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主的逻辑发展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西方民主的逻辑发展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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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按其自身的逻辑发展过程,经过了两次历史性的跨越。第一次是古代民主向近代民主的跨越,第二次是近代民主向当代民主的跨越。两次历史性的跨越,构成了完整的西方民主史。本文对这一逻辑发展,试图作一理论性的概括。

一、古代民主向近代民主的跨越

从古代民主到近代民主,是西方民主发展史上的历史性大跨越。这两种民主的区别,撇开其阶级内容,简单地说,古代民主是直接民主,而近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

直接民主是简单民主。在雅典,公民大会享有城邦的最高权力,议事会实际上是它的常设机构,司令官由它选举和罢免,法院享有与公民大众同等的权力,因为各种法院由数百名公民任陪审员,同时又是审判员,他们直接审案,并且根据多数票断案。总之,一切由人民的多数说了算。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人民大会(它分别有几种形式)所享有的权力不如雅典的公民大会,控制城邦国家权力的实际上是元老院。但平民在与贵族的长期斗争中建立了自己的人民大会(称“特里布斯民会”),设有保护平民利益的官职(称“保民官”),用以制约贵族的势力。这种民主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国家权力结构也还未明确地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往往是某一机构既享有立法权,又享有行政和司法权。如雅典的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如罗马的元老院。在这种民主制下,政事由多数人的意志裁决(雅典公民大会最为典型),因而它不免存在“极端民主”的缺陷,以致造成决策和判案上的失误。

可见,西方古代民主是人类民主的雏型,它是简单的,质朴的,也是比较粗糙的,但它毕竟奠定了民主(“民主”词源希腊文democratia)的基本思想,即民主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从此,民主意味着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政事,共同治理国家;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

由古代民主到近代民主,既是对古代民主的超越,也是对中世纪专制政体的超越。中世纪的专制政体到近世的民主政体,不仅在政体的阶级内容和社会经济结构方面已大相径庭,在政体形式上更是彻底的创新。近代民主也不是古代民主在新的民主条件下的再现。近代的民族国家,由于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商品经济日盛,古代城邦的简单民主制的外壳已不适用于民主国家;而且,其中“极端民主”的缺陷也是在创建近代新型民主制时应当力求克服的。这就是构建近代民主制的任务。这是一个难题:既要贯彻人民主权的原则,使国家权力控制在人民手中,又要更新民主制的形式,克服古代民主制的局限,即更新古典民主的实践模式。面对这一难题,卢梭感叹地写道:“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

问题正在于要扬弃古典的民主观念。密尔面对近代民主制抛弃了人人治理的那种观念。在《代议制政府》(1861)中作出了如下深思熟虑的结论:“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①]密尔的理论被普遍接受,成为代议制理论的经典作家。列宁也肯定代议制是现代民主必须借助的基本形式。他说:“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②]于是,代议制政府成了现代民主的象征。

二、代议制政体下的三大矛盾

然而,民主政体“是政府形式中最复杂的政体形式,因为它不得不以联合所有人的意志为肇端,以便形成一个整体,然后它不得不在共同联盟上任命一个主权者,而主权者的意志只不过是联合意志本身的体现。”[③]在代议制政体下,民意的体现和实现要经过若干环节,这就是它的矛盾性和复杂性。在诸多的矛盾中我们将之归纳为三大类矛盾:一是议会内各党派之间、多数与少数代表之间的矛盾;二是代议制政府机构之间的矛盾;三是代议制政府与人民之间,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能否清晰地看到这三大矛盾并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循着正确的途径处理好这三大矛盾,都关系着民主的质量。

议会内党派之间的矛盾。议会是政治斗争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集合着不同阶级、不同利益、不同观念和信念的代表。社会上的不同声音都要在这里有所反响。如何将这些不同的利益和意志通过议会这架机器形成一个整体意志(卢梭称之为“公意”),这就是议会的任务。

议会内代表的社会性必然形成不同派别。不同派别的自然形成,合法存在,由此基础上出现近世各类政党,是各国议会的普遍现象(如英国早期议会中的托利与辉格两派,美国早期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等)。议会是派别和政党的摇篮,也是派别和政党斗争的场所。正确的派别斗争是发挥议会民主的基本手段。政党开始在议会内进行活动,实现派别的政治目标,后来才扩展到社会,形成全国性的政党组织,使议会内与议会外的活动有机结合,在立法、竞选、权力的角逐以及组织政府、监督政府中起着重要作用。直至今天,政党在议会内外都是政治舞台上的主角。

