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法到神法&中古晚期南德农民法律意识的变迁_农民论文

从古代法到神法&中古晚期南德农民法律意识的变迁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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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南部农民掀起了一系列反抗封建领主的斗争,并于16世纪初上 演了欧洲封建社会农民斗争史中最为壮观的一部史剧,即1524—1526年的德国农民战争。这 些斗争既体现出农民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各种要求,也展示出农民自身的意识和观念 。对于农民的经济社会要求,中外学者已有很多研究,于农民的意识和观念则鲜有系统探讨 (注: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史学界对中古后期南德农民斗争特别是德国农民战争的研究取 得 重大进展,参见J.Bak,ed.,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London,1976;B.Scribner an d G.Benecke,ed.,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London,1979。关于 当代西方学者对农民斗争中农民经济社会要求的代表性研究,参见P.Blickle,The Revolut 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tive,John Hopkins,1991 。 我国学者在此方面的代表性研究,参见孔祥民《德国宗教改革与农民战争》,北京师范大学 出版社,1992年;朱孝远《神法、公社和政府:德国农民战争的政治目标》,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4年。)

。本文拟对中古后期南德农民法律意识在百年斗争中的变化做系统考察,从一个侧面展示 农民自身的意识和观念,这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欧洲封建社会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农民战争等 问题的认识。

在百年斗争的浪潮中,农民先是将古法(old law;alt Recht)也就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法 作为向领主申诉不满,表达意愿的法律依托。经过多次失败,农民意识到古法不是捍卫自身 权利的可靠的法律保障,转而诉诸神法(godly law;gottliche Recht),视神法为所有社会 阶级的最高法律准绳。从求助古法到诉诸神法,是15—16世纪南德农民法律意识变迁中的一 条基本线索。这种变迁某种意义上能够解释德国农民战争何以成为欧洲封建社会规模最大、 斗争水平最高的农民战争。 一 古法与农民斗争

中世纪德意志政治上四分五裂,诸侯称雄,领地独立。对应于这种特殊的政治形势,德意 志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各地流行日耳曼部族时代形成的习惯法,因地而异,内容不一,法 律繁复,相互矛盾(注:关于中世纪前期日耳曼人习惯法的特点,参见吴于廑《从中世纪前期西欧的法律和君权 说到日耳曼马克公社的残存》,《吴于廑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 。)

。“骑士有‘采邑法’,农村一般有‘土地法’,庄园里有‘领主法’ ,城市有‘城市法’,行会有‘结社法’,农民有‘农民法’”(注:[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商务印书馆,1 992年,666页。)

。在中世纪农民的意识中 ,法律并非出自政府、立法者或立法机关的制定,而是创世主创造的世界秩序的一部分,因 而是神圣的,人不能改变法律,更不能制定新法。在这种法律观下,所谓法律,等同于自古 已然的、相沿已久的、且通常是限于一隅之地的社会习惯和风俗,等同于既定的社会秩序。 法律的权威在于它是流传久远的传统,古法是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体现(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Darmstadt,1977,p.1.)

。农民的法律意识 不是一味地排斥变化,事实上,中世纪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当然也在变化,但村社传统孕育 出的农民法律意识不能接受统治者以命令的方式发布的违反传统也即违反古法的所谓新法, 拒绝那些破坏村社传统,损害农民权利的所谓新法。

15世纪是南德乡村社会的变革和动荡时期。农村经济从“黑死病”的沉重打击中逐渐恢复 ,农民的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商品经济开始活跃,租佃制不断发展,这些现象意味着社会 的缓慢变革。但封建领主的统治阻碍着社会发展,沉重的封建剥削和政治统治使大多数农民 的生产生活陷入艰难的处境。封建领主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极力扩张 领主权,大肆侵犯农民传统上曾保有的一些权利(这些权利通常是靠村社这种古老的形式维 护的),企图用新法代替习惯法。面对南德封建领主不断加码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农民 以古法为武器,向领主展开了一系列斗争,这些斗争展现了农民特有的古法意识。

15世纪求助古法的南德农民斗争首先始于中世纪名义上隶属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瑞士各 州。中世纪瑞士各州大都为城市国家,它们统治着城市附近的乡村,因而这里农民与领主的 对立突出表现为农民与城市统治者的对立。农民的斗争目标不是争取乡村与城市在政治上的 平等,而是制止“领地统治权的扩张对古老的、既定的、书面确认的、且在农民的记忆中自 古已然的那些特殊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5.)

。15世纪后期,苏黎世加强了对其附近乡村的统 治,城市统治者颁布旨在剥夺村社各种古老权利的“新的法律”,试图用统一的法律取代因 地而异的习惯法。新法要求乡村只能经营农业,而且须按城市有关规定生产,禁止农民打猎 和当雇佣兵,强制农民向城市承担各种义务。这当然是对农民意识中的古法的粗暴践踏,是 新的奴役。1489年,农民向时任苏黎世市长的瓦尔德曼提交了名为《致瓦尔德曼的书简》的 陈情书,开始了斗争。这份条款被称为“15世纪农民提交的所有陈情书的样板”,详细陈述 了农民向城市承担的在农民看来不合古法、有悖习惯的负担和义务,表明了农民怎样被一步 步地剥夺了古老的权利,从而被置于城市统治者的严密控制下。农民以古法为根据,要求恢 复昔日的村社自治,维护各种古老习惯,撤销“新的法律”,城市统治者被迫让步(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6—7.)

