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性质与转型模式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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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原来的或现今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摒弃传统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改革。改变国有企业的“无人负责”状况,发展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消除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弊端,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加以解决。文章分析了“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的特点与绩效,提出选择何种转轨方式必须依据各国的国情,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而对于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国家来说,积极的“渐进式”改革很可能是较为适宜的转轨方式。

【关键词】经济体制 基本经济制度 转轨

经济体制改革是当代世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80年代以来,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尤为引人注目。无论是原来或现今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都存在着改革的基本性质和体制的转轨方式这两大问题。初步的实践表明,对这两大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决定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和命运。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经济范畴。基本经济制度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从广义来看,它是指某一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且构成该社会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主要经济基础。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狭义来看,它是指某种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或基本要素。例如,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构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经济体制则是某一社会的经济制度或某种经济制度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同一基本经济制度下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体制,在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下也可以采取在许多方面相同或类似的经济体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着经济体制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而经济体制的选择是否得当则对经济发展和基本经济制度产生重大的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当代两种社会制度的激烈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竞争。谁能创造并实行适合高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谁就能在竞争中取胜。

毫无疑问,对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实行的传统经济体制可以而且必须实行改革。恩格斯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①a]然而,如何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就其基本性质或基本方向而言,确实存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改革。一种是戈尔巴乔夫在执政后期进行的所谓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必须根本改造我们的整个社会大厦”的喧嚣声中,戈尔巴乔夫等人改变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从“完善社会主义”转向实现“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他们竭力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推行经济非国家化即实质上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竭力贬低计划的作用,大肆鼓吹“市场万能论”,实行国家对国民经济管理(特别是宏观计划管理)自由化;竭力否定按劳分配,推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实际上,这是以建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是要把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扭曲”和“变形”状态拉入资本主义的轨道。另一种则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2)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3)在宏观调控上,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这是以社会主义为基本方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同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却走着根本不同的道路,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至少要涉及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的“无人负责”(或“产权虚置”)状况,是否只

有通过“私有化”的途径才能得到改变?

主张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人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则持否定的观点。首先,必须对国有企业的“无人负责”状况有正确的理解。所谓国有企业的“无人负责”,并不是泛指所有国有企业都是无人负责,而是特指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由于产权不明晰而必然造成的国有企业管理责任不清的状况。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国有国营”。政府的任何部门都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自居,任意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却不承担干预的后果。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自然也难以承担生产经营的责任。有人将这种状况概括为“全民所有、无人负责”,确有一定的道理。其次,改变国有企业“无人负责”的状况,并非只有通过“私有化”的途径才能得以实现。17年来,我们一直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思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又进一步提出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思路。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4)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依法破产。(5)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按照“转机建制”的思路不断地向前推进,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单位进展顺利,改革已经触及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重点难点问题正在通过试点逐步加以解决。

二是,发展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是否必须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

作用?

主张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人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则持否定的观点。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内在属性和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巨大杠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展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第一,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国有企业是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而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和“算盘珠”。国有企业也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它本身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因素,而不是阻碍市场竞争的因素。第二,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1)国有经济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稳定、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国有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物质基础。(3)国有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起着领导作用。(4)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独立的重要支柱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主力军。因此,我们认为,国有经济不仅要在基础性产业和非竞争性产业中发挥主要作用,而且也要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的竞争性产业中发挥主要作用。一句话,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居于支配地位。具体说来,国有经济发挥主要作用的领域大体应该包括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部门(如邮政、电讯、交通、港口、大型水利工程等)、基础产业(如煤炭、电力、石油、钢铁、有色金属等)、支柱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建筑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国防工业和对国民经济起调控作用的产业(如金融业)等部门。如果把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仅仅局限在某些关键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部门,或者把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压得很低,那就与某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相同了,从而无法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并对经济发展发挥主导作用,无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第三,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越好,更不意味着实行国有经济的一统天下。在传统经济体制下,苏联和我国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都占有很高的比重。1984年,苏联的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占97.5%。1975年,我国的国有经济分别占工业总产值的83.2%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90.2%。实践证明,国有经济的比重过高,并非符合苏中两国的国情,不利于充分调动国内外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加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适当降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的实力虽然有了明显的增强,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却显著下降。1994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4%,国有商业企业消费品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为32%。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可能有所下降。如何从整体上搞活搞好国有经济,避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大幅度地下降,真正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个问题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加以解决。

三是,传统分配体制中的平均主义弊端,是否应该通过按资分配和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来加以解决?

