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时期芦溪银行的防伪货币斗争

抗日时期芦溪银行的防伪货币斗争

【第五篇】论文题目:鲁西银行货币反假浅议

  抗日战争时期反假货币斗争是对敌经济斗争和货币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抗战时期,由于各抗日根据地是被分隔封锁的,货币发行种类多、范围较为分散,且大多货币印制技术低等现实问题,给敌人破坏抗日根据地的金融和经济造成可能。此外,个别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开始印制投放假票,鲁西银行货币(简称鲁钞)被造假也不例外。鲁钞发行时间不久,即出现假币,冀鲁豫政府与鲁西银行因而也多了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开展反假货币斗争。
  
  一、假鲁钞的流通情况
  
  1.抗战时期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制造假鲁钞。
  
  1941年,在《冀鲁豫、鲁西财经工作材料(节选)》中,就有“敌人顽固分子利用制造伪钞(冀南、鲁西票等)对我开展破坏活动”的记载。据张海涵同志回忆,鲁西南第四印刷所“在发行壹元票的时候,曾发现假票,重改版面后继续发行”[1].这里有一起案例,据调查走访,鲁西南第四印刷所房东之一菏泽市曹县韩集镇傅庄村房东傅敬禄老人见证了一起个人印制假鲁钞事件。1943年,他家西边梁集村有个梁姓青年,用自己的砚台刻制钞版,印制10元假鲁西银行票,如果不是印章出现破绽,一般人还真不容易识破。该人被八路军发现后抓起来枪毙。这说明,根据地政府打击制贩假币的力度是非常大的。
  
  抗日战争时期,不法分子制造假币的案件并不太多,金额也不太大。特别是鲁西银行前期,日伪和国民党特务针对抗日根据地货币的制假还没有开始,这一时期小面额假币基本为不法分子印制。
  
  2.日伪制造的假鲁钞、冀钞。
  
  抗日战争时期,为破坏根据地金融,日伪还大肆印制我抗日根据地货币,其中就包括鲁西银行票。他们在天津、石家庄、太原、安阳、徐州、集宁、新乡、开封、济南、邢台、邯郸、武安等地建立了12处印制机构,印制假晋冀鲁豫边区货币。日伪印制假抗币,最初在根据地境外进行,后来利用汉奸将印钞机运到境内进行大量印发。仅晋察冀和冀鲁豫边区就发现假冀钞(鲁钞)二三十种,破获印刷机构10多处。有时他们还伪装我根据地执法人员,在集贸市场以查假钞为名,专门没收真币,推行假币。为此,我根据地军民开展了一系列反假币斗争,有力地维护了根据地金融秩序[2].
  
  为满足市场需要,便利商民携带,1943年11月,鲁西银行发行了贰佰元、伍佰元临时流通券。很快敌寇为破坏根据地金融,掠夺物资以辅其财政不足,破坏鲁钞信用,大量印制这两种假流通券[3].敌人伪造的鲁钞,前期主要是壹元、伍元、拾元,后期主要是壹佰元、贰佰元、叁佰元、伍佰元。1944年9月18日,《冀鲁豫日报》刊发了一篇《盗取根据地物资敌伪制造假鲁钞》的文章,反映九、十专区在各集市发现了很多假鲁西票,主要是买牛、卖粮小贩所带,从而印证了曹州(菏泽)城内商人谈到的敌伪正在积极制造假票,利用奸商向我根据地散发,以盗取根据地物资的事实[4].1943年至1945年期间,辖区郓城县在征收款中就累计误收假鲁钞5962元,主要为贰佰元、叁佰元的流通券。
  
  3.国民党特务机关制造的假冀钞(鲁钞).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特务机关接收了日伪特务制造假票的机构,并利用这些机构大量印制假边区钞票。国民党印制假币的范围和数量远远超过日伪时期。
  
  抗战胜利后,由于鲁钞已停止发行,国民党特务机关制造的我冀鲁豫区的假钞主要是假冀钞,也包括少量大面额的假鲁钞。据冀鲁豫二专署下发的《为反伪票和反特务结合由》介绍,国民党在经济上企图破坏解放区经济建设和扰乱我金融,已印出大批假票,除利用奸商向解放区推行外,又利用还乡队(特务组织)携带大批假票潜入解放区,进行捣乱金融和特务工作。国民党政府推行假币的方式多种多样,有通过商业活动的,也有通过战场推行的;更有拉拢腐蚀我根据地干部违法行使假币的。1948年9月1日,华北银行总行《六、七、八月份假票情况简单综述》记载,辖区冀南、冀鲁豫、太岳、太行、北岳五个地区、十九个县,三个月共查获假币折合冀钞1032.76万元。其中有一起冀鲁豫区张姓荣誉军人贩卖假币案件,他与敌人勾结,以真币四元换假币十元比例,购买假冀钞共33.88万元,本案另涉及根据地军政干部七人[5].
  
