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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1)06-0024-03
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与此相应的对科学技术人员创造性劳动的重视,对个人利益和财产的尊重,对投资者积极性和利益的保护,导致“按生产要素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已经超出了原有的劳动价值理论表达上所能容纳的限度。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创造价值”的从事生产的普通劳动者之外,至少还有这样一系列人员正在参加我们社会的分配:从事创造性劳动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入股人员、个人资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中介服务者、股票投资经营者、金融投资者和金融工作者、信息或贸易(包括期货贸易)中介及其经营者等等。而且,这些人员的分配不是可有可无的,取消他们的分配就意味着经济重新失去发展的动力和毁掉市场机制。
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近1/4个世纪,而且需要向纵深推进,那么理论同现实的冲突,已经到了不能不解决的时候,否则我们陷入的将是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实践与劳动价值学说相协调与否,关系到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实践需要理论的支持,理论需要实践赋予生机。
怎样才能协调现实分配与理论的关系?现实的分配原则在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是必要的、必然的选择?如果是必然选择,那么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是否正确?剩余价值是否存在?是否应该消灭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否该是谁创造价值谁才有权利获得分配?怎样分配对于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来说才是合理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亟需答案。本文认为,谁生产价值谁才有价值分配权利的观念是违背市场化、社会化经济要求的,市场化、社会化经济时代的分配只能按照价值运动即经济运行的要求来分配。社会新创价值的分配中,生产劳动者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部分,否则社会经济运行就难以正常维持下去。如果说新创价值中除了生产劳动者获得分配的一部分之外叫作剩余价值的话,那么整个经济活动的其它参与者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对于经济的正常运行来说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不是要取消剩余价值的分配,而是要通过法律和社会管理保证整个新创价值的合理分配、构造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权利均衡制约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不能只是按照“创造价值”来分配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不可置疑的观念:只有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人才有资格分配价值,否则就是剥削。其实这带有明显自然经济观念的痕迹。因为自然经济社会,特别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者同分配的受益者才是统一的,而社会化经济时代,分配范围不可能不远远超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者之外。
过去人们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性的活动是价值创造,是商品生产。其实,生产并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独具的特征。市场经济最具特征的活动是什么?是交换。是交换使产品成为商品、使生产成为商品生产,是交换使凝结在产品中的劳动以价值形式表现出来,是交换使价值获得实现——而不能实现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社会是没有意义的。是交换等使价值获得实现的方式的普遍化,导致自然经济解体,成为市场化、社会化的经济。当然,市场越是发展、经济越是社会化,价值实现的方式就越是发展、丰富,于是各种各样的服务如信息服务、广告服务、销售服务、售后服务等随之出现。这些丰富的价值实现方式构成市场化、社会化经济有别于自然经济的最显著的特征。当然,这些特征的出现是同生产方式的变革即手工工场和大工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也许将来大工业会被其它生产方式所取代,但只要价值的各种社会实现方式存在,那么那种经济就毫无疑义是市场化、社会化的经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忽视价值实现问题,相反他用非常大的篇幅论证价值在市场中是怎样实现的。
市场化、社会化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价值的社会实现方式,而不是生产、不是价值创造,因为离开价值实现就无所谓价值,也无所谓价值创造。因此,市场化、社会化的经济在分配方式上毫无疑问不仅要包括生产环节,而且要超越于生产环节之外。如果认为价值的形成是在生产环节上,唯有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分配,那么这种看法完全属于自然经济时代的观念,是同市场化、社会化经济在实质上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将分配归于生产劳动在形式上看来是深刻的,但在客观上是偏执的。按照这种原则来进行实际的分配,必定会妨害市场经济的运行,而且到最后只能取消市场经济,毁坏整个社会化经济的运行机制。对于这一点,我们曾经有过深刻的经验教训。
