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向与学科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研究的第二部分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研究路向与学科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研究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二论文,文化遗产论文,学科论文,物质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46(2006)02—0001—06

对我国学界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范畴,如何针对这一范畴,建立起符合科学要求的学科体系,是当前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套用数学上的术语,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体系看作一个坐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就是这个坐标的原点,外延就是坐标的有效区间,而研究视角、方法、模式等,则是坐标轨迹的计算方式。所以,本文拟从研究对象、视角、方法、模式等方面着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学科体系的建立进行初步的探讨。

对象:语境隔阂与现实差异

“使某物是什么(what is it)以及如何是(how is it)的那个东西,我们称之为某件事物的本质。”[1] 是什么,就是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东西,即内涵;而如何是,则是该事物如何存在,即外延。事物的内涵要实现精确描述,必须高度概括,但就其现实性而言,则在得到高度概括性的同时,丧失了事物本身的丰富性。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我们已经专文对其内涵进行了探讨,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 (以下简称《公约》)还是我国国务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3] (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性表述都非常简洁,这固然便于我们从学理上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为我们认识其现实形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为了减少这方面的困难,《公约》和《办法》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和范围——外延——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个方面: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4]。

《办法》则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然后又将其范围概括为六个方面:

(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传统表演艺术;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技能;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5]。

将这两种分类方式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我们看来,之所以造成这些差异,是因为文本理解、语境表达、政治策略等多重原因,试剖析于后:

1.文化空间

《公约》中并没有“文化空间”这样的称谓,它是《办法》单独罗列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其定义是:“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我们注意到,《公约》中和“文化空间”意义相近的概念是“文化场所”,但按照《公约》的规定,“文化场所”并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公约》在涉及到“文化场所”时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文化场所在这里和与“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相并举,处于并列的地位,如果“文化场所”可以算一个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则工具、实物、工艺品也应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种类,这显然是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特性的。

再者,我们参照《公约》的官方英文本,其界定如下:

Th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eans the practices,representations,expressions,knowledge,skills-as well as the instruments,objects,artefacts and cultural spaces associated therewith-that communities,groups and,in some cases,individuals recognize as part of their cultural heritage.

在英文中,我们可以更明显地看出,cultural spaces(文化场所/空间)与the instruments,objects,artefacts 相并列, 都从属于the practices,representations,expressions,knowledge,skills,所以,文化场所/空间并非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它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展现的手段之一,而非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因此,《公约》在罗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时,并没有将文化场所作为单独一类。《办法》虽然先将文化空间单列,但在明确类别时,又规定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与其单独作为一类的地位并不相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文化空间”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类别,容易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的混淆认识,而且也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比如天坛,它既是我国著名的物质文化遗产,但又是年节礼俗祭奠的重要场所,我们如果就此认为平时的天坛是物质文化遗产,而在祭奠的时候它就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2005年12月31日国家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中,罗列了十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即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并没有文化空间及与之相关的类别。这显然是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其界定难度太大,最后放弃了这一类别(如果不是放弃,即使没有人申报,也应当标明“文化空间”这一类别暂时空缺)。

2.口头传说/口头传统

与《公约》“口头传说”的分类相对应,《办法》采用了“口头传统”的提法。在汉语语境中,“传说”指“属于传统的、轶事性的或属于某一特殊专题的知识”,“传统”指“世代相传的精神、制度、风俗、艺术等”。由是可知,“传说”属于“传统”的一部分,而且,“传说”在很大意义上就包含了“口头”这一传播方式。对照《公约》英文本,其对应语句是oral traditions。tradition在英语中是一个多义词,不仅包含“传说”之意,还蕴涵着“a way of doing something that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和“a way of thinking about something”的意义,更侧重于一种长久形成的思维方式,这显然不是汉语的“传说”所能涵盖的。反过来,“传说”按照汉语的解释,可以直接对应于英语中的legend或者folklore而非tradition。虽然英文中的oraltraditions可以理解为汉语中的口头传说,但两者的内涵并不一致,相对来讲,将两个英文字直接对译,口头传统显然要恰当得多。因为“传统”和tradition一样,不仅包含了“传说/legend”,还蕴含着“精神(思维方式)/a way of thinking about something”的意义,显得两者更加一致。

