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美国个人所得税论文

我国财政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美国个人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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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

金融衍生工具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动越来越丰富而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包括各种债券、股票、期货、期权和一些投资性活动。但是,现行税制在一些方面,还不能适应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况。

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例如,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从各国税制发展趋势看,对不同投资所得的税收差别待遇也在不断减少。澳大利亚在2000年的税制改革中,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取消了大部分对寿险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种投资收益都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

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

二是营业税的税基问题。按现行规定,确定营业税税基时,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

三是在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例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问题。

3.随着信托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因此,如何系统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就成为当务之急,应尽早着手这方面的研究。

二、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企业按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征收较高的流转税,而对股票转让所得的收益却不征个人所得税,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规定,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实际上也是一种贷款行为,也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对其不征税,是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增加,目前,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在部分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这类资本的效益。

四、所得税税率偏高

从公司所得税上看,最近几年,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呈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泰国(30%)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

另外,多数国家对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我国则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普通所得征税。因此,从总体上看,企业所得税存在税负偏高问题。从个人所得税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已存在诸多问题,如税率偏高(近年来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已普遍降到40%以下),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

五、所得税税负不平,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所得税税负不平,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内资企业所得税看,主要存在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有关规定,对许多税前扣除项目都作了一些限制,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呆账核销等等,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基本没有限制。因此,这些税前扣除限制,不仅加重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而且也带来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

二是从个人所得税看,目前对个人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部分收益征税,部分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资金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三是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上看,存在重复课税问题。例如,对个人存款利息和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均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股息、红利所得税,是对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再征收一道税,其税负远远高于利息所得税税负,这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个人投资。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金融税制

一、将金融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在流转环节征收的是营业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

对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弊端是,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即不允许抵扣购进品所含的增值税。实际上金融企业一方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负担较高的营业税。从OECD成员国来看,不仅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还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或实行零税率。我国金融业发展滞后,金融市场不完善,因此需要政府对金融业进行适度的鼓励和支持,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此,应该对金融企业改征增值税,这样一方面能够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也能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鉴于我国目前难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实际情况,可先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例如,可先行降低银行业营业税负担,扩大其征收范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形成的资产质量差,银行存贷利差空间不大,而实际利差与名义利差差距较大,债转股又出现实际利差严重倒挂以及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造成经营困难,竞争乏力。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对银行不征流转税。因此,为了降低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必要的。从我国实际出发,为避免可能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在2003年降至5%,以后再逐步降低至3%甚至0。

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若不降到0,或者在降到0之前,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目前对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先就取得的寿险业务收入提成征营业税,然后就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目前营销员按保费提成计工资,营销员大多来自下岗职工,鼓励群众购买人寿保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等因素,可以考虑提高营销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比例。

3.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相赁,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允许租赁公司贷入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适时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在规模和技术上,已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建议对证券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买卖)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上应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可考虑对长期投资者实行低税,对短期投资者按一般所得征税,通过差别税率抑制过度投机,减少证券市场的风险。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减轻证券交易中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的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1.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平衡中资、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顺应国际上近年来公司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的趋势,降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3.由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加重了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因此,应当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工资和坏账核销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进行适当调整,取消计税工资限额,放宽坏账核销标准,建议将认定为坏账的逾期时间从180天下调至90天,与现行财务制度一致,并允许在税前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计提坏账准备金。

4.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对金融企业的税收调整,要妥善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必然要减少财政收入。如果有关政策一次性调整到位,则可能减少大量的财政收入,对财政支出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考虑分几年调整到位,以减轻财政压力。二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对其进行税收政策调整,势必影响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体制的调整问题,因此,在对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前,必须做好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调整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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