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美国政府主导下的儿童保护论文_李勤霞

20世纪美国政府主导下的儿童保护论文_李勤霞

(西南大学)

摘要: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社会潜藏的许多问题日益明朗化,最为典型的就是虐童事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率先发起儿童救助与保护。20世纪开始,美国政府开始在儿童保护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文拟探讨整个20世纪美国在政府主导下的儿童保护进程,包括20世纪初期、大萧条时期以及60年代强制报告制度的制定实施,并为我国的儿童保护寻求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政府主导;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1875年,美国纽约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全服务于儿童保护的组织,“纽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玛丽·艾伦案是促进该组织成立的直接因素。1873年,一位名叫埃塔·维勒的传教士偶然了解到有一位小女孩长期被关在小黑屋里鞭打,遭受严重虐待。维勒决定救出这个小女孩,但是无论报警还是寻找慈善机构,都没有人能真正对小女孩实施保护,迫于无奈她去找了美国防止虐待动物保护协会的创始人兼总裁亨利·伯格,亨利立即咨询他的律师并着手解救女孩,他的律师通过调查发现,用一种特殊的人身保护令可以让女孩从受虐家庭搬离,随后小女孩被立即被送上法庭,在案件被注意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小女孩得到了解救,而虐童者也被判处一年监禁。这次事件不但成为《纽约时报》等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在全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由于这是美国第一个使用法律程序获得法庭援助的案件,所以这次案件也直接标志着美国儿童保护运动的曙光。

自独立以来,美国政府一直秉持着“不干涉家庭生活”的原则,儿童的许多合法权益都是通过父母间接获得的,负责儿童保护的主要是一些慈善机构等民间部门,政府并未对儿童投入立法司法保护与经济援助。随着1875年“纽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的成立,美国联邦政府开始以公权介入儿童保护。1899年,伊利诺斯州的库克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少年法庭,司法机构开始缓慢的在儿童免受虐待与遗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除了玛丽·艾伦案的影响,民众的呼声对于政府的决策更是起到了直接影响,20世纪开始,民众意识到政府在儿童保护上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开始不断呼吁政府参与到儿童保护中。

1909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首次召开了白宫儿童会议,这是美国儿童保护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照料依赖儿童”,秉持着“重视家庭”的理念,这次会议提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建议。此后,白宫儿童会议每十年召开一次,历届的主题都是加强儿童保护,提高儿童福利,并进一步解决前十年儿童保护上所面临的问题。而第一次白宫儿童会议的重要成就是提出组建联邦儿童局的建议,1912年儿童局正式成立,标志着联邦政府正式凭借公权介入儿童保护。儿童局成立后,不但在保护儿童方面卓有成效,还对更为特殊的婴儿与孕产妇群体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调查和报告所有关于儿童福利的事情,以及各个阶层的儿童生活状况,主要包括婴儿死亡率、出生率、孤儿院、青少年法庭、遗弃、危险行业、儿童事故和疾病、雇佣以及一切涉及到儿童的立法……”。由此,第一个由联邦拨款的儿童福利项目诞生了——谢伯·陶纳法案,这个法案为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服务提供资金,打破了美国在法律上拒绝为福利项目使用联邦拨款的惯例,是政府主导下儿童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时期通过颁布《母婴法案》进一步关注儿童健康,即通过立法保障儿童的权益。1930年,胡佛召开白宫儿童会议,提出了促进儿童保护的大量政策建议,尽管在大萧条时代,这些政策建议并未真正施行,但是也为“新政”时期的儿童保护政策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这些措施都显示出美国联邦政府开始高度关注儿童保护问题。

1929—1933年,美国爆发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大危机,带来了严重的贫穷问题,不仅使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影响,而且缺衣少食的社会环境更使得许多儿童患病,尤其是矿区儿童的死亡率不断攀升。据加利福尼亚州失业委员会1932年11月发表的一份报告,“失业与失去收入已经破坏了许多家庭,使得这些家庭成员精神颓丧,失去自尊心,摧毁了他们的工作效率与可雇佣性,大大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准,许多家庭解体,幼小子女寄养在朋友、亲戚家或者慈善团体,夫妻、父母、子女暂时地或永久地离散……”。

此外,大萧条又引发了严重的税收危机,一直以来,地方政府的大部分税收用于儿童教育。据统计,1933年3月,约有33万儿童失学,戴维·香农说:“永远没有人能计算出,由于大萧条期间美国儿童所受教育太差,美国文明付出了多少代价。”受到大萧条和战争的影响,1932年政府的教育经费开始紧缩,到1933—1934年末,教育事业几乎不能维持,教育质量大幅度下降。