处理好大党与小党(包括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对贯彻议会民主至关重要。不难想象,如果在议会内其中势力较大的一党一派压制小党小派,使之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现代民主也就成为空壳而名存实亡。议会之被视为民主讲坛,就是因为提供了发表不同意见以及各种意见彼此争辩的机会,特别对于那种反对派的意见尤其应该得到保护,否则不可能产生公正的法律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能否正确地对待少数,也是关系到民主存亡的重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论是古典民主制时期和近代以来各国政治、社会生活中,都积淀着深刻的教训。

习惯认为,民主就是多数人的裁决,即少数服从多数。这似乎无可非议。例如,选举、全民公决就是遵循这一原则的。但是,如果由此认为,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予理睬,少数人的利益可以置之不顾,可以视多数人的意见为真理和正义,视少数人的意见为谬论和偏见而任加践踏,那么,这种民主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因此,近代民主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服从多数,尊重少数。密尔是一位十分重视少数乃至个别人意见的思想家。他说过如下深邃的话:假定全体人当中除一人之外,都持有相同的意见,仅一个执有相反的意见,那么,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可称为正当。他甚至说:“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④]。由此他提出了代议制下存在着“阶级立法”的危险,即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制是只利于某一阶级利益而不顾社会普遍福利的法律。它仍然是一种特权政府。如果少数不能制约多数,那么政府的衰退就难以防止了。因此,保护与尊重少数是一项“神圣的原则”。虽然大多数人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采用,但必须是合情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不要忘记“少数人拥有他们同等的权利,必须受到平等法律的保护,触犯了这一法律,就是实行压迫”[⑤]。考茨基就此问题作出如下结论:“保护少数派是民主发展的必不可缺的条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多数派的统治。”[⑥]

议会与国家其他机构之间的矛盾。议会与国家其他机构之间矛盾的实质是:防止国家权力为某一机构所专断,以毁灭民主。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第一,国家的权力结构或权力组织应力求采取合理的形式;第二,在国家权力机构之间形成必要的制约关系。

在古代民主制中,虽然亚里士多德已经认识到国家作为政治管理的机构有议事、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但在制度实践中这三种职能当时还未形成专业化分工,往往是一个机构同时拥有几种职能。在中世纪的专制政治下,虽设有各类政府机构,行使不同的职权,但都不过是君主的附属物,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君主的权力大于一切。如13世纪英国的议会不过是英王的咨询机构而无实权。所以,古代民主制和中世纪的君主制的国家权力结构无合理化可言。

为了否定专制集权政体,近代启蒙思想家从组织形式上否定了专制式的权力结构,研究了国家权力的合理结构以及互相间的制约关系。洛克首次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力,并认为议会应享有最高权力的地位。他的三权构想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和国王、封建贵族阶级分权的反映,因而他的三权概念实际上是议会与行政两种权力,他所提出的对外权力不过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孟德斯鸠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行政与司法。他倾向于应有强有力的行政权以制约立法权,而司法权相对于行政和立法是次要的权力。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约束专制,他竭力主张三权分立并互相制约。孟氏所确立的三权分立与互相制衡的原则奠定了国家权力结构的科学理论,从而为世人所接受。孟氏之后,杰斐逊根据美国的情况又提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与地方政府的权力的互相分割与制约,即纵向分权与制衡的理论,成为孟氏分权与制衡理论的重要补充,使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臻于完备。

启蒙思想家对议会制下国家权力结构的设计,其哲学依据是承认人性的弱点,认为权力的集中必定失去制约,就会给以权满足私利的人提供条件。洛克就此精辟地说到:“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⑦]

