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重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_证券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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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业重组问题,在1998年证券法即将出台之前,理论界就对此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探讨,但是大部分文章仅仅是对证券业的现状及重组的必要性进行剖析,而对证券业重组的模式及其展望涉及较少。本文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趋势,立足我国证券业实情,对我国证券业重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提出笔者的看法,以期为管理层对中国证券业的发展进行制度安排时提供参考意见,为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证券业重组的必然性

(一)证券业重组是证券业规范化发展和培育大型券商的必然要求

经过90年代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业现已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券商群体,全国约有专营机构90多家,兼营机构300多家, 证券营业部2300多家。但由于法制和监管的滞后,证券业无序盲目发展,我国证券业的现状已不能适应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要求。其现状主要特征是:券商数量偏多,分布集中,规模过小,资本实力弱,业务单一且不规范,经营成本高,人才素质低,无序竞争严重。由于券商间的无序竞争,券商违规操作事件屡见不鲜,给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因此证券业的规范化发展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新形势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将在不远的将来对外开放,我国券商将不可避免地与国外大券商争夺国内国际资本市场,但是我国券商的现状是难以承受这种对外开放的冲击的;同时我国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和市场经济的深化也要求券商提供层次更高的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所以我国证券业面临的另一紧迫问题是: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培育超级大券商——功能齐全的现代投资银行。

要实现证券业规范化发展就必须对现有数量偏多、分布集中、资本实力弱、规模小的券商群体进行全局性的调整和组合,实现券商体系构架的合理化和有序化,为证券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而培育超级大券商,建立实力雄厚的现代投资银行的最佳捷径就是券商间的重组。因此中国证券业的重组问题是当前中国证券业面临的迫在眉睫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证券法的出台拉开了现阶段证券业大规模重组的序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证券业的生存和发展进行了制度上的安排,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业的重组指明了方向,同时拉开了现阶段证券业大规模重组的序幕。

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机构分别设立。”目前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已基本实现分离,但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业务机构仍设有大量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而且这些机构兼营的证券业务占全国证券业务60%以上。该条款明确了银证、信证、险证必须分业经营,所以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业务机构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和其经营的证券业务必须从其母体中脱离出来,进行重新组合和归并。这条款意味着我国400多家证券经营机构中有300多家将进行重组,因为我国只有90多家专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同时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仟万元。而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则明确了不同类券商的业务范围:“综合类券商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上述条款为我国券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也为我国发展大型综合类券商作了战略性安排。

对券商按其资本实力和业务范围分为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规定,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投机行为,形成业内的合理分工,扶优汰劣,催生大的证券业集团,提高整个证券业抗风险能力。而对券商资本限额的规定,则将使现有的90多家证券专业经营机构面临不同的命运。按5亿元资本金对现有机构进行归类可以发现, 除申银万国、华夏证券等全国性券商及近期进行过增资扩张的共约16家左右的机构外,一批业务发展较为完备,业绩优良,资产质量上乘的省级证券公司都处于线下。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这样算,约有20家左右,资本金低于5 千万的证券公司将有可能会面临被归并重组的命运。

可以断言,分类经营将使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业务产生结构性大变革,券商重组成为必然,一场大规模的证券业兼并重组和战略结盟的浪潮将不可避免的兴起。

二、当前证券业重组模式探索

对规模如此庞大的全局性的证券业战略性重组必须以政府为主体,以行政手段为主,遵循市场规律,进行战略性的安排,这次重组是我国为化解金融危机而作的主动性调整。

总体来说,机构方面的重组应主要以行政手段实现,而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实现。

(一)机构方面的重组

推动证券业机构方面的重组应按以下三步走:

1.以《证券法》为基准,对现有券商进行分类。

(1)根据注册资本和一、二级市场占有量认定综合类券商资格。 在现有96家证券公司中约有16家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规定,可根据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市场占有量大小来确定十家左右符合条件的券商作为全国性综合类券商。

(2)以注册资本划线,对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证券公司认定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则大约有60家证券公司可列入经纪类证券公司,而有约20家小型证券公司将不能获得经营资格认定。

2.进行横向兼并重组。

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约有237 家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将从信托投资公司中脱离出来,这些证券交易营业部都待归并重组。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部占全国营业部数量的50%左右,证券交易量也占40%—50%,因此对这部分营业部的归并重组是一项复杂而宏大的工程;而《证券法》已在1999年7月1日生效,因而时间也非常紧迫。所以仅仅依靠市场手段在短期内完成如此复杂而巨大的重组工程几乎是不可能,因而笔者认为此次机构重组应以行政手段为主,市场手段为辅来完成这些营业部的归并重组。具体模式为:

