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分析_青少年犯罪论文

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分析_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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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希望所在。加强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积极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将是我们顺利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证,也是全国、全社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犯罪。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对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最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甚至被不法人员利用而成为违法犯罪的人。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属青年范畴。虽已成年,但他们是成年人中的特殊部分,刚从少年阶段踏入成人行列,从学校、家庭进入社会。其责任心、独立性、价值观以及自我判断能力等虽有明显增强,但同25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相比,还很不稳定。因而,还需要社会象对待少年一样,继续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质,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超出这一年龄段的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我国青少年犯罪从60年代后期逐步严重起来。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以及对今后潜在的危险性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1]即将进入21世纪的中国,应当加强对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索、总结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以便更有效地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这些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在:

1.偶发性(或叫突发性)。由于青少年生理发育渐趋成熟、精力旺盛,对外界事物的模仿能力极强,又有较强的好奇心,但缺乏足够的自我控制和识别能力,易受社会上不良文化和风气熏染。如有的青少年看到一些淫秽、凶杀的录像、黄色书刊,以及成年人赌博等,便萌发了亲身尝试的念头,在外界的诱导和激发下突发犯罪。这些青少年犯罪人原来并没有劣迹,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没有预谋,动机也不明显,对其行为后果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2.团伙性及黑社会趋势。这一阶段的青少年,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地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但这种小群体如果被不法人员或屡有劣迹的青少年所掌握或操纵,就很易发展成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他们模仿看到的、听到的,进行犯罪活动。他们中有的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纠合,组织形式较为松散,成员不固定,进行的活动相对较少也比较公开,一个小群体与另一个小群体之间往往互相渗透,有分有合。有的却发展为一种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严格的纪律、内部有明确分工的团伙,即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集团,成为一种恶势力,对社会危害性极大。90年代后,这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勾结起来,采用新的犯罪手段和现代化的工具作案。

3.智能化趋势。国外犯罪学家当前特别注意划分传统型犯罪和新型犯罪。传统型犯罪,主要指盗窃、抢劫、强奸、谋杀等常见的犯罪;新类型犯罪,主要指利用新的科学技术进行的犯罪,如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利用窃听技术犯罪;利用生物学、医药学、化学进行的犯罪。[2]这类新型犯罪的主体往往是文化层次较高、拥有一定的技术并善于将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犯罪活动中去的青少年。[3]在我国,计算机知识日益普及,使得许多人尤其是一部分对此抱有浓厚兴趣且接受能力较强的青少年接受了这方面的高等教育,掌握了较高的技能。随着金融、商业、军事等领域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有的青少年便将掌握的一定的犯罪手法与这种高科技技能结合起来,使得新型的犯罪呈现出智能化趋势。他们抛弃了传统的作案方法而转向智能型的犯罪方式。犯罪过程集中体现了犯罪主体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有的还采取反侦察技术,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加大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从而使得这类犯罪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较大。

4.毒品违法犯罪剧增。进入80年代末和90年代以来,我国受到了国际毒品狂潮空前猛烈的冲击。国际贩毒集团和国内贩毒分子相勾结在我国境内大量销售毒品、培育毒品消费群体,而毒品消费市场一旦形成,又会刺激贩毒活动的加剧,出现了贩毒与吸毒合为一体,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吸毒快感的诱惑,加上好奇心强,交友不慎,心理压力较大,以及毒贩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青少年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不能自拔。近几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省份,青少年吸毒人数急剧上升,而这又直接诱发了青少年的其他犯罪活动。在有的地区,毒品犯罪已上升为主要的刑事犯罪。

5.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进入80年代末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率远远高于男性。“1991年,四川全省未成年女性违法犯罪773人,占未成年违法犯罪总人数的3.2%。”[4]而其中尤以淫乱型、财物型的违法犯罪增加最为明显。她们最初往往也是被害者,因周围的人没有用良好的态度去帮教、同情、慰勉她们,反而鄙视她们,使她们逐渐产生了对社会的仇恨和报复心理,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只要发现了一两个女青少年违法犯罪,如不遏制就会很快传染开来,腐蚀其他女青少年,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而且这类违法犯罪的女性青少年一旦堕落,往往自暴自弃,对其教育改造就显得更加困难。这样的犯罪团伙社会危害性很大。

6.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突出。这也是一类特殊的违法犯罪主体。一些辍学的“双差生”,由于缺乏耐心有力的教育,他们周围的人对此听之任之,家长、老师采用体罚等简单的处理方法,使他们容易感到失落而自暴自弃,从而流向社会;另一些是经济困难,迫于家庭重担而退学的“困难生”;还有一些则是由于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社会就业压力较大等原因,使得他们在接受完基础教育后,不得不闲散在家。这些闲散青少年往往法制观念淡薄、社会经验不足。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就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蚀和影响,给社会治安带来较大隐患。事实证明,一些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我们在教育和管理上的漏洞,乘虚而入,侵蚀、引诱和唆使一部分闲散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数量和性质日益突出。

二、加大防范力度,构筑全方位的预防网络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犯罪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毁掉一批又一批青少年的美好前程,进而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不言而喻。因此,社会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大到国际社会、国家,小到社区、学校、家庭,都有责任相互配合、共同行动,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不断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锲而不舍地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1.国际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青少年犯罪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早在1955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预防犯罪会议中就强调指出:“鉴于本世纪后期,各国青少年犯罪率普遍增加,大大超过以往任何年代,国际方面……必须邀请联合国所有国家研究犯罪的学者和专家们来研究和讨论这个问题。”[5]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公约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从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起,迄今已有九届大会,其中1985年七届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90年八届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这是国际社会预防少年犯罪,加强少年司法管理和保护被拘押少年权利的法律文献的范本。它提出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促进少年的福利,注重早期预防和保护性措施,发挥各方,包括家庭、学校、传媒、社区的积极作用,并尽可能少地运用剥夺自由的刑罚,防止将青少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交叉感染。这些条约对会员国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作为“国际公害”的毒品犯罪问题更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90年2月联合国召开的“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应、需要、贩运和分销问题的特别会议”,通过了向毒品宣战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决定将本世纪的最后10年(1991年—2000年)定为联合国禁毒10年。