启蒙思想家关于国家权力结构和互相制约关系的理论,在各国的实施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典型地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仅只美国。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将三种权力机构的职权以及相互间的制约关系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两百多年来基本稳定。英国是议会民主制的首创者,虽然在权力的实际运作中表现出一种议行合一的倾向,似乎行政权吞噬了立法权(政府大臣和内阁成员皆须议员,执政党在议会中享有多数席位,其党魁为内阁首相,拥有组阁权等行政权力),但执政党要登上政坛,组织政府,操纵国家机器,必须在大选中获得议会中议席的多数。这表明议会是权力之母。政府由议会所派生,在政治上议会享有更尊贵的地位。在法国,人民主权思想深入人心,从第三到第四共和国一直是按议会至上的原则组织国家权力的;致使议会的权力过大,政府缺乏权威,在议会威胁下朝不保夕,频频换阁,几十年来政局不稳,贻误国内外重大事务的处理。直到第五共和国,才大幅度地调整了议会与政府的权力,议会的权力被弱化,总统的权力得到加强。这一新型的权力结构改变了法国的传统,政府稳定了,国家机构的行政效率提高了,经济也比以前有了发展。总的看来,本世纪来各国的权力结构均有所调整,共同之处是国家权力的重心移到行政部门,出现了新的权力结构态势,但是权力分立以及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仍然保留了下来。

政府与人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政府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矛盾或关系,是人类政治社会中永恒的主题。在专制制度下,政府对人民施行专制统治,使政府与人民之间常处于尖锐的矛盾状况,而且,这一矛盾由于缺乏解决的途径而常引起激烈的冲突,爆发不同规模的起义、战争。

民主政制下,社会仍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因而在政府与人民、国家与社会之间仍然存在着这一矛盾。对这一矛盾,如何使之不至激化,并求得良性的处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一直是人类探索的重大课题。问题不在于民主政制下不再存在这一矛盾,而是可以使矛盾不至于在专制制度下那样引起激烈的冲突。

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社会需要管理,因而需要政府、国家和法律,这是容易理解的。不然,社会无以有良好的秩序和道德,有些人就因此无恶不作,诱发无政府主义在社会各领域大肆泛滥,对社会的进步构成严重的威胁。有鉴于此,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设备各种机构,以保证社会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民主政体下,享有民主、自由的公民也不能因此滥用这些权利,随心所欲地任用主权,以致侵犯他人利益和触犯国家的法律。民主政府若纵容公民这种所谓民主、自由权力的滥用,那么,所产生的后果,恐怕与专制政府践踏人民自由的权利并无多少差别。

对于国家来说,它是管理者,它享有经公民的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力,但是它必须合理地行使这种权力,否则与社会与人民的矛盾就会凸现出来。这里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要合理地界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哪些权力是应当属于政府的,哪些事是应当由政府来办的,政府就应当责无旁贷、兢兢业业地把它办好。可是,有些权利如果应当是属于社会的,是应当由社会来办的,政府如加以垄断包办,不但不可能办好,而且还侵犯了社会的权利。矛盾也由此缘起。在这一问题上,林肯给我们作了很好的提示:“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的或者是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得很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能够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应当干涉。”[⑧]可见,政府欲赋有权力的界区,应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来确定。那种不遵守这一原则的全能政府,势必陷入同社会相矛盾的困境。

第二种情况是,政府所行使的权力虽是合理合法的,但不能借职务之便,借公营私,谋取私利;如果对这种情况不加防范,无以制约,对社会同时也是对政府都将构成威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民主政制下的人民行使所谓公民主权加以遏制,使之不至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这种主权大致有三。一是选举权。通过公民的裁决,定期更换政府,使相形见绌的官员下任,把政府的权力委托可信赖的人。二是监督、批评权。即对失职或违法的在任官员用新闻舆论等方式予以揭露、鞭苔,加以制止或依法处理。三是革命权。这是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在《独立宣言》中也庄严地确立了这一权利:人民有权利废除压迫他们的政府。这是万不得已所运用的权利,在民主制真正得到实行的国家,事情不至于闹到这一地步。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民主制的局限,所谓普遍的自由与平等对广大劳动者来说不过是一场骗局,他们实际上不能享受到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国家权力为有产者所独享。国家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委员会。工人阶级政治上的被剥夺和经济上的受剥削,与资产阶级及其国家的斗争不可避免地就在各种领域普遍展开。整个19世纪西方国家充满着连绵不绝的两大阶级的冲突,甚至发生遍及欧洲的革命运动。前仆后继的斗争和革命都遭之政府的镇压。昔日标榜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今日却以骑兵、步兵和炮兵来对付手无寸铁的劳动大军。整个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政府与人民、国家与社会之间,处于紧张的对立状态,这一矛盾只有待民主的社会基础有所扩大和工人的经济生活状况有所改善之后才有所缓和。这是20世纪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的情况。

正是上述三对矛盾,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发展的动力,使西方社会的民主制在实践中逐趋完善,并由近代民主跨越到当代民主。

