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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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我国所确立的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目标中的第二支柱,是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获得(通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这种制度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因此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起我国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国家“十五”发展计划纲要更明确地把发展企业年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迄今仍表现为量少质弱、各地参差、发展不足、速度缓慢、尚处在起步阶段的特点。据统计,截至2001年初,全国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仅16000多家,历年滚存累积的企业年金为192亿元,涉及职工共560万人。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企业年金的开展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如上海市到2000年中,企业年金的覆盖人数达51.2万,已积累企业年金达17.3亿元;深圳市截至2001年全市大约有48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涉及的员工近6万人,基金规模达6.36亿元。但还有若干省区至今仍尚未开始建立企业年金。相比之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参保人数已达10600万,基本覆盖了所有国有企业,起到了第一支柱所应有的较好的保障作用;但企业年金计划所覆盖的职工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企业年金所积累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占我国GDP的比重仅约0.22%。因而,从总体上看,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明显发展不足,尚处在尝试和探索的起步阶段,远不能达到构筑一个健全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它的起码要求。

一、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

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姿态昂首迈入新世纪之际,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脱困目标基本实现,同时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和加入WTO,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以长远的眼光来审视和思考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会发现在上述背景下,推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不但显得迫切,而且十分必要:

(一)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以及经济学家们主张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即由国家举办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称为第一支柱,由企业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称为第二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称为第三支柱。对于这种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认可并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从善如流,已经采纳。国务院决定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第一支柱,经过去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国家的大力推动,特别是20世纪的最后几年,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为我国建立一个日趋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比之下,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却是发展缓慢、覆盖率低,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离建立一个政府、企业、个人三者责任共担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因此,适时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是我国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应站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成败的高度来看待企业年金的发展。

(二)是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逐步降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过高的替代率的需要。按2000年底进行的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老龄化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大、老龄人抚养比明显偏大、未富先老、地区间老龄化程度差异大等5个显著特征。人口的迅速老龄化必然导致老龄人抚养比的上升。据统计,我国老龄人抚养比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维持在13%以下,从20世纪末开始上升,2000年为15.97%,2030年将达到34.79%,2040年达到37.90%。由此看出,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向养老金计划缴费的就业人口相对越来越少。如果基本养老保险仍然保持目前高达80~90%的替代率,企业和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结果必然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崩溃。因此,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所导致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到来之前,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以便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过高的替代率,使企业年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三)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打造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对拥有知识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竞争。国外的实践经验和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年金制度、特别是与员工期权计划融合的企业年金计划可起到维系人才、减缓企业劳动力流动的“金手铐”作用。中国自2001年11月正式加入WTO后,预期大量涌入的外资和外资企业必将导致企业间的竞争更趋激烈。国内企业所面对的是一种严酷的国际化竞争,是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对国内企业的挑战,而企业年金就是一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尽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四)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已成为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作是其必然的选择。第一,企业年金作为拥有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契约型金融机构,它能有效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二,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之一,它能极大地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由于它具有注重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长期回报等特点,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第三,企业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资本资源,促进有效资本形成,拉动经济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年金在保证自身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已上升到对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较高层次,这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

(五)建立企业年金是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实行的覆盖全体城镇就业人口的法定养老保险,它只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但它往往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而又表现为以效率优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出现了高收入群体,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这些人希望退休后能保持较高的收入,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满足他们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观要求,又能促使他们在就业阶段为企业尽心尽力、多作贡献。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既是企业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能带来推动社会进步的客观效果。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起步较晚,在尚未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各方面力度必然向第一支柱倾斜,以造成对企业年金的忽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为了改革并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就在不断地对该制度进行改革。使得政府在该问题上不得不煞费苦心,投入的力度不可谓不多。因而尽管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直至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件,国家才首次对建立企业年金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同时宣传工作在此之前主要集中于第一支柱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对企业年金的舆论宣传引导不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社会对企业年金的忽略。