更进一步讲,口头传统指以口头传播的传统,除了口头传说之外,还包含了口头禁忌、用语习惯等传统精神在口语中的存在,显然范围比口头传说大得多,而口头禁忌、用语习惯等传统精神,也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3.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文化载体

口头传统当然包括语言,但如何界定语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公约》强调必须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这说明了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条件:必须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道,也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作为媒介的特定语言而得以展现和存留,这种起到媒介作用的特定语言才能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存在。

《办法》强调必须是“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也就是说,只要是文化载体,语言就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语言里,我们不能使声音离开思想,也不能使思想离开声音。”[6] 语言就是思想/文化的载体,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包含了语言的全体,甚至连书面语也不能例外。所以,《办法》强调的语言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条件显然过于宽泛,已经超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能容纳的范畴。

4.传统和民间的强调

《公约》列举的“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和“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在《办法》中分别表述为“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与《公约》相比,《办法》在分类中更加凸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自20世纪以来,西方的各种思想和文化样式迅速进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新的思想和文化样式。比如作为表演艺术的话剧、音乐剧,作为一种外来的艺术样式,和我国传统的京剧并存于世,出现了不少优秀的作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其活跃程度还超过了京剧,但我们并不能将其视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社会风俗而言,受西方思潮的影响,国外的一些节日也成了我国群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比如西方的情人节、圣诞节,这也不能视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公约》关于“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一提法并不严谨,它包含了人类所有的知识和实践,连人类通过书面传达的知识体系和科学实验、实践都包含在内了,这显然超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而《办法》的表述强调必须是民间传统的知识和实践,这里就划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知识和实践领域的界限,更有利于我们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形态。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作为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对象决不能仅仅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国家颁布的代表作名录,而是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甚至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还要对那些尚未进入名录、尚未引起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更大的关注。

视角:文化·民族·现实

对同一个研究对象,研究者的不同视角决定了不同的研究思路和价值观,意味着研究者面对同一个研究对象时所强调的不同侧面,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学界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视角:或是强调其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一部分,或是强调其作为民族传统的一部分,或是强调其作为现实社会构成的一部分。这三种视角都有其存在理由,也各有弊端。

1.学理自足的文化选择

无论《公约》还是《办法》,都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本身的内涵来看,它也是以人类文明成果的形式而存在,所以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时候,采取文化的视角,是一种符合学理的自然选择。

在研究策略上,文化视角从《公约》出发,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整体文化一部分的观点,要求超越民族/国家的尺度,以人类整体文明作为参照系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人类文明的整体景观。这样的研究方向符合《公约》所要求的普适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各种文化样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视角似乎是最符合《公约》理想的学理选择。

问题在于,是否真的存在一种超越了民族/国家界限的文化样式和文化判断标准?

我们所处的世界虽然正在大踏步地向一体化前进,但不容忽视的是,因为文化样式不同而导致的民族/国家冲突近年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亨廷顿所预言的文明冲突似乎正在成为现实。即使就学界而言,困扰我国学界一个世纪的东方/西方二元对立模式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明确的答案。所谓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文化判断标准一直就是水中月、镜中花,更何况是建立一种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文化样式。

追求跨越民族/国家界限的文化判断标准,隐含着自由主义的文化价值观,虽然研究者强调自己的文化身份,但不可避免地在研究过程中体现出自由主义的价值倾向,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认同了自由主义就是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文化判断标准,这又与研究者标榜的文化身份格格不入。

再者,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一部分的共性,则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以其独特性存在的本质,也不符合《公约》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初衷。