主张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人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则持否定的观点。毫无疑问,无论是苏联或是中国的传统分配体制中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弊端,极大地挫伤了广大职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平均主义或收入均等化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小资产阶级追求的一种收入分配中的平等权利。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当然可以解决平均主义的问题,当然比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可是,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实现方式——按劳分配相比,究竟哪一种分配方式更有利于促进现阶段主体经济中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我们认为,是后者而非前者。第一,按劳分配否定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的巨大变革。第二,按劳分配把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促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按劳分配是对剥削制度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双重否定,能够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列宁指出:按劳分配“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泉源,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①b]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在理论上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实践中却遇到了尖锐的挑战。关键的问题在于,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逐步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体制,以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制度的优越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加深了对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特点的认识,在农业集体经济中实行了联产承包计酬的分配体制,在城镇的部分国有企业中实行了“工效挂钩”(即职工收入既与企业经济效益又与个人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体制,从而在探索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无论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或是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都在经受实践的检验。从经济实践来看,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确实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大台阶。1979—199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44%,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分别为6.5%和8.25%,进出口贸易额由240亿美元增至2367亿美元,外汇储备现已超过800亿美元。显然,这与某些实行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取向的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度下降、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滑坡的状况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照。在当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严峻形势下,连断言“共产主义大失败”的布热津斯基都不得不承认:“中国共产主义的改革很可能取得成功”。

二、“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

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的国家各具特色。但是,大体上仍可以归结为“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两种方式。

“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具有不同的特点:(1)经济体制转轨的速度不同。“激进式”改革的时间较短。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在苏联登台亮相的几个经济改革方案中,预计经济体制转轨的时间短则1年,多则3年,明显体现出实行“激进式”改革的意向。而“渐进式”改革的时间较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转轨方式。如果我们能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经济体制转轨的时间也将长达20余年。(2)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法不同。在价格改革方面,“激进式”改革一般是价格改革先行,迅速而全面地放开价格;而“渐进式”改革则是先调后放,分阶段地调整和理顺价格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激进式”改革一般是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无偿分配)尽速实现国有企业私有化,而“渐进式”改革则是培育和发展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3)稳定经济的措施不同。“激进式”改革把消除通货膨胀作为稳定经济的首要目标,为此紧缩银根,取消补贴,减少财政赤字,放开进口,以求强制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基本平衡。而“渐进式”改革则着眼于既要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又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较为宽松的财政政策,逐步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对其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以刺激生产,帮助必须保留和有潜力的国有企业闯过难关。“激进式”改革奉行政府基本上不干预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而“渐进式”改革则奉行政府应对经济实行必要的干预的方针。

“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只是经济体制转轨方式或转轨战略的一种相对的区分,没有绝对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一方面,“激进”中有“渐进”。实行“激进式”改革的国家在稳定经济、放开价格等方面的举措可以在较短时期内付诸实施并收到成效,但在国有制改革和法律改革方面则颇费时日,不可能立竿见影。另一方面,“渐进”中有“激进”。我国17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属于“渐进式”改革,但也并不总是小步推进。1994年,我国在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从而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当然,就某一国家而言,经济体制转轨也并非始终采取一种方式。有的国家是“激进”不成变“渐进”,有的国家则是“渐进”失败变“激进”,从而交替采取两种转轨方式。

“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孰优孰劣,这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们依据迄今为止的实践对这两种转轨方式的绩效作一初步的考察。

以社会主义为基本方向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行“渐进式”改革有较为成功的例证,而实行“激进式”改革则鲜有成功的先例。

我国17年来的经济体制转轨走的是“渐进式”改革之路。我国经济体制的“渐进式”改革主要具有五个特点:(1)先易后难。经济体制改革先从国民经济和传统经济体制的薄弱环节农业入手,逐渐深入到传统经济体制盘根错节的国有企业。(2)突出重点。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突出两个重点:一是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二是微观经济主体的重塑。由于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目前,我国正集中力量抓好1000户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改革。其中的800多家工业企业,占全国国有工业总资产的63%,销售收入的70%,利税的74%。这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般都是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搞好它们的改革也就搞好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头,从而能促进整个国有经济的发展。(3)协调配套。例如,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国配套进行了计划、投资、价格、财税、金融、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以及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4)保持平衡。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始终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作为宏观调控的出发点,努力实现三者的相对平衡。例如,我国1993年下半年出台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措施,没有采取“急刹车”和全面紧缩的办法,而是着力于解决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避免了经济的“大起大落”,既兼顾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也保持了社会的基本稳定。(5)民间和政府“两个积极性”相结合。既有广大微观经济主体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的自发性实践活动,更有政府勇于承担改革的领导者与推动者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失时机地将改革推向前进。