(二)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法规没到位,导致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环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使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尚未到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至少包括:一是税收政策。迄今,我国对企业年金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仅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而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明确的免税政策,可以说与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仍有一段距离,实际上也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二是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规定。虽然对企业年金确定了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管”的大原则,但一方面对具体运营和管理尚未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另一方面是对基金经办机构尚未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不能达到合理水平。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它需要一部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法》来规范委托代理关系,但我国的《信托法》“千呼万唤始出来”,一部正式的、长期性的《投资基金法》其通过仍需一定的过程。此外,《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定尚有争议。上述法律及其他方面法律的缺位均使得企业年金未能获得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适宜的土壤来茁壮发展。

(三)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未给企业年金的建立创造顺利及宽松的条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等原因,企业年金的建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奢侈品,仅在少数效益较好、经营稳定的垄断性企业或行业才顺利降生。

(四)全国性的支付电脑记录系统及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也是影响企业年金建立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很多支付仍以现金结算,以致一个全国性的电脑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无法建立。其直接后果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无法按实际的收支情况进行,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单位和个人就有机可乘,通过避开有电脑系统记录的支票转账支付而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或在账目上做手脚,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到位无形中既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造成了企业宁愿不选择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局面。鉴于此,许多专家呼吁应尽快建立严格的全国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加大力度。果能如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特点将会被重新审视并得到充分重视进而会被挖掘利用,企业年金也就会得到大发展。

(五)国内资本市场不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少、投资渠道狭窄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致命因素。作为采取基金制的企业年金,其关键是维护基金的现实价值并努力实现基金的增值。对于目前已积累起来的企业年金基金,虽然在投资上没有太多明确的限制,但也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虽然有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较低。企业年金基金要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标,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我国自身的现实情况看,最佳的选择都是要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实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表现得不健全、欠规范,其中蕴含的投资风险不容小觑。

三、推进我国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一)政策法规先行

企业年金今后在我国是否得到很好的发展,首先取决于政府对企业年金所采取的政策和相关的法规。但迄今为止,我国在企业年金方面的一些政策仍不明朗,仍缺乏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法规作为支持。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仍迟迟未出台类似“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年金的建立、运行都至关重要的部颁规章;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密切相关的《投资基金法》仍待字闺中。笔者认为,政策法规所提供的机制或环境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目前企业年金仍较稚嫩的时候,政策法规应先行,以便筑好“巢”,引来企业年金这个“凤”。

(二)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结合

企业年金要在我国取得大的发展,除了有良好、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环境,其最为关键的条件是能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结合。基于我国企业年金是采取个人账户管理的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的特点,它与资本市场具有天然的联系: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供运作的空间,企业年金的发展离不开进入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明确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作建立便利、稳妥、有效的机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有效增值;企业年金则由于其巨额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其入市运作不仅大大地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对仍强烈表现为资金推动型市场的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走高有正面作用,且为资本市场增加了一类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甚至通过介入公司治理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偏向期限的长期性特点更能使资本市场进一步趋于稳定。

(三)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起来

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西方国家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早在1974年,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就把员工持股计划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英国1985年《公司法》也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并在税收上给予支持;德国、日本、瑞典等国也有推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相应措施。

从现代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来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其给员工所带来的最终收益取决于员工的努力程度、贡献度和企业的经营绩效,从本质上看是一项长期性的激励机制和福利机制,能有效地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出发,任何一家企业的员工都会努力争取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任何一家企业的经营者都想方设法实现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企业利润最大化。正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实现员工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两个互为前提、互为依托的最大化的协调与统一;而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的核心就是使企业能够“吸引人、留住人,从而让其为企业尽其所能贡献其体力与脑力”。企业年金计划作为一种为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而建立的退休保障制度,具有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同的吸引人、留住人、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效,这从根本上决定二者的结合是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的,在执行起来也应是行得通的。

鉴于我国原来实行的“企业内部职工股”的做法表现出强烈的短期福利特点,没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我们在重新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如何结合的问题上,应以形成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为员工提供有吸引力的退休收入保障为基本出发点,站在新的高度,从新的角度,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的“员工股权年金计划”。

首先,企业根据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度(连续工龄和目前的贡献)确定每个员工不同的股权份额,然后每月从企业的税前利润提取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如4%)的资金,按比例为每个职工购入企业股权,存人职工个人股权(票)年金账户。企业股权应按当期净资产售予员工股权年金计划覆盖内的所有员工股权(票)年金账户。

