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古族游牧生产方式的保护与恢复_畜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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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5)05~0117~05

       从初始意义上讲,不同的生态环境形成了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民族又在适应其周围生态环境过程中创造了不同的文化。同时,不同民族又通过其文化适应着各自的生态环境。以蒙古族为代表的历史上的北方游牧民族是蒙古高原这一特定生态环境的产物,他们在适应该环境过程中共同创造了游牧文化,并通过游牧文化适应和保护其生态环境。

       游牧生产方式是游牧文化的内核,也是游牧文化得以形成的土壤和基础。没有蒙古高原这一特殊生态环境,独具蒙古特色的游牧生产方式和游牧文化便不可能形成;没有蒙古特色的游牧生产方式和游牧文化,蒙古草原也不会完整地保留至今。因此,蒙古高原和游牧文化之间是一种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的关系。游牧生产方式是指游牧民生存和发展所需物质资料的谋取方式,是游牧民与自然界之间、游牧民与游牧民之间发生相互关系的方式。“游牧经济、游牧畜牧业、游牧生产方式、游牧文化”等概念虽然在内涵上有所不同,但其内容相互交叉和重合。因此,本文在重合意义上使用上述概念。笔者主张保护和恢复游牧生产方式,不是简单地回到过去的传统游牧生产方式上去,而是指具备完善的防灾设施、充足的饲草料储备、现代化的游牧生产工具等条件下的现代意义上的理性回归。

       一、游牧生产方式的消失之因

       中国历史上,直到明朝时期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以长城为界,有着明显的分界线,长城以南是农耕文化,长城以北是游牧文化。中原沃土孕育了华夏文化,华夏文化自然又是农耕文化。中原适宜的气候和稳定的农业生产刺激了人口增长,迅速增长起来的人口又因其生态环境承载力的问题而不得不四处迁移。历史上的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就是一个证明,而他们的迁徙在北方又遇到了游牧文化的抵御。由此,在历史上留下了南北对峙的记载,同时也形成了你来我往、北上南下的丰富多彩的文化交往。

       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的这种长期碰撞和角力的结果,是中原农耕文化最终冲破了草原游牧文化圈的堤坝,冲向草原。中原农耕在四处扩散的过程中,把中原农耕文化带到了各地,开始影响周围邻近地区的各民族及其文化。这些邻近地区的民族生活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中原农耕人中间,不得不学习或效仿他们的文化,以适应他们的文化和习俗。适应的结果,渐渐地也就失去了自己的传统文化,最后彻底融入中原农耕文化体系中。这样变迁的结果,游牧人变成了农民,昔日之牧场变成了今天的农田和沙漠。因此,中原农耕文化扩散的过程也就是其周围地区其他民族文化的萎缩甚至消失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原周围地区其他民族文化类型比中原农耕文化落后理应淘汰,而只能说明这样一种事实:中原周围地区的其他民族文化类型作为少数人的文化无法得到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原农耕人的认可和接受,也无法抵御中原农耕文化的扩散和流入。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内蒙古总人口为2470.6万人,其中具有农耕文化背景的汉族人口有1965.09万人,占总人口的79.54%。这种人口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必然转化为文化上的绝对优势,能够熔化和同化周围的其他文化类型。另一方面,农耕文化在草原地区成为主导文化之后,农耕文化意识得以有形化、制度化,成为约束该区域人们行为的正式制度,并对内蒙古草原生态产生了破坏性的作用。[1]如地方政府实施定居、承包、围栏、围封转移等政策和制度的结果,牧民定居了,草场变得更加狭窄和细小化了,传统的典型的游牧生产方式却被强行消灭了,冬营地和夏营地之间移动的具有半游牧性质的“游牧生产方式”零星分布于内蒙古牧区的一些个别地方,只能在工业文明和农耕文明的夹缝之中苟延残喘。

       二、游牧生产方式的保护与恢复逻辑

       马克思说:“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2]斯图尔德认为,人类生存于其中的物质环境对其所实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习俗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因为一定环境下的居民会用一定的技术去开发自然资源,因而也就会结成一定的劳动组织模式,而劳动组织模式又会影响到社会结盟的方式。越是简单的、早期的人类社会,受环境的影响就越直接。地形、动植物群的不同,就会使人们采用不同的技术和组成不同的社会组织。[3]庄孔韶则说:“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有机整合是地球上人类幸福存在的根基。”[4]

       很显然,生态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自然基础。[5]不同的生态环境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化适应并保护着不同的生态环境。生态多样性消失了,文化多样性也将随之消失。形成于不同生态环境的不同文化在功能和作用上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没有优劣之分、更无文野之别。

       蒙古高原的自然地理环境适合于畜牧,尤为适合游牧,而并不适合于农业,尤其不适合滥垦无度的小农生产方式。从气候条件看,第一,蒙古高原地处中亚内陆干旱少雨区,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且以大雨、暴雨为主。雨水来不及渗到地表而流走,对农业生产十分不利。第二,蒙古高原又是多风地区,风力大、风速快。大风会使本来就十分干燥的土地更加干燥,造成农田的沙化及表土的流失。大风平均每年可从每公顷农田里刮走30~50吨腐质层的表土。[6]第三,无霜期短,冬季漫长的气候特点又限制着许多农作物的栽培。从地表结构看,蒙古高原以地势高亢、平均海拔1500米以上的山地丘陵地带为主,淤积平原分布很少。土地表层很薄而容易退化沙化,宜于耕种的土地并不多。

