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交换行为的类型及其制约因素_社会互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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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学术渊源上我们既能在弗雷泽、马林诺夫斯基、莫斯等人类学家的文化理论中,也可以在齐美尔、迪尔凯姆、韦伯等社会学家的思想里找到现代交换理论的某些内容,但只有到了霍曼斯、布劳这里我们才真正看到对社会交换行为的系统化理论概括。尽管霍曼斯和布劳在阐述交换理论时存在着种种差异,但他们所创立的社会交换观点都以他们共同的基本命题为基础,即:从心理学和经济学衍生出来的一组描述个体行为和行为动机的普通心理学命题,以及由人类学的互惠性原则派生出的相互性命题。[1][2]现代交换理论的出现无疑给人们认识理解社会行为提供了方便,然而,它也同时限制了人们的认识,因为任何理论不可能眼光普照,触及一切理应触及的地域,将其讨论的问题发掘得了无剩义,这样,一种系统化的理论模式便是划定了人们的认识范围。所以,自60年代现代交换理论产生之后的30多年间,不少社会学家接二连三地对它作出批评,甚至全盘否定。交换理论决非一无是处,只是我们有必要对它所讨论的主题进行更深入的追究,对它未涉及的问题进行仔细审慎的探讨。

什么是社会交换?“仿效霍曼斯,社会交换的进程可以被设想为‘一种至少是在两个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有形的或无形的,是多少有报酬的或有代价的’。社会交换这个概念一旦使我们对它敏感起来,我们就到处都能看到它,不仅在市场关系中而且在友谊中,甚至(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在爱情中,以及在这些以亲密性形式出现的极端之间的多种社会关系中。”[2](P104)通观交换理论, 可以确立以下的假设:

1.一切社会行为都能依照“报酬”这一标准解释,这种报酬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服务,只要它是为了满足某个人的需要或目的。

2.任何人总是力图最大限度地获得报酬,最小限度地遭受损失或惩罚。

3.社会互动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有些人控制着有价值的东西或必需品,并因此能够给他人以报酬,一个人为了使他人给自己报酬,往往不得不给他人提供报酬。

4.应当视社会互动为一种相互报酬活动的交换,在此交换中,一种有价值的东西(无论是物品还是服务)能获取的收益视它能带来多少优惠回报而定。

这些即是现代交换理论考察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原则,它们的基础显然是经济学的而非社会学的,这种理论实际上是“经济交换理论”。因此,批评家们便集中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批评:首先,社会行为不能完全用“代价—报酬”的标准解释,因为不少社会行为呈示出的是非报酬性,这些行为的产生并不是以对报酬的欲求为驱动力,其动因往往是非经济性的[3];其次, 经济交换理论家们过多地强调了行动者对得失的计算和行动者计算的能力[4];再次, 经济交换理论家们往往以甚为机械的方式或想当然地看待“报酬”,他们几乎或完全未能注意到行动者自身如何解释和评价行动尤其是交换行动的。此外,任何一位行动者总是会对他人提供的一切赋予一定的价值,经济交换理论对此未作任何分析。[5](PP141—163)

批评家的上述批评算得上中肯贴切。因为如果依照经济交换理论的模式去分析一切社会行为,以“报酬”和“报酬交换”的标准看待一切社会关系,常常是不得要领,其中甚为突出的是不等价交换的问题。不过,批评家未能成为建设者。他们精细地指出了经济交换理论的阙失面,却没有设法弥补这些不足,更未对经济交换理论忘却了的社会交换行为的类型划分问题、制约社会交换行为的因素问题进行研究。事实上这两个问题在讨论社会行为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这里作一简单的探讨。

划分交换行为类型的目的在于避免经济交换理论的以偏概全。这首先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交换行为类型的涵义;第二,划分的标准。

