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两个问题_会计法论文

会计法的两个问题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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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律已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在此情况下,尽早建设和完善会计法学,显得相当重要。

一、会计法学的基本内容

会计法和会计法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会计法是指对组织会计活动所形成的会计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令、规章及制度。

会计法学,则是指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会计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探讨、研究和阐述如何正确有效地组织会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独立会计学科。会计法学是经济法学的分支,是会计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学以会计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其研究的基本内容有:①会计法的产生及其发展;②会计法的定义、内容、职能、作用和原则;③会计立法、会计执法和会计司法;④正确组织会计活动及其他有关会计的活动中的法律规定问题,如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管理、成本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注册会计师管理、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为了建立会计法学,还应明确会计法律体系、会计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以及会计学与法学原理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以准确界定会计法学的内涵和外延。

(一)会计法律体系

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法的制定权限的国家机关由宪法确定。也就是说,只有宪法确定的具有法的制定权限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行为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才能成为法律规范,才能称之为“法”。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必须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具有“法”的制定权限的机关制定、颁布的关于会计工作的行为规范,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内容的法律规范,才能称之为“会计法”。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具有法的制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制订颁布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规范,主要有: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家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②国务院及其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会计法律体系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具体来说,就是由现行分门别类又相互联系的会计法律和法规构成的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性质和作用,可划分为三部分:

1.国家性会计法律。国家性会计法律有两个方面:基本会计法和专项会计法。基本会计法是调整国家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所有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1月公布、199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基本会计法,即为会计的最基本立法,具有稳定性、全面性,并对专项会计法具有指导性特征。基本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的基础,是指导会计实践的重要依据和准绳。专项会计法则是调整某一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根据基本会计法的要求制定出来的。

专项会计法是基本会计法的具体化,对基本会计法起重要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既有由国务院依据基本会计法制定的专项会计法,又有由国务院所属会计业务主管部门(即财政部)依据基本会计法和专项会计法制定出来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性会计法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和特点所制定的指导本地区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法规。

3.其他法律中的会计法规。在其他经济法律文献中,有许多涉及会计的法规,它们是有关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在制定某项法律时,涉及到提出会计要求、调整会计关系的问题,都要根据基本会计法和专项会计法的精神,作出相应规定,并按要求执行。所以,这部分会计法规渗透于各种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都有关于会计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与国家性会计法律、地方性会计法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二)会计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会计法与会计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活动所形成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和规范性。会计法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是经济管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是处理会计业务须遵循的规则、办法和程序,体现着会计法的要求,是我国经济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会计法是由宪法确立的具有法的制定权限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行为规范,同时具备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内容的法律规范;而会计制度是一种处理会计业务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不同时具备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内容。这是会计法与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

(三)会计学与法学的关系

为了建立会计法学,就要把会计学与法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来说,会计法学首先必须遵循法学原理,其次必须体现会计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学在法学上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形式、结构和术语方面,在会计学上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内容方面。如,法律结构一般分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部分。假定指的是有关法律的适用条件和情况说明,只有适用这项假定,才能运用有关规则;处理则指明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说明应如何办事;制裁具体说明违法后当事人(含法人和自然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学所研究的就是运用以上法律结构对会计法律的适用性等问题。科学研究有助于妥善解决上述会计法律结构问题,也有助于建立会计法学,完善和发展会计法律体系。

二、会计法学的层次结构

对于会计法学来说,科学地设计其层次结构,是这一学科建设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问题,它有助于建立比较理想的会计法学模式。

会计法学的层次结构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会计法基本理论。主要阐述会计法的产生和发展、会计法的定义和研究对象、会计法的性质和特点、会计法的任务和作用、会计法的原则和体系。还应阐述会计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性质,会计法律关系的构成和保护;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等。

2.会计立法问题。主要阐述会计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有关基本会计法和专项会计法的制定等具体问题等。

3.会计法的执行、仲裁与司法问题。主要阐述会计法的实施执行,会计纠纷的仲裁判决,会计案件的司法公证检查等。

会计法学还应介绍世界各国会计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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