       蒙古高原的自然地理环境,整体上看,并不适合于农业,但人们在这里尝试农业生产的实践活动却从未间断。据史书记载,“匈奴积粟”、“种黍穄”、“谷稼”、“治楼以藏谷”;辽阿保机执政后曾“专意于农”;金兴起后,阿骨打也“力农积谷”。作为后来者,蒙古人没有拒绝接受这种先人已创造并发展起来的农业这种生产方式,但也不是把它作为主要生产方式来接受的。农业只是作为游牧畜牧业的副业存在和发展,从未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游牧畜牧业是唯一独立的经济部门,其他各业都依附于游牧畜牧业并为之服务。

       总而言之,蒙古高原的自然地理条件就是游牧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天然逻辑。只要这一特殊环境条件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游牧生产方式就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和必要。

       三、游牧生产方式的保护与恢复价值

       游牧生产方式的保护与恢复的价值,首先在于其生态性本质。几千年来,游牧人通过其牧畜,以游牧的方式在利用和转化牧草资源。在这里,牧人、牧畜、草场结合为一体,形成草原生态经济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别具特色的独立的游牧文化系统。

       牧人是善于观察自然、适应自然,掌握娴熟游牧知识和技术的具有高度生态智慧的劳动者,同时放养五种牲畜(简称“五畜”)是他们的发明创造,是既能最大限度地、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牧草资源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畜产品,又能永续利用牧草资源的伟大创举。

       五畜是蒙古高原生态环境的产物,也是蒙古族及其先民进行选择的结果。五畜结构以羊马为中心,羊马关系又以马为核心。《蒙鞑备录》说:“有一马者,必有六七只羊,谓如有百马者,必有六七百羊群也”。这种马和羊群之间的1∶6或1∶7的经典结构,一直保持到市场化干预草原畜牧业之前。[7]根据草场实际情况,灵活组合和合理搭配五畜,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牧草资源,而且还可以保持草原生态平衡。

       其次,游牧生产方式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自然界的平衡和进化需要生态多样性,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文化多样性。一种文化未来得及被人们发现其价值之前,若从文化宝库中消失了,对于人类来讲是个巨大损失。这如同一种动物或植物的价值还没有发现之前,已经从动植物界消失一样可惜。没有苍蝇、蜻蜓、青蛙、蛇、鱼、乌龟等动物,气味探测器、飞机、快速扫描系统、红外线、潜水艇、装甲车等的发明是难以想象的。同理,人类少一种文化,就少一个适应手段。

       其三,游牧生产方式具有生态安全价值。游牧民族是通过其游牧文化,与大自然进行对话的,也就是通过其游牧文化与草原生态环境相互适应的。没有了游牧文化,农耕文化和工业文明是无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因为,离开了牧人、牧畜、草原三者的内在联系,草原生态便不能平衡,也不能持续存在下去。牧民不通过其牧畜适当利用草原时,草原就自行退化和沙化。草原的生态安全价值,远比其经济价值高得多。因此,形成于该区域的游牧文化的价值,远比移植到此地的农耕文化和工业文明的价值要高得多。一个国家最终的安全是生态安全。[8]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北部和西部的生态安全的很大一部分是由蒙古族等草原牧民提供的。由他们保护和提供的生态屏障——生态安全是全国性的公共物品,本应中央政府保护和提供,[9]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今天,面对拥有十几亿人的农耕文化和现代工业文明对草原的肆无忌惮的蚕食和撕扯,他们依然尝试着保护它的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并为之做出了巨大努力。

       其四,游牧生产方式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价值。游牧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游牧文化的本质是生态文化。形成于游牧生产方式之上的游牧生产生活中的习俗、观念、道德、法律、规章等都同他们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它对于矫正当今人类社会不可持续发展行为和理念,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五,游牧生产方式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游牧文化虽然是属于少数人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认可度也低,但由于它曾经的辉煌历史,由于它所具有的绿色、环保、健康属性,具有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无论是根据其历史文化拍摄的影视作品,还是用其材料生产的物质产品,对现代人来讲都具有极强的冲击力和吸引力。

       最后,游牧生产方式还具有后现代价值。游牧畜牧业非常符合后现代畜牧业的要求。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兴起于欧洲的自然畜牧业,当然是现代畜牧业的一种形式。自然畜牧业是品种的自然化(不适用基因技术)、饲料的自然化(不喂食有化学成分的饲料)、饲养方式自然化(不捆绑、不圈养)的畜牧业。这些条件和特点,蒙古高原上的游牧经济都具备,所缺的只是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防灾设施、充足的饲草料储备、现代化的游牧生产工具、精湛的加工储存技术等而已。