社会交换行为可以视作行动者在对客观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适应基础上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社会活动的千变万化,生活方式的千差万别,客观环境的形形色色反映在社会交换行为方面是它的多样性。既然社会交换行为存在着差异性,那么,它的类型可以这样界定:由一些或一组特征而组成的社会交换行为结构。这里既未展示全部特征,也未陈列所有的行为要素,仅以主要特征为结构的内容。交换行为类型作为一种结构,包括三个层次:(1)行为基础, 由行为内驱力、行为目的和预期效果组成。行为基础既驱使行动者从事交换行为,又决定着行动者的行为方向,属于结构的深层方面。(2)行为选择, 行动者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自然及个性因素的影响,往往要调整、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判断、选择互动的对象,以便与行为基础一致。这属于结构的中层方面。(3)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作为结构的表层方面所呈示出的除经济交换理论充分强调的“代价—报酬”外,重要的还在于对行动者的目的和预期效果的检验,交换行为类型的特征都在以上三个层次展现。

然而,这三个层次显然不能用来划分交换行为类型,它们只可成为分析的框架,不能当作判别的标准。真正的标准应当在社会学范围内确立。

交换行为属于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互动中每一行动者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地位,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观察交换行为时所看到的事实上是行动者的角色表现,尽管角色表现和角色期待(即实际表现和人们所期望的理应如此的行为)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这样,能够体现交换行为之本质的是角色关系,它也就成为我们区分社会交换行为的标准。作为划分标准的角色关系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方面,行动者并非仅有一个地位,一生中只扮演一种社会角色,他可以有种种地位,扮演多重社会角色,但是,他与另一行动者发生互动时则是以特定的地位、特定的角色出现的,行动者在一次交换活动中只能有一种角色表现,换言之,任何交换行为只有一种角色关系贯穿其中,不可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角色关系,这是交换行为中角色关系的单一性,正是这种单一性才使得交换行为呈示多样性。另一方面,出现在交换行为中的角色关系是行动者双方认同的,交换行为中,行动者双方都认为对方和自己一样认识到某种确定的角色关系,并且认为,对方之所以参与互动,原因在于他也有自己的内驱力、利益追求和目的。这两个特点表明,一定的角色关系与一定的交换行为类型相适应,一定的角色关系是行动者主体的一部分,不同的角色关系在结构上呈示出不同的行为特征,因而可以确定角色关系为划分交换行为类型的标准。

角色关系多种多样,依照其性质可归纳为这样四类:亲密性、疏冷性、互利性、对抗性。与此相对应,交换行为有四种类型:利他型,行动者双方皆以满足对方的利益为目的;利己型,行动者双方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考虑对方的利益;合作型,行动者双方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对方的利益,并且认为自己利益的实现应以对方利益的实现为条件;冲突型,行动者双方皆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实现己方利益的前提,视彻底危害对方为目的。无论何种类型都以一定性质的角色关系为基础,行动者认为对方所持的态度和自己所持的态度完全相同。下面分别讨论。

(一)利他型

相互亲密的角色关系是利他型的基础。我们可以看到母子、近亲、密友等角色关系贯穿其中的交换行为。这类行为中的行动者对行为的估价和决断受到一种普遍而又抽象的“慷慨大度”原则的支配,或者说由奉献精神所确立。行动者不去估价或计算特定场合下所交换的物品和服务的价值。他们的交换内容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上述原则和精神的交换。行动者A和行动者B之间都以相同方式考虑对方,简言之,A对B的慷慨大度和B对A的慷慨大度一致,是对等的、平衡的。行动者的决断由慷慨大度原则支配,这一原则事实上是社会对行动者的行为期待,因此,一定的交换行为类型体现出行动者双方的角色关系,而行动者在互动前和互动过程中乃至互动后都非常注重其角色义务,并尽力维持现存的角色关系。