“新政”期间,政府开始禁止童工进入工厂工作,并进入了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定阶段。罗斯福总统于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旨在缓解贫困,其中第四章提出,“联邦政府要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各州儿童福利机构资助16岁以下的残疾或者单亲家庭儿童,设立‘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ADC)项目,实施低收入家庭财产审查性收益,按调查结果支付补助,通过改善贫困家庭经济状况,减弱儿童贫困。”此计划为贫困家庭提供了数百万美金的援助。第五章指出,联邦政府提供经费帮助各州,各州如果想要申请拨款,就必须提供其儿童援助计划,按照要求使用拨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通过资金拨款的杠杆,联邦政府成功引导了州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帮助州政府更加重视保护儿童。在《社会保障法》实施的四年里,关于儿童保护的联邦经费大幅度增长,为儿童保护提供了稳定长期的经济基础,因此这一立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二战后,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等执政期间也陆续颁布了多项政策以减弱儿童贫困,加大儿童保护力度。

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了一项关于儿童保护的制度,即强制报告制度。1962年,儿科医生亨利·肯普和他的同事在《美国医学会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受虐儿童综合症》的文章,披露了全美仍然存在着大量受虐儿童,基于对多家医院的调查,他们确定有很多儿童受到虐待且多处受伤,并指出要改变这一现状的有效途径是强制某些职业群体报告儿童受虐事件,由此促使人们提出执行儿童虐待报告的立法要求。同一时期,美国儿童署迅速做出反应并制定了一个报告模式,要求医生报告疑似虐待,因此早期的强制报告人仅限于医务人员,但美国医学联合会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强烈要求其他行业也实行强制报告,所以后来强制报告人范围不断扩大,即一切与儿童有经常性接触、有责任的人或组织都有报告义务,包括医生、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保姆、托儿所、神职人员、验尸官,甚至是商业摄影从业人员等,报告人可以向学校、警察、儿童福利保护机构等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或组织举报,此外,法律规定接受匿名举报,使其免受专业上保密责任的制约。

1963年,美国联邦政府儿童局制定了《示范报告法》,即强制报告制度最早由美国联邦儿童局制定实施,随后各州也陆续建立了针对受虐儿童的强制报告制度。到1967年,全美各州先后颁布实施了受虐儿童保护法律,采取了强制报告制度,1971年,“受虐儿童综合症”被加利福尼亚州确定为公诉的医疗诊断证据。随着强制报告制度在全国的迅速展开,强制报告的范围更加宽泛,比如儿童没有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监管、儿童经历严重的情绪问题等。大多数州规定,“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必须举报,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有45个州制定了不报告的处罚规定,如相关强制报告人没有尽到举报的义务,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如罚金或者监禁甚至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直接推动了美国关于儿童保护的第一项立法,即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这个法案规定了儿童虐待和忽视的定义,规范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并确立了联邦政府在儿童保护研究、评估、技术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核心地位,即授权联邦政府为各州儿童保护措施提供经费支持,此外,这项法案还要求对受虐儿童进行帮助后必须及时跟踪后续情况,以保证儿童免遭受二次伤害,《儿童虐待防治法案》中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求各州建立儿童虐待或者疑似儿童虐待的强制举报制度,否则不能获得联邦资助。

儿童保护工作是一项公共事业,涉及联邦和各州以及各社会部门的协同合作,美国联邦政府的许多部门在儿童保护问题上承担了重要的角色,而除了政府部门和公立机构以外,全美还有诸多儿童社会服务组织,他们与政府互相配合协调,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这些组织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主要依靠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获得稳定资金。

在美国大部分州,虐待儿童都被视为一项重罪,如何处罚则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而定,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法案,为儿童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1974年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是联邦针对儿童虐待和忽视问题立法的开端,也是联邦政府承担儿童保护领导角色的标志,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而美国儿童保护的财政来源主要通过联邦政府传统的拨款、州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财政资金,以及社会和个人、公益组织的捐赠,这些资金都被严格管理,以切实保障受虐儿童的教育、医疗、福利等基本权益。总的来说,美国儿童保护在政府的主导下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政府主要是通过专门立法、专门机构和财政收入,以及强制报告制度来实现的。

20世纪美国政府主导下的儿童保护,是建立在防范基础上的,即防范于未然是美国保护儿童的出发点。实践证明,美国的这种综合性防控虐童对策具有良好的防控效果。即儿童保护制度的成熟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带动民间综合发力,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有效的司法执行力、大量经济支持与各种社会资源都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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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勤霞,硕士研究生,西南大学,研究方向为美国史。

论文作者:李勤霞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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