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份制企业集团的发展_股份制论文

论我国股份制企业集团的发展_股份制论文

论中国股份制企业集团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中国论文,企业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集团是以资产联合、产权主体多元化为特征的复杂的经济联合体。发展中国的股份制企业集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共同要求。

中国股份制企业集团的主要模式

1.国家授权集团控股经营模式。

这种股份制改组模式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以经营合同的形式,接受国有资产部门的委托,管理、经营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包括自身)的国有资产,从而使其取得国有资产股权代表的资格,成为集团紧密层企业的母公司。在此基础上,集团公司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股份,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对成员企业进行纵向股份制改造,使整个集团成为纵向持股型企业集团。

从国家授权控股经营试点的8家企业集团的情况来看,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一般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进入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所以通常以生产经营的主体部份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集团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公司存在。控股公司持有并运营众多企业的产权。控股公司从产权结构分类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国有控股公司(单一产权),即政府部门直接施行产权管理,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运营的投资控股公司和经营控股公司。另一种是股份制的控股公司,即由多个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中的国有股仍要由政府授权投资的国有控股公司持有。

现有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改组的方向是逐渐演变成规范的控股公司。但到底建成上述两种控股公司中的哪一种,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规模、行为能力、产业特征、政府设立控股公司的整体规划及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结合。

集团的成员企业中的国有企业的改组方向是建立规范的股份公司,多数建成有限责任公司,少数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改组为上市公司。改组后的集团成员企业依股权结构不同分别成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2.国家控股、集团经营模式

这种股份制改组模式是指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的控股主体是国家,国家股的股份一般保持在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份的50%以上(集团公司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只需掌握股份的10—25%),使国家保持对集团公司的控股地位。

这种模式与国家授权集团控股经营模式的区别在于对集团公司的股份制改组不同,集团公司的产权实现多元化,但以国有产权占主体地位。与前一模式适应于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不同,这种模式主要适应于垄断型市场结构。适用于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集团的改组和组建,如铁路、煤炭、石油、航空等基础性行业的企业集团,对这些行业国家必须保持其控制地位。

运用国家控股、集团经营模式改组后的企业集团,国家采取股权控制的方式,可以协调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计划与目标,使其与国家产业政策很好的衔接。同时,通过国家控股下的集团公司对不同层次企业的再控股、参股,达到运用少数国有资产控制或支配超过自身几倍、几十倍的资产,从而为重点行业的发展筹措大量资金。这是一种纵向持股型企业集团。

3.环状持股企业集团模式。

环状持股型企业集团是一种横向持股型企业集团,反映企业横向结合形态。当要求联合的企业势均力敌时,彼此之间谁也控制不了对方,因此,没有最终的大股东。这样,企业集团的主要成员之间相互占有对方的股份,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4.单向参股企业集团模式

这种模式即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共同投资形成股份制公司。这种参股是单向的,即成员企业对集团公司的参股和控股,而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对成员企业不存在持股与控股的关系。这类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通过这样的股份制,把企业集团的所有制具体化了,从而形成了股份制的企业集团。

从我国目前股份制企业集团来看,第一种模式主要为部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所采用,单纯的第二、三、四种模式比较少,大多是几种模式的混合。

中国股份制企业集团发展的难点

1.对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理论准备不充分。

国家在企业集团试点及其发展中,暴露出了一些理论上准备不足的问题。例如,如何加深对股份制的理解?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股份设置等方面的困难如何解决?股份制改造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即哪些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数量是多少?应占多少比例?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是否也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在股份制企业集团试点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如何解释?由谁来解释?母公司的地位如何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企业集团所得税上缴采取什么形式?如何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扩大集团自主权到底扩大到多大?这些问题都是在企业集团发展中碰到的问题,其中在相当程度与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理论认识不清有关。在理论上的准备不充分,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企业集团股份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

是用一家经济实力强大的非股份制企业还是若干企业实行紧密联合,形成资产经营一体化的实体作为企业集团腔股公司?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股份制企业集团内的股权如何设置?各占多少比例?设不设“企业集团股”?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来说,股改前上缴国家的利润是在扣除了企业各项费用(包括社会负担费用)之后的利润;股改后,作为全部直接上缴财政部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红利是没有扣除集团公司承担的社会负担的利润,由于历史与体制原因所形成的这一部分社会负担应该由谁承担?如何消化?集团股份化之后,由于复杂的控股、参股及股票流动,很难准确界定国有资产到底由谁来充当代表,股份制具体运作时,到底归哪个国有资产的代表机构来管理?