利他型中,行动者回报的物品和服务既无时间、空间原则,也没有数量和质量的限制。 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在这样几种力量的驱使下:(1)由于爱他人(如母爱、友爱、恋爱、情爱等等),或对他人负有责任,行动者往往使自己与他人同一起来,他人的喜怒哀乐成为自己的喜怒哀乐,休戚相关,荣辱与共。(2 )行动者展示出奉献精神或对另一行动者慷慨大度,目的在于获得或保持一定意义上的自我价值,当社会对行动者的行为给予较高评价时更为如此。在行动者心目中,投身这类互动是想通过对他人的关心和奉献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或得到展示自我奉行的准则的机会。(3)行动者为了巩固并加强现存的角色关系。任何一种角色关系都必须通过社会互动才能实现。社会交换行为是巩固一定的角色关系的途径。亲密友好的角色关系是行动者双方着意保持并扩展的,通过物品和服务的交换可以加深过去业已存在的关系,同时又给未来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虽然利他型交换行为不存在对物品和服务价值的估价和计算,回报也不存在时空原则,但交换项的多样化,交换频率的增高无疑增强了角色关系,因为一切观念和精神不是自动体现而是通过物质化了的物品和服务来体现的。交换的种类、数量、质量,交换行为发生的频率与行动者所要体现的观念和原则之间是正比关系,这与霍曼斯强调的“从交换中获得的利润随着交换次数的增多而逐渐减少”[6](P70)有很大的差别。

与经济交换理论相比,我们这里的利他型交换行为完全排除了行动者估算投入交换活动的物品和服务的能力。在这类交换行为中,行动者A给行动者B以X[,a],行动者B给行动者A以X[,b],X[,a]与X[,b]之间未必等值。若依照经济交换理论,X[,a]与X[,b]不相等,人们便无法分析此类交换,甚至可以说它们根本不能发生。事实上,此种交换并非罕见,亦非无法分析。我们已经确立,利他型以亲密的角色关系为基础,行动者参与互动的内驱力不是“代价—报酬”所体现的经济利益,每一行动者的目的不在物质方面,而在表达行动者的观念和原则方面。或是通过交换来实现这种观念和原则,或是在交换中增强并扩展这些观念和原则。从系统的角度看,利他型交换行为是以正反馈方式来加强角色关系的互动,是一种有秩序的社会交换。

不强调对物品和服务之价值的估算是利他型交换行为非同于经济交换理论所指的“交换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可忽视,此类交换行为仍有相当广泛的物品和服务为其交换内容。行动者不以“赢利”、“亏损”、“公平”、“失衡”等经济标准审视这些内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存在,也不是忽视它们的多样性,而在于强调物品和服务的工具色彩及它们的不可比较性。所谓不可比较性,一方面由于不采纳经济标准和经济规范,交换内容之间无法比较;另一方面,由于交换不遵守时间和空间规则,有许多交换项属于未知的(未来回报的物品、服务和有价值的东西不可提前估价),无法与现时的交换项比较。

相对于其他类型,利他型交换行为有三个明显特征。

第一,持久恒常的角色关系。行动者双方既有持久性的空间接触,又有不易变化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他们的角色关系趋于稳定。正是这种恒常不变的角色关系才保证了此类交换的顺利进行,因为交换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回报不是即时的),关系不持久,便无法进行这类交换,比如母子之间的即为突出的例子。角色关系的持久稳固还表现在行动者A给行动者B提供各种各样帮助后,有朝一日会需要B给A提供帮助,尽管各自给对方帮助时只考虑到这只是一种善行而已。

第二,多样化的交换背景。由于行动者之间的社会接近非常稳固,角色关系又是不易变化的,而每个人的社会文化背景(尤其是亚文化背景)又存在着种种差异,因此,利他型交换行为有大量不同的交换背景。比如,一个行动者可以与关系密切的同事、邻居、朋友、亲戚以及自己加入其中的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成员进行交换,他们每一类人都有不同的背景,因而决定着交换内容的流量及行为结果随着背景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同时,这也限制着交换项的范围。

第三,独特的价值评断标准。利他型交换行为的多重背景,以及这类交换行为不顾及对物品和服务的估价,使得人们很难系统地准确地计算“得”与“失”。行动者双方对利益(非经济的)没有共同的准则,因而在价值方面不可比,即不能用诸如货币等一维性的度量来衡定。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可以用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是否充分体现这一非定量化的准则来评判行动者双方以及整个交换行为。

