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理论一般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展望

税制改革理论一般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展望

周革平[1]2000年在《税制改革理论一般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展望》文中指出1994 年以增值税为中心的流转税制改革完成之后,当前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之一的所得税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本文以《税制改革理论一般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展望》为题,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实践与理论问题进行力所能及地探讨。全文由导论和3章组成,约3万5千字。导论部分,主要叙述文章的写作背景、运用的分析工具及行文逻辑体系。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是在世界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文章紧扣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运用市场经济理论及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作为分析工具。第一章,考虑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较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得税制建立最早的英国)晚一个世纪,这部分侧重叙述、评析了当今西方国家关于税制改革流行的两种理论派别即“供应学派”税制改革理论和“福利学派”税制改革理论。供应学派理论在税制改革上主要强调通过“减税”刺激经济增长,甚至可以认为“减税”是供应学派的代名词。本部分理论结合实际分析时说明了“减税”理论是依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背景提出的,此理论成立至少暗含了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市场体系的完善即由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畅通等等。而这些都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转型经济国家不具备的。如果说供应学派强调的是税制的效率原则,那么,福利学派的税制改革理论则侧重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本文有关的所得税制改革上,福利学派强调“宽税基及合适的税率”。它认为所得税宜采用累进税制:偏重于效率选择者倾向于累进幅度较小的累进税率,偏重于公平选择者倾向于累进程度较高的累进税率。理论结合实际分析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改革时如何确定所得税税率形式。西方比例税率选择主要考虑的是税制简化及低成本,但是,我们不可忽略西方公司所得税比例税率选择的制度背景:西方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企业组织形式主要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以及全方位、多角度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形式的主要弊端是税收收入的弹性小,差别比例税<WP=3>率有失公平。考虑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主要考虑我国目前中小企业(非规范公司制企业)为数甚多,折衷选择超额累进减速税率为宜。第二章,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践与理论评析。由于我国在历史上一直以农业为主要产业,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实行产品经济模式,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几乎不存在,所以依存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关系很不规范,至今仍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本部分简要地回顾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践历史,总结归纳起来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国家所有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理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上,要么是“以利代税”,要么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以税代利”。1988 年开始的“税利分流”试点从根本上明确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应该说这是在处理国家所有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上的一个突破。本部分在理论上作者试图澄清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与“税利分流”关系理论。马克思所讲的“两权分离”(货币资本与产业资本分离)并不是我们现在所指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前者是一种经营行为,后者是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企业制度安排,属于经济制度范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制度演进或制度创新的结果。“税利分流”中,税收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身份利用国家政治权力集中社会公共需求的手段,而利润分配的权力在于企业经营者,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对国有独资企业在理论上也不例外。利润分配与否、分配多少即“股息支付率”的确定应由经营者决定。作者认为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重要内容。所有者只有通过市场行为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规范公司制理论的基本内容。第三章,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具体建议。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各家对企业利润征税依据观点并加以分析之后,界定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实体”论。改革建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要求,企业所得税宜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理论上坚持“受益论”和“补充论”结合观点,模式上坚持“传统体制”与“以归集抵免为主体的减轻或消除股息双重征税的一体化体制”的结合。本部分具体分析是以主要税制要素为线逐一分析。1、纳税人界定问题上,我国目前企业 纳税人界定是按照“实体论”观点。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是以“独<WP=4>立经济核算”来判定,而不是按公司法中法人标准来判定。国际上通常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西方国家政府一般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等法人组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以公司的名义交纳所得税。既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市场主体也应向单人业主制(独资企业)合伙制和公司制 方向规范,必然要将现有的企业改造为现代企业。而“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判定条件缺少有限责任和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具体操作上总分公司只有一个法人实体,宜采用汇总纳税和直接抵免法,母子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宜采用分别纳税和间接抵免法。2、应税所得界定问题上,重点突出了两个

