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校审计问责机制的六维度构想_六维论文

建立高校审计问责机制的六维度构想_六维论文

创建高校审计问责机制的六维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高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一方面,正迎接着如何改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大力推进高校治理,加快创建现代化大学步伐的浪潮;另一方面,正面临着权力腐败滋生、经济案件不断等现实问题的考验,高校已非昔日中所说的“一块净土”,这意味着高校反腐倡廉日趋紧迫而任重道远。众所周知,高校内部审计,无论是在改进高校治理和加强高校管理方面,还是在推进反腐倡廉和加强干部管理方面,都应当发挥独特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此,高校审计正如火如荼开展,审计效能与作用亦越来越明显。同时,高校审计也面临着一些困惑与困境,如存在“屡审屡犯”、“审计执行难”等现实问题,直接影响高校审计力度及其作用。究其原因,现实中存在的诸如“只审计而不问责”、“只问责而不究责”等现象,表明“审计问责”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因此,高校创建审计问责机制,大力推行审计问责,提高审计效能,进而改进高校治理和促进反腐倡廉,这是众望所归的发展趋势。那么,如何创建高校审计问责机制,则理所当然成为当前学术界与实践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着力于从“为何问责、凭何问责、由谁问责、向谁问责、问什么责、如何问责”等六重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理论命题,展开研究并提出具体构想。

一、为何问责:明确审计问责目标

“为何问责”,旨在解决审计问责目标问题,即高校为什么要推行审计问责,其问责目标是什么。这既是高校推行审计问责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也是创建高校审计问责机制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审计实践中经常遇到“审计难、执行更难”、“屡审屡犯”等困境。究其原因,这与“审而不责”、“责而不究”等现实问题密不可分。由此可见,高校创建审计问责机制并切实推行审计问责的重大现实意义,也寓含了审计问责目标所在——为什么要审计问责。本文认为,遵循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与顺序,审计问责目标可分为三个层级,即:“追究责任”是初级目标,“增强免疫力”是中级目标,“促进有为”是高级目标。不难发现,该目标层级实际上反映审计问责目标具有“治标—治本—发展人”这样一种逻辑关系。

“追究责任”,即追究责任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及领导责任。追究责任人责任,这是高校推行审计问责必须坚持做到的首要前提,也是最基本而现实的,反之审计问责无从谈起,因而是审计问责的初级目标。正如审计不是为了审计而审计一样,审计问责也不是仅仅为了问责而问责。根据审计“免疫系统论”,审计目的是提高单位免疫能力和个人防腐抗腐能力,尤其是通过审计问责确保充分实现,以增强单位和个人的自身“免疫力”,即实现审计问责的中级目标。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目的——监督管理人(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妨遵循一般递进式延伸分析,进而逻辑性地获得更深一步认知:监督管理人是为了提高人,进而促其更有作为,即通过审计问责促使人(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加进取有作为,以最终实现审计问责的高级目标——发展人。

二、凭何问责:制定审计问责依据

“凭何问责”,即审计凭什么可以进行问责,审计问责需要具备或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文认为,审计问责依据应当包括三个层面:立项依据、评判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分别表明和解释审计问责依据具有必然性、应然性和实然性。

立项依据,这是审计问责立项最根本的依据,一般是指审计问责立项中的法律法规,其所居层次最高。就高校审计而言,通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省市地方法规,以及高校自身制定的如《某高校审计问责实施办法》、《某高校经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高校规章制度。一般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具有强制性及严肃性。因此,审计问责的立项依据具有必然性。评判依据,亦称价值依据,即判定责任人有无责任、有何责任及其责任大小的客观标准或价值评判尺度,通常是指有关责任评价标准、责任认定办法等评判标准,它们用来衡量事项(经济活动)应该如何,表明审计问责的评判依据具有应然性。审计问责是基于既定事实,即必须以事实为客观基础,也体现审计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映审计问责的事实依据具有实然性。

综上所述,高校审计问责应当综合三种依据:审计问责的立项法规依据、评判价值依据及行为本身的事实依据。实施审计问责时,不仅要看责任行为主体实际上做了什么,还要看其行为主体实际后果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审计问责中“价值”与“事实”与“法治”的结合,体现从“应然”到“实然”再到“必然”的发展理论。

