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伦理的回归与重构_重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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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翻译伦理的沦陷

在西方,“伦理”(ethic)一词源自希腊文的“ethos”,意指伦理是“风俗沿袭而来的”(亚里士多德,1992:27),继而引申为由人类构建起来的规则和规范,现多与“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等相联系。汉语中的“伦理”,本义为“人伦之理”,即血缘亲属之间的礼仪关系和行为规范。其后历经近现代西方语言文化的碰撞和冲击,汉语“伦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渐渐与西方的“ethic”取得一致。在颇具权威性的《辞海》(1989:578)的释义里,伦理被定义为“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德和准则”。

翻译作为一项跨语言、跨文化、跨社会的人类交际活动和行为,自然要受到是非对错、善恶美丑等伦理观念的左右和支配。传统翻译理念的基石“忠实”论便是这样的一种伦理判断。千百年来,“译作是否忠实于原作?”、“译者是否忠实于原作者?”的理念一直都是翻译工作者的自律准则和翻译质量的评判标准。无论是从东晋道安的“案本”,到近代严复的“信、达、雅”,再到现代张培基的“忠实、通顺”,还是从古罗马贺拉斯的“忠实译者”,到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再到现代费道罗夫的“等值”和奈达的“等效”等等,“忠实”的翻译伦理观念一脉相承,无不规约着译者在翻译活动过程中对原文及原文作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随着翻译研究的“文化转向”,传统的翻译伦理概念引致质疑。在哲学解释学、接受理论、解构主义、女性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等文化批判理论的轮番冲击下,盛行了千百年历史的“忠实”翻译观经受解剖,以“忠实”为基石构建的翻译伦理观念遭到颠覆。翻译研究“文化转向”中的“文化”,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化研究,而是指有着后现代主义思潮背景的一种学术研究方法和话语模式。它的主要特征在于“反传统”、“反理性”和“批判性”。文化学派的旗手Lefevere指出,翻译是译者对原文文本的“改写”,通过“改写”,原文的生命才得以延续(Bassnett & Lefevere,1990:10)。解构主义宣称一切意义都在“延异”中发生变化,否决追溯作者“原意”的可能性,认为“漏译、歪曲、不忠乃是译者无可避免的事情”(Lewis,2000:269)。接受理论彰显读者主体的解释作用,指出文本是解释的产物,而不是解释的客体,是“读者制造了意思”(费什,1998:63)。女性主义将翻译伦理上的“忠实”与性别歧视联系在一起,认为译者对作者的“忠实”是男权社会对女性长期压制和统治的体现,主张在译文中突出女性的地位,声称“如果原文有违子女性主义的观点,她们就有权干涉并予以修改”(FIotow,2004:24)。后殖民主义则将“忠实”深深地烙上殖民主义的烙印。他们认为,对原著的崇拜与殖民扩张是相互一致的,越是倡导“忠实”,则陷入殖民主义的泥潭就越深(Bassnett & Trivedi,1998:1-13)。在文化批评各派理论的猛烈抨击下,“忠实”的翻译理念逐渐地从中心走向边缘,成为被诽谤和嘲弄的典型,传统的翻译伦理彻底沦陷了。

2 翻译伦理的回归

翻译的文化研究从文本操纵、性别政治、意识形态、权力机构等方面入手,以多元的理论视角来解构“忠实”,抛弃传统翻译观中只重视原文文本和原文作者的狭隘视野,引导翻译研究扩展到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政治意识的语境层面,从而推动译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这无疑是其积极、正面的一面。然而文化学派高举“翻译即改写”、“翻译即操纵”、“翻译即叛逆”的旗帜,刻意模糊翻译的概念,过度张扬译者的主观能动作用,无视翻译伦理的制约则有着消极、负面的一面。“忠实”的伦理尺度既失,译者的“操纵”作用又被夸大,译者成为翻译的操纵者、叛逆者。他完全可以对同一文本作出不同的理解和阐释,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更改、变动译文,而译文无论正确与否都被认可和描述,误译、错译、漏译、胡译、乱译、甚至假译也得以披上合法的外衣,翻译因此而变得无度可量、无规可循、无法可依。就在译学研究陷入彷徨和迷惘之际,伦理观念又再度进入学术界的视野。