除了我国以外,越南实行的以社会主义为基本方向的“渐进式”改革也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越南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80年代初开始的,先后经历了准备阶段、实质性的改革阶段和全面深化的改革三个阶段,目前已经奠定了新经济体制的基础。尽管越南经济体制改革在许多方面与中国相似,但在价格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工资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国家管理职能转变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越南的国民经济有了明显的恢复和发展。1991—1993年,除了农业连年丰收之外,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2%。

南斯拉夫于50年代初在没有动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情况下,通过“激进式”改革较为成功地实现了经济体制的转轨。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南斯拉夫原有的市场经济基础在解放后没有遭到根本性的破坏,同时从西方国家获得了大量的经济援助。[①c]

以资本主义为基本方向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行“渐进式”改革和“激进式”改革都有较为成功的例证,而实行“激进式”改革也不乏失败的教训。

匈牙利是实行“渐进式”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80年代末90年代初,匈牙利政府并未接受萨克斯等人关于“休克疗法”的游说,决定实行“渐进式”改革。匈牙利在经济转轨时期虽然也采取了紧缩货币和财政的政策,但是相对来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回旋余地。匈牙利逐步实现价格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1988年开始放开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1990年已有80%的价格放开,1992年价格放开的比重达到90%。匈牙利的进口1990年放开78%,1991年放开90%,1992年则完全放开。匈牙利逐步将福林大幅度贬值,使其具有可兑换性。匈牙利拒绝了以资产券方式无偿分配国有资产的建议,向国内外的出价者直接出售国有企业,并且取得了初步的进展。1990—1993年,匈牙利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下降了3.3%、11.9%、4.5%和2.0%。1994年,匈牙利的国内生产总值则增长了1—2%,从而扭转了经济负增长的局面。同年,匈牙利的农业生产增长3%,工业生产增长7.7%,通货膨胀率控制在20%左右。

波兰则是实行“激进式”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波兰在经济转轨时期实行了严厉的紧缩货币和财政的政策。波兰于1990年1月1日全面放开了90%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取消了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和对出口的大部分限制,基本上实行了统一的关税,并降低了出口税率。波兰1990年一次性地将兹罗提大幅度贬值,使官方汇率接近于平行市场的汇率,从而实现了兹罗提在国内的可兑换性。波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以直接出售和无偿分配为主要方式。到1994年,已有约1/4的原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了私有化改造,私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达到60%。波兰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990年到1992年分别下降了11.6%、7.6%和1.5%,而1993年则上升了4%,1995年,又比1994年增长了6.5%。波兰成功地控制了高达2000%的恶性通货膨胀,到1994年已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30%左右。

应该指出,尽管波兰等国实行“激进式”改革获得了相对的成功,但是,某些国家实行“激进式”改革却归于失败。俄罗斯的“激进式”改革就是后者的典型例证。1992—1993年,俄罗斯推行了两年的“休克疗法”即“激进式”改革。1992年伊始,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商品价格上涨了几倍至几十倍,卢布大幅度贬值,数百万人骤然陷于贫困的境地,从而造成社会的巨大震荡。俄政府实行财政和信贷的双紧政策,与价格狂涨相互交织,导致企业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俄政府为了加快私有化的步伐,对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甚至采取了无偿私有化的办法。通过两年的“激进式”改革,俄罗斯的经济形势严重恶化。1992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生产分别下降了18.5%和12%,消费价格总指数高达2508.8%;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生产又比上年分别下降了18.8%和16%,消费价格总指数仍高达844.2%。与此同时,财政赤字居高不下,广大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贫富差距急剧拉大。俄罗斯经济处于既非计划经济又非市场经济的混乱无序状态,政治对抗加剧,社会治安恶化。面对这种严峻的经济政治形势,叶利钦总统被迫宣布放弃“休克疗法”,切尔诺梅尔金总理也不得不宣称“改革的浪漫时代已经过去”。

基于对两种经济体制转轨方式绩效的初步考察,我们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选择何种经济体制转轨方式,如同选择何种经济体制改革的目

