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农业高技术转型的经济环境分析_农业技术论文

传统农业高技术转型的经济环境分析_农业技术论文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经济环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新技术论文,传统论文,环境论文,农业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运行和发展涉及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和外部环境密切相关。研究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必须细致地考察社会经济系统的外部环境对其的影响。

一、改造过程运行的制度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高新技术不可能独立于商品经济体系之外,农业高新技术的运用同样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制度环境。进一步考察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进程就会发现,人类的各种技术活动,无论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扩散、技术推广,都是在社会经济制度框架之中进行的。例如,对高新技术的投入与使用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和市场风险,特别是某些效益高、投入多、风险大的生物高新技术,更需要技术需求主体(企业和农户)投入较多人力、物资和资金。为了保证对科技投入的有效约束和使技术需求主体从投入中受益,首要的条件就是保障技术需求主体的经济利益,明晰农户的产权。正如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所指出,美国经济增长的源泉或最根本原因是提供了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他认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保持经济组织的有效性,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事实上,产权的作用已引起国内外经济学家的广泛注意,他们都认为,明晰产权关系是市场的一般持征和基本要求,因为“产权”可以理解为人们对一种资源(生产资料、知识、技术、环境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通常,产权结构的选择和具体权力安排的规定是由政府以法律、规定、制度的形式确定的。产权只有在法律和制度上界定明晰,并得到执法行为的切实保证才是真实有效的。产权界定意味着各经济主体权利归属和边界的明确,意味着在法律范围内具有不受外部主体(如行政权力)干预、侵犯的自主权利。

对技术需求主体而言,产权的明确界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对该产权使用所产生的利益占有,能有效防止他人无偿分享收益的“外部效应”,杜绝产生大量的“搭便车”(Free Rider)行为。技术需求主体势必精心选择高新技术,细致分析技术投入和促使他们最大限度调动使用其产权限度内的一切人力、财力、技术、物力资源以获取预期收益。所以,合适的社会产权制度变革将会越来越有效地调动农民采用农业高新技术的积极性,从而把较好的农业技术和有限资源用到对社会最有益的活动中去。

产权明晰不但意味着所获利益的保证,而且还意味着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产权拥有者既是产权利益的获得者,又必须对产权使用的必不可免的风险独自承担后果,直到产权的丧失。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原则是平等的,任何经济行为主体要想实现预期收益,都有赖于其产品及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获取他人的社会承认,这成为防止“经济人”为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损人利己行为的最有力的社会约束。“经济人”要想获得自身产品的预期收益,就必须在采用高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多下功夫,展开竞争。因此,原来一心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经济人”都往往理智地将追求利益动机转化为对社会有利的合理行为。

80年代初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一开始就从分户承包集体财产,明确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着手。虽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却交给农民,尤其是收益分配权的明确划分,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采用新技术的热情,从而大大地刺激了农业总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并且还给了农民把归自己所得的剩余产品再行投资,逐步形成自有财产的权利。1984年后,中央政府一再放宽农业政策,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支配和使用权,除土地外,集体的耕牛和大中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经折价处理都转归农户所有,正象承包后农民所说“交完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句话清楚表达了农民朴素的产权界定观念。然而,无论是“两权分离”还是“把土地承包期延长”的办法都未能使农民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因为这里蕴藏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从根本上讲,产权界定清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条件,自负盈亏、敢于承担经济责任和技术风险是对所有者的要求。负盈是指扩大资产的收益,这显然是指所有者的权利;负亏是指以资产抵补经营亏损,这显然也是所有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无论是负盈还是负亏都必须以农民拥有对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基础,而只拥有经营权的农民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

15年的农村经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终于使我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家庭联产承包制赋予农民独立的经营权和利益占有权,但如果农民没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他们不可能对采纳农业新技术有较高热情。产权不明晰会影响他们使用农业高新技术的积极性。产权界定不清,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明确的保护,农民也不可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所以,要加快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当务之急应该是进一步抓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应该通过社区合作经济和股份制的改革,通过界定“股权”的方式,将不太明确的农村产权关系尽快重新界定,一方面确定所有权的主体,另一方面使所有权量化,从而使所有权本身成为可转让、可交易的东西,使之适应市场配置效益的要求。对于非公有经济,则要通过完善财产关系的立法,明确地保护各种所有权,稳定投资者的制度预期和政策预期。通过明晰产权关系,鼓励农民个人积累生产性资本,增加农民对财产增值的关切程度,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自觉地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在现阶段,在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应该积极鼓励各种形式的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使经济中形成更多的真正能够做到自负盈亏,特别是真正对资本效率关心并负责的市场经济主体。这样,微观主体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然会寻求技术进步的道路,通过对农业高新技术的广泛采用,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生产成本,追求规模效益,以求获得利润最大化。