以上三个特征是利他型交换行为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重要标志,我们在经济交换理论中看不到这种反映。

(二)利己型

利己型交换行为中的每一行动者都纯粹只从他个人的角度来估价并作出抉择,丝毫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行动者之间的角色关系可以是恒常不变的,也可能是短暂的不稳固的,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不具有亲密性,即角色关系非常冷疏。

行动者双方既认识到他们之间角色关系的非亲密程度,又有通过交换活动获取个人利益的欲望,其互动之所以能够进行的基础是双方对这种关系特征的共识,每一方都认为对方不会关心自己,只有自己对自己负责。在对立或部分对立的背景下尤为如此。

利己型交换行为的例子是大量的。一般说来,只要社会交换活动中行动者双方带有异质的竞争或攫取的愿望即属此类。如果行动者双方属于相互敌视的群体也会导致这类行为的发生。由于行动者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愿望为目的,故交换行为中欺骗成为不可避免的常见现象。比如商务活动中以不标准的度量衡充作标准的交换尺度;随意夸大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履行诺言;不信守合同;不践行契约上的义务;不偿还借贷;甚至公开偷盗。

相互间的欺骗一方面助长了行动者之间的不信任感,同时也阻止了双方消却疑虑的可能性。无论哪一行动者在利己型交换中都不可能表达出相互合作的倾向,假使他有这种倾向,另一行动者定以怀疑的态度追寻他背后隐匿的真正企图,更何况他并没有。由于在利己型交换中贯穿着欺骗,由于行动者皆欲获取最高限度的利益而全然不顾他人,因此,存在着这样的趋势:争执不断发生,决裂随时可能出现,继而向另一类型——冲突型转化。

利己型交换行为中最值得注意的特征是行动者不关心该行为的长期影响,换言之,行动者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即时的物品和服务,在他们的心目中,重要的是交换的对象,而非通过物品和服务体现出的那种人的精神、观念、原则。所以,这类行为具有“非人格性”。行动者在这里尤其强调即时的回报,这种行为又是一种典型的短期行为。

(三)合作型

合作型交换行为中的行动者不仅要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还必须顾及对方的利益,并且视满足对方的要求为实现己方目的之前提。行动者之间的角色关系属互利性,也是一种稳固而不易变化的关系。但与利他型又有很大差异。利他型交换中行动者之间的角色关系大都具有生物基础,有的以生物和社会的复合体为基础,而合作型交换这里的角色关系则与生物基础毫不相干,完全是一种社会性关系。比如:母子关系离不开生物基础,亲属关系既有生物基础又有社会基础,它们所确定的交换行为属利他型,而企业的经营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纯属社会性的,当然列入合作型。

合作型交换行为中,行动者在作出选择时须将双方的价值纳入各自的收益范围,即在几乎一致的价值基础上,然后确立双方都适合的、都得益的并符合公正原则的“代价—报酬”结果。比如,A在交换中给B以X[,a],并且期望从B处得到X[,b],在这里,“交换组(X[,a]X[,b] )”既满足了社会上的公正规范,又符合文化上界定的均衡。此外,X[,a]和X[,b]又是可以相互比较的或者是非常类似的物品和服务。A认为,他得到有的X[,b]和他送出的X[,a]价值相等,另一方面,B也有共识。行动者进入交换,一般都表达出意欲获取某种特殊的物品和服务的目的,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利己的动力,但他又不能仅考虑自我,还必须考虑他人,既要使自己得益,又要有惠于他人。

