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文,我国论文,和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我国的经济生活带来一些新的变化的同时,也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非公有制经济始终没有被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总体规划之中。这一块经济虽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统一引导,致使其至今仍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比如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员管理、雇工职员的档案管理、雇工权益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录用、职员的职称评定、产品的评质定级、贷款担保、产品出口、人员出国、技术引进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盲区。这不仅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国家在管理上的宏观调控。
2、统计数字远远低于实际数字。据调查,目前全国没有一个部门能准确地统计出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基础数字。往往是工商、税务、劳动、外贸、统计等一个部门一个数。主要原因是戴红帽子的企业(假集体、假乡镇、假街办、假校办、假区办、假县办、假残疾、假合资、假科技、假股份等)太多。据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和各地区的共同反映,仅假的集体企业(实际是私营企业)比实际注册的私营企业要多2倍以上。国家工商局1994年抽样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乡镇企业中有83%是私营企业。统计数字低于实际数字的另一个原因是,混合经济逐渐增多,参资、入股、合营、兼并等各种经济形式和各种所有制企业混杂为一体,如果单纯从所有制性质上规范很难区分是哪一类企业。比如浙江省的温州地区,前几年的统计数字已表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超过了公有制经济,但去年又不是这个结论了,原因并非是非公有制经济少了,而是这一经济成分大部分又变成了股份合作制(父亲、儿子、女儿合作也叫股份合作制)。公司法出台已近两年,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去规范,这一趋势将说明,今后若再按照所有制结构去统计企业状况,难度将越来越大,数字也将越来越不真实。
3、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保护、引导不够。这里既有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各部门和地区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扭曲的问题。比如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对其雇工的劳动伤亡、环保超标、超时加点、童工上岗、污辱女工、随意辞聘等行为均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被侵犯,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政策上缺乏引导,主要表现在对非公有制经济资金投向的引导,尤其是对一些资产亿万元以上的企业缺乏引导。比如,国家提倡到中西部贫困地区去投资建厂,一些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对此也很感兴趣,但由于具体配套和鼓励措施未见落实,因而多持观望态度。据调查,非公有制企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投资潜力是很大的,一年多来,仅私营企业投资于光彩事业的资金就达十多个亿,而这仅仅是限于民间活动,如果政府对此能有鼓励措施,效果将更可观。
4、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地区和产业分布上仍不平衡。从地区上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从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看:在个体经济中,东部地区分别占47.2%、47.5%和52.7%,西部地区只分别占17.1%、14.4%和11.8%;在私营经济中,东部地区分别占67.2%、62.4%和74.4%,西部地区只分别占10.4%、11.7%和9.4%。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沿海十二省(区、市)外商投资协议额占外商投资总额的89.3%,内地省份只占10.7%。从产业看,非公有制经济主要集中在二、三产业,第一产业微乎其微。在个体经济中,第三产业占绝对主体。从户数、人数和自有资金上看,从事第三产业的分别占总数的85.5%、80%和80.5%,从事第一产业的仅占总数的2.1%、2.4%和2.5%。在私营经济中,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从户数、人数看,第二产业分别占总数的43.5%和61.2%,第一产业仅占8%和1.2%。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也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仅制造业就占投资总额的65.4%。从项目数和协议外资金额看,外商投入到工业的分别占总数的77.4%和69.6%,而投入到第一产业的仅分别占总数的2.4%和1.9%。
二、对非公有制经济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已有17年的历史,随着这一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其在理论、政策、法律等方面争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通过参加全国有关研讨会、座谈会和有关调查,从学术部门的理论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基层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中所了解和反映出的问题看,他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从理论、政策、法律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1、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之间的法律概念界定问题。单纯以雇工人数(雇工8人以上为私营企业,8人以下为个体工商户)为划分标准是否科学?是否需要同时看资产、产值、营业额、利润率等综合经济指标?对于有些技术密集、资金(本)密集、利润率高、资产增值快,而雇工却在7人以下的“个体户”(如中介商、证券商、电脑商、房地产商等)和有些虽雇工超过8人,但却是劳动密集型或小作坊式的“私营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科学地界定其法律上的经济性质?
2、私营经济的政治性质划分问题。到底是资本主义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资本、劳动力、剩余价值等经济范畴到底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有和必有的?是否单纯以“有雇工就存在剥削,有剥削就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为划分标准?个体经济虽雇工7人以下,但7人以下也是雇工,能否将个体经济也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应是单一公有制结构并且是纯而又纯的经济?
3、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问题。是权宜之计(有益补充、拾遗补缺),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主观行为还是客观使然?
4、看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标准问题。主要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还是以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为标准?这部分力量到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异己还是合作伙伴?
5、私营企业主的队伍问题。随着这部分力量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扩大,目前是否已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或新生阶级?
6、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模问题。对其资产、雇工、利润率等发展速度,是否需规定上限?它的进一步扩大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稳定和对国家的安全、巩固等,是冲击还是促进?
7、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问题。有些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超过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公有制已不占主体),这些地区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否还需要继续大力发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是针对全国而言,有些地方可以有所差别。地方应该是指什么?是县、市、省,还是华北、东北、西南等大区域?公有制为主体应该主要体现在哪?是单纯看总资产的数量还是重点看其质量和作用?
8、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目前私营企业主可以参政(各级人大、政协委员等)但不能入党(中发[89]9号文件规定),可目前已有几万名党员成为业主,他们是否需要脱党?如何理解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富也包括自己富)与业主不能是党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几十万名党员如何在与其业主是被雇佣这一特殊关系中发挥党的作用?这些企业的党组织是否还具有实质性的作用和意义?
9、社会风气问题。目前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最主要来自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还是国有企业停工待产的职工或是温饱没有解决的农民?社会分配不公和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源,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高收入和行贿所为还是国家分配机制和党内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所造成?
10、私营企业的财产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确立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地位,但对其财产需不需要从法律上进行保护?是否与公有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对私营企业财产的侵犯(被拿、被盗、被抢等),法律上应依据何款何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