2.民族忧思与文化抵抗

20世纪是弱小民族实现脱离帝国主义强权殖民统治独立建国的世纪,到现在为止,传统领土占领模式的殖民已经基本绝迹,一种新的殖民方式正在兴起。在经济上,这种殖民表现为资本大量从发达国家进入发展中国家,在文化上则体现为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价值观随着资本的流通而成为世界主流意识形态。和传统的殖民模式相比,经济、文化的殖民更加隐蔽,其危害也更大。正基于此,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者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时候,更多地采取了民族和文化本位的视角,强调民族文化的独特价值和多种文化间的差异性。近年来,法、德等欧洲国家针对英语的过度泛滥而强调母语和本土文化的国家政策,正是对文化殖民的一种回应。

就我国而言,在文化交锋上我们也处于劣势地位,西方以英语为代表的文化思潮对我国文化的各方面进行了无情的侵袭,加之20世纪上半叶我国从领土和文化都是遭受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伤害最深的国家之一,对西方强势的经济和文化具有高度的警惕,所以,我们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更多地强调民族、传统等因素,一方面是出于我国民族多样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在更大程度上则是基于保护民族文化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的考虑。这在国务院颁布的《办法》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公约》本身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的多样性,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过程中坚持民族的视角,也是符合《公约》的目标。

反过来,民族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性和独特性的强调,又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我们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观,从而难以通过比较、鉴别,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种清醒的定位和认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民族视角处于文化殖民/反殖民话语体系中的反抗者地位,必然影响研究者平等地对待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包括强势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视角带来两种文化心理:文化自大和文化自卑。前者是文化领域中的阿Q 精神,或是凡西方的文化,我们则说古已有之;又或是传统的一切都是好的,比如辜鸿铭之喜好小脚。后者则是认为我国落后的原因是因为文化的落后,只有全部照搬西方强势国家的文化,才能实现民族的振兴,由此导致民族虚无主义。

3.现实困境的自我挣扎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它不可能脱离其现实性而存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今的社会体系,是研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虚空的文化观照而获得活生生的现实感,这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本质。同样,在当今社会,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不可能脱离社会资本的参与。即使是当下那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出力甚多的非盈利组织,也不可能离开资本的赞助。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保护的资金[7]。因此,从现实出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今的社会体系进行观照,成了学界保持研究现实感的主要路径。

不可回避的是,资本的本性在于获取最大的利润。当今世界,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主要景观,而在这个以资本流通为主要对话模式的社会中,效率,特别是经济效益(资本收益)成了评价事物的主要标准。既然资本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效率也就成为了研究的评价标准之一。回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则研究者有可能从现实境况出发,以高度功利的“有用性”作为评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形成以经济价值为评价基础的“先进/落后”文化价值观,这将对某些与经济联系不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样式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4.一种理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观

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过程中,文化、民族、现实等因素互相纠缠,形成了难以理清的话语困境,那么,作为研究者的我们,将何以自处?

我们以为,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特殊的研究对象,应当在坚持文化多样性和民族文化主体性的前提下,保持高度的文化自信,加强对其他民族异质文化的深入了解和认识,一方面保持文化理想和学术追求,另一方面又强调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并努力进行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和鉴别,由此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观。但在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还是加强对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研究,描绘和构建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图景。

路径:学理阐释与现象还原

追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学术范畴在我国学界的形成历程,我们发现,这一概念的正式界定首先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然后我国加入该《公约》,并由国务院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颁行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进一步的界定。在界定的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和学界依据《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鉴别和确认,并提出了第一批501项代表作推荐名单。到目前为止, 学界也是将《公约》和《办法》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基本路径如图1:

