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价值表达理论_资本论论文

论马克思的价值表达理论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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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与实践上面临很多新问题。因此,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价值表现学说,对于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认为价值表现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现。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时认为,商品具有二重属性,其一是其自然属性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其二是其社会属性,即商品的价值。这就严格地将人与物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区分开来,并把商品的价值表现同人的社会关系紧密地联系起来了。他认为,人们在交换商品的过程中,实际是交换商品中含有的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这种共同的东西,只能是物化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即商品的价值。“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资本论》第1卷第50至51页) 。

从价值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生产关系,表现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有几层含义。其一,劳动者通过商品交换,交换的价值实际上交换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耗费的劳动量。这种劳动量是被社会承认的,能够在社会中实现的量,因而体现出社会关系。“只是在一定社会内生产物品所必要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决定该物品的价值量”(《资本论》第1卷第16页)。其二, 价值量在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中是用劳动量来计算的。作为商品,“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创造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资本论》第1卷第16页)。其三, 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二重性。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统一,是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及产品分属不同的劳动者的条件中实现的。“一般说来,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劳动”(《资本论》第1卷第52页)。 显然马克思清楚地勾画了这样一条线索: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通过有用劳动创造产品,“而使用对象转化为价值,正象语言一样,是社会的产物”(《资本论》第1卷第54页)。所以,商品的价值表现, 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表现。

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所表现出的社会关系是被物的外壳所掩盖着的。西方许多经济学家,都研究过商品的价值表现问题,但都不明白价值表现往往被物的外壳所掩盖。例如李嘉图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学说,但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把价值看作永恒不变,自然不了解价值是以物的形式所掩盖的社会关系的表现。“价值量表现着一种生产关系,表现着某种商品和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劳动份额之间的内在联系”(《资本论》第1卷第82页)。但是这种“生产关系”或“内在联系”, 是通过人类劳动的等同性,通过劳动产品的价值量,最终通过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将人们紧紧地联系起来。但是当劳动产品变成了商品就成了“既是可感觉的又是不可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虚幻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52页)。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形成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等。因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商品能否交换出去,成为商品生产者命运攸关的大事。特别是发展到商品关系普遍社会化的今天,如在西方社会,货币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转化为资本,成为一种可以自行增殖的东西。这样,商品世界的社会行为同商品、货币的自然属性结合起来,自然会将商品、货币的价值表现这种主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商品货币这些“物”表现出来,从而被“物”掩盖起来。

马克思认为价值的表现是一个历史范畴。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的形式发展。作为商品的价值表现,无论从包含价值的商品的历史发展来看,还是商品价值的表现所依托的价值形式来看,或是商品的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发展来看,均是如此。因为在商品经济产生以前的社会经济时期,如原始社会,无所谓商品的价值表现。“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但是在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只是一定的时代,也就是生产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这些物固有的性质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普遍转化为商品”(《资本论》第1卷第39页)。 从马克思经济学说的思想逻辑而言,商品的价值表现从无到有,经过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也必然走向消亡。马克思设想过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其中,人们在生产上和分配上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都是十分简单的、明了的。没有商品,没有商品拜物教,也没有商品的价值表现,这就是马克思认为的价值表现的历史归宿。当然,这个历史归宿必须具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有较雄厚的社会物质基础等条件。

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价值形式。尽管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表现是社会关系的表现,但这种表现是要以一定形式来体现的。在商品与商品的交换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不断发展着的。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这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商品的价值以不同的价值形式表现着自己,成为不同特点的价值表现形式。“商品价值采取的简单形式也就是劳动产品表现为商品的最初形式”,但是,“简单价值形式是不充分的”,“然而,简单价值形式会自行过渡到更完全的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39、40页)。 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价值形式就要以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加以表现。但是,“总和的或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只是由简单的相对表现的总和,或第一种形式的等式的总和构成”。当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发展到一般等价形式时,“一般等价物没有任何与其他商品共同的相对形式,它的价值相对地表现在其他一切商品无限的系列上”(《资本论》第1卷,第47 页)。最终,商品的价值表现形式由货币形式反映出来,成为价值表现形式的最高级阶段。

马克思认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不可否认,当扩大的价值形式发展到一般价值形式,的确在历史上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这时,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往往是不固定的。最后,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贵金属(金或银)终于取得了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地位。但是“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且由于货币的职能,特别是价值尺度的职能,“它用来使商品的价值变为价格”,“并且作为固定的金属重量,它是价格标准”(《资本论)第1卷第69、77 页)。同时,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价值、货币价值以及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是有紧密联系的。因为价值不变的商品,货币价值的提高会引起商品价格的相应降低,货币价值的降低会引起商品价格的相应提高。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的价值比货币价值增加得慢些或者增加得快些,那么,这些商品的价格提高或降低的程度就由这些商品的价值变动和货币的价值变动之间的差额来决定。这样,商品的价值就通过货币很好地得到了表现。