继苏黎世农民斗争之后,瑞士圣加伦修道院、卢塞恩、伯尔尼和索洛图恩等地也爆发了农 民斗争。这些斗争有着和苏黎世农民斗争一样或相似的背景:或是修道院长用领主法取代乡 村习惯法,使乡村从属于修道院的统治,建立以修道院为中心的领地国家;或是城市统治者 取消村社自治,使乡村从属于城市,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城市国家。领主权的扩张使农 民一方面失去了受习惯法保护的各种古老权利,一方面又必须为修道院领主和城市统治者承 担新的义务。在农民的法律意识中,这些新义务于古法、习惯是没有根据的。农民要求:“ 应当废除‘迄今加在我们头上的且与我们的自由相背的一切新规定和义务’”,卢塞恩、伯 尔尼和索洛图恩的农民也要求“废除所有的‘新法’,领地上要‘维护一切古老的习惯和公 正’”(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8—9.)

上述农民要求基本未出古法的范畴,因此相沿已久的依附关系、地租、农奴制,并不是农 民抱怨的主要对象,因为在农民的法律意识中它们是习惯、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因而是合 乎古法的。索洛图恩的农民在陈情书中提到了农奴制,但也只是要求减轻农奴的负担,即要 求减少当地农奴每年缴纳的15种捐税(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9.)

,没有提出无条件废除农奴制的要求。

瑞士紧邻德意志南部,瑞士农民斗争成为南德农民效仿的榜样。

15世纪后德意志南部诸侯领地政府的发展、地方领主权的集中和农奴制的强化,使农民在 经济社会方面陷入艰难的境遇,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其古老权利被肆意剥夺,农民被迫拿起 古法这一武器,展开了地方性的斗争。这些斗争主要有上士瓦本修道院领地和大大小小世俗 封建主领地上的农民斗争,上莱茵地区和黑森林地区的农民斗争,阿尔萨斯农民斗争,以及 遍布符腾堡公爵领的“穷康拉德”运动等。

15世纪后,肯普腾修道院的农民与其领主进行了一个世纪的斗争,要求领主“维护农民的 自由、古老的习惯和公正”。农民声明他们愿向修道院领主履行一切合乎古法和习惯的义务 ,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1491年,肯普腾农民要求士瓦本同盟(肯普腾修道院 长是同盟成员)主持公道,农民甚至向同盟的代表下跪,恳求同盟迫使修道院领主依古法行 事。同盟拒绝了农民的请求,并用武力镇压农民。这场斗争以农民的失败和对法律的失望告 终。

15世纪后南德地方领主权集中和农奴制强化带来的结果之一,是农民在土地使用和遗产继 承方面曾拥有的一些古老权利被剥夺。在很多领地上,这些权利没有明确的文字记录,而是 作为惯例留存在农民的记忆里。当领主在土地使用和遗产继承方面违背惯例时,在农民看来 这种行为就是对古法的破坏。15世纪后,上士瓦本奥克森豪森帝国修道院领地上的农民依据 古法,就遗产继承问题同领主展开了斗争。这里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古老惯例是:如果农奴夫 妇的合法子女在父母生前已经结婚且得一份财产,父母死后的遗产就归领主;但如果父母死 后其子女尚未成婚,遗产就由子女继承,其中土地为最年幼者的终身租地(注:[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8 2年,38页。)

。15世纪后,领 主企图缩短土地的租期,限制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则要求领主遵守惯例,依古法行事。 农民一再表明他们只是反对“日益增加的新名目下的盘剥”,不是拒绝按传统应当承担的劳 役和地租。博登湖畔的萨勒姆修道院领地在15世纪也发生了类似的争执,领主严格限制农民 对土地的终身使用权和继承权,农民则认为领主的做法“完全违背法律,完全违背采邑法, 也完全不合公道和领地习惯”(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15—16.)

。这些冲突的结果是农民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发生在符腾堡公爵领地的“穷康拉德”运动,是德国农民战争爆发前规模较大的一次农民 斗争(注:“穷康拉德”(Der Arme Kornd)意为穷苦人,在南德,该词又与“毫无办法”(Kein Rat )一词的发音相近。1503年,农民在雷姆斯河谷组成一秘密团体,用“穷康拉德”命名,意 在用诙谐戏谑作掩护。参见[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74页。)

。15世纪中叶后,符腾堡领主推行领地集权,直接控制乡村资源,剥夺村社权利。激 起事端的直接原因是乌尔里希公爵的税收政策。为支撑日益庞大的统治机构和豪华奢侈的宫 廷生活,公爵开征新的财产税,但遭到公爵领地内最富有的两个城市斯图亚特和图宾根的反 对。公爵又变换手法,对葡萄酒、肉和面粉征税,直接损害了农民和普通市民的利益。农民 起而斗争,成立了名为“穷康拉德”的秘密团体。“穷康拉德”运动的基本主张仍然以古法 为基础,他们抱怨“乡村的风俗和习惯”被践踏,要求领主恢复“古老的风俗和习惯”。发 生在巴登布尔地区的“穷康拉德”运动提出了由古盖尔巴斯蒂安起草的《布尔条款》,条款 核心内容“致力于废弃新法,恢复古法”(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25—30.)