毫无疑问,营造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所需的制度环境,不仅仅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及确定,还涉及到许多其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如价格制度改革、税收制度的改革、金融制度的改革、市场制度的创新等。如果不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仅从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角度出发。农产品价格改革应朝着逐步实现农产品以价值为基础定价的等价交换的方向发展。如果农产品价格长期按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无疑是让农业生产者在不等价交换条件下牺牲他们的部分利益,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这种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政策,如果在特定的时期内农民还能承受,还对整个经济发展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话,长期实现将会阻碍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农业生产者将会失去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积极性,农业的发展将会受到制约。另外,逐步理顺工农产品比价,消除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是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只有理顺工农产品比价,农业生产者才能从采用新技术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可以增强扩大再生产积累的欲望和能力。农民的经济收入增加后,购买力会提高,对农业新技术和生产资料的需求会不断增大,进而刺激农业生产资料部门的生产保持较旺的增长势头;农业生产资料部门投资增加,发展加快,反过来又为降低农机、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的成本和价格提供条件。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应该鼓励农业研究单位面向生产企业和农户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对刚起步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生产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对产值增值中科技进步份额达到50%以上的高新科技农业项目和生产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减免或缓征税制度。对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基地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在税期、税目、税率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于农业高新技术园内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开发而新增的利润减免征收所得税。使农业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有较多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关于金融制度和市场制度改革,在后面的章节中将予以论述。

二、改造过程运行的市场环境

运用高新技术推动对传统农业的技术改造离不开适宜的市场环境。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良好的市场环境的标志,也是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前提。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形成并发挥作用的载体,完善的市场机制也有一个体系,由劳动力自主流动机制、资金自由借贷机制、技术转化机制、信息传递机制、交易竞争机制、价格自动调节机制等组成。建立农业市场经济新体制,首先需要培 育一个完整的、包括生产要素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旨在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诱导资源流动,使资源比较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二是稳定生产者的预期,以减少资源配置和流动上的盲目性,三是促进生产者运用科技新成果,使高新技术迅速向农业领域转移。发育市场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农业来说,大致可以遵循着这样一条线索来操作。

1.规范政府的行为,约束政府强制性干预的权力,并逐步把强制性干预转化为诱导性的干预,给农民以平等竞争的权利。传统计划体制下的政府处于人为割断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位置,并从有利于工业化的角度来对农业进行挤压和行政干预,农民的各种平等竞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对采用新技术缺乏兴趣。在经济转换时期对农业的技术变革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要从政策上引导农民采用更多的新技术,比如建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装备、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制度,积极支持农户引用新品种、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另外,加强各种经济立法,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健康的市场程序,为农民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真正给农民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与平等竞争权。