  由于绝大部分假鲁钞都是由日伪或国民党特务机关印制的,所以,印刷质量较高,甚至以假乱真。在今天我们所见到的鲁西银行票货币实物中,还时常看到这一时期“老假”的影子,笔者曾见到或鉴定过多张这一时期的假鲁钞。每一种假票都有它的一些纰漏,如:假伍元花心,该钞的主要特点,票面颜色略有发黄;行名等个别字体与真钞有细微区别;钞票线条纹路不够清晰,略有模糊;本钞为C字冠5位号码,而真钞均为6位号码,没有5位号。假贰佰元本票,其主要特点除整体图案都十分精致逼真外,主要区别冠字号码字体较粗,与真币明显不同;印章边框和字体较粗,与真币不同;行名等个别字体与真钞有细微区别。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47年10月,日伪和国民党特务机关印制的假鲁钞共有30种,其中,假壹元2种,假伍元3种,假拾元5种,假贰拾伍元1种,假壹佰元9种,假贰佰元3种,假叁佰元3种,假伍佰元2种等[6].
  
  二、鲁钞反假斗争开展情况
  
  为打击鲁钞的制假、贩假、用假,维护鲁钞的信誉,根据地政府和鲁西银行采取了一系列反假货币工作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建立了反假鲁钞制度和办法。
  
  1943年5月26日,冀鲁豫行署下发了《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通令,通令指出:“敌人在济南、济宁、顺德、清丰伪造大批五元、十元假鲁钞,利用奸细在接敌区附近贩卖行使,破坏我金融,盗取我物资”.并提出了反假货币斗争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反假票斗争的胜利不是工商局、银行本身努力所能取得的,需要全边区军政共同努力,尤其是要发动广大群众参加反假票斗争。二是反假票斗争必须深入集市与乡村,将真假识别办法表张贴以备群众对照识别,并以通俗的事实向群众说明巩固鲁钞与维护切身利益的重要性。三是反假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方法。在根据地的集市上,由交易所在兑换交易时与辨假工作同时进行,发现假票随时处理。在乡村由乡干部与征收工作宣传同时进行,认真检查并发动群众检举。在非根据地主要是干部与群众深入村庄检查,准确地发现主犯。四是处理案犯时,要斟酌具体情形酌情处理,切忌草率科刑,对于没有犯罪故意的原则上不处罚,对于不知道假票而行使或持有的人,予以没收销毁不科以刑罚,对假票犯除进行教育外,均送县政府处理。五是对反假票斗争的步骤,可按假票流通的情况而定。在刚发现假票的地区,开始就要深入地对照宣传与严厉地检查。在假票已经很多的地区,可规定相当的时间进行宣传,并动员群众主动将假票交出或销毁。六是在《冀鲁豫行署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制造假票或明知为假票而使用者的处罚条款:凡制造假票者处死刑,并按其情节轻重,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对贩卖假票或明知为假而行使的,千元以上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三倍至五倍罚款;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倍至五倍罚款;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至三倍罚款;不满百元的,酌情进行教育或予以轻微处罚。对自首人员,可减轻其刑,因自首而破获制假机关或人犯的,减轻或免除刑罚[7].从上述打击假币犯罪条款可以看出,1943年曹县韩集镇梁某制造假币被八路军枪毙是有明确依据的,严刑峻法也是打击假币犯罪、维护鲁钞信誉的有力武器。1947年6月26日,晋冀鲁豫边区颁布《查获假票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查获和处理假币的条款和具体要求,为解放战争后期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对制假严重的鲁钞品种及时回收。
  
  1944年3月20日,冀鲁豫行署下发关于收回临时流通券的指示中,决定将贰佰元和伍佰元两种临时流通券定期收回,4月1日至5月15日为集中兑收期,5月1日起停止在市场流通[8].此时,这两种临时流通券仅仅发行了4个月,之所以仓促回收,主要原因就是出现了大量的假钞。指示中还要求兑换时应特别注意真假,有破损及模糊不清者,当时不能识别真假,登记后送到银行识别,以免群众对流通券信用降低,兑收时还要观察群众对流通券的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1946年12月6日,冀南银行下发《关于重新规定收兑各种流通券及本票办法的通令》,明确说明总行曾决定将本行所发行的部分流通券和本票于11月底收回,以利于反假票斗争,现期限已满决定再展期两个月,明年2月底全数收清。可见,大面额票币是敌人造假的重点目标。所以,在基本满足流通需要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流通中大面额票币的品种是有效制止假币泛滥的重要措施之一。
  