刘湘玫[2]2007年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正值时机,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的趋势,保护企业利益、提升企业竞争力,这些都是新一轮改革中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及价值取向。公司治理则是当前中国企业乃至中国经济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企业所得税通过多种途径影响企业的各种行为,对公司治理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中,企业所得税就被定位为公司治理的外部法律制度之一。因此,本文基于公司治理视角,从一个特定角度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完善进行研究。新《企业所得法》已经在2007年3月正式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要素(比如,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企业的公司治理创造了比较好的制度环境。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条例》还在制订之中,并且实施细则的制订是一个不断改进、调整的长期过程。结合本文的基本论点,即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治理的一项外部法律制度,笔者建议政策的制订者不能忽视税制对微观企业主体所造成的影响,应该合理设计企业所得税税制,使其有效地引导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向好的方向发展。本文分为七章,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展开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分析:第一章是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对选题背景与意义、文章的研究范围及涉及的基本概念、本文总体思路与框架安排和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介绍。第二章是文献综述。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一个涉及企业所得税改革、公司治理、经济全球化背景的跨学科的研究课题。本章旨对本研究的这些理论背景进行简单的介绍、评述,从而总结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框架设计。第三章是论文的理论分析部分,阐述了公司治理与税制的基本关系。这一基本关系表现为两大点,一是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法律机制之一,二是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影响企业内部多种决策,进而影响其他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与运行。这一部分探讨了企业所得税对与公司治理联系最为紧密的公司行为的影响:一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股利、利息的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二是企业所得税中并购税制对企业兼并的影响;三从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的角度研究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第四章和第五章是论文的现实分析部分。其中第四章在介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历史沿革之后,分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财务政策、企业并购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影响。结论是,由于现行的法规主要是出于财税角度设计,忽视了税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对公司治理的负面作用。基于研究中所涉及的数据和资料的可获得性,本章主要以中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第五章则对2007年3月的“两税合一”的改革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通过,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的制定还将不断改进、调整。于是在接下来的第六章,笔者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政策建议。首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了本次“两税合一”后新企业所得税总体特征,如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公司治理即将产生的影响。其次,针对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治理联系最为紧密的几个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包括:一是企业所得税的合理设置以促进形成治理成本小的资本结构;二是从促进企业控制权市场发展而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进行设计;三是如何协调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关系,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第七章是本研究的结论,再次简要地总结本研究的研究意义;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夏秀丽[3]2014年在《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文中研究说明企业所得税制度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其发展速度非常快,因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为了争夺国际贸易的流动资本,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占取优势地位,纷纷采取了持续且强劲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措施。20世纪以来,全球经历了五次大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各国的税制改革与完善,出现越来越多的相关性和协调性。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形成前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早期的所得税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将企业所得税上升到法律级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重新界定了纳税人,规范了税收优惠等,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企业所得税制进入全新的阶段。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过程中,新的税收问题也渐渐出现,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存在诸多与中国经济发展现状不匹配和不尽人意的地方。然而我国学者对企业所得税法研究的主要贡献还停留在两税合并的探讨上,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和评价还不够充分,对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还略显不足,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与高低、税收优惠及解决经济性重复性征税的两税一体化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方面。因此,本文拟通过在研究企业所得税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历程特别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进行回顾和分析,并将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税率高低和税率形式的设计、税收优惠的规范及解决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两税一体化问题,与国际改革的趋势进行对比和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具体现状,包括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现状、税制发展状况等,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对策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部分,概括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紧接着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与形式改革、税收优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两税一体化等三个方面,研究思路是分析国际企业所得税制在这三方面的改革经验和发展趋势,将之与我国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进行对比,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上述问题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出对策建议,最后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第二章,简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制基本概念,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的概念,并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得出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平等纳税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要求,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企业所得税制设计中应当考虑的四个关键问题:对企业合理税收负担的考虑、对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考虑、对进行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考虑和对刺激企业“内生增长”的考虑。