三、由谁问责:明确审计问责主体

“由谁问责”,旨在解决审计问责主体问题,即在审计中出现问责事由时,谁来依照法规追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从当前高校审计现状来看,并考虑对审计问责机制的影响程度,要明确审计问责主体,可以分审计问责发起主体和审计问责决定主体两个层面进行。其中,前者为问责程序的启动提供线索来源,后者则主导整个问责过程并保证问责机制的顺利运行。

审计问责发起主体,是指当问责事由出现时,有权力有义务向问责决定主体提出问责申请(建议)的组织(机构)或个人。换而言之,审计问责发起主体是为问责程序的正式启动,提供问责线索来源及事实证据。在高校中,审计问责发起主体通常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也可以是最先源于其他职能部门及广大教职员工,在他们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后,再经审计人员取证整理继而发起审计问责。因此,本文广义地认为,审计问责发起主体可以是全校教职工乃至更多的人。

审计问责决定主体,是指在问责发起主体提出问责申请(建议)后,有权力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正式启动问责程序,以及作出最终问责决定的机构及人员(领导)。审计问责决定主体是整个问责程序中的领导者和决策者,也是实施问责程序进行问责的执行者和作出问责决定的终极者。就高校本身而言,审计问责决定主体,通常是高校校级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按规章制度或经授权)。

四、对谁问责:界定审计问责对象

“向谁问责”,就是要解决谁是被追究责任人的问题,即如何界定审计问责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高校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所属机构(二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这意味着高校审计问责应当既针对“单位”又涉及“人”,尤其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直指各二级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然而,“人”是单位违规的根源,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人。若审计问责不解决向“人”问责的问题,则对单位(机构)的问责效果势必深受影响或收效甚微。因此,高校审计问责的对象包括各二级单位(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最终集中体现为“人”。

五、问什么责:完善审计问责内容

要完善审计问责内容,本文认为,可以从两种视角获得更丰富更深刻的认知,即从审计(业务)类型和审计目标两角度进行剖析。众所周知,根据受托责任理论,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是受托责任关系。换而言之,审计是基于问责而诞生。因此,审计问责内容取决于受托责任关系。受托责任关系的自然演变,导致多种审计业务类型的诞生,继而衍生并丰富审计问责内容。目前,高校审计业务类型,从其审计内容来划分,主要存在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工程预结算审计及综合审计等类型。因此,相应地,审计问责内容通常在这些审计类型中得以具体反映和相应体现。

另外,从审计目标角度来看,审计是为了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或解除受托责任。具体来说,审计目标具体体现在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效益性三方面。因此,可以认为,单位(机构)及个人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合法合规及效益性如何等情况,理所当然就成了审计问责的内容。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都还可以进一步具体与细化。如,在真实性方面,可以细化为经济活动本身、费用金额及票据、财务手续等是否真实。合规性通常可以从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遵循相关制度及要求等。效益性评判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及目标责任是否兑现等。基于此,高校审计问责内容归结起来,主要集中于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以及反映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具体方面及其内容。

六、如何问责:规范审计问责程序

事实上,我国对于审计问责,无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还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如何做好高校审计问责,提高审计问责效率效果,就必须规范审计问责程序。具体来说,高校审计问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4个步骤实施。

1.启动阶段

首先,高校审计问责发起主体,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问责决定主体即问责决定的机构及人员(领导)提供问责线索及事实证据,并申请启动问责程序。然后,问责决定主体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及要求,正式启动审计问责程序。

2.调查阶段

在高校审计问责程序正式启动后,即转入审计问责调查阶段。在调查阶段,问责决定主体在听取问责发起主体,对涉案责任人问责事由陈述意见的同时,调阅查实相关涉案材料。另外,还要听取涉案责任人的举证辩解意见,并认真审查其辩解理由是否充分和属实。通过对涉案事项的调查,问责决定主体可以获取充分翔实的案件信息,据以对案件做出理性准确的评判。

3.决定阶段

在审计问责调查结束后,对于符合法定问责情形的,由审计问责决定主体,向学校领导机构(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提交审计问责初步意见并予审议表决。在表决通过后,问责决定主体再做出问责决定并出具问责决定书。

4.申诉阶段

通常而言,高校被审计问责的人,可以依据相关法规享有申诉权力,即当被问责人对做出的问责决定不服时,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复审主体(问责决定机构或问责决定机构的上级)提出申诉,请求复审。复审主体在收到复审请求后,依据不同情形,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即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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