加强国际间司法协助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主要途径。尤其对于涉及青少年的黑社会集团犯罪、跨境的毒品犯罪,关系到数个国家的利益。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是21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手段。各国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完备的国际司法协助协议来明确各自的管辖权;在逮捕、移送审判、承认执行对方刑事判决等方面加强合作的力度和深度;双方还可组成专门的委员会共同研究探讨制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各种方案。[6]从我国实践看,大陆警方与港澳警方及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都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与周边一些国家签订了刑事引渡条约,对打击跨境犯罪是个有效的途径。

除此之外,经常举办各国犯罪学专家的学术交流,参考、借鉴各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经验、措施,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来传递这些信息。

2.国家预防。此类预防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和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实现。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头脑中充斥“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时,由国家来肩负改善和净化环境的重任,从而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

西方国家就制定有《少年福利法》,对不能得到家庭温暖的无辜青少年给予精神或财力上的救助,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予以处罚;《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系统的对青少年犯罪处理的司法制度等等。而我国尽管目前散见于各项法律中的有关青少年问题的规定不下百余条,但并未象国外一样制定专门的青少年法。为保障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净化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环境,有必要制定一部权威的青少年法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明确各方的具体责任。

鉴于21世纪青少年智能犯罪有增加的趋势,更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科技,减少和控制不良信息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如韩国对上市的电脑软件实行设卡管理制度;美国有专门对信息、电讯市场管理的法规。我国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为有关部门进行计算机安全的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7]但总的看来,有关的法规权威不高,地方性法规间仍存在矛盾和不协调,需要国家统一立法来规范。此外,强化与青少年智能犯罪作斗争的职能机构,提高其现代化装备和成员的现代科学素养等也是非常必要的。[8]

美国著名的传播学大师威尔伯·施拉姆在谈到大众传播对人们社会化的潜在效果时,以电视为例不无忧虑地说到:“所有的电视都是教育的电视,唯一的差别是它在教什么。”[9]再看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受到暴力淫秽影视片的影响,对其进行模仿。要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得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影视文化环境,有必要用立法对暴力淫秽影视片的传播予以限制。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者轻则予以罚款,重则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社区预防。社区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它具有直接性。社区是青少年离开家或学校后活动较多的场所,便于直接管理;其次,它具有及时性。社区帮教人员能随时行动,能将违法犯罪扼杀在摇篮中,防止小违法,杜绝大犯罪,达到减少和消灭社区内的犯罪的目的;其次,具有预期性。对有问题青少年尤其是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可通过提早与其接触、交流谈心而预防其犯罪;最后,它具有勾通性。成为沟通家长与学校、青少年之间的关系的纽带。在澳门,为挽救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从80年代起就开始推行外展社工服务。一线的社工人员在晚间便活动于青少年经常出入的场所,主动与他们接触、交流,了解其困扰并提供帮助;还同有问题的青少年的家人联系,协助他们重建与家人的关系。在上海就有一个志愿者协会,会同街道、学校建立青少年学习活动基地,为在校生及非在校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制学习和娱乐的活动场所。并由其牵头组织实施对特殊家庭的社会支援,落实对失足青少年及有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在城镇、街道和农村村委会下设社区教育委员会、社区学校等帮教失足青少年的组织,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并以此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重要指标。

4.学校预防。长期以来,学校受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仅将德育工作停留在口号式的宣传上,治标不治本,流于表面化、形式主义。

随着中小学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学校除了应把文化课上好的同时,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法制、道德、理想信念教育,并将此列入教学计划。不能重智轻德、以分取人,而使成绩差的学生得不到更多的关心和教育而流落社会成为违法犯罪者。学校的老师也应通过自身学习和提高,总结推广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成长特点的教学方法和育人措施,帮助有问题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和自己的行为偏差使其健康成长。在教育方法上应加强与家长联系,沟通双方管教的方法,尽早防止青少年的不良倾向。尤其应关心来自单亲家庭的学生,经常给予他们心理上的爱抚和学习、生活上的帮助照顾,消除因家庭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人格的心理健康。此外,学校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保持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和学校周边环境,让在校青少年有安全感,也可防止不法人员对他们的影响。

5.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它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都和家庭的生活、抚养、教育、影响是分不开的,有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就是由家庭开始走向社会的。有些家长有一种片面的认识,即法制教育是学校和社会的事,自己只要督促孩子学好功课就行。其实,在家教中增强法制内容,用法来规范孩子的言行显得尤为重要。家长也应加强自身修养。家庭文明属精神文明范畴,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亦根源于此。所以家庭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作用,主要取决于家庭文明的水平。[10]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做孩子的好榜样。家庭的和睦、美满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父母经常吵吵闹闹,甚至大打出手,最后离婚,造成单亲家庭,很可能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脾气古怪、不合群,易被社会上不良分子教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大增。父母子女之间要建立起一种平等的朋友关系,只有在平等的关系中,父母与子女才能真正地彼此理解、互相沟通。父母对孩子的爱不仅仅限于提供有求必应的物质需求,更应理性地考察其成长和未来,严格要求、引导和塑造他们的健康人格和社会公德意识。

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家庭、学校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更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关心、重视和积极参与。只有各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产生的条件、土壤,堵塞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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