以此作为后文提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设计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的基础。第三章,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包括早期的所得税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的竞争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统一和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标准,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统一和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税制,这些分析为后文提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尚存在的问题做铺垫。第四章,在第三章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沿革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第一,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和税率形式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目前企业税负仍然偏高,并且现行实行比例税率不符合我国国情;第二,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提出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导向很好,但税法具体规定不够完善,在政策制定层面,没有与当今新兴经济形态进行很好的匹配,在政策执行层面,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不明确,使得优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瑕疵和缺陷,不利于政策导向作用的发挥;第三,关于解决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采用部分计征制,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但部分计征制的适用范围窄,计入个人所得税部分的股息比例高等问题,解决重复性征税的力度不够等。第五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上述三个问题方面对国际相应税制改革趋势进行了分析。第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问题:OECD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一直呈下降趋势,且下降趋势放缓,由“拉弗曲线”知,应当会继续下降到一个最适税率,最后相对稳定下来;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问题,由于西方国家已经具备公司形式以股份制为主,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灵活协调的财政货币政策等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逐步改革为比例税率征收。第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趋势:西方国家税收优惠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采用立法的方式对税收优惠进行规范,税收优惠主要表现在直接税的税收优惠上,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明确及对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给予优惠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第三,关于所得税一体化问题:国际发展趋势是都采用个人层面的一体化措施,大多数国家放弃了归集抵免制,而选择了古典制或个人层面的股息部分计征制。第六章,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第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建议税率可以适当下调,但总体上与国际趋势保持一致,但关于税率形式的选择建议选择减速超额累进税率;第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方面,提山了:加快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功能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完善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完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快产业升级、完善环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善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等六方面的建议;第三,关于所得税一体化问题,提出继续采用个人层面的部分计征制,但应当扩大股息、红利部分计征制的来源范围,降低计入个人收入的比例;第四,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特殊性,还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的改革提出了建议,建议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权,由国税局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最后将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地税实行按比例共享。综上所述,本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和税率形式、税收优惠政策和解决经济型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改革三个方面,并结合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改革对策建议。本文是在借鉴众多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完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但与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相比,本文也有自己的特点和创新点,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本文不仅研究国际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现状,更是找到了OECD国家和其他各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相关方面的发展沿革,并从中总结出其企业所得税税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在此基础上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对比分析;另一方面,两税合并后我国学者对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研究较少,有的研究主要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部分问题提出建议和完善意见,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与形式进一步改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及通过两税一体化进一步解决股息重复性征税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较少,而本文则主要致力于此;最后,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本文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建议为改革方向的建议,并没有对改革的程度进行论证分析,同时本文只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中的某些部分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所有方面,因此还有待更多的学者们进行更加深入、广泛和具体的研究。