(1)地方性证券经营机构的归并。

以获得证券商资格认定的地方性证券公司为中心,以省为行政区域,将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按以下几种方式归并:A.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将其证券营业部的资产作价,折合成股份,投入到地方性证券公司,地方性征券公司则相应增资扩股,向股份有限公司方向发展;B.由于信托业也在整顿收缩,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将面临被撤消的命运,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作价将营业部直接卖给证券公司;C.有些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量可能比当地的证券公司还要大,或许在某省同时存在几家经营规模相当的证券经营机构,难以确定以谁为核心来进行归并重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以经营业绩或资产质量状况好坏为依据来确定重组核心,以当地政府或证券监管部门为领导,组织当地的此次重组,以免相互扯皮而无法完成归并重组。

(2)全国性证券经营机构的归并。

对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可按下述几种模式归并重组:A.由全国性综合类券商吸收合并;B.将每一个证券营业网点逐一评估作价拍卖,收回投资;C.对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市场占有量大,证券业务管理自成体系的信托投资公司,则可将其证券业务独立出来,单独注册成立新的证券公司或与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合并后成立新的大型证券公司。

3.进行纵向合并重组。

通过上述归并重组后,我国具有证券经营资格的证券商将由原来的400多家缩减为70~80家,其中全国性综合类券商约为10家, 其他都为经纪类券商,既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国性的。而通过此次重组后,平均每家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营业部为30家左右,而且会出现在同一城市一家证券公司拥有5~10家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甚至于出现同一公司的2、 3家营业部相邻分布。这是由于在重组前一些地区性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为了竞争,在本地区的主要中心城市往往设有2~4家的证券交易营业部;而在城市的重要地段,不同证券经营机构则都设有证券交易营业部,受地理位置限制,这些证券交易营业部往往成相邻或相对设置,运用各自的经营手段展开竞争。但是经过重组后,这些证券交易营业部则可能归并为同一家证券公司所有,这样就出现了网点重复建设的问题。因此证券公司有必要进行纵向的合并重组,将多余的或布点不合理的证券交易营业部撤消归并,从而降低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解决部分地区证券经营网点重复建设问题和证券营业部之间低水平的恶性竞争问题,进而减少证券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使得证券公司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上来。

(二)业务方面的重组

以下就经纪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的业务经营方向提供笔者看法:

1.经纪类券商的业务经营方向选择。

首先,将非经纪业务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特别是自营业务要选择适当时机清盘。因为,一方面经纪类券商经营自营业务是违法行为,具有政策风险;另一方面是自营的经营风险较大,而经纪类券商资本实力较弱,难以承受自营业务造成的巨额损失,会对其正常的经营业务造成冲击。

其次,经纪类商要认清形势,做出正确的市场定位。总体而言,经纪类券商和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竞争处于相对劣势,因为综合类券商资本实力强,融资手段多,经营范围广,网点分布宽,人员素质高,研究力量强,能较好地满足客户的要求。但是就某一地区而言,地方性的经纪类券商在经营网点布局上占有相对优势,因为综合类券商在某一地区的经营网点也许只有1~2家,只在该地区的中心城市设立,而地方性的经纪类券商的经营网点可能有20~30家,在该地区市级以上的城市都设立经营网点,甚至通过远程交易手段将经营网点延伸到城市郊区和各县城,而在中心城市则设有3~5家的经营网点。对于一般的中小散户而言,在选择交易场所时,据实证调查,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交易场所离自己办公或住处的远近,因而广大的中小散户股民是经纪类券商的服务对象,即经纪类券商的市场定位应为证券交易的“零售”业务。

第三,经纪类券商在经营经纪业务时要注重发挥自己的经营特色,不断推出创新服务,创立自己的服务品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例如,发展债券、股票的柜台交易、网上交易,推出经纪人服务制度等,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要求,以自己的特色服务来获得客户的认同。

2.全国性综合类券商的业务经营方向选择。

第一,综合类券商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功能和肩负的历史重任,从而为自己在证券市场中找到正确的定位。证券法对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给综合类券商向现代投资银行方向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一方面,由于综合类券商家少,共约10家左右,而且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地区,这样就缓和了一级市场“僧多粥少”,过度竞争的局面,从而大大降低了一级市场的竞争成本,使得上市公司和券商能公平的进行谈判和合作,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地方券商的资本运营功能被取消后,各地的资本运作,包括新股发行、资产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业务只能由全国性券商来办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资本全国性流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本的流转速率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因此,综合类券商应将自己定位为现代投资银行,现阶段应努力学习和研究西方现代投资银行的功能和运作模式,结合国情,通过不断的创新,为资本市场提供多种资本运作手段,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企战略性重组提供高效服务,为建立全国性高速运转的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在明确自己的历史定位后,综合类券商就能较好地找到自己的业务重点。本人认为:

A.综合类券商在经纪业务方面应注重“批发”业务,因为综合类券商相对于经纪类券商而言,具有人才、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大客户的要求,对吸引大客户具有优势,而对散户而言,交易场所的地理位置是其选择投资场所的首要因素,这方面经纪类券商具有相对优势。