其次,建立相当于企业年金基金理事会架构和性质的“股权年金理事会”,作为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员工股权年金账户和专责经营员工股权(票)。员工股权(票)年金个人账户应登记员工拥有的股权(票)总额和逐笔记录股权(票)变动情况,企业员工依其所持有的股权数额获取股息、红利、红股等,并根据股权数额享有投票参与权。

再次,员工股权年金计划所提供的全部收益是用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职工不准许对个人股权(票)账户内的股权(票)提前行权(转让)。只有属于正常退休时,职工才准许行权或转让股票。行权或转让方式可由员工本人与股权(票)年金理事会协商,既可以一次性行权或转让,又可以按年度行权或转让;既可以由理事会按市价购回股权或股票,如企业已上市,又可由理事会把股票交给员工个人,由其决定是否出售和出售方式。

实行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上述结合,其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面,由于员工所持股权(票)最终收益的多寡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水平及退休生活水平,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就能够使员工产生对退休后收入的预期,从而使员工更加关心企业的长期成长及资产增值,尽心竭力为企业工作,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把企业集体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使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为员工提供了弹性化的补充退休收入保障,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规范和有序运行也有着重大意义。

(四)与国有股减持结合起来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股减持已成为一个牵涉国企改革、社会保障和证券市场等多领域、多目的的热点与难点。国有股减持一直被视为悬在证券市场头上的一把刀,2001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几次剧烈震荡均与之密切相关。然而,对此各方已形成了共识,即国有股的减持是势在必行的,它是国企改革深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及有助于满足社会保障领域目的的必要举措,但实施时必须选择各方接受的方案谨慎从事,争取达到多赢。在目前减持方案尚未最终浮出水面之前,我们且不论即将推出的方案是否多赢,至少我们认为,把国有股减持与企业年金的建立结合起来,即按照上述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的方式,让国有控股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分期分批转移进员工股权(票)年金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后再根据个人选择的方式拿到证券市场交易,能同时达到多重目的。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国有股权资产中本来就包含了历史上对职工的隐性债务,是企业职工多年来以低工资作为代价对企业所作贡献的一部分,借重构国有股权的时机,企业逐月提取工资总额适当比例的资金以相当于净资产的价值购买国有股权赠与企业员工,作为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结合形式,通过职工退休后在证券市场上的兑现获得更加可观的退休收入保障,这可以达到社会保障方面的目的;其二,职工按企业根据其本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所确定的股权数额,逐步持有企业股权(票),直到退休时方可从股权(票)年金个人账户中取出变现,这使职工的利益函数与企业的利益函数趋于一致,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生产率,员工股权年金理事会甚至可以介入公司治理,这又达到了深化国企改革的目的;其三,作为职工股权(票)年金个人账户所持有的股权,由于职工不能即时在二级市场变现,而必须在退休后才能有权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卖出,这样可减轻国有股按其他方式在二级市场的集中减持对证券市场所造成的冲击,进而又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五)与建立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统筹并行

企业年金与作为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二者同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在考虑如何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同时,应一并考虑推进公务员职业年金的发展,使二者共同构成一个覆盖所有城镇就业者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公务员虽然目前在形式上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但其退休后的收入保障是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的,故公务员可视为拥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且目前在公务员与企业之间的流动有劳部发[2001]13号文件为依据。企业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下子凸显出来。如果不为公务员建立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则对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形成阻碍,从而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的建立。反过来说,如果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体系建立起来后,对企业年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无疑是有推动作用的。

(六)对企业缴费部分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实行合理税收优惠

在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远远低于国际上的主要国家的可税前列支比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虽然不能就此说我国在企业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程度要向国外看齐,因为较高的税收优惠比例往往是与其所要建立的较高替代率的养老金计划有关的,而我国企业年金所设计的替代率目标为20%,现行4%的税前列支比例在企业单方缴费的情况下仍略嫌不足。但是,在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方面,西方国家一般都实行免税,这点确实需要我们好好加以研究,看是否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我国目前除了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外,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免税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亦应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给予有条件免税。即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免税要附带限制性条件,如对投资期限不达到一定期限(如不足30个交易日)的短线投资收益要课税。这样做的好处是:1、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2、为企业年金入市投资运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3、有利于制止企业年金的短期逐利行为及其对资本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有序,促使企业年金投资向多元化、长期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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