对于15世纪后南德农民斗争中表现出的古法意识,如果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而是历史地 来认识,就应肯定,在西欧中世纪的历史条件下,古法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思想武器 。西欧中世纪的农民,往往与他们的领主达成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协议”,为了使生产和 再生产顺利进行,领主不得不在“协议”中允许农民在土地使用和财产继承方面保有一些权 利,同时农民依托村社还保有着对乡村公共资源的一些权利。经过一段较长时间,这些权利 在 农民的意识中就成为习惯、风俗,成为古法。在西欧中世纪,“集体的传统——习惯法—— 统治着人们的生活,初看起来它是阻碍任何进步的,其实并非如此。……人们信赖自己对往 事的记忆,如果某制度存在于‘人的记忆’中,那么它就是有效的。”(注:[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余中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85页。)

15世纪后封建领主 开始用各种手段剥夺农民手中的传统权利,农民必然拿起古法这个武器抗争,捍卫自身的权 利。

不过也应看到农民古法意识的重大局限性。对此,法国著名史学家布洛赫做了颇有见地的 分析。他认为:“这种将习惯逐渐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做法与其说使它成为日常生活的裁 决者,倒不如说使它更多地将滥用权力的失职现象合法化。习惯法是一把双刃剑,它时而为 领主时而为农民所利用。至少由于其益处和弊病的伸缩性较大,其原则可以为领主随意解释 。”(注:[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85页。)

中世纪农民的法律意识把习惯和公正划了等号,但习惯并不公正,习惯法本来就是领 主和农民之间阶级关系的法律表现。

实际生活中,领主既可以对所谓习惯法提出自己的解释,也可以通过伪造一些记载习惯的 文件,将自己的做法解释成习惯。奥克森豪森的农民指责领主破坏了当地在遗产继承方面的 习惯,但领主却通过向个别农民施恩使他们顺从领主对遗产继承习惯的解释。若干年后领主 提出自己的做法就是当地的习惯,他可以让那些受过他恩惠的农民作证,证明领主的做法合 乎传统(注:[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39页。

)。1423年,在乌耳姆市的仲裁法庭上,肯普腾农民无力识破他们的领主在法庭上出 示的记录着修道院习惯的羊皮纸文件是伪造的文件。1525年,肯普腾农民向在京次堡召开的 帝国议会提交条款,控告他们的领主塞巴斯蒂安·冯·布赖顿施泰因践踏领地习惯,领主做 了有利于己的回答。关于条款中提出的领主任意干涉自由佃农迁居问题,领主答道:“他和 他的修道院是按照真实的、值得嘉许的、无可指摘的习惯行事的”;关于农奴制问题,领主 强调农奴制“早已存在并仍会继续存在,这种久远的、无可指摘的习惯本身就是充分的法律 根据”;关于土地租佃问题,领主认为他的做法正是“修道院在封建租地方面的久远的习惯 和风俗”(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New J er sey,1994,pp.74—76.)

。在士瓦本同盟对农民陈情书的答复中,所有领主都认为自己的政策“完全符合 古代的传统和领地习惯”。巴塞尔会议上,阿尔萨斯等地的帝国骑士和高级教士的代理人同 样据古法反驳农民的要求,认为当地的劳役、继承税和其他封建义务都是“古已有之”,“ 多年来一直如此”,是有史以来的惯例。提洛尔、萨尔茨堡和法兰克尼亚的领主也无不重申 所谓“古代的传统”(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92.)

封建领主明白,既然在农民的意识里,习惯就是法律,古法代表公正,那么只要把自己的 行为解释成习惯并用各种手段加以“证明”,农民的斗争就失去了法律根据。由此可知,古 法确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某种程度上作为农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 也可以作为领主侵犯农民权利的工具。15世纪南德农民斗争实践中,古法这把双刃剑总是“ 关照”领主。无论是成文的习惯,还是保留在农民记忆中的习惯,领主都能使其成为自己手 中的工具,成为剥夺农民权利的“法律根据”。 因地而异是古法(习惯法)的重要特征,因此建立在古法基础上的农民斗争总是针对领地内 的一些具体问题,而很难提出带有普遍意义的要求。前文列举的农民斗争只是要求取消或减 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但还没有提出根本废除农奴制,而且农民一再声明他们并不拒绝合乎习 惯的封建义务。再者,在农民的古法意识中,不同领地、不同领主的农民联合行动是“违法 ”行为。例如,1525年1月23日肯普腾农民在领地法庭所在地洛伊巴斯集会时,领主指责农 民大会吸收了其他领地的农民,农民则答应驱逐所有的“外来者”(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90.

。1525年初,施图林根 等四个领地的农民曾计划联合提出条款,但这种做法不合习惯,最后各个领地只得单独提出 条款(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65 .)

。这些事实说明,古法旗帜下农民的要求和行动普遍而且必然地限于一隅之地,基本 不出领地范围,不能实现跨领地、跨地区的联合,这种历史局限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于农民的 古法意识。

在绵延一个世纪的斗争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渐渐发生着变化。一再失败的经历教育了农民 ,他们在实践中体会到古法既不可靠也不公正。他们需要寻求一种更加有效的法律,把自己 的一切不满、要求和斗争立于其上,寻求一种农民和领主以及整个社会都应遵循的社会准则 ,以其作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规范,这种法律和准则就是基督教神法。

二 农民斗争中神法意识的出现和宗教改革家对神法的阐发

按照中世纪西欧人的说法,所谓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赋予人们的法律。德国学者弗 兰茨认为,14世纪英国宗教改革家威克里夫对于中世纪后期西欧农民的神法意识的形成有重 要影响。执教于牛津大学的著名神学家威克里夫阐述了一系列宗教改革思想,弘扬《圣经》 的权威是其神学观的重要特征。他明确指出,宗教世界里的最高权威是《圣经》,它是所有 基督徒至高无上的法,教会和普通人一样应遵守神法,向违背神法的人进行斗争并剥夺其财 产和权利是合法行为。威克里夫的神学思想显然是针对教会特权的。弗兰茨认为:“威克里 夫的学说对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有决定性影响”,在斗争中“英国农民对威克里夫的学说作 了进一步发挥和引申,不仅把神法作为教会的准则,也作为政治和经济的准则。农民要求对 一切法律都应考察其在福音圣经上的根据”(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41—42.