标模式一样,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取决于转轨成本与转轨

收益的比较,没有统一的固定不变的模式。

俄罗斯在苏联解体之前就选择了“激进式”改革的道路。但是,在俄罗斯实行名符其实的“激进式”改革,一般认为是在1992—1993年。俄罗斯的“激进式”改革为什么归于失败?撇开社会制度剧变这一根本原因不论,其激进的经济体制转轨方式严重脱离国情也是一条重要原因。应该看到,俄罗斯实行“激进式”改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与东欧某些国家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俄罗斯长期实行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成分的比重极高,价格体系的扭曲已达到荒谬绝伦的程度,市场经济的基础较差。二是,在苏联解体以后,不仅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经济联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且在俄罗斯内部的地区分散主义和企业违约现象颇为盛行,从而对俄罗斯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三是,俄罗斯经济的军事化程度很高,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四是,俄罗斯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政治、思想准备和社会认同程度较差,政局很不稳定,市场和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在此情况下,俄罗斯的经济体制转轨必然具有两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方面,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中蕴含的矛盾很深,亟需加速解决;另一方面,在短时期内又缺乏解决上述矛盾的条件和可能性。然而,俄罗斯政府却忽略了后者,强制推行“激进式”改革,甚至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实现私有化,这就必然是欲速则不达。俄罗斯不仅在经济体制转轨方面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而且还大大加深了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陷入一种难以摆脱的恶性循环。

2.“激进式”改革并非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

“激进式”改革或“休克疗法”在东欧和前苏联各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曾风靡一时,但是,俄罗斯等国推行“休克疗法”的失败则打破了“激进式”改革是经济体制转轨最佳方式的“神话”。我国有的学者曾把美国萨克斯教授提出的“休克疗法”的理论依据归结为:旧体制缺乏效率,从它出发向新体制过渡,“采取‘一步走’的剧变式方法,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将旧体制打破,按照‘目标模式’的最优方式重构经济体制。在最初阶段改革成本可能要大些,甚至引起一定的社会动荡,但由于能使经济结构较快地‘跃到’最优状态,避免长期信号扭曲、资源配置无效率所造成的损失,总的说来成本要小些”。[①d]现在看来,实行“激进式”改革或“休克疗法”,至少在两个方面难以达到目的。一是,所有制改革无法在短时期内完成。英国拥有比东欧和前苏联各国强大得多的私人资本。可是,英国将其国有经济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减少到5%,还花费了十多年的时间。而俄罗斯和东欧某些国家实行的“激进式”改革,却试图将占国民经济60—80%以上的国有经济在3—5年内实现私有化,这个目标恐怕难以达到。近几年来,俄罗斯和东欧某些国家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私有化过程中障碍重重,步履维艰,就是明证。二是,结构调整的最优状态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消费品生产所占的比重很低,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调整经济结构,大幅度地增产个人消费品,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时期。实行“激进式”改革,并不能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个人消费品的增长同步。“激进式”改革可能缩短结构调整的时间,却不能消除二者之间极为明显的较长的时间差。国外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即使是经济体制转轨较快的国家,真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也需要10—20年的时间。至于实行“激进式”改革通常导致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失业率激增以及社会动荡等负面效应,则是人们有目共睹的的事实。

在此有必要指出,美国等西方国家极力唆使和推动前苏联各国实行以资本主义为基本方向的“激进式”改革,其用心十分险恶,一方面,摧毁苏联这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发源地和“桥头堡”,是国际资产阶级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目标;另一方面,俄罗斯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实行“激进式”改革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又可以极大地削弱俄罗斯这一美国的竞争对手,从而置俄罗斯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于附庸地位。在俄罗斯实行以建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休克疗法”,客观上代表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

尽管如此,“激进式”改革也并非一无可取。一般说来,实行“激进式”改革可以缩短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时间,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某种有利的基础。在某些转轨条件较好的国家,实行“激进式”改革可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3.对于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国家来说,“渐进

式”改革很可能是较为适宜的转轨方式。

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转轨,是在国内外极为复杂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从国际环境来看,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政治和军事方面还占有明显的优势;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从国内条件来看,人们的思想转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利益格局变化显著,各种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并建立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有极大的风险。为了顺利地达到预定的目标,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方式的选择上必须立足于本国实际,必须着眼于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是解决国内外一切问题的关键,是改革和稳定的目的,而改革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要协调好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在政治和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的推进中实现政治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似应选择“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我国17年来在改革、发展与稳定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不仅初步证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的正确,同时也初步证明了我国实行的“渐进式”转轨方式的成功。

当然,实行“渐进式”改革也有其负面效应。它不可避免地形成双轨体制,往往会造成经济信号重叠扭曲,使效率低下的问题在较长时期内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并滋生一个“吃双轨体制饭”的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不仅会成为改革中新的阻力,而且也会增加社会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实行“渐进式”改革并不意味着要把过渡期拉得很长,而是既要讲求改革的循序渐进,协调配套,又要不失时机地在重要环节上取得突破,以推动改革全局,缩短转轨过程。简言之,应实行积极的“渐进式”改革。

注释:

①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

①b《列宁选集》第3卷,第560—561页。

①c参见葛霖生:《论原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转轨》,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5年第12期。

①d樊纲:《两种改革成本与两种改革方式》,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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