三、近代民主向当代民主的跨越:形式与内容

从近代民主向当代民主的跨越一般为世人所忽视,实际是,至今未有人提出这一命题,更没有人对西方的近代民主与当代民主之间形式与内容的差别,作过科学的分析。

这其中的原因是,在西方的近代民主与当代民主之间既不象西方的古代民主与近代民主之间存在着形式上比较显著的差别(前者是城邦地域内的直接民主,或曰简单民主,后者是代议制民主,民主体系复杂),也不象由封建专制到近代民主那样,经过激烈而深刻的变革,在体制上进行了全面的创新。由近代民主到当代民主,人们既没有体验到启蒙思想的洗礼,也没有经历过风雷激荡的革命,在制度上似乎也并不显示出重大的差别;两者都是民主制,都有议会,都有选举制,都有多党,都实行分权制衡的原则,等等。

但是,根据我们对西方民主史的初步研究,在当代民主(20世纪西方民主)与近代民主(18、19世纪的西方民主)之间,这种跨越是存在的,不论是量与质,形式与内容。

近代民主与当代民主在形式上的跨越。近代民主被公认为代议制民主,属间接民主制范畴。这并不是说,在这种民主制中完全没有直接民主的因素。因为,若然根本没有直接民主的民主制,就根本不能称之为民主制。譬如,议会的产生,就是以公民选举这一直接民主形式为支柱的。但近代的直接民主,其形式是单一的,仅选举制而已,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在数量上是十分有限的,范围十分狭隘,只限于有产者少数人的小圈子。其他直接民主的形式,如各种社会民间组织尚未充分发展起来;政党也主要是议会内的两个基本派别,也可以说是限于资产阶级内的两个基本派别;作为新闻舆论这一表达民意的重要工具也受到政府的限制与干涉(所谓书报检查制度)。列宁批评资产阶级民主是残缺不全的,对富人是天堂,对穷人是陷井和骗局,就是指这一时期西方民主的情况。这里所指出的“残缺不全”,也包括这一时期很不完善的民主形式。

我们已分析了代议制政府下的三大矛盾:议会内党派之间的矛盾,议会与政府其他机构的矛盾,政府与人民的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成为代议制民主完善化的动力,使之由间接民主向着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的结合,从而出现20世纪西方民主形式上的重大变化。古代——直接民主,近代——间接民主,当代——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结合。这就是民主发展的逻辑。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结合,就是西方民主的当代形态。

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成为当代西方形式的一个侧面,主要是由于:第一,普选制的确立。在选举受到多种限制(如财产、性别、种族、文化教育)的情况下,有多少直接民主可言,而不完备的直接民主势必会影响间接民主的质量。在取消选举资格的限制后所产生的政府以及每隔几年所不断更迭的政府,才意味着这是人民所批准的政府。作为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形式,除了普选制,还有全民公决(也称公民投票),对宪法修改等重大决策,让每个公民作出选择。

第二,以各类利益集团为主体的广泛民间社团的建立,形成了强大的有组织的政治参与的社会力量。它弥补了选举这一直接民主形式的不足,也弥补了议会(包括政府)间接民主功能的不足,还弥补了政党政治功能过强的不足。

所谓弥补选举这一直接民主形式的不足,因为选举不是经常或随时可以运用的手段,在两次选举之间的若干年内便出现民主直接形式的空缺。此时政府机构中若发生违背民意、侵犯民权的事端,可以依靠政府机构间的自我约束机制解决,否则只能拖延到下次选举解决。现在有了利益集团的网络,便可以使任期内的政府行为控制在民意的轨道上运行。所谓弥补议会(包括政府)间接民主功能的不足,因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快节奏的脉膊,使国家机构所担当的事务不堪重负,即使忠于职守、兢兢业业,顾此失彼亦在所难免。为了使决策、立法正确、及时,以及政府工作效率的快捷,必须依赖于民间社团的合作。因此政府与利益集团的关系,是双向互动、各得其所;利益集团希望政府采纳自己的建议,而政府需要从利益集团那里获得各种信息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所谓弥补了政党政治功能过强的不足。多党制的出现和发展,对近代以来西方民主的生长有重要的意义。没有近代政党制度的发育,近代民主是难以想象的。但政党的强大几乎控制了政治舞台,在政府生活的若干重要环节上,如竞选、选择政治家、组织政府、指挥行政等无不起着控制性的作用。它迫使选民就范。因为在选举中对选民来说无非是在两党中选择其中之一而已。在这种情况下,选民表达并实现民意,只能经过政党,而经过政党这一环节,难免要打上不同程度的折扣。有了各种利益集团,为社会的多种特殊需要提供了直接表达和实现的组织形式。现在,对于每个政党来说,不仅有老手——与之竞争的政党,还有新手——利益集团,以致于它在竞争中和执政之后,不得不考虑到利益集团的存在。

