的趋势,同一民族成员加入不同国家国籍的趋势越来越多。比如历来被视为单一民族国家的韩国,近些年来有几十万越南、菲律宾和中国女性嫁给韩国男子,加入韩籍。据统计,目前约有70万韩国人定居中国,一部分人与中国人通婚。所以,随着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将到中国定居,并可能加入中国国籍。在未来的某一时期,中国可能不会以56个民族自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跨国籍的民族意识带有政治属性就麻烦了,不仅国内的民族关系要乱,而且国际秩序也会出现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厘清这三者的关系。

那么,国家应该如何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呢?首先看看广义的民族与狭义的民族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民族(不同国籍)是一个基于民族学认同的人们共同体,有情感因素,但不因此享受权利,也不承担民族体的任何义务;而狭义的民族(同一国籍),除了具有民族学含义的人们共同体认同意识外,还具有政治属性,她的整体享受同样的权利,而且要承担相同的义务,这些义务带有国家意志力强制的特点,必须遵守。很显然,我们个人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公民权利,但也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同时我们每个人又归属于某个民族,其成员对本民族的主流历史、文化有认同意识,不过这些历史或文化中的某些标志性的东西不一定是真实的,某一民族的先民可能来源于其他民族成分。但这都不要紧,只要现在认同即可,因为有些人的认同有可能是准确的,但有些人的认同仅是记忆认同。比如现在北方汉族的祖先有很多是鲜卑人,但在他们的记忆认同中自己就是汉族,并且记入户籍,这种认同的基础是汉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对于个体而言,经过漫长的历史岁月,民族的归属是最不具严格性的。在我国,作为个体的人在民族体中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也不承担强制的义务。但无论是个人还是民族,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和民族的利益。反之,国家也必须保障公民和民族享受相关权利。作为中国各民族,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利益是最基本的要求。

五、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的历史基础

中国的历史是由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秦统一中国前,已经进行了数千年的民族融合运动。战国七雄中,秦、楚、燕都是戎狄蛮夷之国。秦朝完成统一大业后,并未陶醉于领土的扩大,除建立中央集权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文化、经济、思想的统一政策,即“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和划一度量衡等。因此,秦朝2000多万华夏民族是以汉字、儒、道为核心的文化为聚合力来完成的。西汉建立后,疆域拓展很大,但扩大的领土都不是华夏之地,中国进入了从更丰富的内涵、更广阔的范围对汉民族共同体进行重塑和定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汉民族的华夷界线逐步消失,汉民族共同体在更广阔的区域吸收新的成分,并进行频繁的文化、经济交流,不仅淡化了华夷观和严格的民族分界意识,而且政治上的认同意识也开始形成。统治层和汉民族的一国多族意识及周边民族的属国、属族、属民意识逐渐形成并处于强化中。东汉灭亡后,除西晋51年的短暂统一外,中国进入了长达310年的分裂时期,这也是中国历史上两个大动荡、大破坏时期。但是,这一时期有两件事特别引人注目:一是,汉族在北方民族的挤压下大规模南迁,不仅促进了南部的开发,成为后来历朝统治者的重要赋税来源,而且大范围融合了南方的其他民族,使那些未被融合的人口成为了真正的少数民族。二是,长江以北的中原地区成为北方民族建立区域性政权的舞台,在十六国中,仅有四国有汉族色彩,其他则由鲜卑、匈奴、羯、氐、羌所建。在黄河流域,除前凉外,均不是汉族所建。公元386年,拓拔鲜卑建立北魏(公元386~534年),黄河流域进入100多年的休养生息时期。十六国初,汉族人口十居其五,但到了北朝后期,非汉族人口十居七八。尔后建立的唐朝是一个多民族的、开放的国家,从统治理念而言,唐统治层代表疆域内所有民族的利益,一国多族观已经形成,这与十六国、南北朝时的民族大融合有直接的关系。唐亡后,进入历时72年的五代十国,其中的唐、晋、汉即为久居中原的沙陀人所建;可见非汉族人口在唐腹地大量居住的事实。直至宋朝,活动于中原地区“十居七八”的非汉民族最终在文化的强大力量下融合为汉族,原来的民族共同体痕迹完全消失。元朝将西藏纳入版图,但把居民分为蒙古、色目、汉、南四个等级,加剧了民族分界意识和隔阂,其统治仅存89年。经过明朝276年的统治,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建立清朝,中国目前的疆域、民族基本被固定下来。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很清晰的结论:中国的历史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对中国历史产生决定性作用的汉族也是由中国各民族的先民共同融铸的。各民族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不仅完全符合历史逻辑和现实要求,而且也是由各民族的切身利益、法律要求、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狭义民族与广义民族关系、中国的历史和民族过程所决定的。当然,国家也须维护和保障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7]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2] 为我们提出了很好的警示。

收稿日期:2007—04—19

注释:

① 以上人口资料,来自范文澜等著《中国通史》相关朝代人口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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