本世纪初,译学界的权威杂志The Translator专门以“回归伦理”(The Return to Ethics)为题来对翻译的伦理问题展开讨论。在专辑中,16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发表各自的见解。西班牙学者Pvm(2001:129-138)在引言中指出,在之前“矫枉过正”的时期里,翻译伦理已经被人们遗忘。然而随着翻译文化研究的深入,“伦理”的价值又再被重新发现,翻译研究又再次回归到伦理问题。但这次的回归,并非是简单地回归到传统的“忠实”和“对等”。语言对等、忠实的伦理已不再是重点的研究对象,取而代之的是不同形式、更高层次上伦理问题的关注。芬兰学者Chesterman(2001:139-154)在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出当前的5种翻译伦理研究模式:再现、服务、交流、规范和职业承诺。其中“再现”指的是原文文本和原文作者的忠实再现;“服务”类比于商业服务,指译者需按时按质完成客户的任务;“交流”强调重视跨文化的交流;“规范”意味着要符合规范,符合特定文化的期待;“职业承诺”要求译者履行职业道德,格守信诺。Chesterman还认为,这5种伦理模式根植于5种不同的翻译价值取向,如再现伦理是以忠实再现原文的价值观为基础,服务伦理是以忠诚为顾客服务为宗旨,交流伦理是以理解和合作为首要任务,规范伦理是基于规范和信赖的价值取向,职业承诺则是源于古希腊从医职业守则“希波克拉底誓约”(the Hippocratic Oath),强调职业操守。随后,爱尔兰学者Williams与Chesterman一道就如何协调处理这5种不同的翻译伦理模式,以及翻译伦理研究该如何发展等问题拟出了初步的构想(Williams & Chesterman,2004:18-20)。

诚如Pym指出的,此次翻译伦理的回归,无论是在形式上、层次上,还是在内容上、方法上都要比传统的翻译伦理更为丰富和深化。传统的翻译伦理仅囿于对译者对原文作者“忠实”、译文文本与原文文本“对等”的讨论上,对翻译活动的其他参与因素(如译者的能动性、委托者的干预性、译文读者的解释性和译语文化的适应性等)认识不足。翻译的文化研究学派将翻译研究导入文化、政治、意识形态的领域,在解放译者、赋予译者权力的同时却又无视伦理的存在。Chesterman翻译伦理模式的阐述代表着目前翻译伦理研究的5个基本方向:传统翻译的“忠实”论;翻译功能理论的“忠诚”论;跨文化交际的“交流”论;翻译描写学派的“规范”论;以及强调职业操守的“专业伦理”论。这5种模式立足于不同的视域,从不同的层面来揭示翻译伦理,打破了传统翻译伦理对“忠实”讨论的局限,消除了文化研究转向后对伦理问题讨论的忽视,拓宽和加深了翻译伦理问题的认识。这一切无疑对翻译伦理体系的构建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遗憾的是,Chesterman只注重这5种模式各自的理论根据,将其视为翻译伦理的5个不同种类,对伦理问题的研究和思考还处于具体化、零散化的阶段,而没有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予以整合。

3 翻译伦理的重构

哲学交互主体性转向的崛起与翻译交互主体性研究的展开,在理论层次上为翻译伦理的构建铺平了道路。交互主体性哲学关注的是在交往活动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问题,主体之间只要进行交往,就必然要以某种形式承认和遵循某些规范的要求;而伦理问题归根到底也是人与人,即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主体与主体交往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孤立的个人不存在伦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伦理的构建“需要聚焦于交互主体”(鲍曼,2003:98)。

翻译活动是一项涉及多个主体参与其中的群体主体活动,其中包括作为原文创作主体的作者、作为原文解释主体和译文译作主体的译者、作为译文解释主体的读者和作为委托主体的委托者等。在翻译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并不是简单地以单一的直线的形式展开的,而是以复杂的多层次多维度的方式呈现,每一个“主体—主体”关系都是基于他们各自共同客体的“主体—客体”关系而形成,其中还包括语言、文化、社会关系等中介,从而构成翻译活动的群体交互主体性网络体系(如下图所示)(刘卫东,2006:5-8)。在这个体系中,译者的身份是多重的:相对于原文作者而言,他是解释主体;相对于译文读者而言,他是译作主体;相对于委托者而言,他是受委托主体;同时他还是在原文文本转换成译文文本的过程中表现出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的主体。译者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他在翻译活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伦理约束也是多重的。这些约束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会对译者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它们汇集一起贯穿整个翻译过程,从而构成翻译伦理的整体。从翻译交互主体性的层面来分析Chesterman的翻译伦理模式便不难发现,Chesterman所划分的“不同种类的伦理”其实只是同一伦理问题的不同侧面,是翻译伦理在翻译活动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具体表现。