刘晓婷[4]2004年在《深化税制改革与加快企业发展相关问题的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最重要杠杆之一,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企业生产和发展。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财政需要相适应。然而,形成于10年之前、运行了10年之久的中国现行税制,同其赖以依存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相匹配已成为共识,日益表现出与经济全球化下现代企业发展的不适应性。若不对税收制度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税收制度肯定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箭在弦上。 本文从现行税制与企业发展的矛盾入手,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必要性。根据入世对中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和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民经济改革方案和企业体制改革方向,设计提高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应对风险能力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模式。 除结束语部份之外,全文共包括六个章。 第一章导论,简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论文结构。 第二章阐述我国的税制发展过程。 第三章深入分析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第四章结合国际经济形势和国情,剖析我国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第五章简介国外税制改革的内容、经验和启示。 第六章详细阐述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陈红国[5]2013年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文中指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著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王逸[6]2008年在《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机制优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直接投资活动规模日益扩大,超越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载体。跨国直接投资的持续增长,与母国和东道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各国都将公司所得税激励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或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尽管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分析税收激励的效应,无法得出税收激励对跨国直接投资有重要作用的结论,但在实践中,东道国利用税收激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母国利用税收激励鼓励海外投资却是不争的事实。从跨国直接投资者视角看,存在对税收激励的需求,税收激励是影响投资行为诸要素中的一个;从政府视角看,存在对税收激励的供给,政府将其纳入综合决策之中,出于矫正市场失效、促进幼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目的,对投资者予以激励。如何实现公司所得税激励的博弈均衡,是本文理论研究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重大成就,公司所得税激励功不可没。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吸引的外资总量持续增加,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趋势也在加强。如何通过税收激励的优化,促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既提高FDI质量,又促进本国企业到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是本文实证分析的重点。全文共分7章,除第1章导论外,由理论研究、实践考察和政策建议三大部分构成。其中,第2-4章是理论研究部分。第2、3章从理论上分析投资者与政府对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的需求和供给;第4章对税收激励的供求进行博弈均衡分析。第5、6章是实践考察部分,对国外与国内跨国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实践进行考察与探讨。第7章是政策建议部分,提出优化我国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的税制与管理安排。具体结构如下:第1章,导论。陈述选题的背景、意义;对相关术语作出澄清和界定;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进行文献综述;介绍研究的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简述研究的基本思路与逻辑结构;指出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第2章,公司所得税激励的需求:跨国直接投资的视角。本章的主题是:从跨国直接投资的视角,分析公司所得税激励存在的必要性,并探究税收激励对跨国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在介绍跨国直接投资增长现状的基础上,本章分析了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因素,并明确税收政策在东道国和母国投资环境中的地位。运用新古典投资模型——标准的资本成本理论模型,分析税收对投资的一般作用机理,并系统分析东道国和母国公司所得税激励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在总体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拓展了的企业投资决策树,具体分析公司所得税激励对跨国直接投资诸多决策的影响,如对投资区位、投资规模和水平、投资产业、企业形式、融资方式的影响。本章的主要贡献是:(1)构建东道国和母国税收政策在投资环境中地位的框架图(图2.2),明确税收政策在东道国和母国投资环境中的定位。税收政策不是跨国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在投资环境中的重要性因时间、国家的不同而有差异。从微观角度看,税收政策在企业投资决策的不同阶段重要性不同;从宏观角度看,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税收政策在投资环境中的重要性因分析视角不同而有差异。就一国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国整体投资环境日趋完善,税收政策的重要性逐渐下降。但从国际视角的分析则显示,随着各国阻碍外资进入因素的取消,国际生产增加而导致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区域间大市场和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以及其他影响FDI的主要因素(如政治稳定性、劳动力成本和基础设施)的逐渐趋同,税收政策在投资环境中的重要性则可能提高。(2)拓展企业投资决策树(图2.5)。在分析跨国直接投资时,首先要考虑到包括税收激励在内的母国税收政策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如果母国实行免税法和税收饶让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或者对汇回股息延期纳税,则这些政策会对ODI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如果母国对投资者境外收入没有完全免除重复征税,则对ODI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为此,在企业投资决策树中,要加入母国税收政策的因素。假设母国税收政策有利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当企业已经决定投资海外时,东道国的税收激励将对投资决策发挥多重作用。(3)公司所得税激励对FDI诸多决策有影响。第一,税收通过影响跨国投资收益率而影响跨国直接投资的流动,因为降低税率和税收激励会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率,在企业投资的不同层次影响其区位决策。第二,东道国税收激励政策对跨国公司投资总量影响的分析显示,跨国公司投资总量随东道国投资环境优化程度呈正方向变化,而东道国激励的幅度与该国投资环境的优化程度呈反方向变化。因此,东道国在引进FDI的初期,如果基础环境较差,可以加大税收激励的力度,随着基础环境的优化,税收激励可逐步取消。第三,公司所得税激励对FDI产业决策的影响表现在,通过税后资本收益率的差异、收入分配格局和企业投资构成的变化,以及企业技术选择,税收激励影响FDI的产业决策。第四,东道国对不同FDI组织形式实行不同的税收激励政策,将影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与当地企业的合作方式。第五,由于东道国和母国对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留存收益融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跨国公司在融资结构选择时受不同税收激励影响,会将子公司利润保留在境外,进行再投资,以享受东道国的再投资退税激励,和母国的延期纳税激励。第3章,公司所得税激励的供给:东道国和母国政府的视角。本章的主题是:构建政府提供公司所得税激励的决策树(图3.1),以该决策树为线索,将国际投资学与税收学理论结合起来,分别从东道国和母国两个视角;从为什么吸引FDI或鼓励ODI,以及为什么以税收激励吸引或鼓励ODI两个层次,系统研究公司所得税激励的供给机理。