。就是说,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是威克里夫神 学思想的一次重大实践,当然这一实践远远超出了威克里夫的思想视野,它把神法的应用从 宗教扩大到经济社会领域。

对于中古后期南德农民斗争中神法意识的出现,弗兰茨做了如下解释:立足于古法的农民 “对领主统治的反抗是徒劳的,他们没有可为自己辩护的法律根据。为改变这种状况,他们 必然追忆一种普遍有效的法律和公正的准则,并以此立足,因此农民自发地、不受外部影响 地萌发一种意识,……即对神法的呼唤。”(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16.)

弗兰茨这段话的弦外之音,在于否认中古后期 南德农民斗争特别是德国农民战争中的神法意识与德国宗教改革思想的内在联系,对此后文 再讨论。这里应指出,从历史上看,南德农民立足神法的要求和斗争确实早于德国宗教改革 的发生。

1476年,法兰克尼亚爆发农民起义。来自尼克拉斯豪森的鼓手汉斯·贝海姆是这次起义的 主要鼓动者,他的宣传不再囿于古法,不再以恢复习惯为目标,而是表现出强烈的反教权主 义倾向和鲜明的神法意识。他抨击教皇是贪得无厌的恶魔,主张什一税和其他租税只能作为 信徒的施舍,不应是强制的义务,他还要求教会不得滥用其绝罚权和司法权。贝海姆提出了 人人平等的思想,要求废除农民为世俗和教会贵族履行的各种义务(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49—50;[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 农 民战争》上册,11—14页。)

。这些要求已经突破了 古法的范畴,为农民斗争提供了更高的思想基点。

15世纪后期,“鞋会运动”遍布南德各地,其要求和目标类似于贝海姆的思想,因而也是 立足于神法的农民斗争。

15世纪南德各地,缠绕着长带的农民鞋被视作农民组织和农民运动的标志,以示与穿长靴 的贵族的对立,因此这类农民组织通称“鞋会”。15世纪末16世纪初是“鞋会运动”的高潮 :1493年有阿尔萨斯的施勒希特施塔特鞋会的斗争;1502年有施佩耶尔主教区鞋会的斗争; 1513年有布莱斯郜的勒亨鞋会的斗争;1517年有上莱茵地区鞋会的斗争。施勒希特施塔特鞋 会章程要求经济上取消关税、杂税和其他负担,政治上实行村镇自治,宗教上撤销教会法庭 ,对僧侣的俸禄实行限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征收教会赋税。施佩耶尔主教区鞋会以实现“上 帝的公道”为目标,鞋会旗帜上的题词即是“上帝的公道至上”。鞋会在神法的基础上提出 了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要求,如废除农奴制,保障人民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没收教 产,取消向教俗贵族缴纳的各种租税,除帝国皇帝外不承认任何君主的权力。勒亨鞋会在约 斯·弗里茨的领导下提出了一份比较详尽的农民条款,基本内容与施佩耶尔鞋会的要求相同 。它要求“在整个基督教世界应实现持久和平”,“除上帝、皇帝和教皇外不承认任何其他 君主”(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p.55—79;[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 农 民战争》上册,46—58页。

无论是贝海姆的宣传还是各地鞋会的主张,都展示出神法的意识。这种思想用以观察和评 判现实社会的标准不再是古法或不限于古法,而是“上帝的公道”,它要求现实中的一切都 应在《圣经》面前为自己辩护。对比一下立足于古法与诉诸神法的农民要求,发现后者一方 面包容前者,如要求取消不合习惯法的封建义务,实行村社自治等,另一面又具有前者没有 的特点:一是对于农民享有的传统权利和应享有的权利的解释都是以上帝为出发点,如贝海 姆和弗里茨所言,一切经济资源都是上帝为整个人类创造的,作为基督徒,人与人应该平等 。正是在这一思想前提下,农民提出了有普遍意义的而不是限于某个领地或某个领主权之下 的要求,如废除农奴制,取消向教俗领主缴纳的各种租税等;二是提出了系统的反教会、反 教权要求,如没收教产、限制僧侣的特权、在自愿基础上向教会履行义务等。这些特点表明 ,立足于神法的农民斗争,其目标逻辑上不限于改善农民的经济处境,而是要实现对经济、 社会、政治和宗教方面的根本变革。

宗教改革家奉《圣经》为最高权威的思想内涵是信徒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平等,这是神学家 的神法意识。但是,生活在封建社会底层的农民必然根据自己的生活实践和体验去理解、接 受这种思想,因而必然把神学家的神法意识转换成农民的神法意识。属于威克里夫信徒的罗 拉德派下层教士约翰·保尔,在英国1381年农民起义前向农民宣传一种原始基督教的平等思 想,他广泛传布西欧中世纪流行于下层社会的一句谚语:“亚当种田,夏娃织布的时候,谁 是贵族?”这实际上是宣传一种社会平等而非仅仅是宗教平等的神法意识。英国1381年农民 起义中提出的废除农奴制和封建特权,没收教会土地等要求,证明农民已经阐发了自己的神 法意识。这种具有社会平等内涵的神法意识是中世纪西欧农民共有的思想财富,15世纪后立 足于古法的南德农民斗争经历失败后必然从以往的斗争经验中寻求更有效的思想武器,由此 来看,弗兰茨提出的南德农民斗争中的神法意识与英国1381年农民起义在思想上有继承性的 观点是颇有见地的。

但是,弗兰茨提出这一观点的主旨,在于否认德国宗教改革与南德农民斗争特别是德国农 民战争中的神法意识存在内在联系。他认为,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15世纪后期南德农民斗 争和德国农民战争在思想上一脉相承,因此德国农民战争中神法意识的充分展现,合乎中世 纪西欧农民斗争自身的发展逻辑,并非外力推动的结果(注:G.Franz,Der Deutsche Bauernkrieg,p.IX.)