2.开放农产品市场。其目的是,一方面促使农户根据市场信号选择适宜的农业高新技术,更好地配置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源,将比较优势更充分地发挥出来,从而使农户获得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使城镇居民把改善生活建立在工资增长的基础上,而不是采取进一步压制农业或增加政府提供的消费补贴的基础上。当然,这需要有取消城镇居民消费补贴与物价改革的配套的措施给予配合。总的说来,开放农产品市场有利于刺激和调整供给,这对于人均占有农业资源很少,却又存在着农产品生产相对过剩和消费上的浪费过多的中国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来看,我国农产品市场已基本放开,关键是培育和完善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农产品市场还处于初级现货市场阶段,遍布全国城乡的农产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调剂余缺,丰富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但其固有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这就是地方性、封闭性、狭窄性,因而在运行机制上带有较大的盲目性、自发性、风险性。当农产品交易市场还停留在地方性初级市场时,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较高,还要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与农产品初级现货市场相比,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具有众多的优点。首先它有利于农民进入市场,减少农产品的交易费用。因为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是一种多方位的、开放性的大市场,是多条商品流通渠道的联接点,它有利于形成城乡畅通、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流通网络,有利于进行大宗农产品的交易,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节省流通时间和流通费用,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转移农民的市场风险。其次,它有利于形成农产品的均衡价格。由于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是开放型、大宗型的全方位市场,透明度较高,涉及面较广,这就有利于形成农产品成交的均衡价格。最后,在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引进期货机制即农产品远期合约交易,有利于缓解农产品购销与价格的风险性。远期合约交易方式,由于农产品的销路与销价预先得到落实,这有助于降低农产品生产者的市场风险。另外,由于农产品远期合约交易的价格是根据签约时供需双方各自对未来履约时市场供求状况的预测,并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确定,以这种价格作为指导下一周期的农产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信息,与现货批发市场相比具有较强的预期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变化莫测,即使在远期合同期限内,市场情况也会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剧烈波动,使得到期履行合同会对其中一方形成不利。因此,远期合约交易价格未能彻底地反映市场供示预期的变化,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种能够连续反映潜在供求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及时地调整产品生产结构和生产规模,即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交易实质上是期货契约(合同)的买卖。与远期合约交易不同的是,期货交易合约尚未到期之前,买卖双方均可在商品交易所中,通过期货合约的转让或反向买卖,即买回或卖出他原先卖或买的期货合约来解除履约义务,而无须征得交易对方的同意。正是在这一点上,期货交易成了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的另一条重要渠道。由于期货价格是所有期货交易人对农产品供求状况估计的总和的结果,所以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农民不仅可以在收获季节大致预测出其产品的价格趋势,并且还可通过期货交易过程把价格风险转移给专门从事期货差价买卖的投机商。这样,通过转移价格风险的承受人,就使农民避免了从生产到销售这一时间中发生不利的价格变化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农民不仅可以期货出售产品,还可以期货购进投入,从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来避开价格风险。

3.开放生产要素市场,这是推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要素价格扭曲同样会妨碍农民对高新技术的正确选择和采用。就要素市场而言,目前主要是一个发育的问题,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资金市场和土地市场。培育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对于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劳动力市场作为充分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丰富这一比较优势的媒体,它的发育有助于加快劳动力转移速度,减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促进高新技术向农业转移。同时还有助于大力发展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劳动力技巧密集型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去占领这部分产品的国际市场。发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性在于:(1)如果没有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则只能发挥出配置主体自身的相对比较优势,却无法利用外部的相对比较优势,也就无法借助于劳动力流动来提高报酬率,这样的资源配置其优化程度是不高的。(2)通过发育劳动力市场,能促进农业劳动力合理流动和转移,为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3)通过发育劳动力市场,可以借助落后地区农业劳动力向发达地区流动,以及发达地区科技人才和资金向落后地区流动,形成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的重新组合,并产生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拉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进而缩小区域间发展差距的效应。(4)劳动力流动的过程,还是现代文化思想意识加速渗透的过程,是进行劳动力技术培训和加速高新技术推广与扩散的过程。

发育劳动力市场的关键是政府应拆除各种限制劳动力流动的樊篱,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首先,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把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置于全社会就业合理化这一高度认识基础上,探索新的人口管理办法。随着国家工业化的推进,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定居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并非不加控制的完全打开城市大门,但这种控制也应改变传统的等级森严的户籍制度及配套管理体制,以改善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条件,减少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其次,劳动力自由流动,应该同发展非农产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结合起来考虑。在中等城市周围、县城和建制城镇开办工业小区、科技小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实行农民带资进城,口粮自理,并附加诸如在小区兴厂办农场、退掉承包地等条件,使土地向种粮大户转移,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高新技术向农村扩散,推进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而且把众多的企业纳入一个相对集中的空间,能产生很强的聚集效益,为乡镇企业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迅速推动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最后,各级政府还有责任为农民搜集、研究并及时提供劳动力供需信息,开拓劳动力流动范围。我国农业劳动力是极其丰富的,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东部农村已经出现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现象。如果作封闭式的农业资源配置,这些地方将进入替代劳动型农业发展阶段:如果作开发式的农业资源配置,则应吸引落后地区的农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一方面为落后地区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更多的机会,另一方面降低这些地区发展农业的微观与宏观的机会成本。