并对公司所得税激励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重点分析跨国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对公司所得税激励进行公平与效率均衡分析,指出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以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的大体公平的FDI税收激励政策。本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是:(1)以国际资本流动福利效应模型分析跨国直接投资流动对东道国和母国基本福利效应的影响,并借用Harrod-Doma经济增长模型及建立在该模型上的“两缺口”理论,分析FDI的资本形成效应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东道国以税收激励吸引FDI的理由在于,内化投资外部收益、弥补投资环境不足、扶持幼稚工业、提高国际竞争力。(2)以Solow的“余值”模型和“干中学”模型分析ODI对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贡献,并通过将ODI引入开放宏观经济均衡的模型分析,探讨其与宏观经济均衡发展的关系,分析ODI对一国宏观经济内外均衡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母国以税收激励ODI的理由在于,税收激励具有稳定性和明示性,税收激励政策工具的风险较小,税收激励有利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海外直接投资者的投资风险。(3)东道国和母国在提供公司所得税激励时,要考虑到税收激励的成本和收益。只有当FDI或ODI的收益大于税收激励的成本时,东道国或母国的税收激励才是有效益的。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的直接收益是,增加FDI的流入量和ODI的流出量;间接收益是,因为FDI或ODI增加而对东道国和母国经济产生的各种积极影响,如增加东道国资本供给;提高东道国、母国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东道国、母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东道国、母国的出口贸易;为东道国、母国创造就业机会等。公司所得税激励的成本包括:公司所得税激励导致的税收收入损失、产生的资源配置扭曲成本、增加的执行和遵从成本、激励被滥用的寻租和腐败成本。(4)政府应对跨国直接投资税收激励进行公平与效率分析。第一,权衡对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及时调整FDI税收激励的方向。第二,无论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效率和公平并重”,都应该做到税收激励的大体公平,对纳税人实行国民待遇。第三,税收激励要体现真正的经济公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第四,税收激励要适度。从数量上看,税收激励的总量要适度;从范围上看,不应对所有跨国直接投资实行普遍的激励,而应针对特定行为、特定产业和特定项目给予激励,以发挥税收激励政策的导向作用。第4章,公司所得税激励的博弈均衡分析。对于跨国投资者而言,在其他投资环境相同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税收激励越多越好,因为税收激励越多,其税后收益越大,利润越高。对于政府而言,在其他投资条件和跨国直接投资流动不变的情况下,提供的税收激励越少越好,因为税收激励意味着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其他激励成本。因此,一国税收激励的最终确定,是诸多参与方博弈均衡的结果。本章的主题是,具体分析公司所得税激励在诸多参与方之间的博弈均衡。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公司所得税激励的供求均衡分析。以跨国直接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行为选择作为研究对象,以东道国税收激励政策的最优设计为宗旨,构建博弈分析模型,并探讨其一般均衡及政策含义。(2)两个东道国间税收激励的博弈均衡及其政策含义。指出一国如果比周边国家拥有明显的市场规模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则可以减少对FDI的税收激励。(3)东道国内部地方政府间对FDI提供税收激励的博弈均衡。指出地方政府间应该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国家的区域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加强FDI税收激励的合作和协调,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激励竞争和效率损失。(4)母国税收激励对海外投资企业收益和国家净福利的影响。指出无论在微观层次上还是国家宏观层次上,发展中母国政府都应对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给予税收激励,推进企业走出去,使国家和企业获得双赢的结果。第5章,公司所得税激励优化的国际经验。本章的主题是:从东道国和母国的角度探讨各国对FDI和ODI的税收激励及其优化经验,以期为我国税收激励的优化提供借鉴和参考。首先,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韩国的典型案例三个角度,概括东道国FDI公司所得税激励优化的国际经验。其次,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日本的典型案例三个角度,概括母国ODI公司所得税激励优化的国际经验。最后,对国外公司所得税激励进行经验总结。本章的主要结论是:(1)税收激励适时调整。跨国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是一国外资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各国税收激励都与其经济形势保持一致,并随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外资政策的转变而调整。(2)不同国家针对跨国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侧重点有差异。发达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出国,是投资者母国,因此,更多的激励是给予ODI;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入国,是投资的东道国,因此其激励更多地是针对FDI。(3)鼓励FDI和ODI的税收激励形式多样化。发达国家更多采用亏损结转、加速折旧、投资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激励形式,而发展中国家采用较多的是税收优惠期、降低税率等直接税收激励形式。(4)注重税收激励的法制和管理。各国都通过法律明确税收激励的标准和幅度,增加其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任意性;许多国家规定了税收激励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并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加强对税收激励的宏观管理;建立反避税税制,加强对税收激励的微观管理,防止税收激励被跨国纳税人滥用来进行国际避税。第6章,中国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实证分析。本章的主题是:详细分析我国跨国直接投资及其公司所得税激励的现状、效应与存在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提供现实参考。首先,从吸引FDI和鼓励ODI两个角度,概括中国跨国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效应。其次,分析中国针对FDI的公司所得税激励,重点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新税收激励对FDI的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最后,分析中国针对ODI的公司所得税激励,重点探讨ODI税收激励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本章的主要内容是:(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取消税收激励政策,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针对原来税收激励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必要调整。税收激励调整不会降低FDI的总规模,但会对不同结构FDI的规模造成一定影响,这将有助于实现FDI来源结构的优化,提高FDI质量。第一,来自欧美日的以市场导向为主的大型跨国公司在FDI总额中所占比重将逐步提高;第二,来自港台地区的小规模、出口导向型FDI将有所减少;第三,滥用税收激励的“假外资”、尤其是来自避税地的“假外资”将有很大程度的减少。(2)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起“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激励体系,产业优惠避免了地区间税收激励导致的无序竞争,将促使外资企业的投资经营由地区选择向行业选择转变。