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维护公平贸易、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_竞争分析论文

建立和维护公平贸易、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_竞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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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经济秩序

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市场的优越性,那么,从经济秩序方面来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或者说市场优越性的充分发挥需要何种经济秩序呢?

首先,需要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的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存在于买方与卖方之间,一般来说,市场交易是自愿达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是公平的。非公平交易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1 )交易双方的力量不相等。交易双方的市场力量不相等,拥有的信息不相等,等都为非公平交易提供了内在动机。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交易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交易是不公平的,市场优越性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需要形成和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市场优越性的发挥依赖于存在普遍的竞争,但这种竞争的性质应是公平竞争。如果竞争是不公平的,市场优越性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即市场优越性的充分发挥需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竞争的公平性程度越高,会越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当然从社会公正这一伦理标准出发,也要求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的经济秩序,因为一方面经济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如果经济交易和竞争是不公平的,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正,另一方面经济交易和竞争的不公平必然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并且引起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的不平等,也就是说经济交易和竞争的不公平会导致不公正社会的出现。

市场本身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条件

1.市场本身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的经济秩序的条件

市场的交易者达成和遵循公平交易规则可在以下条件下实现:(1)所有的交易者都认识到并且市场运行的结果所显示出来的是只有公平交易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市场本身能给予施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交易者以足够的处罚,以致于使施行不公平交易行为完全无利可图,甚至遭受损失,从而使所有交易者不具有违背公平交易规则的动机;(2)市场上只存在两个或少数几个固定的交易者, 并且交易是反复进行的,从而对交易者施行不公平交易行为具有强烈的约束;(3)交易者的交易力量(包括信息、市场势力等等)是相等的, 使得交易者没有能力施行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但是这些条件只存在于抽象的理论市场或理论模型中,现实中并不存在这些条件:(1 )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并非两个或少数几个,而是存在着许许多多个交易者,由于交易者可以自由进出市场,使得在许多情况下,交易者并不是与固定的交易者进行交易,而且很多交易并不是反复进行的,而是一次性的,这就使得对施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交易者缺乏约束。这样,我们发现,进行反复交易的可能性越小,发生坑蒙强骗顾客的事越多,因为施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交易者不担心顾客会去找他论理,也不担心没有新的顾客。 (2)现实市场中的交易者的力量是不相等的(如有的交易者拥有比对方更多的信息,有的交易者拥有比对方更强的市场势力等等),这就使得力量强的交易者能够利用其强势施行不公平交易。

以上说明,市场本身并没有能力使市场交易者达成和遵循公平交易规则,从而没有能力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的经济秩序。

2.市场本身形成和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条件

市场上的竞争者达成和始终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可以在满足下述条件下得以实现:(1 )所有竞争者都认识到并且市场运行的结果所显示出来的是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并且市场本身能给予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人以足够的处罚,以致使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完全无利可图,甚至受到损失,从而使所有竞争者都不具有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的动机,都能完全自我约束不公平竞争行为; (2)市场上所有竞争者的力量都是相等的,使得竞争者没有能力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市场本身便能形成和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但这样的条件在现实的市场中是不存在的:(1 )在现实的市场中,几乎没有任意两个竞争者的力量是相等的,现实存在的是一些竞争者具有很强的力量,而另一些竞争者则力量很弱,每一个存在竞争者的市场都是由许许多多的力量参差不齐的竞争者所构成的。虽然在某时、某类市场上也可能会出现竞争者的力量相等的现象,但是这不会是长期、普遍的现象。竞争者力量的不相等,包括经济力量的不相等,也包括非经济力量的不相等。用哲学的语言讲,就是竞争者力量的不相等是绝对的,经常、普遍存在的,而力量的相等则是相对的,暂时且局部性地存在的。这种竞争者力量的相等使得竞争者能够利用其力量优势对其他的竞争者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2)在现实中, 并不是所有的竞争者都能认识到公平竞争会给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竞争者带来好处,实际上,尽管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从而对竞争者整体有利,但是就竞争者个体而言并非如此。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是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竞争者整体有利,但是就竞争者个体而言并非如此。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是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竞争者能够获得好处,更重要的是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竞争者得不到足够的处罚,甚至往往得不到任何处罚。市场本身并没有能力对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以足够的处罚。因为能够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竞争者是力量占优的竞争者,是“大鱼欺小鱼,小鱼欺虾米”的格局。趋利动机使得竞争者只要力量占优,就会有条件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

这就说明,市场本身没有能力使市场上的竞争者自发达成和始终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从而形成和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依靠第三种力量(其中主要是道德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在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中的确有其不可否认的作用,但其作用存在着根本的局限性。

1.道德约束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市场上的交易者的自我道德约束可以使交易者不采取欺诈、强迫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在现实中的确有不少人具有道德约束,在交易中公平对待交易者。道德约束有利于促进公平交易,社会应倡导、鼓励道德约束。但是道德约束的作用存在着根本的局限性:(1 )虽然在现实中有人具有很强的道德约束,但并不是所有的交易者都能自我约束,而且同一个交易者也并不总是能保持很强的道德约束,能够始终如一地严格地约束自己;(2)道德约束是非强制性的,可以约束“君子”, 但并不能约束“小人”,这样就会使那些不进行自我约束的交易者通过施行不公平交易行为获利而不受惩罚。因此,公平交易的经济秩序不可能靠交易者自我道德约束形成和维持。

