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为我市下一阶段发展腾飞保驾护航论文_陆洋,杜中

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为我市下一阶段发展腾飞保驾护航论文_陆洋,杜中

陆洋 杜中

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安徽合肥 230000

摘要:本文从国家鼓励创新与环境保护要求相结合的视角出发,对合肥地区核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对应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论述。着重介绍该地区核与辐射现状特点,环境主管政府部门管理的结构及方式,以及所面对的困难,初步探讨优化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核技术利用;核与辐射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合肥市通过鼓励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来积极探索推动科技创新的具体路径。核与辐射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兴且较为成熟的科学技术,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开始在我市广泛应用。本文试从国家核与辐射法规政策与合肥市核技术利用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分析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合肥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进行介绍并提出部分优化意见。

一、我市核与辐射现状简述

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从2006年开始登记注册,发展到截止目前约四百余家在用单位,数量为我省之最,约为我省核排名第二位的两倍。

同时,作为安徽的省会城市,国家环保部、安徽省环保厅审批的高等级辐射源(我国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Ⅲ类)三分之一以上在合肥,特别是中国科技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的电子储存环(Ⅰ类射线装置)和电子直线加速器(Ⅰ类射线装置)、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俗称“小太阳”的EAST(Ⅰ类射线装置),让合肥成为可比肩北京、上海的为数不多拥有高等级高能量射线装置的城市之一,每年申请使用该设施进行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学者络绎不绝。

二、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现阶段采取“三级发证四级监管”的模式,即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①,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上面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②,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08年通过《安徽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辐射函[2008]976号)将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颁发。如此,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形成了,部级、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三级发证”模式,同时法律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③,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延伸到县级,形成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四级监管”模式。

三、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所面临的困难

作为一个生产研发型城市,合肥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具有种类全、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

种类全:我市核技术利用项目既有Ⅰ类~Ⅴ类放射源又有涉及Ⅰ类~Ⅲ类射线装置,同时又涵盖生产、销售、使用三大类别。具体应用除了上面提到“高精尖”的Ⅰ类射线装置外,我市还有大量与地区经济发展、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比如我市辐照中心用高活度放射源,对涂料等工业产品进行活化照射使之更黏合更耐腐蚀,对谷物、蔬果、药材等农业产品进行灭活杀菌照射使之更易保存更易运输;我市大型综合医院用内含高活度放射源的陀螺刀/伽马刀来治疗癌症;我市移动探伤单位使用高活度放射源,对我市地下金属管道在铺设之时进行暗缝检查,降低后期管道破裂风险。

数量多:截止2018年年初,我市放射源使用单位为五十余家,各类放射源数量为七百余枚,均为我省之最,分别约占全省四分之一。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市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三百余家,各类射线装置数量为二千多台,约占全省三分之一。目前我市核技术利用项目,不论是单位数量还是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数量都远远高于省内的其他地级市,与中部地区的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放射源数量也多过湖南省会长沙、江西省会南昌。

3、分布广:我市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广泛分布于我市十三个区县(市)开发区,从科研所到高校、从医疗诊所到三甲医院、从加工工厂到商业写字楼,都有或是生产、或是销售、或是使用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单位。而占大多数是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这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基本上有社区有乡镇的地方就有医用射线装置。

四、提高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措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辐射安全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中必不可少且较为特殊的一项,打好辐射环境污染的“攻坚战”在乎“治”更在乎“防”。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强基层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高素质人才队伍是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市级、县级环保部门本身执法人员有限,再加上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辐射安全管理缺乏了解,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抓不到辐射监管的特殊性而流于形式,甚至自己都到了“谈核色变”的地步。执法人员不足、专业知识缺乏直接影响地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效果。

放射性污染与其他传统水气声渣污染相比,具有不易直观感知、一旦受照易留后遗症等特点。进行辐射环境监管,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源,选用不同的监测设备、仪器。通过监测设备能够检测周边是否存在辐射源,并及时发现是否出现了辐射物泄露,一旦遇到突发的辐射情况还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和查找失控的辐射源。

2、市政府牵头各部门加强联动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安全和防护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发挥带头作用。按照法律要求,在市政府牵头的框架内,积极联合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联合执法、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一方面,能从各相关部门职能内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从更高层面综合性解决辐射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降低辐射安全风险;一方面,避免各部门检查内容重复,提高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效率,更好的做到管理服务工作。

3、加大辐射安全管理正面宣传

核技术利用项目作为一种新能源、新加工手段、新医疗措施,其实已经悄悄地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我们刷墙的涂料到我们吃的果干、从我们所使用的汽车板件到我们到医院检查所拍的透视,都离不开核技术利用项目。我们在享受这个新技术的同时,更应该主动了解它,而不应畏惧它。这就离不开舆论的宣传和引导,希望宣传部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都能够对辐射环境的相关内容形成更加深刻的理解。

改革开放40年,我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辐射安全管理,不论为了保护地区环境,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都是不容有失的工作。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参考文献:

[1]于文浩,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路径选择与启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文章编号:1001-8263(2018)09-0018-07

[2]任德曦 胡泊 任伟,关于推进我国由核大国向核强国迈进的探讨与思考,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华大学学报,文章编号:1673-0755(2018)01-0005-07

论文作者:陆洋,杜中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模拟》2019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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