这必然提高我国引资的质量,促进优质外资在中国的合理布局,以及FDI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的优化,使得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3)现行ODI税收激励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系统的ODI税收激励法律体系;第二,ODI税收激励形式单一,政策导向性弱;第三,境内外亏损抵补办法不合理;第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不健全,如分国限额抵免法弊端凸显,超限抵免额只能向后结转,间接抵免层次不明确,很少从母国角度考虑税收饶让;第五,税收服务和税务管理不到位。第7章,中国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的优化路径。本章的主题是:以第2、3、4章的理论分析为基础,以第6章的实践作为背景,借鉴第5章的国外实践经验,提出我国跨国直接投资总体战略的转变与税制优化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优化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的对策建议。建议从东道国和母国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本章的主要贡献是:(1)中国跨国直接投资战略正从资本流入为主向“引进来”、“走出去”并举转变。一方面,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利用外资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使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弥补资金、外汇不足切实转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2)跨国直接投资战略转变与税制优化的目标。基本思路是取消FDI超国民税收待遇,实行内外一致的涉外税收制度,使得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从注重对“引进来”的激励转向对“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激励的转变,并加大对ODI的税收鼓励力度。具体而言,跨国直接投资战略转变对税制优化的要求包括:法制性要求、公平性与效率性兼顾的要求、突出税收政策导向并向资本输出倾斜的要求、适度性与政策导向性并举的要求、稳定性与适时调整性相结合的要求。(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优化税收激励政策的终结。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深入以及吸引FDI战略的转变,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FDI税收激励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基本思路是,改革税制结构,在保持流转税主体地位的同时,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充分发挥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各自优点;扩大流转税激励的范围,将流转税和所得税激励相结合,在税收激励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更好地发挥税收激励应有的作用。具体思路是:第一,优化FDI税收激励制度。适应跨国直接投资的新形势,采取新的税收激励措施;争取与更多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并包括税收饶让条款;推进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改革,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以此吸引外国投资者;实现增值税转型,增加流转税激励。第二,优化FDI税收激励管理。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加强对FDI公司所得税激励的宏观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范FDI公司所得税激励被滥用;树立服务理念,提高为跨国投资者服务的质量。第三,优化其他配套措施。健全与FDI有关的法律法规,创造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如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人才培养,政府提高服务意识,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等。(4)我国ODI税收激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完善。基本思路是,尽快制定包括ODI税收激励条款在内的海外投资基本法,对税收促进ODI的基本功能、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等做出必要规范,并明确规定涉及ODI的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具体思路是:第一,优化ODI税收激励制度。以《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依据,采用列举法,明确ODI税收激励的产业和区域范围,完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强化税收激励措施,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时体现对科研人员和输出劳务的倾斜,建立发达的税收协定网络,规范增值税制度,给予关税优惠。第二,优化ODI税收激励管理。规范和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税收服务,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合作,防范纳税人利用税收激励进行国际避税。第三,优化其他配套措施。建立和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放宽外汇管制、完善海外投资的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服务网络;培养优秀的跨国经营人才,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国际保障。

吴晔[7]2014年在《促进中国城镇化的财政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城镇化进程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目前,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的城镇化已经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大量的农村迁移人口为了实现“幸福梦”而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中国城镇化的大力推进不仅悄然地改变着城镇的生态系统、结构风貌、空间布局和生活环境等,而且更是潜移默化地使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价值观念等产生质的蜕变。城镇化是当今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大命题和重要发展任务,而新型城镇化又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转折。城镇化进程中经济模式的转变促使着中国财经界对财政系统认识的不断深化。新型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逐步地从包蕴体制内政府收支和以税收为代表的财政收入机制,到体制内外政府收支并举,不断地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地使政府主导的城镇化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力量共同推进。中国的财税体制促进城镇化进程事实上存在着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那就是由“非公共性”的财税格局不断地向“公共性”的财税体制机制的靠拢和改革。城镇化发展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历史发展机遇和取得显赫成就的同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新问题与挑战,诸如推动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支出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扭曲、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当然也存在户籍和土地等制度供给的缺乏、城镇人居环境的欠佳、城镇化后的多元文化交流障碍与冲突等。城镇化中出现的这一系列棘手问题可以利用政治、经济及市场的手段或工具来解决,其中,财政政策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举足轻重的推动力量。