二、价值运动的基本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尽分析了从商品生产到流通、消费、分配的过程,即分析了价值从创造到实现的整个运动过程。而且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价值运动过程中需要许多条件,如实物投入、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信息投入等等。这些包括劳动力在内,近年在我们社会上被统称之为“生产要素”。实际上,如果这不仅仅指的是价值创造过程中,也包括价值实现过程中起作用的要素的活,那么将这些称为“生产要素”远不如称之为“经济要素”准确和全面。
《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入分析了包括土地、机器、技术、交通、商业、金融等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及其对利润的追求。这种分析入木三分,而且从中我们也完全可以了解到,人类参与经济各个环节的活动,对于任何投入都是要计算产出的,都是要进行经营的。这可以说是人的本性使然。对此,本人在《重画世界——10种新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一书中也曾分析过:占有是人的第一经济动机,在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是天然的经营者,他们都会遵循孙冶方所说的“最大——最小”原则。追求结果最优化、付出最小化是人的选择行为的普遍规律。如果我们不允许人们选择利益的最佳结果,那么他们必然选择付出最小、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不允许各个环节的参与者谋求利益的经济是不可能长久的。投资的同时就是经营,因此无论是实物、资金还是技术、信息的投入,都不能被仅仅视为单纯的“死劳动”的投入,或者说不能当作死投入。当一个投资者因为投资不当而惨败的时候,我们就会意识到这一点:投入背后的经营活动是一种高风险的选择行为,是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社会化的经济,只要有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过程,就需要资金、技术、信息等等的流动,就需要对它们多方面的经营,而且这种经营应该是同自然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以便使人对其真正高度负责。真正的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投资经营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不能设想一种取消了对于各类经济要素经营的,或者在这方面缺乏真正经营机制的经济,能够正常地、高效率地运行。
所以,并不能简单地说投资收益是不劳而获。经营是一种劳动,投资者投资的经营也有劳动的成分在其中,而且常常是一种高风险、高智能的劳动。什么是劳动?通过投入体力和智力参与和推动经济运动的人类活动都应该是劳动,而不止是直接生产产品的活动才是劳动.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动的外延应该是相当广泛的。我们没有理由把投资经营活动完全排除在劳动之外,它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
社会化的经济使得对于各种经济要素的经营也趋于社会化,这两种社会化实际是相伴的过程,它们的程度都在不断提高。经济要素经营的社会化,表现在股票市场、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市场(如期货)、金融市场等等的形成和完善上。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就是价值在这些市场条件下发生的运动,离开这些条件,真正的价值运动是不存在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对经济要素经营的全球化也正在到来。一个正常的、健康的社会、必须正视这种要素经营的全球化,一方面积极参与,另一方面防范它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人为地隔绝和阻断这种经营全球化,会妨碍社会的价值运动,最终妨碍经济的发展。
三、合理的分配尺度是什么
创造价值的人才有资格占有这部分价值,没有创造价值的人如果因为其它投入或其它活动的原因而占有其中一部分价值(无论多少),就是剥削。剥削就是罪恶,就是不合理的。剥削者应该被剥夺。这是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按照这一观念,对某一项目的投资者获得的收入是剥削,投资股票的收入是剥削,而那些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从事广告活动者的收入等等即使算不上剥削,也说不上是正当的。
其实,并非只有创造价值的人才有权利获得该价值的分配,就像并不一定只有播种的人才有资格吃饭一样。分配在何种范围内是合理的,要看在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哪些活动是必要的,离开人类哪些体力和智力的活动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如果某种活动是维持价值运动、经济运行所不可或缺的,而我们的社会却不肯承认从事这类活动的人利益分配的合理性,那么这本身就是没有道理的。分配不能以谁创造价值为尺度,应该而且必须是以实现和维持整个价值运动,经济运行为尺度。凡必要的活动都应该获得相应的利益,这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分配原则,而且是维持一个社会正常经济运行的别无选择的原则。
为了经济的正常运行,价值运动中所有必要的活动都应该获得相应的利益,只不过这种分配涉及多种关系,尤其是一个社会的管理者时刻应该注意到,普通劳动者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分配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收入很容易受到挤压,必须对他们的利益通过多种方式予以保护。
四、应该怎样对待“剩余价值”
价值是生产劳动者创造出来的,这并没有错。生产者把某些材料变为产品、把某些初级产品变为高级产品,通过他们劳动增加了产品的价值。但这并不是说价值就只能在生产劳动者中分配。因为上文已经指出,价值必须经过实现才成其为价值,在市场化、社会化的经济中,不能实现价值的产品并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只能是一堆废品,并无价值可言。而价值的运动需要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实现。那么,经过复杂运动、必须有一系列条件才能够实现的价值,怎能为生产者所独享?就像粮食,经过一系列过程,最后成为食品,其中不仅有加工者、厨师的劳动,而且还有提供锅灶者的付出,怎能只是允许种地者有吃饭的权利?