。这种观点并不妥当。作为一种思 想或意识,神法固然不是德国宗教改革家所首创,神法对农民斗争的影响也非始见于德国农 民战争,但德国农民战争与此前的南德农民斗争在其立足的共同思想基点(神法意识)上实有 自发与自觉之别。我们可以说贝海姆和“鞋会运动”中的神法意识主要来自流行于中世纪西 欧社会下层的原始基督教的平等思想,也可以说英国1381年农民起义激发了南德农民对神法 的呼唤,但这尚属一种比较朦胧的、自发的神法意识,农民组织对此并无更多的理性的论证 和阐发。在德国农民战争前的农民斗争中,固然出现了立足于神法的社会要求,但尚未出现 系统地贯彻神法的政治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不能过高估计德国农民战争前神法对农民斗争 的实际影响,一个事实可以具体说明这一点。1503年出现在符腾堡雷姆斯河谷地区的农民秘 密组织“穷康拉德”包括很多逃散到这里的鞋会成员,但“鞋会运动”中提出的那些立足于 神法的要求没有在符腾堡农民中产生共鸣,“穷康拉德”的斗争仍然不出古法的范围。这说 明神法在当时没有产生其应有的精神凝聚力,支配大多数农民思想的仍是古法意识。

神法是德国农民战争的自觉的指导思想,是一面精神旗帜,斗争期间神法意识的全面展现 为欧洲中世纪农民斗争史所仅见。论证这一点之前,应回答一个问题:南德农民斗争中的神 法意识何以从自发转变到自觉?这就不能不考虑16世纪德国宗教改革家的贡献了。

神法是“16世纪宗教改革的神学的语标”(注:P.Blickle,et al.,Religion,Politics and Social Protest,London,1984,p.4.)

。《圣经》至上、信仰得救和信徒宗教平等, 是路德的神学思想,也是16世纪宗教改革家的基本信条。不过路德一再强调臣民必须服从世 俗法律,不能反抗他们的世俗统治者。显然,神法是宗教生活的准则而非世俗生活的准则, 这才是路德关于信徒平等思想的真义。

但路德思想的社会影响不是路德本人可以左右的,很多宗教改革家不受路德思想框架的限 制,他们把神法从宗教世界的最高准则扩大为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他们认为,对社会生活 各方面来说,神法是高于帝国法律和人定法律的根本大法,一切统治者都应受神法的统治。 以苏黎世和南德为活动中心的著名宗教改革家慈温利,其对神法或上帝之道的认识就超出了 路德的限制。他强调应以神法改造社会制度,因为“教会和政府不是两个分离的实体,它们 是同一的,都受上帝的统治”(注:W.P.Stephens,Zwingli:An Introduction to his Thought,Oxford,1992,p.123.)

。在他看来,福音“不限于个人内心世界,也涉及人民的全 部生活”(注:W.P.Stephens,Theology of Huldrych Zwingli,Oxford,1986,p.284.)

,因此对福音的信仰意味着用神法全面检讨社会生活。他说:“统治我们的所有 法律都应以自然的法律为基础”,这种自然的法律就是基督徒兄弟之爱、邻里之爱,就是基 督教神法。如果“一种法律违反这种上帝之道,它就是反上帝”(注:P.Blickle.et al.,Religion,Politics and Social Protest,p.13.)

。政府的职责是将神法的 要求变为社会现实,“哪里不折不扣地宣讲上帝之道,哪里就能建立最热爱和平的、最敬畏 上帝的制度”。“如果统治者拒绝向人民宣讲基督的福音,他们就是暴君”(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159.

。他认为,新 制度的合法性来自神法,它是基督徒的政府,建立这样的政府不仅是理想,也是迫在眉睫的 任务(注:P.Blickle,et al.,Religion,Politics and Scoial Protest,p.14;P.Blickle,The Revo 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tive,pp.159—160.)

显然,慈温利不像路德那样把神法的效用限定在宗教世界,而是将其扩大成整个社会的准 则,因而变革现实中不合理的制度是慈温利思想中的内在结论。但是,他在变革的方式上是 比较保守的,认为弘扬《圣经》是改造社会的根本途径,强调精神教诲,反对武装斗争。当 起义风暴到来时,他退却了,要求人民继续履行传统义务,按惯例缴纳什一税(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p.11 1—113.)

如果说慈温利的神法思想与人民的社会实践仍有一段距离,那么一些活跃在基层的新教牧 师对神法的阐述更富社会实践性。斯特拉斯堡的新教牧师奥托·布鲁费尔斯1524年写道:“ 城市的、世俗的和帝国的法律,都应按照《圣经》上的法律和邻里之爱的原则进行修改。就 像你不会损害自己一样不要损害别人,如同你希望他人对待你一样对待他人;这就是法律和 福音,这就是兄弟的和基督徒的行为,因为我们都是基督徒,我们都企盼上帝之道。”(注:H.J.Cohn“Anticlericalism in the German Peasants' War 1525”,Past and Present ,No .83(1979),p.9.)