图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下研究路径示意图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来自汉语语境之外,而学界也是遵循这个外来概念的规定进行研究范围的划定,并且将这一概念引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存在领域,由此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疆界。在很大的程度上,学界的这种思路还影响着政府的决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遴选。不无遗憾的是,正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外生性的概念,它体现着异域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其内涵和外延并不一定完全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现状相融合。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带来了重大的先天性缺失[8]。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只有与研究对象的现实存在高度的切合,才能构建学科的自足性和合理性,也才能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已经存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话语的合法性,我们只有在面对现实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我国的汉语语境,并且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存在的现实性和独特型,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之成为一个有效的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建立其符合现实和科学要求的学术路径,如图2:

图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体系建立路径示意图

比较图1和图2,可见图1显示出一种学术自明的研究路径,其研究起于《公约》,但也终止于《公约》,起于概念,也终止于概念,呈现出满足于学理探求的学术目标。而图2在使用《公约》规定的概念的同时,也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并且完成了对《公约》的修正,最后指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的划定和研究体系的建立, 体现出一种学科自足和现实性发展的目标:

就学术视野而言,我们也应当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存在远远早于其概念的提出,因此应当遵循“事实——理念”的归纳研究路径,尽量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还原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存在中去;而不是一味遵照《公约》,用我国的现实去迎合《公约》的规定,这种思路显然陷入了“理念——事实”的唯心主义困境。

模式:历史之维与当下之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的活态的文化遗产,这就要求研究要分为两个方面:历史与现实。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呈现出和谐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人类历史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又是每一个历史时期社会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历史与现实的融合;在具有历史感的同时,它还具备高度的当下性。研究对象的特性决定着研究模式的建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构建不同的研究模式。

1.历时/共时

当我们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研究对象时,需要对其生成、发展、变迁进行探寻,描述其发展史,并把握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核在不同时代呈现出来的不同面目。历时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成、源流、变迁过程,最重要的是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下面貌的历史渊源;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社会时期的文化图景中的不同地位的探讨,就需要我们采用共时的研究模式,在人类历史上划出若干个断面,以这些断面为依托,描述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共时研究最重要的方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当下性研究,探讨其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社会其他构成方面的关系。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比作一个点,则历时研究是描述这个点产生、变迁的过程,也即它在人类社会中的纵向运动轨迹,总的来说呈现出线性;而共时研究则是描述这个点在人类社会中不同横断面上的位置及与其他点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网状和“面”的特征。

因为我们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了解它的生成、发展,还要了解它在不同时代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和作用,所以历时与共时研究互相依存,不可偏废。从有效性上说,历时/共时的研究模式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基础模式,其他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都必须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2.民族(群体)/区域

越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一形态,需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景观的时候,就有两种模式:以民族(群体)作为划分单位,或是以行政区域作为划分单位。如果我们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则可以以一个民族或是群体作为研究单位,描述这一民族/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样式和发展状况,由此出发,探寻该民族/群体的文化特征和民族特点。如果我们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则可以以一个特定区域为研究对象,描述在这一区域内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样式和发展状况,进而探讨该区域的历史、地理、经济状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民族(群体)研究和地域研究各有侧重,各有长处,但也各有不足。民族(群体)研究侧重于对民族性的揭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而地域研究则重在地域差异性的强调,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地理决定论的错误认识。

对学科体系构建的初步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范畴,但它又是在我们以往的学科体系的基础上生成的,所以,我们应当重在从已有的学科体系出发,将其研究范畴相重合的部分加以清理,从而构建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学科体系。

首先,我们要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独有的学科,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总体研究,包括对其概念的界定、修正,本质、特点、形态的归纳和分类及标准等研究内容。这些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独有的也是最基础的研究,可以而且应当成为一个单独存在的学科。

其次,当我们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形态研究,即对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进行研究的时候,因为历时/共时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基础模式,我们可以在这一模式上,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进一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基础体系,如图3。

图3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学科体系示意图

当然,在实际研究过程中,特别是在历时/共时研究模式中,图中所列学科并非各自独立运行,而是互有涉及,并且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不断深入,其学科体系建设也必然更加完善和细化,最终形成学科交叉、融合的独特的学科体系。

[收稿日期]2006—01—20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4XSH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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