价值由生产者创造出来,经过复杂运动在市场上实现之后,在分配上除掉生产劳动者的应得部分之外,必须要有剩余,以保证其它经济参与者的分配。这种剩余是市场化、社会化经济运行的起码而且绝对必要的条件。所以,剩余价值并不就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它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当剩余价值的比例过大,严重挤压了普通劳动者的合理收益时,它肯定就存在问题了,这种问题在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里尤为严重,所以他在理论上对此高度重视。但面对这种问题,解决的办法不能是绝对否认剩余价值的合理性,而是要对它加以必要的限制。剩余价值存在及其分配是必要的维持经济正常运行的条件,这应该是市场化、社会化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观念。不允许价值分配上存在剩余的观念,是同市场化、社会化经济大相径庭的,从根本上说是属于自然经济的意识。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中国近年来贫富差距正在扩大,而且这对社会稳定发展正在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但中国社会近些年收入差别的扩大、贫富分化基本不是因为正当的投资所获得的收入的扩张所导致的,而是不法收入大量存在和对合法收入的剥夺。不法收入是指走私、诈骗、偷税、漏税、化公为私以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等,而且恰恰是这些拥有非法收入的人,通过不平等交易、各种乱收费等等,大量地挤占普通职工和农民本来低微的合法收入,这才是贫富差别扩大的原因。
五、如何保证经济权利的均衡
承认剩余价值及其分配对于市场化、社会化经济的运行是必要的、合理的,并不是说不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只是说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不能以对所有者、经营者利益否定、剥夺为前提,而应建立在对经济活动各方面参与者的合理利益承认与明确的基础之上。
那么,怎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关键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所有者、经营者同一般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动者人数众多,劳动力供应常常过剩,而社会上资本相对紧缺,加之企业的管理权在所有者、经营者手里,劳动者的地位往往低下、不受尊重,利益常常受到侵害。所以世界人权的发展史,是同劳动者争取自身权利过程密切相关的。经过工人阶级的不断抗争,加之马克思主义观念的影响,西方国家逐步承认劳动者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随着这种进步,以及股份制形式大量出现,现代公司制度得以形成、发展和完善。
现代公司制的核心是什么?是规定了在经济运动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各自合理的权利,通过法律和社会管理,使三者关系达到并保持一种相互制约和均衡,是经济上的“三权制衡”。因为这种制衡,不仅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保证了所有者、经营者的基本权益。唯有这种制衡,才能保证现代经济正常、健康地运行。
制衡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观念,经济的权利制衡是现代经济制度的灵魂。近些年来我国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许多专家学者列举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种种特征和标准,但惟独对于现代企业制度核心是什么的问题,缺乏专门而深入的探讨。于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往往模仿的成分多于实质的进步。其实,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某个企业、某个所有者、管理者去学可以完全做到的,一个开明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只能使某个企业规范一些、现代一些、各方面利益均衡一些,但离开整个社会法律和管理上的保障,这只能是暂时的、偶然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有关法律和社会管理上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其中对现代企业制度核心问题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