B.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要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主要是引进和发展现代投资银行的运作手段,拓展业务空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如企业的购并重组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代人理财业务、国际业务、第二板市场业务、做市商业务、证券衍生商品(证券的期货和期权等)业务等,这是现代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

C.综合类券商在向业务多样化方向发展的同时,还要注意业务的专业化发展,即要依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选择一两项优势业务着力发展,形成自己的优势业务,创立自己的业务品牌,这样才能有自己的经营特色,才能在同业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三)人员方面的重组

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所以当今世界的大机构之间的重组往往伴随着人员的大量裁减,服务行业的重组更甚。这是因为一方面大机构间完成重组后会对重复建设的机构进行精简,自然要减员;另一方面是机构合并后,职能管理部门会出现重复设置问题,所以行政管理人员需要裁员;再一方面是机构合并后,业务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要求对企业人员的结构进行调整。

所以,此次证券业的重组也将面临着人员的大调整。首先是部分证券营业部的撤并将使这些机构的人员被裁减;其次是机构合并后,行政管理部门将被精简,行政管理人员需要裁减;第三是随着证券交易电子化程度的加深,将出现电脑驱逐人的现象,一线柜台及报单人员将被电脑完全取代;第四是经纪类券商由于业务范围的缩小,原经营非经纪业务的人员有待调整;第五是综合类券商因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要求,当前的人员素质结构有待进一步提高。笔者认为:券商应抓住此次机会,通过精简低素质人员,引进高素质人才调整自己的员工结构,从而提高券商的服务层次和竞争能力,进而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三、中国证券业发展趋势展望

在经过以证券法出台为契机,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领导的证券业结构性大调整后,我国形成了经营网点布局基本合理,各券商分工协作的证券业基本框架,消除了证券业的不规范竞争,为证券业的长期、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前的证券法是一部阶段性的证券法,它在许多方面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还存在较大的距离,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决定的。所以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化发展,我国将不断地推出各种修改条文和新的法律条文,促使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在规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逐步向国际资本市场靠拢并最终融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去。

因此,此次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证券业大重组也只是阶段性的重组,它仅仅是为证券业的规范、稳健发展打下基础,下一阶段证券业将以市场手段为主,以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为准绳,在“阳光”下寻求发展。笔者认为中国证券业的发展脉络应该如下:

(一)经纪类券商的发展趋势

此次重组完成后,形成了由中型的经纪类券商和大型的综合类券商两个层次构成的券商构架,其中经纪类券商主要是省级类券商。但是这种构架与当前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和中央银行体制的设置存在不协调之处。因为为了使金融市场少受政府的行政干预,维护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当前的证券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体制已经改变原先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做法,而是改成按经济区域来设置。所以,证券业的下一阶段的发展将是完成经济区域内券商的合并重组。

随着证券交易手段的创新、银证资金自动转帐系统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的提高,证券交易业务将完全跨越交易场所的地域限制而向全国乃至全世界辐射,证券经纪业务将面临一场更高层次的竞争。在此次竞争中,那些拥有自己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的券商将占据优势,而那些没有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的券商将逐步退出竞争,被优势券商所吞并和重组,这种重组首先将在地域相邻的在同一经济区域内的券商间发生,而后向全国性合并发展。

(二)综合类券商的发展趋势

综合类券商的发展方向是把自己发展成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大型的跨国投资银行。所以,综合类券商首先要拓展投资银行的各种业务并有所侧重;其次是尽快壮大资本实力,以便能经营投资银行的各种业务及和跨国投资银行竞争。但是我国目前综合类券商的资本实力与国际知名券商的资本实相比相距甚大,根本无法与它们抗衡。而且,还存在制约券商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券商缺乏合法融资渠道。因而,如何扩充综合类券商的资本实力,解决其资金合法融通渠道是一个相当紧迫的问题。笔者认为扩充资本有以下几个途径:

(1)增资扩股,通过发行股票和上市配股扩充核心资本金;

(2)通过发行长期债券,募集长期债务资本,扩充附属资本金;

(3)政策优惠扶持,提高该类券商的财富积累速度, 通过留存收益迅速积累核心资本金。

解决券商融资渠道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证券商中长期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但实施从严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短期头寸可通过拆借市场,但实行可变现证券抵押制。

(3)在一级市场的企业并购及项目融资中, 以项目抵押向银行贷款或向社会发行债券。

(三)全行业走向综合化、国际化

在资本市场发育基本成熟、证券法律法规基本完善,证券、金融监管自律体制基本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顺畅,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等条件下,逐步放宽金融管制,允许银行和证券商、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相互参股合并,机构重组,从而建立起超强实力的功能齐全的能与国外跨国投资银行抗衡的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至此,我国也就具备了开放资本市场的条件,实现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也将成为现实,我国将实现所有市场的对外开放。这样,我国的经济就完全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我国的券商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与其他各国的投资银行展开竞争并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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