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改革分配制度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平等与公平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必须要求分配公平。邓小平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理论,是要求分配公平的理论,是以公平求效率的理论,并非只讲效率,不要公平。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首先是公平,没有公平,就滑效率,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障。(参见吴鹏森:《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建公平》,《光明日报》1994年6月2日。)对此需要明辨的是,公平与平等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将二者相混淆。关于分配的平等与公平,都是经济意义上的,不是政治或社会意义的。在经济学意义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是指市场行为权力的平等,不平等是指市场行为权力的不平等。如收入权力的平等就是收入的一致,收入权力的不平等就是实际收入的不一致;这种权力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管是权力平等还是权力不平等,都是公平的,反之,若这种权力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则不管是权力平等还是权力不平等,都是不公平的。比起市场表象即市场行为中的平等与不平等,市场的公平与不公平是更深层次的规范。从现代的市场经济的规范讲,不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实质都是指要求公平下的平等与不平等,比如分配公平下的收入的平等与不平等,而决不能倒错地要求不公平下的平等与不平等。不公平下的平等与不平等,不论其中哪一个或两个一并出现于市场,都表明市场混乱或在一定程度上混乱。正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所以,真正懂得市场经济的人,没有抛开公平去求效率的。在西方经济学中,曾提出“平等与效率”的命题,说明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替代关系,可以说是对现代市场体现不平等权力的描述,自有一定的道理。(参见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可是,这一命题引入中国学术界后,竟被一些人改换成“公平与效率”,不仅失去原有的意义,而且引起相当的认识混乱。

人类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及实际作出的成果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公平的按劳分配必然是一种不平均(不平等)分配,即不平等的劳动只能获取不平等的收入。当然,不公平的按劳分配也会产生不平等的收入,但那是要被市场抵制的,并且是无效率的。而且,现阶段人们拥有的资本量也是不平等的,所以,资本参与分配的结果也将会是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若硬将这种不平等拉成平等,则是不公平的,因而也是无效率的。这种市场中的不平等,在我国是同样存在的,只是整体不平等的水平比较低,即经济比较落后。但就分配制度讲,则必须维护现实的不平等,只有这样,才有公平,才有效率。过去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并不是公平的按劳分配。所以,打破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才是公平的。改革,不是要改变公平,而是要改变不公平,恢复公平。所以,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必须在邓小平打破平均主义的理论指导下,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制度。对混乱的“要公平就没有效率”的理论和陈旧的“平均才是公平”的概念,必须运用邓小平的分配理论给予批判。

二、坚持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就是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制度,这是打破平均主义的目的。同时必须明确,打破平均主义不是为了走向两极分化。所以,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体现坚持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目前,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参见朱光磊:《全面历史地看待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人民日报》1994年6月20 日),这是不足为奇的。而且,就现时“贫富差距”的程度讲,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目的的。对此,我们要区分“贫富差距”与“贫富悬殊”的不同,讲差距,并不是指两端反向发展,只是说在同向的发展中有前有后,有一段距离。而讲悬殊,则是说向两端发展,并不在同向上,富的富死,穷的穷死。有“贫富差距”不要紧,将来可以消灭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若“贫富悬殊”,则势必走向两极分化,决实现不了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应深刻理解邓小平提出打破平均主义的用意。邓小平讲的这种理论,是要求先富后富的不同,所以可有一定的“贫富差距”,但最后是为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讲不许搞成两极分化,就是说,不许搞成弱肉强食,产生富与不富的区分,使不富即穷的成为富的垫脚石。所以,我们应掌握一个界限,即“贫富差距”可以,先富与后富是为了共同富裕;“贫富悬殊”不行,富与不富将导致两极分化。因此,在邓小平的理论指导下,我国现时的分配制度改革,要允许一定的基尼系数加大,但又不能使之过大。目前的基尼系数基本上是合理的;而对今后上扬的趋势应予有力的控制。

对“贫富差距”,经济分析不能以个别极富或极穷为依据,考察的对象只能是稳定的各层次。现在总的说,我国先富的一部人中的大多数还不很富,而未富的人中确有很穷的,如何使未富的变成后富的,而不停留在不富的状况,是分配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解决这一关键,即防止两极分化,必须依据邓小平的理论。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因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第374页。)这就是说,先富的地区要交税给国家以帮助落后地区发展,但这么帮不能太早,先富的地区还要再富一富再帮,大约本世纪末就可以帮了。目前所作的分税制改革,正是为具体落实邓小平这一要求作准备的,这种准备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为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还说:“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同上,第111页)。 这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税收所作的限制,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分配制度。

进一步说,分配制度的改革,应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变医疗福利为收入分配,然后进入社会保险机制。这样既保经济活力又免个人之忧,因为生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无保险支持,可能导致倾家荡产,一贫如洗。

三、拉开个人收入,缩小三大差别

公平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市场分配,公平的资本参与分配,也只能是市场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有效率的分配制度,只能是市场分配制度。建立这样的制度,我们就能打破平均主义,拉开个人收入,缩小三大差别,即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别、东西部收入差别、公私营收入差别,实现共同富裕。