3.1 原文作者—译者

再现伦理源自于传统翻译理论的“忠实于原文作者的意图,准确地再现原文文本,毫无增删、毫无更改”(Chesterman,2001:139)。虽然“忠实”的内容历经改变,但“忠实”的本质一脉相承,一直都是译者严于律己的行为准则。然而,传统意义上的“忠实”却是寄居于原文作者单一主体的立论基础上,原文作者的权威至高无上,是原文文本的唯一解释者,译者只是“奴仆”、“隐形”的人,译者的主体性被流放到边缘的位置。这也是传统的“忠实”伦理饱受文化研究学派抨击的原因所在。

交互主体性理论否定主体的唯一性,倡导交往主体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对话。在翻译活动中,原文作者是原文文本的创作主体,译者是原文文本的解释主体,他们各自独立、彼此平等,他们之间的交往是一种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交往关系,翻译的伦理就体现在译者对原文作者的尊重以及对原文作者意图的准确传承之上。而要准确地传承,关键在于译者对原文作者意图的理解,交互主体性理论认为“达到理解为目的的行为是最根本的”(哈贝马斯,1989:1)。由于所处的文化社会、生活环境和时代背景的不同,译者对原文作者意图的解读难免会带有自己的理解和偏见,也就是Gadamer所说的“视域”差异(Gadamer,1989:302-307)。然而译者对原文作者意图的理解毕竟不同于普通读者对作者意图的理解。普通读者可以不理会社会文化语境的制约,可以在自己主观的“视域”内对文本进行解读,可以以自我的形式对文本进行阐释。译者却不一样,他肩负着传承原文作者真实意图的任务,他必须对原文作者负责,对原文文本负责,因此他对原文作者意图的解读和阐释更应强调准确性、客观性,是对普通读者理解的一种超越。这种理解的客观性“可以随着理解的主体学会在自己的形成过程中通过从交往上占有异已的客观性认识自己而获得”(哈贝马斯,1999:173)。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尊重原文作者,深入研究和解读原文作者的意图,把原文作者的“他者视域”融入译者自己的“自我视域”当中,进而不断调整和重构自己的“视域”,实现原文作者意图的准确传承。

3.2 译者—委托者

以德国功能理论为立论基础的服务伦理把翻译视为为客户服务的一种商业理念,服务的首要品质便是对客户的“忠诚”,服务的宗旨便是依照客户的要求,完成由客户交予的任务。这里的客户,指的是委托译者翻译任务的委托者,他们可以是个别的人,也可以是某个团体或机构,如政治团体、宗教集团、出版社、大众传媒等。他们会就翻译的选材、目的、策略、出版、服务对象等提出他们的要求,影响译者的抉择和翻译。而译者,作为委托的对象,意味着他在接受委托者的委托时,就有责任和义务按委托者的要求去完成委托的任务。

但是,视翻译为服务性职业的服务伦理似乎忽略了一点,翻译并不是单个主体的活动,而是多个主体参与其中的群体交互主体性活动,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的确立不能以排斥其他主体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说作为专业人士的译者本身在对翻译职业、翻译目的和翻译策略的选择上会有着他自己的观点和理解,就是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除了委托因素外,译者还必须要考虑原文作者、译文读者、源语社会文化和译语社会文化等其他参与因素。Nord(2001:185-202)也指出,对于有着伦理品质的翻译来说,光是完成客户的要求是不够的,因为翻译还有着其他的参与者。从伦理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客户的翻译要求有违于原文作者和译文读者,或仅是其中之一,译者就应该直接指出,甚至断然拒绝。交互主体性理论强调的是交往主体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作用,一方的存在是要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基础的,“真正的主体只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郭湛,2002:253)。译者在与委托者的交往中尊重委托者,根据委托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翻译任务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译者的翻译服务不同于其他“纯”商业性质的服务,作为受委托主体的译者,他本身有着自己对翻译的见解和要求,同时他还需兼顾原文作者和译文读者等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感受。因此,如何在与委托者的交流中相互沟通、相互理解,最后达成共识与合作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3 译者—译文读者

根据Toury(2001:54-55)的解释,规范指的是“某一社团所共享的价值观念(包括正确与错误,适当与不当等)转化为适用于某一特定场所的行为原则”。深受规范理论影响的规范伦理认为,规范决定或影响翻译的产生和接受,伦理上的翻译行为就是要合符目的语文化的规范,满足而不是惊扰读者的期待。这些期待包含着读者对翻译的具体要求,如译文的可接受性、译文的语言风格和整体风格等。