3.企业集团股份化后的内部矛盾。

为了筹措更多的资金,企业集团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大都将原有集团公司中最有效益的部分剥离出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则留给集团公司。这样就改变了原有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关系格局,并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有经济实力的部分被划到了股份有限公司,使原集团公司出现了“空壳”化的倾向,这一“空壳”集团公司要以其非盈利性资产解决自身的问题相当困难;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国家对企业的计划渠道等都还留在集团公司,这样就形成集团公司经济实力和地位不相称的矛盾,使集团公司充分发挥核心作用产生了很大的困难。从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实践来看,随着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化,企业集团股份化后集团内部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有集团公司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

4.企业集团股份化的外部环境的不适应。

企业集团股份化对建立统一的证券市场提出了要求。目前我国只有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其它各地的股份公司如果要挂牌上市的话,只有到这两地才行。如果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组在全国大面积铺开,势必还会有一定数量的公司会挂牌上市,仅靠这两个交易所是不够的。何况现有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股市管理也不规范,不符合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机构涉及到价格的合理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培养、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增强以及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等外部环境问题。这类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有赖于国家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其它各方面配套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中国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形式

1.集团公司的股份制改造。

(1)集团公司通过吸引外资和内资,变成股份制集团公司。

这种方式相当于“国家控股、集团经营模式”,但这里区别在于对有些行业国家要控股,有些行业不一定控股。吸引外资可以通过发行B股来实现。发行B股的核心企业就成为了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吸引内资的方式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接受不同所有制或不同所有者的法人投资以及个人(包括职工个人)投资而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

(2)在松散型企业集团的基础上,以相互转让股份方式形成资产一体化的集团公司。

对于已经形成松散型企业集团的多家企业,选择部分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企业让它们相互交换股份,把它们改造成股份制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交换股份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各企业的规模与实力比较接近时,用等量交换股份的方式;另一种是当各企业的规模与实力相差较大时,用等比例交换股份的方式。尽量使所交换的股份能为各企业所接受和承受。这样,使企业集团的核心层企业形成环状持股型,用资产纽带联结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然后,再由核心层各企业对自己的控股和参股企业进行股权关系的再造。

(3)通过联合投资成立一个投资公司,依靠投资公司改造原有企业,投资公司成为集团公司。这种形式类似于单向参股企业集团模式。其具体操作步骤为:先由若干家企业联合出资创办一个投资公司,这个投资公司的任务就是改造现有企业。它为现有企业咨询、参谋和诊断,然后分期分批投资来改造现有企业。改造完后,投资公司与现有企业组成一个企业集团。在这个集团中,投资公司成为集团公司,它本身是一个控股公司,它所投资改造的企业即变成了它的子公司。

2.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1)国家授权集团控股经营模式下的股份制改造是集团公司先于集团成员企业,改造重点为全资子公司。集团控股、参股企业因已经成为了股份制企业,故只存在股份制的规范问题。对全资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原因主要在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和法人地位,避免企业集团向行政性公司蜕变,其主要方法是对全资子公司再股份化。亦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向集团内外法人机构转让股份,从而将全资子公司转变或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的股份份额应以集团能够控股为标准,具体标准则可以根据接受转让公司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在集团内部各被改造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全资子公司与集团控股、参股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则与集团内的被改造的全资子公司与集团外的企业法人相互转让股份不同,如全资子公司向集团参股企业转让股份,可以使其由参股企业变成控股企业。当然,除单向股份转让这一途径外,还可以是双向换股,换股可以是等额(比例)换股,也可以是非等额(比例)换股。特别是集团异地全资子公司在再股份化过程中使之当地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通过向当地国有资产投资部门、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转让股份的办法进行。待子、孙公司改造完毕以后,回头再来改造母公司,使母子关系规范化。

(2)集团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与集团成员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同步进行。这种上上下下同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方案尽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不太可取。主要是改造的难度太大,改造的成效也不太好。

(3)集团成员的股份制改造后于集团公司的股份制改造。集团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可以以其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向成员企业入股,使它们成为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还可以和实力比自己弱的一般成员企业等额互换股份,形成相互持股,使这些成员企业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团成员企业间也可通过相互换股,形成股份制企业。(编者注:本文尚有“股份制集团的发展具有客观必然”“国外股份制企业集团的股权结构”二部份,因刊幅有限,从略)

标签:;  ;  ;  ;  

论我国股份制企业集团的发展_股份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