合作型交换得以顺利进行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条件。第一,社会控制的有效性。由于行动者双方在交换过程中必须遵守“公正”、“正义”的原则,社会控制的强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上述原则是否得到真正贯彻。比如,法律和社会规范可以规定商业活动和贸易活动的规则,界定并强使执行“公平价格”,对商品的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强调遵守诺言、信守合同等等。强有力而又有效的社会控制下,交换行为的从事者就有可能倾向于开展这种合作性的行动,这样,合作型交换行为又是一种高度建制化并且有秩序的交换行为。第二,行动者力望保持交换关系长久不变的愿望。与利己型不同,合作型中的行动者都有长远利益的打算,他们虽然交换的基础不够广阔,交换内容也较有限,但都具有或期待着一种长久不变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在现时或将来对行动者双方既有益又很有价值,他们似乎感受到一种强大的驱动力驱使他们建立“公正的交换关系”,甚至认为社会上许多人都有这种“良好的愿望”。因此,这种合作型交换行为又可视作为合乎理性的交换行为。

合作型的特征在于:与利己型相比,它充分显示出行动者之间的诚信态度,这也促使行动者既制订了补偿的原则,又将交换行为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完成;与利他型相比,它所展示的“公正”、“正义”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要求,换言之,此类交换行为是在实践社会规范,理解“公正”的涵义,而不是像利他型那样在显示个人的价值、观念和精神。

(四)冲突型

利己型交换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会转变成冲突型。当然,冲突型并非完全从利己型而来,有的交换行为是在两个完全对立的行动者之间发生的,但在此之前行为者双方未发生任何互动。不管怎样,冲突型交换行为体现了行动者双方的敌视、对抗关系,他们无不认识到这种敌视,并且意识到相互间的敌视、伤害不仅会加深敌对,而且将会导致危害性极大的社会冲突。

冲突型交换行为的基础仍旧是行动者对利益的追求,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是,这里的行动者以彻底危害对方的利益为实现己方目的前提。出现这种刺激因素的条件是社会的不稳定性和一定内容的社会化。动荡不安或甚为愚昧的社会作为交换行为的背景往往给行动者以生命愈来愈被逼窄的感觉,反映在他们的行为选择上是他们的无所不为和尽一切机会获取最大的利益,这和霍曼斯提出的“攻击—赞同”命题比较一致[6]( PP37—40)。社会化的内容无疑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若是社会化过程中,个体视互动对象为敌人,并认清了“敌人”的邪恶特征,他在行为选择时定会以这种特征去揣度另一行动者,从而发展着他们之间的敌视态度和行为期待,导致代价昂贵、威胁严重的冲突发生。

冲突型交换行为的后果在于:第一,它妨碍了一定的信息的传递和交流。由于行动者皆以关于彼此相互敌视的知识为基础,倾向于以敌对冲突衡量一切,并且以极端危险的冲突预示互动的结果,他们不愿也不可能认识到存在着合作性互动的可能性,怀疑甚至无视任何来自对方的和平的建议,不管这种建议是否建立在良好的信赖的基础之上。这样,在冲突型交换行为中,任何忠诚和信赖的信息丝毫得不到传递,更无从交流这类信息。于是,随着社会的不稳定性加强,敌对关系有增无已,更无法消除,行动者日趋拒绝相互间的合作而热衷于冲突行为,无论哪一方,他鼓励着冲突排斥了合作,进而增强了相互间业已存在的对立关系,在客观上是使这种敌视关系长久化。第二,由于行动者相互欺骗,相互不信任(前已述及),那么,相互猜疑,并且期待着互动的否定性结果(即反向结果)就成为他们之间角色关系的本质性特征,属于对抗型。这种交换行为中的行动者的行为选择不是基于社会规范,而是建立在自己的信念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他们以怀疑一切的眼光看待一切真诚的愿望,每一方都歪曲或夸大对方的目的和意图,期待着互动的反向结果到来。因此,敌对的信息被扩大,敌对的行为被增强,或将二者的解释范围扩大,当行动者依照这样的认识而行动,冲突便步步升级,呈示出“螺旋式”上升的趋势。这两个结果皆由行动者自身的内在因素所决定,因而可以说冲突型交换行为的特征是:它是一种内在化因素对行为影响甚重的交换行为。鉴于上述分析,冲突型交换行为中的双方均无力自我摆脱现存的交换关系,因为任何一方的敌对只会引起另一方的针锋相对,形成“恶性循环”。这类交换行为的破裂或终止,只有通过外部条件的改变才会出现。如社会控制力的增强,充分抑制了冲突性行为;或者第三行动者的介入,使原来的关系中断,原有的组合解体。