翻译的交互主体性承认读者期待的重要性,但更强调译者与译文读者之间平等对话的必要性。译者与译文读者之间的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读者与作者的关系不同,译者只是译文文本的译作主体而不是创作主体,他对译文文本的“作”是在原文文本基础上的译而“作”,在重视译文读者期待的同时,译者的译作还有着原文作者意图的传承、委托者的委托、译者的阐析。译文读者虽然是译文文本的解释主体,但他对译文文本的认同是以基于对原文作者和原文文本的认同为前提条件的,他对译者的信赖是以译者的诚信为基础的,即译者对原文作者意图传承是真实的、真诚的、正确的,译文只是原文文本的译作而不是创作,完全符合目的语文化的规范未必完全就是译文读者的期待。为此,Chesterman(1997:67-70)增补了另外一条规范——专业规范,以此作为期待规范的补充,即(1)译者的翻译应顾及原文作者、委托者、译者本人、潜在读者及其他相关的参与者;(2)译者的翻译应使各参与者的交往最优化;(3)译者的翻译应使原文文本与译文文本保持着最佳的相似性。专业规范突破了期待规范只关注译文读者和目的语文化的局限,将描写学派规范研究的视线转向翻译活动的各参与主体,以交互主体性的角度切入规范问题的讨论,从而使译者在翻译活动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更具体、更明确。

3.4 源语文化/原文作者—译者—目的语文化/译文读者

交流伦理中自我与他者的“交流”,在广义上指的是源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交流,在狭义上指的是译者与原文作者、目的语读者之间的交流过程。交流伦理认为,翻译的重点不是再现他者,而是在于与他者之间的交流,伦理上的译者应是促成跨文化理解的调停人,在最大限度上使互为异己的双方实现跨文化合作。

交互主体性理论认同这一观点。哈贝马斯认为,主体交往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不同文明模式和文化类型之间的关系,在跨文化交往中最重要的是在不同文化类型之间“实现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平等”(章国锋,2001:181)。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一个独立的体系,都具有独特的、不可取代的性质,但同时文化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具有极强的吸纳和包容异质文化的能力。因此,不同类型的文化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在保持自我独特性的前提下进行平等对话和交往,从而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起着跨文化交流桥梁作用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一方面要尊重源语文化的传承,真诚地传达原文作者的意图;另一方面还要尊重目的语文化的传统,切身考虑译文读者的利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有效地完成原文作者与译文读者、源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5 译者—译者

职业承诺源于专业人员“努力做到最好”(Strive for excellence)的职业信念。受启于古希腊从医职业守则“希波克拉底誓约”,Chesterman提出了从译职业守则“圣哲罗姆誓约”(the Hieronymic Oath)。他认为应该通过制定行业准则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翻译从业人员要严于律己,敬岗爱业,自觉遵守职业规范和行业守则,努力提高翻译质量。尽管从业守则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群体会有所不同,但是忠于原文、信守合同、服务读者的内容是不会改变的。

翻译的交互主体性认为,翻译是多个主体参与其中的实践活动,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会有不同的行为主体,译者的主体身份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化。面对原文作者,他是原文文本的解释主体;面对译文读者,他是译文文本的译作主体;面对委托者,他是翻译行为的受委托主体;同时他还是把原文文本转换成译文文本的翻译行为主体,以及实现源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传媒主体。哈贝马斯(Habermas,1999:151-152)指出,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认同却又相互独立的情况可以在同一个人身上出现,自我与他者的交互主体性上的理解构成一个横的层面,而自我与自己的交互主体性上的理解构成一个纵的层面,自我意识是在这两种理解的层面的交叉点上形成的。译者多重分裂的身份决定了他在翻译过程中所受到的制约和所履行的职责也是多重的,他既要对原文作者负责,也要对译文读者负责,同时还要对委托者负责,对译者自己负责,对源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负责,种种关系纵横交织在一起限制、规约着译者的翻译行为,形成翻译活动的伦理关系。

4 结语

翻译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人类实践活动,其中涉及原文作者、译者、委托者、译文读者等不同的主体,在主体与主体的交往和对话中自然要受到这种或那种伦理的约束。在当前盛行的五种翻译伦理研究中,再现伦理重视译者对原文作者意图的“忠实”;服务伦理强调对客户服务的重要性;交流伦理关注源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规范伦理顾虑目的语文化和译文读者的期待;承诺伦理则从职业的角度规范译者的行为。这五种观点从不同的理论视域分别将翻译伦理具体化、明晰化,但同时也使翻译伦理显得凌乱、杂散。其实,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所受到的伦理约束是一个整体概念,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其中之一种来排斥其他的伦理约束,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同时它们之间却又互为联系、互为牵制、互为作用。交互主体性研究的是交往主体间的内在关系,强调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交互主体性的角度将当前盛行的五种伦理予以整合,无疑可以从整体上把握翻译伦理的研究,将翻译的伦理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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