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于10,000项科技发展费用多缴330000元入息税_应纳税所得额论文

对少于10,000项科技发展费用多缴330000元入息税_应纳税所得额论文

少支1万技术开发费多缴33万所得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发费论文,所得税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某公司2001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65万元。该公司2001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元,2000年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182万元,两个年度相比较,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9.89%,但未超过10%,不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假若该公司当年多发生新技术开发费1万元,则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就为201万元,比2000年新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82万元增长了10.44%,就可享受按实际发生额的50%即100.5万元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则抵扣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应缴所得税仅为1.215万元。两者相比较,虽然该公司多列支了1万元新技术开发费,却比未列1万元技术开发费少缴所得税33.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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