从财政的角度研究城镇化问题,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城镇化的影响因素和动力机制等方面,而本文在中国城镇化发展和财税体制的现实背景下,以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数理分析和计量经济模型等技术进行定量分析,以此实现在研究方法上的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税收、转移支付等财政政策对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影响效应,有助于缓解城镇化中出现的问题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并提出了促进城镇化进程长效机制的财政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导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并就论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界定,同时简要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框架、重点、难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在中国城镇化及其相关的财政理论基础理论部分,介绍了中国的城镇化发展情况:发展阶段、简要特点、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同时,提出了基本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服务理论、福利经济理论、人口迁移理论、就业公共服务理论等,并提出了促进城镇化的中国财政理论及其展望。第三,论证了财政政策对城镇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情况,简要介绍了现行财税制度下的中国公共服务供给情况,发现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在教育、医疗卫生等教科文卫“软性”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出现很多与经济发展不匹配的问题,运用系统广义矩的计量经济方法实证分析了财政政策(主要是财政分权方面)对“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软性”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程度。第四,探究财政支出对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影响,尝试了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出城镇化经济增长模型,利用面板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验证财政支出中的生产性公共支出对城镇化效应的影响,结果发现财政生产性公共支出比例的提升有助于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但是不利于农村人口流入城镇,提高服务型公共支出能有效地促进城镇化进程,但是会抑制城镇化中的个人资本积累。第五,从两个方面来探究税收政策对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影响方面,首先,利用矩估计工具变量方法构建一个计量回归模型,以此来验证主要的税收对城镇化水平的影响,结果显示人均增值税和人均企业所得税等有抑制城镇化水平提高的作用,而人均土地增值税和人均城镇建设维护税等有利于城镇化的向前发展;其次,选择人口迁移这个变量来间接反映城镇化发展程度,利用空间计量经济模型中的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来验证主要税收对城镇化水平的影响,通过分析和前面分析的结果大体上一致。第六,本文中有关转移支付政策对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影响,主要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分析,利用系统广义矩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实证分析,研究结果发现,社会保障支出对于城镇化进程的影响在实证上并不确定,具体的作用方向取决于相关参数的取值状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支出的城镇化倾向程度却对城镇化水平存在着负相关。

孙秀凤[8]2006年在《“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但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优惠待遇愈发显得不公平。因此业界纷纷呼吁,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两税合一”已经成为摆脱多年争论困境、“两会”第一类计划项目、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热点专题。本文从我国现行所得税现状的综合描述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结合实际数据,计算企业资本承担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以此验证现行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考察现行所得税负担的综合表现、与企业发展的关系、给行业间所得税负担带来的差异程度,判断“两税合一”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不同所有制下企业公平竞争的可能性。进而,重点从税收优惠对外资吸引的角度分析“两税合一”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影响,并结合不同所有制下内外资企业在收入结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分析“两税合一”的实施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发展的影响。为了突破传统的理论研究模式,本文采用乔根森的边际实际税率模型及改进的资本的所得税实际税率模型,从资本成本的角度分析“两税合一”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在“两税合一”实施环境公平性的分析中,重点采用Kruskal-Wallis(H检验)以及LSD检验来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以所得税为重点影响因素之一,建立外国直接投资与其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统计模型,对其投资影响做出判断。以此研究为“两税合一”专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彭莉[9]2006年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主要特征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已经酝酿多年,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认识,但关于改革的争议、分歧依然存在,导致改革的进展缓慢。在国内外新的经济形势下,笔者试图对加快推进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革的总体构思进行全面的讨论,以期对改革进程有所裨益。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制)的一般理论和国际税制的发展趋势,接着结合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及弊端,分析推进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然后,通过对改革的现实环境和主要阻力进行分析,采用实证的方法对引进外资的影响因素进行论证,结果表明外资的引进与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无相关关系,进而得出了加快推进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已基本具备现实可行性的结论。最后,文章在分析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模式选择之后,进一步对改革的总体构想从纳税人的界定,税率和税基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以及税权的划分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以此作为对确立既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制的思路和建议。

蔡潇[10]2016年在《中国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经历了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到“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转变过程。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分税制等共同催生了中国现行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土地实施财政功能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手段。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的依赖不仅造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而且引发我国产业结构严重失衡,经济发展“房地产化”和“空心化”问题。无论从供给、需求的有限性,还是从公平、效率的视角来看,地方政府财政依赖一次性的“卖地”收入维持其财政支出和城市建设需要,不仅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而且由“土地财政”所导致的高地价、高房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伪城镇化”等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面临必须转型的现实问题。本文从中国现行土地财政自身存在的问题、所产生的效应及其演变趋势着手,提出由“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的总体构想;着眼于土地财政转型的关联性、系统性、政策实践的可行性,基于“固本”、“开源”、“节流”的逻辑思想,全面阐述论证土地财政转型的路径选择,并提出更具现实性的保障措施。