南 德瓦尔茨胡特城的新教牧师、神学博士胡布迈尔在先追随路德后支持慈温利的过程中形成了 自己的激进主张。他抨击教士是“灵魂毁灭者”,号召基督徒废除弥撒,清除圣像,主张“ 任何人不应再缴纳地租、什一税、息金和年贡”。他还提出为建立一种合乎神法的社会秩序 可以使用军事手段,这种社会秩序不再是诸侯的统治而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管理者管理,后 者也必须接受全体基督徒大会或基督教联盟的制约(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p.10 0- —101;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War From A New Pers pective,pp.147—148.

1525年出自新教牧师之手的《萨尔茨堡公社领地24条款序言》,是一篇以神法为立论前提 和依据的战斗宣言,用神法雄辩地论证了农民起义的合法性、正义性。它提出:“只有上帝 是公正的,因此我们作为上帝的创造物和上帝身体的一部分当然应紧跟上帝,遵循上帝的教 诲和命令。由此观之,任何不公正都是不可忍受的,但我们从神圣的福音这面反射镜里清楚 地看到,普通人如何受到大量的不公正的严重侵犯和压迫,以致被毁灭”。它激愤地指出: “上帝的敌人和反基督的暴君一直用可耻的谎言、暴行和流血推行着一种反上帝、反公正和 反理性的制度”,因而使基督徒远离了“福音的光明大道”,他们用种种方式侵害着“公共 利益和穷苦百姓”。作者最后呼吁一切热爱上帝的人用各种方式维护上帝的尊严和基督教秩 序,改变不公正的现状(注:T.Scott and B.Scribnet,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p.10 5—106.)

。这里,神法的旨意就是在人世实现上帝的意志,使普通百姓得到 解放。

德国宗教改革和农民战争中既是理论家又是实践家,既是神学家又是革命家的闵采尔,其 全部思想可概括为神法基础上的激进的社会革命理论。他始终强调基督徒在精神上与基督的 同一性,从而把宗教生活与社会生活联为一体,进而证明神法是统治“灵与肉”的惟一法律 。以此为逻辑起点,闵采尔“致力于使人类内在变化和他们的外部平等相处;致力于重新塑 造基督教界和他们的教会;致力于通过改变财富和权力关系来达到改革社会”(注:[德]冈特·福格勒:《闵采尔传》,陈静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171—172、214—21 5页。)

上述内容证明,爆发于德国宗教改革开始不久的德国农民战争的思想旗帜,即神法的高扬 ,与宗教改革实在有着紧密的联系。认为德国农民战争只是简单继承了此前那些在一定程度 上诉诸神法的农民斗争的传统,从而排除宗教改革对德国农民战争的影响,这样的观点很难 成立。神法之作为德国农民战争中一面思想大旗,实有赖于宗教改革家从不同角度对神法的 大力阐发。

三 神法与德国农民战争

基督教神法是德国农民战争的光辉旗帜,1524年后德意志各地起义农军都逐渐聚集到这面 旗帜下,掀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农民斗争。德国农民战争中出现的农民条款和政治纲领中, “神法是最好的法律制度的代码”,“基督徒兄弟之爱是公道的标志”,从神法引申出的基 督徒公共利益,意味着人民的经济和社会解放,基督徒的公社和选举制则是建立优良的政治 制度的基础(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156.

。前已指出,农民斗争中的神法意识并非始于德国农民战争,但这种思想蕴含 的革命精神、革命意义在德国农民战争中才得以充分展现。不能认为德国农民战争中的各支 农军都已放弃古法,一些农民条款仍借助古法反对新的剥削,但此时古法的背后有神法的支 撑,求助古法不再是农民斗争的主要甚或惟一手段,通常只是神法旗帜下的斗争策略。整体 看,神法的确是德国农民战争这场欧洲封建社会规模最大的农民战争的最显著的思想理论特 征。有西方史家评论道:“没有神法的原则,就不会有这场革命(指德国农民战争——引者) ”(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93).,这是合乎实际的观点。

神法于德国农民战争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神法是德国农民战争中农民一切经济社会要求的最终法律根据,农民由此超越古法 的限制表达怨愤和要求,并在神法的旗帜下英勇斗争。起义农军的神法意识,意味着农民的 一切要求和行动只要于《圣经》有据就是合法的,现实的经济社会制度也只有从《圣经》中 找到其存在的根据才是合理的。农民的这种神法意识,至少在逻辑上表明了对现实经济社会 制度的否定。

著名的《12条款》自始至终浸透着事事以《圣经》为据的神法意识。它言明:“农民全部 条款的基础,可以清楚地看出,全在于听从福音和遵循福音生活。……很明显,不能把条款 中要求视福音为教义并把它用于生活的农民说成是反叛或捣乱。农民们诚恳地依照上帝的话 去生活,无论上帝是否愿意倾听他们的呼声,谁会责备上帝的意志(《罗马书》第11章)?谁 能干涉上帝的判断呢(《以赛亚书》第41章)?谁愿意违反上帝的尊严呢(《罗马书》第8章)? ” (注:《12条款》是德国农民战争中最著名的文件之一,其原文为16世纪德文,全文见A.Laube and H.W.Seiffert,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zeit,Berlin,1975,pp.26—31 ;英文见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 rspective,pp.195—201。本文引自[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398 页。)