一种基本区别已经在上述讨论中确立,我们还应当再作简单的概括。四种类型中,有的行动者,能够通过自我限制机制影响交换行为,有的则完全由社会所制约,前者可视作非建制化的交换行为(利己型、冲突型),后者属于建制化的交换行为(利他型、合作型)。应当从概念上将它们区别开。利他型和合作型中的行动者双方的角色关系属非紧张型,利己型和冲突型内的行动者双方的角色关系则为紧张型。非紧张型的行动者皆表现出对另一行动者的正向(肯定性)的关注,当然不排除合作型中存在着一种强有力的自我利益的成分,比如交换总是以获取某种物品和服务开始。紧张型的行动者无不呈示出欺骗的特征,对另一行动者以反向(否定性)的关注,毫无疑问,也不可否认利己型的主要目的在于短期内个人利益的最大增值,冲突型则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目的。

交换行为的类型划分是将交换行为看成一个整体。从社会系统的角度看,这种整体虽自成系统,但又属于更大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必须讨论制约交换行为的主要因素,才能得出较为全面的认识。况且,作为“系统的行为也不会仅仅在一个层次、一个部分或一个整体上就被决定”[7](P7)。

社会交换行为是一定的社会场景下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行动者选择何种类型,交换的内容是什么,交换中是否遵守时空原则等一系列问题并非某一单方面因素即可确立。作为局部之整体的交换行为,角色关系是其内在的规定性,作为社会系统整体之局部的交换行为,它又受到来自社会、自然环境以及行动者自身等方面的外在因素的约束,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种。

(一)行动者个性

行动者主体(相对于另一行动者和行为过程)是交换行为的承担者,行动者的个性位于行动者主体的核心位置,它直接影响个体对行为类型的选择。因为个性乃是“个体身上一种多少有些持久性的力量组织,它与混杂在一起的、一以贯之的并能部分说明个体行为表现的态度、价值观和认知形式有关”[8](P10)。甚至可以更为直接地说,“个性不顾环境背景以某些特定方式进行行为的趋向”[9](P50)。如前所述,社会中的个人具有多重地位和角色,但作为行动者出现在交换活动中则是特定的地位和角色的个体,一系列实验结果显示出个性与交换行为类型的关系:多意彻曾发现,在通过加利福尼亚F标准度量的受试者中, 那些具有较高“独裁主义”分值的,选择合作性行为的可能性远远小于分值低的,这就是说,具有较大的侵犯性个性的个体导致冲突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于较少侵犯性的行动者[10]。又有心理学家发现,那些具有“国际主义”精神,或性情甚为“柔顺”的行动者也倾向于采取合作性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利他型、合作型交换行为与顺应型个性相关,利己型、冲突型交换行为与独立型个性相对应。当然,个性因素并非决定一切,更何况个性的形成是社会化的结果。

既然个体个性的形成与社会化息息相关(心理学研究已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每一文化便产生一种基本的或者说是深层的个性结构,即共同的个性,这就是国民性,一种跨文化研究能够表明国民性影响着个体的行为。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玛格丽特·米德所进行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讨论的基础(注:R·本尼迪克特和M·米德的研究分别见:《文化模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 Sex and Temperament in Three Primitive Societies.New York:Morrow,1963.)。

不可否认,每一社会都有极多样的个性,社会人口越多,社会结构越复杂,社会层次越多,个性差异便越大,因而单单以国民性、民族性的差别来区别现代社会交换行为类型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不过,本尼迪克特、米德的研究对象虽然是简单社会结构,但它至少说明了个性与交换行为选择不是无甚联系。现代社会个性的千差万别,恰恰反映在交换行为的多样性方面。