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的表现,可以通过量的关系来反映。按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因此商品的价值在量的表现上就体现为商品中劳动的量。但是这个劳动量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关系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按这个道理,就有几种情况产生。其一是生产同一商品的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必须要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表现出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在量上的一致;其二是生产不同商品的商品生产者,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必须要折合为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同商品的价值量的表现要通过交换,用交换价值表现出来,“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资本论》第1卷第49页)。从而使不同的价值的量达到统一。 其三是价值在量的表现方面是简单劳动的量的表现,如是复杂劳动的量,必须要换算成简单劳动量的倍数。这样,也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能够达到统一计算。但是,复杂劳动量换算成简单劳动的量,并不是由商品生产者们自觉地来加以进行的,而“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资本论》第1卷, 第49页)。其四,由于社会的进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使商品的价值所表现的量发生变化。

马克思认为人类劳动只有凝结在物里,才能使价值得到表现。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65页)。显然,马克思把劳动分为了两种形态, 其一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劳动,是指劳动者正在进行操作时所表现的劳动,即在劳动过程中正在进行的劳动,也可理解为劳动过程本身。其二是物化劳动,即凝结在物里的劳动。实际上,马克思还分析过另一种形态的劳动,即潜在的劳动,即还没有显现出来的劳动,它只是作为劳动者具有的劳动能力的储存在劳动者的机体内。“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是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资本论》第1卷,第160页)。而这三种劳动,在创造价值的全过程中,只有物化劳动才便于计算价值的量,也即才能使价值的表现得以明确的反映。因为潜在劳动形态,无法说明价值能否形成、何时形成、形成多少等。而流动状态的劳动,也同样无法说明商品的价值何时形成。形成多少,尽管它能显示价值已能形成,且已在形成的过程中。当然,这两种状态的劳动,也都无法使价值得以表现。而只有物化了的劳动,因为它已凝结在了商品之中,因而它对价值能否形成、何时形成、形成多少已由价值的量确定无误地显示了,因此这种劳动状态,才能使价值得以表现。这样,商品的价值在量上的表现,从劳动角度来说,就可以用劳动的天然尺度即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量。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只能在生产中才能表现和生产出来,而在资本主义的流通、分配及消费环节则被掩盖起来了。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从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通化”(《资本论》第1卷第193页)。由于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即其价值量可以表现为一定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因而,“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改变而改变”(《资本论》第1 卷第195页)。作为劳动力的价值,它是在流通领域实现的, 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才是生产商品和剩余价值的过程。因此,剩余价值的表现也才可能出现在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则以货币与劳动力价值等价交换的形式,既不能产生剩余价值,也无从表现剩余价值,掩盖着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投入流通的价值总额不能在流通中增加,因此,流通之外必然会发生某种情况使剩余价值能够形成”(《资本论》第1卷第149页)。从而,才能得以表现。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应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表现,但却也能够被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劳动的价值这是一个虚幻的用语,因为资本和劳动的交换,是一方付出了货币,而另一方付出是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买卖双方似乎是平等的,所能感觉到的只是两者买卖的商品不同而已。这样,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必然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即表现为劳动的报酬。与“劳动的价值”这种“虚幻的用语”相似,马克思还揭示了“土地的价值”这类虚幻的用语的实质,认为不是真实地反映经济关系。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物,没有价值。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仍是可以买卖的,有了价格这种货币表现形式,因而产生了“土地的价值”这种虚幻的用语。

马克思揭示了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的变化规律。马克思指出:“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提高时,或者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降低时,才会普遍提高。反之,商品的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降低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格提高时,才会普遍降低。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货币价值提高,商品价值必定相应降低,货币价值降低,商品价格必定相应提高。这只适用于价值不变的商品”(《资本论》第1卷第117页)。这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的变动,不一定会引起其货币表现的变动;而货币表现的变动,也不一定反映商品价值的变动;商品价值的变动和价格的变动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也不能笼而统之地认为商品价值变动和货币价值的变动,就必然会引起其货币表现或价格的变动;更不能简单的用价格变动来说明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变动,而应按马克思揭示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变动规律来加以说明。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为利润,而利息、地租又分别表现为资本和土地的价格,成为剩余价值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马克思认为,在利润形式上,利润表现为是资本本身生产出来的,似乎是全额预付资本的产物。但利润的真正来源,却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之所以转化为利润,形成这种观念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其一,由于商品价值中的不变资本及可变资本之和采取了成本价格的形式,“使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区别看不出来了,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必然变成不是由可变资本部份引起,而是由总资本引起”(《资本论》第3卷第44页)。其二,“因为在一极上, 劳动力的价格表现为工资这个转化形式,所以在另一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利润这个转化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44页)。同理,地租就其本质, 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份,例如绝对地租,它“会按它们的不同的平均构成,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这样,地租就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份,更确切地说,成了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份,不过它不是落入从工人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资本家阶级手中,而是落入从资本家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资本论》第3卷第869至870页)。同样, 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货币作为潜在的资本即使不在生产过程中也表现为资本所有权,因为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商品来出售。另外,从利润中分割出的利息的大小“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所以剩余价值的一部份——利息,就成为这部份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自然,地租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份,也形成价格,即形成剩余价值的另一种货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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