《12条款》将自由礼拜和村社选举牧师作为神法赋予基督徒的基本权利(第1条),根据《 圣经》否定小什一税(第2条)、农奴制(第3条)和继承税(第10条)。对于15世纪以来南德农民 一再提出的制止领主种种侵权行为的要求,条款也将其置于神法的基础上,如根据《圣经》 要求自由经营猎、牧、渔、林的权利,拒绝无偿承担劳役和其他义务,要求确定公平的地租 ,要求司法公正。条款的结论说:“以上所举各条,如有任何一条或几条不符合圣经,只要 根据圣经对我们说明,证实确属不当时,我们愿意立即取消”(注:[德]威廉·戚美尔曼《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上册,404页。)

以神法之是为是,以神法之非为非,这是《12条款》的逻辑,是德国农民战争中农民的意 识和心态的真实反映。求助古法的农民斗争只是拒绝不合习惯的封建义务,但即使如此领主 也不肯让步。斗争经验的积累及宗教改革家对神法的大力阐发和广泛宣传,使农民形成了一 种评判社会、指导言行的新准则,即神法的准则。在农民的意识中,神法既是宗教准则也是 社会准则,这样一来神法就构成对诸侯、领主统治的监督和制约,而农民那些经济社会方面 的 实际要求也就有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从作为社会准则的神法中引出社会平等的思想当然是 合乎逻辑的,但逻辑与历史并非总是一致,神法旗帜下农民的实际要求不是拒绝一切封建义 务,他们引入神法旨在为提出的那些实际要求提供一种最终的法律根据。

西方有学者强调,德国农民战争中起义农军提出的各种文件特别是领导人起草的纲领与普 通农民提出的陈情书存在重大差异,如德国学者布斯塞罗认为,普通农民的要求都是具体的 ,不出领地、地区的狭小范围,那些理论性、政治性较强的纲领往往出自领导人之手,因而 脱离了基层的要求(注:B.Scribner and G.Benecke,ed.,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Qints,pp .109—122.)

。这种观点隐含的逻辑是,那些理论性、政治性较强的纲领似乎是起义 领导人的“构思”。系统评论这种观点不属本文的主题,但应回答:《12条款》中的思想能 代表普通农民的思想吗?它有代表性吗?

提出《12条款》的地区是上士瓦本(注:关于条款的作者,历来说法不一。当代学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门明根市新教牧师塞巴 斯蒂安·洛切尔和克里斯托夫·沙普勒是条款的主要起草人。见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tive,p.25;T.Scott and B.Sc ri 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25。)

,当地农民在德国农民战争期间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 ,它们充分反映在农民陈情书中。笔者分析了上士瓦本地区的3份农民陈情书即《施图林根 农民条款》、《肯普腾修道院臣民陈情书》和《门明根农民条款》,结果表明,要求废除农 奴制、取消继承税,要求村民享有对村社经济资源的使用权和对村社牧师的选举权,是陈情 书的主要内容。几份陈情书且程度不同地表现出神法意识,《门明根农民条款》的神法意识 最强烈(注:这些陈情书见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 um ents,pp.65—80。)

。至此可以说,《12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对当地农民陈情书的综合,它真实地代表 了普通农民的要求,反映了普通农民的思想意识,当然《12条款》中几乎无处不在的神法意 识使它更具理论色彩。

《12条款》在短短的两个月之内印刷25次,发行25000册,传播并影响到帝国大部分地区。 各地农民或把《12条款》作为自己的要求,或按条款的精神起草自己的纲领。各支农军,甚 至加入农军的贵族、牧师、市民和城市当局都必须宣誓拥护《12条款》。有学者称《12条款 》为德国农民战争的“政治宣言”,如果没有这份宣言,“农民战争便是另一回事了”(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18.

《12条款》的神法原则和各项具体要求在各地农民中产生重大反响,具有广泛代表性,因 而用《12条款》说明神法对德国农民战争的伟大意义是合理的。

其二,神法是德国农民战争的精神凝聚力,不同领地、不同领主的农民在神法的旗帜下联 合起来,使农民斗争跨出领地,形成规模;神法是社会向心力,德国农民战争藉此包容了广 泛的社会阶层,农民之外,这场农民斗争还包括城市普通居民、矿工、基层牧师甚至少数贵 族。

分散性和地区性是封建社会农民战争的重大历史局限。在西欧中世纪封建割据的政治背景 下,地方差异显著,农民起义都具有地方特征。发生在封建割据比之西欧其他国家更为严重 的德意志的德国农民战争,当然有其分散性、地区性的历史局限。但相对于以前的农民斗争 而言,德国农民战争具有更多的联合性,神法则是实现联合的基础。

1524年底至1525年初,上士瓦本先后形成几支跨领地的地区农军,规模最大的是巴尔特林 根农军(主要由帝国城市乌耳姆和比贝腊赫附近地区的农民组成,有7000—10000人)、康斯 坦茨湖军(包括康斯坦茨湖北岸和林道的农民,有12000人)和阿尔郜农军(包括肯普腾修道院 农民和奥格斯堡主教区农民,有8000人)。几支农军都以“基督教同盟”或“基督教联盟” 命名。1525年3月初,三支大军的代表在帝国城市门明根集会,称“农民议会”,大会通过 《联盟章程》,决定“以至高无上的上帝的名义,按照神圣的福音和上帝之道,遵循公道和 神法,建立基督教联盟”。联盟的目标是用《圣经》裁决一切社会和宗教问题,以实现基督 徒“兄弟之爱”(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p.13 0—132.)

