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模式探索_村民自治论文

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模式探索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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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评价体系,其中领导方式扮演着关键角 色。领导方式是否科学直接反映了党执政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执政效果的优劣。就其科 学性而言,领导方式应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必须立足实际,与时代同步,与实践同步。 新时期,如果党仍然采取以往那种全方位、控制式的领导方式,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 并不是党的领导的加强,恰恰反映了党的执政能力的下降。

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基层党组织牢牢地控制村庄的管理权,掌握着村内各项资源 ,享有直接决策、管理、控制的绝对权威,成为农村实际的“执政者”。自1998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自治组织的民选村委会要求依照 《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力,要求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等,即由村委会直接行使村务管理权。如果村委会的要求 得到切实体现,就意味着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职权面临新的调整。为此,在村民自治背 景下,农村党组织应采取何种领导方式,既能始终保持党在农村的执政威信,又不妨碍 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转,就成为广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主要有党支部的一元化领导和党支部、村委会 的二元化领导两种方式。

(一)党支部的一元化领导,即由村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的第14号文件规定,在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中提倡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 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 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14号文件对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由一人担任的行为作 了肯定和提倡。这一做法的积极意义在于:肯定了村党支部成员的产生应建立在民意的 基础上,能有效促使村党支部成员向群众负责,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只对任命他的上级负 责;有助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党对农村工作和村民自治的领导。但是这一 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却很可能对党的领导带来负面影响:一是容易破坏民主选举的公正性 。假如在选举村主任以前,村庄已经产生了村支书,那么,按照规定,村支书必须当选 村主任。这样一来,在村主任的选举中,就无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支书当选村主任的 结果很可能是以牺牲民主的真实性为代价的;二是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人担任,很容易 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从而出现一人大权独揽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十几年来村民自治 所竭力倡导的公平选举原则,很可能又沦落为一人专断。

(二)党支部、村委会的二元化领导。这种领导方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确规定村支 书是农村的一把手。党支部召集党委会和村委会两委联席会议进行决策。需提交村民代 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先在党员大会上通过, 随后由村民会议或受其委托代行职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然后交村委会实施。村委会 要向党支部请示汇报工作。财务开支和公章使用需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签批同意 ,并在村党支部书记的主持下,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实现村 务的管理。从制度上保证了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和支部书记的一把手权威。实际上是 一种支部主导、两委共治、村民参与监督的制度安排。但这样一来,村民自治无法真正 实现。该领导方式最终仅仅是在新的治理机制上保证了上级政府对村级组织工作任务的 安排和领导权,而村民的自治权利很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职能被严重弱化。另一种 形式是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村支书是一把手,但实际上却通过强化村支书的民意基础,达 到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目的。具体做法是:在选举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成员时,先由全 体拥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村内党员投信任票,获得50%以上信任票的党员才有资格被确定 为支部成员的候选人,然后召开村党组织大会,由党员对候选人投选举票。以这种方式 产生的村支书具备了广泛的民意基础,进一步确立了村党组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党组 织的权威地位更加稳固了,再加上党组织本身就拥有比村委会更加丰富的政治资源和社 会资源,很容易导致村委会权力的丧失和村民自治的形式化。

以上两种领导方式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党对农村领导的加强和对农村工作的重视。但这两种领导方式由于将村党支部置于自治体系之外,凌驾于各组织之上,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压制村委会的权力,使村民自治有流于形式化的危险。坚持农民当家作主,让农民通过法律程序管好自己的事情,从而实现农村的繁荣发展、长治久安,这是党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长期坚持的基层政治制度,宪法和法律都为此提供了根本保证。但是,党在农村的这两种领导方式,实际上违背了村民自治有关法律的精神,很容易导致村党支部的专权,失去民众的支持,最终影响党的执政地位。

实际上,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实行村民自治二者是并行不悖的。提高党在农村 的执政能力,就是通过优化党在农村思想、政治、组织等方面的领导,提高农民的整体 素质和自我管理能力,确保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二者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关键是要探 索出恰当的领导方式。

首先,权责明确、有法可依。权责明确是高效执政的前提,有法可依是科学领导的保 障。特别是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更需要制定和遵守相应法规,规范村委会与党委会各 自的权利和职责,防止政出多门、管理混乱或相互推诿、无人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是实行自治的村庄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最终的决策权,村民 委员会要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庄可以设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代 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由此可见,真正拥有自治权的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和村 民委员会,其中,村民会议授权后的村民代表会议是最权威的村庄事务的决策机构和监 督机构;村民委员会是独立行使村务管理权的执行机构。而农村党支部作为领导核心,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是从宏观上帮助和支持村民自治活动,确保村民科学行使民 主权利。农村基层党组织既不是村庄中的决策机构,也不是执行机构,它在实现领导的 同时,必须遵守村民自治原则。只有以法律形式对彼此权责加以确定,才能各司其职, 实现农村领导工作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其次,“抓大放小”、确保重点。党是领导核心,但并不等于领导全部。党的领导既 要有面的拓展和量的增加,更要有质的提高、影响力的增强。在村民代表会议中设立主 席,提倡村党支部书记依法竞选村民代表会议主席之职,使党支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 一载体,实现对村委会的领导和对村委会的监督,督促村委会依法规范管理村务,将党 的领导纳入自治体系之内。农村基层党组织也要遵循“抓大放小”的方针。所谓“抓大 ”是指,使党支部由过去管财管物的行政性、事务性领导转变到谋划全局、掌握方向、 凝聚民心上来。“放小”则是将具体的管理事权还给村委会,还给百姓,提高村民的自 我管理能力。党支部则通过发挥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中的党员作用驾驭其运作,从而 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表面上是削弱了党领导,实际上是通过加强控制力,进一步提 高了党的执政权威。

再次,民主监督、科学管理。民主与科学是优化党的领导的重要法宝。作为受封建思 想和专制传统影响最深的广大农村,更应该加强民主化、科学化建设。要解放思想,积 极推进党在农村领导体制的改革。实行党员民主议事制度,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 ,防止个人专断;坚持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增加党领导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完 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制度,推动新老交替,防止农村事实上存在的任职终身制;建立群 众民主评议制度,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党组织成员的优胜劣汰;加强党支部与村委 会的协调与沟通,防止职权交叉重叠;积极吸取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领导手段,提高工 作效率,赋予党的领导以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内涵。

最后,提高素质、优化形象。良好的素质和形象是党赢得群众支持的前提。从某种意 义上说,党组织及其党员的素质、形象是最好的领导教育方式。它可以以自身的模范形 象对周围群众起到巨大的影响、带动和辐射作用,通过潜移默化的榜样力量增强领导的 吸引力和向心力,使群众由被动服从转为自觉拥护。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出身于农 民,农民复杂的思想状况和参差不齐的素质水平增加了组织管理的难度,加上繁重的农 业生产,很容易使农村党员干部忽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因此,农村基层组织必须加强内 部管理,严把党员素质关,及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整 体素质;坚决惩处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树立积极 向上、生机勃勃的先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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