个人收入差距靠市场拉开,根据是市场对劳动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的评价。每一被市场承认的劳动,都是获得社会必要性的劳动,都应实现一定报酬。对这种报酬的差别应是不大的,实际产生的差别是市场波动和市场缺欠的表现。较大差别应体现在劳动的复杂性上,若劳动的复杂性很小,即只是简单劳动不是复杂劳动,那么所得收入应很少,这是市场公平。如果不是这样,虽劳动的复杂性很小却得到收入很多,则是不公平的。若劳动的复杂性很高,即是复杂劳动的强者,那么所得收入应很高,这是市场公平。如果不是这样,虽劳动的复杂性很高却得到收入很少,则是不公平的。过去我国的分配制度,不讲市场分配,不承认、不区分劳动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甚至混淆劳动的必要性和复杂性,对复杂劳动的分配不多,对简单劳动的分配照顾,因此极大地破坏了分配公平,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经济长期效率低下。纵观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不是靠复杂劳动发达起来的,因为只能靠复杂劳动创造高效率来致富,与简单劳动相对应的只能是贫穷,劳动越简单越贫穷,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我国的共同富裕,也不能脱离靠复杂劳动致富的路子。而改革前长期压低复杂劳动报酬甚至压制复杂劳动者,使之去受简单劳动者的再教育,则是穷社会主义理论具体作用的谬误表现。正因此,邓小平才振聋发聩地指出,必须打破平均主义,必须调动有复杂劳动能力能够先富起来的人的积极性,并将这作为救国强国之本。具体说,由市场分配,保证分配公平,必须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要流动,劳动能力和作用的差别要体现。要像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形成劳动报酬的高等级差别,工资不怕高,只要能力高贡献大就行。工资也不能过低,因市场承认必要性,国家在法律制度上要给予保证。最关键的是,工资标准除公务员系统外(包括其他公职人员),要由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双方交易决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之一,也是工资分配机制根本转变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复杂劳动者在带动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发挥出关键作用。说关键,就是说这种作用是致富必不可少的,是简单劳动不可替代的。所以,邓小平建立市场经济、打破平均主义的理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

缩小城乡收入差别的阻力,主要来自市场价格关系的扭曲惯性不易改变。但解决问题还是要从理顺价格入手。参照发达国家作法,政府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即政府必须有措施有能力保护乃至提高农产品价格,要通过财政支持保证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缩小东西部收入差别,主要应解决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困难。当前,要全国上下齐心协力保证完成“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并拿出一定资金作启动资金,帮助西部资源丰富地区开发起来。缩小公私营收入差别,一是要加快国有经济改革步伐,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使其在市场上能与其他成份平等竞争;二是要制止市场混乱,堵塞政策漏洞和税收漏洞,不给非法牟利者钻空子。

总之,市场分配制度,既是打破平均主义的基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四、再分配的原则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再分配与传统体制不同,其原则要求有两点:一是主体有偿性,二是公平调节性。这就是,国家税收的主体即主要部分是有偿性的,国家税收的调节,必须贯彻市场公平原则。而在过去,只讲税收无偿性,不讲税收调节为市场公平服务。

在市场经济下,国家公务人员的劳动得到市场承认,通过税收表现,这实质是依靠国家机器强制进行的劳动成果整体交换。因此,国家税收的主体部分是有偿性的,不是无偿性的。国家公务人员的劳动创造的是社会生产条件,是保障社会生产顺利进行,或者说,是为社会生产创造宏观环境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国家税收用于国有经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和用于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的部分,是无偿性的,但这部公不占主要比重。正因为国家税收主体是有偿性的,所以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应随市场决定的水平变动,当其他劳动者工资由市场决定总体提高时,公务员的工资也应提高,而且,提高的幅度也应与市场总体水平保持一致。在市场经济下,国家公务员的劳动总体上是复杂劳动,因此总的工资水平应是较高的。在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务员工资是工薪阶层中最高的,这是有客观依据的。依据来自市场,来自市场对劳动复杂性的比较。实质上,公务员的劳动是一个国家劳动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决定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应给公务员以很高的工资,应尽现在国家财力所能,能多高给多高。要高薪养廉,不要权力腐败,不允许权力进入市场交易,不允许政府部门搞“寻租”活动。不允许党政机关设公司,“把国家拨的经费拿去做生意,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同上,第112页)国家的职责由政府代表, 政府是管理市场的,政府公务人员必须回避直接市场交易。实行公务员高薪制,对市场经济只有好处,这应是我国分配制改革的一项重点。

税收的公平调节性在于,要按市场交易者利用社会生产条件的多少决定负担量。市场收入高者,实为利用社会生产条件多者,应公平地多交税;市场收入低者,实为利用社会生产条件少者,应公平地少负担。税收制度改革,就是要以市场为轴心,决定纳税者负担,这种决定是公平调节的体现。主要的调节是经济组织的纳税和个人收入的纳税。对于炒股者、走穴者、经纪人的高收入,必须进行高调节税调节,要将其对社会生产条件的大量利用得到的收益收归社会。此外,为防止两极分化,还要综合治理,反暴利,制暴富。税收必须硬化,尤其对个人的税收更必须硬化,这也是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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