。这次大会成立的“上士瓦本基督教联盟”是德国农民战争期间第一个跨 地区的农民组织,它标志着分散的农民在神法的指导下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联合。

法兰克尼亚、图林根和萨克森、阿尔萨斯和阿尔卑斯山地区的农民斗争,也建立了联合组 织,这些组织通常都以“基督教联盟”、“基督教同盟”、“福音兄弟同盟”、“基督教公 社”一类的名称为名,表明它们是神法基础上的联合。当然,这些联合都是地区性的,但在 国家分裂的政治条件下,地区性联合的实现还是凸现了神法的精神凝聚力。

德国农民战争也可视为不同社会阶层主要是城乡普通居民的一次社会大联合。起义的参加 者远远超出了农民的范畴,既有大量城市普通居民和矿工,也有一些基层牧师,甚至还有少 数小贵族,其中城市在农民战争中的地位尤其突出。1518—1525年间,德意志共有180多个 城市发生市民运动(注:A.Laube and H.W.Seiffert,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zeit,p.10.)

。农民战争爆发后,市民运动往往与农民运动结合起来,成为德国农民 战争的重要特征。农民战争愈向北部发展,就愈带有市民斗争的特点。一些城市如黑森林地 区的瓦尔茨胡特、上士瓦本的门明根、法兰克尼亚的海尔布琅和罗腾堡、图林根的米尔豪森 、阿尔萨斯的斯特拉斯堡和阿尔卑斯山地区的萨尔茨堡等,都与农民战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 系。针对德国农民战争的这一特点,西方有学者称德国农民战争为“普通人的起义”或“普 通人的革命”(注: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 ti ve,pp.122—124.

,以此包容参与德国农民战争的城市普通居民、矿工、基层牧师等社会成份 。

德国农民战争的社会成份的广泛性表现出神法的社会向心力的作用,因为逻辑上神法的约 束力不限于领主与农民,它是所有基督徒应当奉行的准则,因而是所有城乡下层人民反抗现 实的武器。

其三,神法是德国农民战争中各种政治思想和改革方案的理论基础。德国农民战争没有统 一的领导和纲领,各支农军提出的政治思想和改革方案有明显差异,它们在对贵族统治的态 度 、对新社会的构想和实现社会变革的方式等方面呈现出温和与激进的区别。但神法是其共同 的理论基础,这是各种政治思想与改革方案的核心特征。

在温和的社会改革方案《海尔布琅纲领》中,神法被视为神圣罗马帝国的最高法律,要求 “废除迄今为止帝国实行的一切世俗法律”,确立“神法和自然法的权威”,以使穷人像“ 最高贵和最富有者一样拥有法律”,要求按照神法的原则改革“神圣罗马帝国内的所有城市 、公社和团体”(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p.26 0—262.)

。著名的政论性小册子《致全体农民大会书》是农民战争中最富理论色彩 的文件,神法是作者的出发点,它由此有力地论证了“人民反抗的权利和义务”(注:B.Scribner and G.Benecke,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p.123.

。它提出 ,“农民起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农民究竟为他们的统治者承担什么义务,等等,这些 只能以上帝的神圣的经典为根据”(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271 .)

。在反映激进思想的代表性纲领《书简》和《提洛尔领 地宪章》中,神法成为作者的政治宣言和建构国家模式的基础。《书简》号召基督徒兄弟联 合起来共同战斗,以实现“上帝的正义和神圣的福音”,完成“一切有关基督教共同利益的 事业”(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136 .

。《提洛尔领地宪章》提出建立一个“事事惟遵圣言的完整的基督教国家”,在这 里,“上帝的荣耀至高无上”,上帝之道必须得到“忠实的、正确的传布”(注:T.Scott and B.Scribner,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pp.265 —266.

在德国农民战争的所有纲领中,“神法”、“上帝之道”、“基督徒兄弟之爱”、“基督 徒 公共利益”一类术语随处可见,它们是纲领作者的思想起点,但使用这些概念的人并未给它 们下过明确的定义。这或许是因为,对基督徒来说,这些概念是不言而喻的信仰准则,是不 言自明的宗教伦理。正因如此,当把神法引入世俗领域后,确定其社会内涵就存在较大的空 间。各类纲领都从神法这一“理有固然”之“道”出发追求自己的社会目标,或者说,纲领 提出的社会目标就是纲领作者对作为社会生活准则的神法的理解。各类纲领在政治、经济和 社会方面的目标大都包括如下内容:政治上建立人民政权或人民参政的政权;经济上限制或 废除封建剥削,保障城乡普通居民的权利;社会上建立人与人的平等关系,推进公共利益。 这就是作为德国农民战争中温和或激进的政治思想和改革方案之理论基础的神法的社会涵义 。

中世纪西欧是基督教神学大行其道的时代,这个时代的任何社会运动、任何社会思想不能 不借助神学,不能不具有宗教特征。因为人们只能在既定条件下创造历史,在传统中打破传 统。神法是出自神学的一个概念,经过15世纪后期南德国农民斗争的实践和宗教改革家的大 力阐发,神学赋予德国农民战争以新的革命精神,赋予农民以新的法律意识,赋予起义农军 的一切不合封建法律规范的思想和行动以合法性。神法是德国农民战争的一面旗帜,一种象 征,农民由此突破了古法的桎梏,在神法旗帜下演出了欧洲封建社会农民战争史新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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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法到神法&中古晚期南德农民法律意识的变迁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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