  3.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假宣传和打击假币犯罪。
  
  1944年9月18日,《冀鲁豫日报》有篇文章,针对九、十专区发现的贰拾元假鲁钞向广大群众详细介绍了四个方面的鉴别方法,教育大家提高警惕,增强真假币辨别知识,积极开展反假货币斗争。1946年8月,第二届区行经理会议总结报告要求,“对待假票子,今后则采取严格的防范,彻底消灭,必要时可以严惩一两个假票首犯,以儆效尤”.要求做好交易员的教育,发挥交易员在反假货币中的作用,并且将假票斗争成为群众运动;要注重大额钞票的反假,特别是做好鲁西银行流通券、冀南银行本票的反假工作,教育商人尽量使用小票购买。1946年8月29日,在冀鲁豫第二专署关于反伪票和反特务结合的通知中,要求各公安部门和经济部门要很好地结合起来,追缉破案,以防止特务的各种破坏活动。边区各地都采取了各种反假货币措施,在第四专署辖区十个县共建立假币识别所36个,1946年6、9、10三个月就查获假票犯15名,收缴假票144万元。1948年6月7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冀鲁豫行署下发通令,要求各部门结合部门工作,深入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反假票斗争当作对敌斗争的中心工作之一,对处罚假币案犯,不单纯采取镇压政策与草率处刑,应通过集镇、集会等游街和宣传开展警示教育。
  
  4.提高一线反假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是对反假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在1943年5月《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中,第六条就是奖励条款。规定凡是发现制假、贩假、用假线索而向政府、银行或工商管理局告发破案的,将予以奖励。破获假票制造机关或人犯者,予以特殊奖励;查获假票在五百元以上者,给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奖金;查获假票在□(原文缺失,笔者注)元以上者,给予百分之五的奖金。1947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查获假票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获假票没收财产或奖金,四成为奖金,其中,报告人得六成,查获人得四成,无报告人者,全部归查获人,军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次不超过5万元。二是对特殊原因误收假币的予以补偿。为不挫伤误收假币一线人员的积极性,政府分别不同情况对部分因特殊原因致使出纳人员误收假币的,对有关损失进行报销。如1946年8月29日,辖区郓城县政府呈文,向专署申请对该县民国32年至34年在征收款当中误收假鲁钞5962元给予报销。主要原因是鲁西银行贰佰元、叁佰元临时流通券发行初期,上级行没有及时下发真假币鉴定票样,致使出纳对真假票币无法辨认造成的。10月25日,经冀鲁豫第八专署专员、副专员签批,准予报销[9].
  
  5.坚持不懈开展反假货币斗争并取得最终胜利。
  
  1947-1948年,国民党特务机关制造假币已是十分猖獗。冀南银行总行在1948年6、7、8三个月假票情况综述中认为:“全区各地从边沿到内地,从城镇到乡村比较普遍的都有假票发现”,“贩卖敌区假票者多系出入敌占区之间的商贩,其中有我区、边沿区及敌区者,亦有和敌特勾结或本人为特务,为敌派遣专门推行假票者”.为此,要求切实提高认识,改变识别和反假工作办法,深入农村、集市中去检查、宣传。1947年3月30日,在《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关于建立业务工作制度的指示》中,进一步强调反假货币的斗争,要求进行重点调研,研究假票的来源和对假票犯罪的处理情形。1948年7月9日,华北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开展反假票斗争方针的指示》,强调重点在边缘区、敌据点周围,以及假票流通较严重的地区,开展群众性的反假票运动。冀鲁豫分行也印发了《关于假票活动情形加强反假票工作的通报》,要求大家警惕国民党崩溃前的垂死挣扎,军政各部门齐心协力,通过强化宣传教育、鉴定防范、打击镇压等一系列强有力措施,打好反假货币斗争的攻坚战。
  
  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和边区反假货币力度的加大,假币泛滥势头逐渐减弱。1949年底,解放战争胜利、鲁钞也逐步收回,鲁钞反假的斗争宣告结束。
  
  注释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12.  
  [2]冯都:《鲜为人知的中日假币大战》,《特别关注》2003年第11期。  
  [3][8]冀鲁豫行署:《为指示收回临时流通券注意事项由》,财字第195号,1944.3.20,菏泽市档案馆。  
  [4]《冀鲁豫日报》,1944年9月18日,菏泽市档案局。  
  [5]华北银行总行《六、七、八月份假票情况简单综述》,1948年9月1日,菏泽市档案馆。  
  [6]山东省钱币学会编:《北海银行暨鲁西银行货币图录》,齐鲁书社,1998.6.  
  [7]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工作组财经组编:《财经工作资料选编》,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3.  
  [9]冀鲁豫第八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令,1945年11月2日财字176号,菏泽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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