第三,新闻舆论力量的无孔不入,使政府感到民众的力量无所不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舆论本来就有中立化的倾向,但政府通过书报检查等方式横加干涉,无不使新闻出版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当代西方对新闻出版的检查制度普遍取消,使新闻出版自由权利有了保障,使社会舆论获得了独立。新闻舆论以它的特点发挥与普选、利益集团不同的作用。特别由于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使新闻传播手段现代化了,从而更具有敏捷性、广泛性和强有力的威慑力量,它作为一种强大的直接民主力量在政治、社会广阔的舞台上显示着自己的力量。任何一个明智的政治家都不能不考虑新闻舆论的存在。

普选制、利益集团与新闻舆论,三位一体,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形成当代西方直接民主的机制。

试问,在18、19世纪有上述比较完善而有力的直接民主形式和机制吗?当代西方民主由于刷新了近代西方民主的形式,因而使民主制的体系也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这就是当代西方民主制已具有比较健全的四大机制: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治机制。

近代民主与当代民主在内容上的跨越。形式不过是内容借以依存的外壳。在形式发生变化或出现某种新形式的时候,必然存在着新的内容。

毫无疑问,18、19世纪资产阶级所确立的民主制把人数众多的无产阶级、贫困的劳动者排斥在外。所谓民主,不过是有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治特权。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当时一切社会主义者以及后来的列宁所揭露的,资产阶级民主不过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正由于此,两大阶级的斗争构成19世纪政治史的主题。这种斗争,不论在英国、法国和德国,都遭到了镇压。资产阶级在每当无产阶级提出民主权利的时候,都明确地宣布,决不与你们分享国家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的代言人马克思、恩格斯都作出了著名的论断:推翻资产阶级政府,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时还预言,在工人阶级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公社的原则将会一再表现出来。列宁对此说过流传甚广的话: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才是马克思主义者。

19世纪70年代之后,资本主义进入和平发展时期,各国工人政党普遍建立起来。20世纪初发生了一次大战和十月革命,工人运动和革命运动以不可遏制的强劲势头发展着。特别是经过二次大战,由于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各国工人政党的力量大有增强,与19世纪相比,对这种力量,资产阶级当局已不是武力可以简单地对付得了的。也因此,才使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形式和内容有了若干变化。在形式方面,已如上面所述。在内容方面,十分重要的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已经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一个新的重要的角色,从而打破了资产阶级独占政治权力的局面。

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历史研究》第四部“文明的衰落”中提出,当一个社会的原有的组织结构受到一种新的社会力量的挑战时,它可能有三条出路:一条是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调整结构,一条是革命,一条是反常。如果调整占了上风,这个社会会继续生长;如果发生革命,这个社会的生长过程就要变得越来越危机沉重,如果出现了反常,我们就可以给它一个衰落的诊断。

资产阶级在建立起自己的秩序时,它排斥了无产阶级,因而发生了一系列动荡不已的冲突。这是马克思生活的时代。但是,如果这个社会长时期不能容纳新的生长着的力量,即长时期无视无产阶级的存在和合理的权益,那么这个社会或激发革命,或者陷入反常。而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无产阶级既然存在着、斗争着,在各个领域愈来愈显示其历史作用的时候,它怎么可能永远处于被排斥和被剥夺的命运呢?只要这一社会还要继续发展,它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就必须作一些必要的调整。这已为晚年的恩格斯所察觉。

1895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的“导言”中,以德国的情况为例谈到这一问题:

由于德国工人善于利用1866年实行的普选权,党的惊人的成长就以无可争辩的数字展现在全世界面前:社会民主党所得的选票在1871年为102000,1874年为352000,1877年为493000。接着就是当局以反社会党人法的方式来承认了这些成就;党暂时被击败了,所得选票在1881年降到了312000。但是党很快就克服了这种情况,正是在受非常法压迫、没有报刊、没有合法组织、没有结社集会权利的情形下,才真正开始了迅速的增长:1884年为550000票,1887年为763000票,1890年为1427000票。这时,国家的手也就变得软弱无力了。反社会党人法消失不见了,社会党人的选票增到了1787000张,即占总票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政府和统治阶级使尽了一切手段,可是毫无用处,毫无成效,毫无结果。当局,从更夫以至首相,都不得不接受——并且是从可恶的工人方面接受!——表明自己无能为力的明显证据,而这种证据达数百万之多。国家已经走入绝境,工人却刚才起程[⑨]。

恩格斯因此说,德国工人党给了世界各国同志们一件新的武器:普选权,这是“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由于有了这件新武器,无产阶级崭新的斗争方式开始了,并且迅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结果,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成就。”恩格斯就此认为,现在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斗争的条件也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此,“旧式的起义,在1848年以前到处都起过决定作用的筑垒的巷战,现在大都陈旧了。”[⑩]

普选制的普遍确立,工人政党的普遍兴起和发展,使他们成为与资产阶级争夺议会议席的主要派别。西欧24个国家中,有20个国家已建立了社会民主党,共有28个党,它们已密布于西欧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由于普选制,社会终于把工人政党推上了执政的舞台。截止1983年6月统计,西欧各国社会民主党共有党员约1100万,拥有选民约6940万,约占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截至1985年3月中旬,有12个党(其中意大利有两个党)在11个国家中联合执政或单独执政。[(11)]其中有的已具有多年执政的经验,执政时间最长的是瑞典社会民主党,连续执政达44年之久,后中断6年,于1982年又重新上台,奥地利社会党自二战后单独执政或联合执政已有39年;丹麦社会民主党执政40年;德国社会民主党除1966—1969年参与执政一段时间外,自1969—1982年与自民党持续联合执政13年;瑞士社会民主党自1959年起联合执政至今[(12)]。

由此可见,用19世纪西方民主的情况来看待20世纪的西方民主是不合适的。民主在内容上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它突破了资产阶级的狭隘框框,从而扩大了它的社会基础。现今的西方国家,可以说既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又不纯粹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工人阶级与广大的民众在权力结构中已有了一席之地。这当然不是资产阶级的恩赐,而是工人阶级运用各种方式经过一个多世纪长期斗争所争得的合法权利。

古代民主、近代民主与当代民主。古代民主、近代民主与当代民主是西方民主发展中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这三个阶段,从区别来看,前两个阶段十分明显,后两个阶段显得模糊;从联系来看,前两个阶段显得疏远,后两个阶段则十分密切。近代民主与当代民主区别模糊,联系密切,因而成为认识当代民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阶段的困难。研究这个问题,除了掌握丰富的资料,还应有科学的方法。方法问题,在此仅提供三点:第一,如果不承认西方当代民主是相对的阶段,意味着当今西方民主仍属于近代民主阶段,这一论点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世人亦不易接受。第二,当代民主不可能是在否定近代民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全新的民主形态。无论从形成到内容,它没有抛弃近代民主的传统,但与近代民主相比又不以同日而语。它在旧形式中生长出新形式,在旧内容中增加其新内容。它不是以新质取代旧质,而是新质与旧质共存。议会、选举、政党、制衡等,似乎还是那一套;但是,议员的构成改变了,选举的对象扩大了,政党的体系刷新了,制衡机制更健全了,如此等等。这类似英国近代政治制度的变革;英国在中世纪就没有议会等政治机构,而以后经变革了的议会都成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工具,国王则只具有象征意义的“虚君”。第三,当代民主所经历的时间还不长,尚处于发展之中,不象从古代民主到近代民主那样,已完成了历史性的跨越。要说跨越,西方民主的发展,尚处于从近代民主到当代民主的跨越阶段。

注释:

[①] 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5页。

[②] 《列宁选集》第3卷,第24页。

[③] 康德:《法科学》,引自《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84页。

[④] 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页。

[⑤] 杰斐逊:《第一次就职演说》,引自《西方思想宝库》,第884页。

[⑥] 转引自《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89年第6期《少数意见保留权与党内民主》。

[⑦]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9页。

[⑧] 林肯:《论政府的片断》,引自《政治的智慧》,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⑨][⑩]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政治和政治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91—92、92—93页。

[(11)][ (12)] 张契尼、潘琪昌编:《当代西欧社会民主党》,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381—38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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