(1)剖析了我国当前土地财政自身的收支结构及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从财政、经济、社会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土地财政的效应;基于土地财政库兹涅兹假说的验证,实证分析了当前土地财政的演变趋势,提出了我国土地财政转型的必要性。从现行土地财政收入来看,“重租、轻税”倾向明显,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农民的集体土地收益权利被剥夺,同时,土地税收结构“重流转、轻保有”;从现行土地财政支出来看,土地财政支出“重城镇、轻农村”,“即收即支”的“卖地财政”透支了未来若干年的土地收益。从当前土地财政的财政效应来看,土地财政对地方财政既存在贡献又潜藏财政债务风险,历年来土地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的贡献大于土地税收,呈波动式上升趋势;但当前依赖“卖地”收入的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易导致财政风险。从土地财政的经济效应来看,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虽然短期会促进经济增长,但长期来看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阻碍经济增长。从土地财政的社会效应来看,当前土地财政所引发的征地冲突、违法占地、滋生腐败,高房价和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土地财政随经济增长的演变趋势研究来看,我国现行土地财政随经济增长的演变趋势符合土地财政倒U型曲线假说,从而说明我国现行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性。(2)基于土地财政转型的必要性分析,进一步探究我国当前土地财政形成的根源、转型面临的障碍,并合理借鉴海外土地财政转型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的土地财政转型目标及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兼顾政府-企业-个人及各级政府间利益、合理负担的土地财政转型原则,并基于“固本”、“开源”、“节流”的逻辑体系,提出适应于我国的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的总体框架。从“固本”的视角来看,只有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的财政收支体系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要实现我国土地财政的成功转型就必须改革现行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传导机制。借鉴“资源诅咒”传导机制的分析方法,进行规范与实证分析探究现行的土地财政依赖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传导机制;针对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传导机制的成因,提出通过完善土地资产管理阻断土地财政抑制经济发展的不良传导机制,实现土地财政合理转型,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现行的土地财政所引发的高房价对教育、制造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积累产生的挤出效应以及现行土地财政背后的制度因素所导致的寻租腐败、贫富差距、一系列社会冲突等制度弱化效应,已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当前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传导机制的成因,提出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具体策略:①正确处理地方政府与土地市场的关系;②调控房价,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③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供应市场;④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降低土地使用成本;⑤明租、正税、少费,促使地方政府由“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从“开源”的视角来看,通过广开财源筹集财政收入以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益的过度依赖。从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土地管理经验的研究来看,土地价值捕捉是实现土地财政“开源”的重要途径,其中,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收是多数国家获取土地收益的主要方式,并且可以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对住宅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开源”,还有利于摆脱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的过度依赖。通过剖析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法理依据,结合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提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原则和总体思路,并进一步探讨流转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最后,基于冈博斯模型实证估测了保有环节住宅房地产税的征收对土地出让收益的替代率,实证研究表明:短期内,住宅房地产税很难完全替代土地出让收益,但长期来看我国住宅房地产税的征收会对土地出让收益有较高的替代率。从“节流”的视角来看,财政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履行和实现政府职能的手段。基于当前土地财政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土地财政的收支管理使其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实现土地财政由当前的“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完善土地财政收支管理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政府,两个角度阐述如何实现土地财政转型的“节流”目标,更好的实现土地财政资金的良好管理和高效运作。从完善土地财政收支管理来看,需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政府来看,提出从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方式、政府机构本身及政府工作效率上“节流”,以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以此推动土地财政行政主体主动参与到土地财政转型中。(3)针对我国现行土地财政的形成根源及其实施中所暴露出的政府激励机制扭曲、土地利用规划随意变更、征地补偿信息不透明不规范、层层克扣等问题,提出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利、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有力保障我国土地财政顺利转型。

参考文献:

[1]. 税制改革理论一般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展望[D]. 周革平. 西南财经大学. 2000

[2]. 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D]. 刘湘玫. 厦门大学. 2007

[3]. 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D]. 夏秀丽.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4]. 深化税制改革与加快企业发展相关问题的研究[D]. 刘晓婷. 华侨大学. 2004

[5].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6]. 跨国直接投资公司所得税激励机制优化研究[D]. 王逸.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7]. 促进中国城镇化的财政政策研究[D]. 吴晔. 武汉大学. 2014

[8]. “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D]. 孙秀凤.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9].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D]. 彭莉. 中南大学. 2006

[10]. 中国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研究[D]. 蔡潇. 浙江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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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理论一般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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