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质量与单位贿赂审计方法_受贿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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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行为的刑法定性及审计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论文,性及论文,单位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单位受贿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的棘手问题。结合审计实务,厘清单位受贿罪行为十分必要。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单位受贿行为

      折扣或让利。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贿单位要求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折扣或优惠。受贿单位按让利前价格记入会计账,折扣或让利所得则被转移至单位的账外账中。

      利润分成。主要是指职权或职能部门在为对方谋取利益时,明确要求对方按固定数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现金或物质回报,所得款物在账外循环。

      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单位受贿的主要形式。即贿赂方从所得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秘密支付给受贿单位。受贿单位暗中收受后并不入账。目前回扣的现象较为复杂,有主动索要,也有被动收受,有明索也有暗索,除现金外还有收受索要物品的,如送汽车、解决高档装修、负担有关人员旅游开销等形式。

      巧立名目。这一犯罪形式主要发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一般以单位经费不足、基建装备筹款等为借口,利用单位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贿赂,放入“小金库”,为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有单位,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如集体经济组织,不构成本罪。其中,各级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各级政协机关视为国家机关,但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

      客体要件。单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的职务管理活动、公正性和声誉。

      主观方面要件。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是经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不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客观方面要件。单位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一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的接受。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三是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单位受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是同一受贿犯罪形式的两种形态,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单位受贿罪需要通过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具体实施,使得实践中两者的法律适用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则限于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履行国家工作人员部分职责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均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然而受贿罪的主体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体要件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的职务管理活动、公正性和声誉。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三)主观方面要件不同

      单位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要有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过程,不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个人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

      (四)客观方面要件不同

      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明确规定,受贿罪中索贿的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而对于受贿罪,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中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即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审计实务中单位受贿罪的审计方法

      单位受贿罪在实践中,常常与“小金库”共存,单位受贿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所得归单位所有,既不能入账,也不能记载,所以单位受贿所得一般会形成“小金库”。单位受贿罪往往犯罪数额巨大、影响极坏,隐蔽性强、取证和定性难度大。在审计实务中,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单位基建筹款、重大设备购置、发放高额奖金福利的资金来源、国有资产非正常拍卖、乱收费以及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等问题。

      从查账入手。单位受贿后,虽然受贿款物被转移或直接进入“小金库”,表面上与单位账似乎没有关联,但实践中总会在账面上留下蛛丝马迹,比如受贿单位所购商品价格虚高、工程预支工程款、异常支出和收入等,需要审计人员对账目进行认真核查、仔细分析。

      从行贿方或重要关系人入手。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向单位行贿,行贿方往往存在被动性,只要审计人员晓以利弊,抓住矛盾,就可以突破行贿人的心理防线。另外,单位受贿行为的知情人和参与人比个人受贿要多,给审计工作带来有利条件,审计人员可以扩大视野,从知情人或参与人着手,掌握单位受贿的证据资料。

      从受贿款去向入手。单位受贿的共同规律是,暗中收受,账外循环,用于违规支出。实践中,单位受贿款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进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吃喝招待等非正常支出;二是直接发放单位干部职工奖金;三是用于超标准基建、购置设备、通信和通讯工具等。在查清受贿款去向的同时,顺藤摸瓜,可以查清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效果明显。

      对于审计查实的单位受贿罪,一般采取审计移送的方式,移送检察院。在移送时,要注意区分和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单位受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单位受贿罪的实施起主要决策、指挥作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一般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和指挥下,在单位受贿实施过程中态度积极,且其行为在单位受贿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实施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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