       四、游牧生产方式的保护与恢复措施

       首先,将草原有偿流转制度严格限定在本嘎查范围之内,禁止对外流转。草原承包制改革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把农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直接搬到草原牧区,匆忙地对草原进行了承包,把游牧的牧民强行圈定在有限的承包草场之中,并使之定居。这是草场遭到严重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草原法》中鼓励草原出租等有偿流转形式的结果是牧业大户、外来户、机关干部通过这种有偿流转制度轻易地获得草场进行畜牧业生产,对草原进行掠夺式经营而导致了超载过牧和草原的退化、沙化。正是基于这一事实,笔者以为,在那些相对地广人稀并尚未以户为单位全部围栏草场而仍保持一定传统的典型牧区,应该将草原承包经营权主体由个人扩大为嘎查集体,在集体草场范围内恢复游牧生产方式。同时,将草场有偿流转制度严格限定在本嘎查范围之内,并且鼓励改变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有偿流转。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掠夺式经营草原的现有状况,使草原得到合理利用的同时,也能使草原得到实质性的建设。

       其次,适当恢复游牧。游牧文化包括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两个部分。游牧文化中物质性的文化保护远远落后于非物质性的文化保护。保护物质性的游牧文化不等于把一些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实物摆到博物馆就算了事,而更重要的是保护孕育游牧文化的母体——游牧生产方式。因此,在那些不能定居并在现实中仍未完全定居的地方,应该适当恢复游牧生产方式。恢复游牧生产方式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过去的游牧经济上去,而是一种游牧经济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现代意义上的回归。[1]传统游牧经济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然,无法预知和抵御自然灾害。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现代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可以精确地确定草牧场利用程度,自然灾害的分布情况,预测天气变化,为游牧民选择合理的游牧路线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卫星通讯技术的充分发展,将彻底改变游牧民族信息闭塞、科学教育文化贫乏的状况。可以用配有GPS系统、发电系统、无线电通讯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的“房车”来代替蒙古包。按照这个思路,牧区学校、医院、商店、防疫、兽医都可以采用此方法实现移动,移动中提供各种服务。这种服务的成本不会比使牧民转移集中与定居上花费的成本高。这样,既可以避免居民点周围草场的退化,又可以改变牧民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

       其三,创造条件,建立游牧经济保护区。由于盲目开垦草原行为的普遍存在,草原面积锐减并已经严重退化和沙化,游牧经济及游牧文化类型也随之萎缩甚至消失。保护和发展草原、游牧经济以及游牧文化,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应把它纳入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之中并加以落实。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草原自然保护区陆续得以建立,但单单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人文保护区,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贯彻和落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住草原和游牧文化,并能保住祖国北部生态屏障。[10]

       最后,在保护区内禁止搞破坏性的、与大自然不和谐的项目建设,保护区内所有项目建设一律是公益性的,禁入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来私人资本。如果毫无限制地让外来私人资本进入,不但破坏原生态文化,而且会剥夺当地原生态文化主体的当前和长远利益,将很难改变当地牧民的“打工仔”角色,牧民仍将依旧徘徊在边缘上,被排除在其核心利益之外。这实际上就是为谁保护的问题。如果当地政府缺乏资金无能力搞此类建设,那么政府就应该做到“护而不建”。这本身就是一种“建设”,是无为而治。因为,原生态文化保持越久就越具有开发价值,未来牧民从中得到的时间价值就越大。

       五、余论

       畜牧业发展随着现代化进程,基本经历了自然放养、圈养、工厂化饲养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比利时的二

英事件和英国的疯牛病、羊发抖、口蹄疫爆发之后,在欧洲大陆引起强烈震动,消费者对现代畜产品的消费信心出现严重危机,他们的消费意向发生逆转,由原来的消费现代畜产品转向消费自然畜产品。对此,各国政府纷纷研究和修订有关立法,进一步严格有关畜产品的国家标准。随之在欧洲大陆自然畜牧业悄然兴起。而我们的畜牧业却正在重蹈西方的覆辙。其实,被我们当做落后野蛮生产方式加以消灭的游牧畜牧业,在诸多方面都符合后现代精神和要求。然而,如今游牧畜牧业被当做“落后生计”被人为消灭之后,草原上的禁牧舍饲成为“历史的进步”,发展为“现代畜牧业”。此种“现代畜牧业”不仅没有改善草原生态,而且加大了牧民的饲养成本,加大了他们的经营风险和生产损失,导致牧民收入连续相对下降。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内蒙古牧民人均纯收入为6194元,比2000年人均增加2839元,年均增长7.9%,比同期农民收入增长慢了3.2个百分点。“十五”期间,牧民收入增长开始放缓,比“九五”时期慢了7个百分点。进入“十一五”以后牧民收入增长有所加快,年均增长12.5%,但和同期农民收入增长16.6%的速度相比,仍然慢了4个百分点。[10]于是,人们开始反思和重新评价游牧畜牧业以及游牧文化的生态性本质和生产成本方面的经济性问题。总之,讨论游牧生产方式的保护和恢复问题,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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