市场上的竞争者也同样可以具有道德约束,而不采取非公平竞争行为,在现实中也的确存在这样的竞争者。但是:(1 )并不是所有的竞争者都能以道德约束自己,而且同一个竞争者并不是总能够保持自我道德约束;(2)道德约束是非强制性的, 完全依赖于竞争者的“良心”,这样就会使得那些无道德约束的竞争者通过施行不公平竞争行为获利而不受罚。这样在有道德约束和无道德约束的竞争者之间就必然出现不公平竞争。因此不能期望依靠竞争者的自我道德约束而能形成和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2.非盈利性民间组织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社会上可以出现三种类型的促进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第一种是代表买方利益的组织,第二种是代表卖方利益的组织,第三种是处于中立状态的组织,我们必须承认和鼓励这几类组织对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维持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类组织的作用是有限的:(1)这类组织本身不具有强制力, 对于施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人很难进行应有的处罚;(2 )由于这类组织是一种自愿性组织,其本身存在着不稳定性,不稳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满足维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要求;(3 )这类组织中许多采取会员制,这意味着加入此类组织的交易者或竞争者便要受到约束,但不加入这类组织的交易者或竞争者便不受约束,如果不加入这类组织获利更大,那么就会有众多的交易者或竞争者不加入此类组织,这样这类组织便不能够对所有的交易者和竞争者进行约束;(4 )这类组织可以促进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但也有可能成为导致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的力量,成为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障碍。

以上分析表明,靠第三种力量是不能形成和维护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第三种力量只能作为政府力量的一种补充。

政府应成为形成和维持经济秩序的依靠力量

1.政府应成为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依靠力量

从逻辑上来说,既然市场本身没有能力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第三种力量也没有这种能力,那就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了。市场本身和第三种力量的局限性说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因为靠市场本身或第三种力量能有效地解决的问题,便不需要政府干预。

(1)在无外力干预的条件下, 在市场经济中必然会出现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而只要交易和竞争是不公平的,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就我国而言,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的改革旨在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但如果不能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就无法实现改革的目的。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为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2)不公平交易与不公平竞争会导致经济结果的分配不公, 会引起社会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而促进分配公平、维持社会安定乃是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政府要履行好这些职责就必须要解决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问题。

(3)制定和实施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规则是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前提条件,而这种规则的供应和实施及其所导致的结果属于公共物品,而且是纯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应由政府提供。因此政府应担负起制定和实施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规则的责任,并依此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4)政府具有其他力量所不具有的能力, 从而使其在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中具有其他力量所不具有的优势。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它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依靠这种权力,它就具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的规则适用的普遍性、合法的强制力以及高度的权威性。政府所决定的规则对所有交易者和竞争者都是适用的,无论是谁,不管是愿意遵守规则,不愿遵守规则,都必须遵守规则,任何交易者和竞争者都没有违规而逃避惩罚的自由。政府的强制力是外在的,它有权让所有交易者和竞争者都遵守政府所制定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规则,任何交易者和竞争者违规,它都有权力进行足够的处罚。选择违规,就是选择惩罚。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性质所具有的高度权威性也使得交易者、竞争者比较愿意遵守政府所制定的规则,从而为规则的实行提供了有利条件,降低了规则的实施成本,同时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政府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这样也就使它能够长期实施其所制定的规则,从而能维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以上说明,政府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成为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依靠力量。因此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责任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在这个方面,政府不是作为市场的辅助力量,而是主导力量。因此,如果出现经济秩序的混乱(普遍、严重地存在的交易和竞争的不公平),那么责任也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2.政府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条件

现代社会中的政府一般来说,都力图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不过,综观各国现实,经济秩序状况却迥然不同,有的秩序井然,有的则十分混乱。这说明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不是无条件的,那么需要什么条件或者说怎样才能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呢?

(1 )政府必须制定保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法规。政府制定法规的宗旨就是确保公平,而不能基于其他的目的。我国虽有所谓公平交易法和公平竞争法,但法规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法规是无法导致公平的经济秩序的,反而会成为不公平的根源。因此,法规须始终贯彻公平原则。

市场交易和竞争涉及许多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公平原则下,政府所制定的各项法规须十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法规才能真正得到实施,才会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施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而又不受处罚的可能性。

要对不公平交易与不公平竞争行为以有效的约束,法规中就必须对这类行为规定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否则,就起不到约束作用。许多法规之所以形同虚设,原因就在于处罚措施太轻。

(2)政府必须具有实施法规的能力。 如果政府没有实施法规的能力,再完善的法规也起不到任何作用。政府要具有这种能力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构体系;拥有充足的精通法规的执法人员队伍。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政府将没有实施法规的强有力的工具。

(3)政府应该是廉洁的、公平的、高效的政府。 没有政府的廉洁,法规再完善,实施法规的能力再强也不能使法规得到实施。不廉洁的的政府本身还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政府的廉洁是政府司法公正的前提。在廉洁的前提下,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证政府司法的公正,同时通过建立激励制度使政府具有很高的执法效率。有了这些条件,政府就能够公平地、严格地实现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法规,从而能够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总之,只有在保证有高质量的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立法、充分的执法能力和公正、高效、严格的执法的条件下,才能够形成和维护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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