资金市场对于传统农业的改造同样十分重要。国外研究表明,信贷有无和取得的难易已成了制约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的关键因素之一,对高新技术的应用更是如此。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需要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才能迅速启动。发育农村资金市场,应向多元化融资渠道发展,增加农业技术所需资金的供应能力。首先,应从体制变革入手,开通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金融要素交流的渠道,从机制上解决资金要素不到位的状况,应一贯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指导思想,从体制模式和政策措施上促进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其次,要逐步完善农业银行的职能,把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区分开来,既要防止盈利目标干扰政策目标,又要防止政策目标代替盈利目标,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再次,要发挥农村民间传统的非制度金融,如目前遍布农村的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钱会等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就农村民间借贷而言,其主要措施应放在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上,促使农村企业发行各种企业债券和股票,发育农村金融市场。

借鉴发达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的经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合适的抵押品。由于农村信贷一般比城市信贷数额小而且分散,金融机构对贷款的监督和回收的成本较大,贷款的风险也较大,在没有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实行低息贷款,金融机构将面临着因收不抵支而破产的风险,如果金融机构为了躲避风险而选择用户,将资金贷给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较雄厚的农户,则会使众多迫切需要资金的小农户贷不到款,为了使采用新技术的小农户也能得到发展金融市场的好处,应该允许和鼓励抵押贷款并建立和完善有关抵押贷款规章制度。合适的抵押品应具有不易贬值、不易损坏、不易移动的特征。在农民所拥有的资产中,土地是最合适的抵押品,因此,在农村应改革土地制度,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来取得贷款,也应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户未能按契约偿还贷款时,行使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4.加快建立和培育农业技术市场,农业技术市场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重要场所,是高新技术进入农村的重要渠道。农业技术市场管理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成果转移的进程。目前,我国农业技术市场的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工作条件、人才培训、行为规范、税收分配政策等都缺乏细致管理的规则。所以,很有必要加快农业技术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市场管理规则,切实保护农业高新技术成果买方、卖方和中介方的合法收益。政府应制订政策和法规,对农业技术市场给予扶持和引导,使农业技术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以适应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需要。

培育和发展农村技术市场,首先要培育农业技术市场的主体。所谓主体,指的是买卖技术成果的双方,没有它们就没有市场。而各种各样作为商品的技术成果是市场的客体,没有他们同样也没有市场。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农业科技商品供给者和需求者都采取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农业科技商品供给者,在资金、税收、物质上给予优惠,以改善和解决研究单位科技商品再生产的条件,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政府还应对农民购置农业科技商品(高新技术)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在免税时间、信贷和利润等方面予以优惠。

其次,建立完善县(区)乡农业技术交易市场。农业技术市场是农业技术商品交换的场所,交换必须有卖有买才能成交。农业技术市场设在大城市里,远离农村,只有买方而无卖方不能成交。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属智能产品,它不能直接供人们消费,它必须要由农民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去,并在一定条件下经过转化过程,形成粮食、肉奶果蛋等农产品才能供社会消费需要。所以,农业技术成果的买方市场只能是农民而不是城市居民,农业技术市场应放在广大农村而不是城市,农业技术成果商品供给者要走出城市,和农民一道共建粮、棉、油、果、蔬等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和综合技术配套应用示范基地,以点联线扩大成面,把千家万户的农民联系起来,都来推广使用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因此,农业技术市场只能办在县、区、乡上,以流动和固定形式相结合,注意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组织适销对路的技术商品和硬件技术商品,如良种、苗木、生物激素等软、硬配套交易,满足农村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把农业技术市场搞活。

第三,要加强对农业技术市场的管理。制订好农业科技市场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极为重要,可以有效监督技术商品的顺利转移,防止盲目转让和剽窃,防止冒牌科技商品进入市场,维护科技市场的信誉。可以保证为科技商品的买方做好后续服务工作,使科技商品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要合理确定农业科技商品的价格。农业科技商品是用来交换的科研成果,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影响农业科技成果价值的因素远比工业复杂,特别是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研制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程度、买方经济实力等均较特殊,因此农业科技成果的价格一般应以效益计价为主,即以社会效益作为衡量主要标准。如果卖给农民,还要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采取低价分售的办法。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科技商品价格,既要有所区别,又要鼓励科研人员去研究高层次高档次的科技商品,如农业高新技术商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业技术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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