(二)社会强制力

我们这里的“社会交换”强调了行为赖以发生的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相对于行为自身,社会强制力只能算作外在因素,这种行为因素主要指一定社会的法律和文化规范。它们决定了行动者接近资源的程度,提供并限制了行为发生的机会,划定了行动者选择的范围。从社会控制角度看,社会强制力贯穿于硬控制和软控制之中。

大部分交换行为得以进行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一定量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满足交换的内容——服务和物品;一定程度的技能和知识满足交换活动实际操作的需要。行动者的物质和人力不仅包括他现时所具备的,还包括他可能接近的机会。行动者的技能和知识则包含了对互动的条件、结果的认识以及实际进行的程序设计。社会强制力之所以发生作用,原因在于,首先,它通过自身的力量规定了行动者的社会地位。这一方面决定着行动者之间的角色关系,及其可能出现的交换行为类型,另一方面又限制了行动者接近资源的机会,并且决定行动者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多寡优劣。任何一方面的限制或变化都直接关系到交换行为以何种类型出现。其次,它可以对行动者双方施加压力,施加影响,从而使行动者作出与社会要求相符合的选择(有时这种选择虽符合社会要求,但却与个性乃至民族特性相违背)。社会强制力一般是以观念原则界定行动者之间的交换行为,比如通过价值观、宗教观、政治观在行动者A和B之间确立一条边界:只许合作或只能冲突。再次,它以其在社会结构中的独特地位,充当了限制交换行为类型的控制阀。如前所述,不同的交换行为类型以不同的社会条件为背景,背景的变化常常会导致类型的变更。当社会强制力较弱时,利己型和冲突型出现得多,因为行为规范和法律对拒不践约、欺骗、以假乱真等毫无抑制能力,任其泛滥,事实上助长了利己型和冲突型交换行为的出现。而当社会控制非常强有力时,人们的“公正”、“正义”、“善”、“美”等观念都可以比较有秩序地通过交换行为体现,利他型和合作型即会占主要地位。

(三)自然环境

客观的自然环境是人类一切活动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自然环境既包括非人化自然,更包含第二自然,即人化自然,而且第二自然的意义远远重要于第一自然,因为随着人类活动展开、深化,与交换行为相联系的纯粹非人化的自然已不多见。

在第一自然方面,与交换行为类型相关的有自然资源、气候、地理环境。由于社会交换行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物品和服务及有价值的东西,而自然环境所提供的并不一致。于是,便出现这样的情况,资源丰富、地形平坦、气候宜人的地理条件下,利他型和合作型会相对多些。如果资源匮乏、气候恶劣,利己型和冲突型的出现率相对高一些。尽管冲突理论倡导者将人类社会的冲突行为归咎于资源原因有失偏颇,但否认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对利益的追逐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难免会导致冲突,也不能令人信服。我们应当承认,资源丰富的地域能够提供较多的体现利他主义精神和合作精神的机会。

在第二自然方面,与交换行为相关除了人类创造的物质技术手段外,还有人工造物和自我改造了的人的某些因素。人工自然是人们按照自己的价值标准,有目的创造的对象化世界,反过来这种对象化世界又影响、制约人们的行为。比如,交通状况的优劣关系到交换的内容、流量,甚至关系到交换行为的发生。因为一切交换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才能顺利进行。当社会未提供这种技术时,尽管此类交换行为的可能性存在,却无法实现。利己型、合作型交换行为要求回报必须遵守时间空间原则,交通工具是其技术保障,假使交通不能满足双方的物品或服务即时到达的需要,这类交换活动则无法进行。再如,人们通过教育、训练使自身的健康、技能得到提高,从而使交换行为的范围扩大,并且深化了行为自身。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人类社会行为都有表层和深层方面,人们应当尽力探寻深层方面,以便使表层方面得出的结论充实可靠。交换行为更多的是表达人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交换理论”却忽视了这一点。显然,我们的讨论仍不充分,但是所述及的两个主要问题都是在发掘交换行为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如果说科学研究的真正意义之一就是不断探寻事物存在和发展的种种条件的话,那么这是本文最高的愿望,同时也是评判它的起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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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交换行为的类型及其制约因素_社会互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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