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现状分析_法律论文

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现状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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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一种社会的民主政治,不仅应从质上加以把握,而且应从量上加以分析,以便切实弄清其发展状况。而要客观地认识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首先必须确立其评价尺度。由于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直接表现为其构成要素的发展状况,因而由这些要素所决定,衡量民主政治发展状况的基本尺度就是体制的合理程度、法制的健全程度、机制的完善程度、物质的保障程度和主体的成熟程度。其中体制是民主政治的结构要素,法制是民主政治的规范性要素,机制是民主政治的程序性要素,物质和主体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可行性要素。依据这些尺度考察我国的实际,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状况。

一、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主人,而且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正因为如此,广大人民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官员的任免、国家事务的决策、国家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知政、议政、参政、督政,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权力都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朝着人民的取向复归。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直接行使人民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我国政治权力配置体制的中心,其他方面的制度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展开的:拥有主权的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作为表达民意的喉舌和监督官吏的耳目受人民委托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选举产生执行机关并审议通过执行机关的工作计划;执行机关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各项社会事务;人民通过代表机关及自身所拥有的公民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对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其实质和核心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

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决定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既不是在朝在野的关系,也不是台上台下的关系,而是执政与参政之间通力合作的关系,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共产党是执掌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加国家政权的参政党,直接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定期召开由各党派领导人参加的重大决策的民主协商会,重大情况的民主通报会,重大问题的民主交流会,以集思广益,共商国是。

从制度上看,我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特色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制度——高度集中与广泛民主相结合;二是政党制度——一党领导与多党合作相结合。我国民主政治所呈现的这种特色是由我国既具有统一的国家政权、统一的发展道路、统一的领导力量、统一的指导思想,又具有多元的社会主体、多元的经济利益、多元的政治需求这一基本国情决定的,是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多层次、不平衡的总体状况相适应的。这种特色表明,我国的民主政治是博大的、宽宏的、兼容的,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多样性;既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可以使这种积极性得到正确引导和有效发挥。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而言,有着巨大的优越性。然而这种优越性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政治体制的合理与完善。由于历史传统、战争需要、体制惯性、社会呼应和人为强化诸多因素的作用,新中国一诞生便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其主要表现是社会权利高度集中于国家,政府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党,地方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虽然这种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其积极作用逐步减弱,消极作用逐步增强,并使其固有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凸现出来。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不断调整,我们初步理顺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党与政府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问题上,基本改变了过去由党管一切,党的主要领导人决定一切的局面。但政治体制高度集权的弊端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臃肿庞大的党政机构、等级授权的干部制度、林林总总的官僚主义、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还没有根本消除,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还没有彻底完成,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主要靠人而不是靠法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改变,要完全改善这种状况,还需要付诸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

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我国人民不仅拥有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受益权,而且拥有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权和社会组织的群众自治权。这种权利是真实的、可靠的,不仅具有政治和经济的保障,而且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运行。法律的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免于被侵害;二是限制国家权力免于被滥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就是规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以此为据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从而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就是为国家权力划定权限、职责和相互关系,使权力与法律结成一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从而成为合法的权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而且完善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构筑了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已驶进快车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5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400 多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各种部门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各种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制裁侵犯人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大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基本上做到了国有所本,民有所依。

诚然,尽管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可见。某些法律如对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规则方面的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手段、方式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对行使公民权利提供保障方面的法律,对侵犯公民权利进行救济方面的法律还需要逐步健全;某些组织制度如差额选举制度、职务任期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岗位轮换制度,某些领导制度如集体决策制度、分工负责制度,某些工作制度如政府采购制度、办事公开制度,某些监督制度如干部考核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信任投票制度、离任审计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某些现象如以权抗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顽症还需要逐步根除。这些问题远不止一个立法问题,其彻底解决不仅有赖于对与人治文化相联系的传统社会结构和法律模式的变革,而且有赖于与法治文化相适应的新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塑造。

三、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民主政治存在着国家形式的民主与社会形式的民主二维结构,因而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命题内在地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国家执行机关,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又可以通过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通过各种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实现全面的、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群众自治。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两条不同的途径。

从国家形式的民主来看,我们已初步建立了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民主规则;确立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人民授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民主程序;完善了全体人民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民主机制。其中,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双重地位,通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各民主党派共商国是,实现其领导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其执政权。政协是人民集体行使政治权利的政治组织形式,人大是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二者在共产党领导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议政机制。共产党通过政协汇集民意,又通过人大使其变为国家意志,然后通过执行机关组织实施,通过党派团体带头贯彻。人民群众直接或通过自己的组织间接向党政机关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人民群众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间接选举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民意表达的两种基本方式。而公众舆论则作为一种氛围渗透于整个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之中,无论对权力还是对权利的行使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从社会形式的民主来看,我们已初步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以基层政权组织、基层党群组织、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居民组织为形式的直接民主。

基层政权组织主要是指乡镇和街道的政权机关。这些机关处于国家政权序列的末端,其首先任务是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有效贯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充分实现。基层政权组织中的直接民主,就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政权组织的运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基层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参与基层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有权对基层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经常性监督,并可随时罢免那些不称职、不胜任的工作人员,由此使社会主义民主真正落到实处。

基层党群组织主要是指党的基层组织及其领导的群众团体。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单位的政治核心,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群组织中的直接民主,就是按照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充分享有表达意愿、参与决策的权利;按照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原则,确保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知政、参政、议政、督政的民主权利和自我组织、自我协调、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自治权利。

企业事业组织是从事物质与精神财富生产及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资源的提供者和保障者。企业事业组织中的直接民主,就是使广大职工群众在经济与文化生活中当家作主,有权审议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权决定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有权监督和罢免由选举产生的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员,有权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参与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决策和管理,促进企业事业组织的高效运转和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

村民居民组织主要是指农村和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按居住区域设立的、通过自己的事情自己来办,从而实现民主自治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居民组织中的直接民主,就是村民居民直接参与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运作,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如以“海选”和“预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以差额和竞选的方式选举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有权审议和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有权监督和罢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使村民居民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我国民主政治形式多样但机制还不够完善。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宪法虽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位作了明确的肯定,规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但由于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却没有设立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致使这项权力的行使因缺少机构保障而无法落到实处),监督法规不完善(时至今日,我国既无人大监督方面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在其他法律中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权限、手段、方式和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督效果不理想(虽然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但被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的高级官员却廖若晨星;虽然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却没有采取相应的举措予以纠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往往停留于搞调查、听汇报、作批评、提建议,因而弹性较大,刚性较小。

另外,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开的、道义的监督,既来自民意又影响民意,能够通过详细陈述经过认真核实的事实真相,如实地反映公职人员的权利行为,使各种腐败现象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鞭挞和抨击;使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舆论压力面前,受到警示和震慑,并推动社会各界对揭露出来的问题作出及时处理,从而使社会舆论成为决定公职人员政治命运的前奏,在遏制腐败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经济政治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久除不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还有发展蔓延的势头;另一方面作为遏制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由于缺乏监督渠道和法律保障而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大部分能量还处于闲置状态。

四、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与可靠的物质保障紧密相联的。而物质保障的依托和根基则在于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创造。从1952年到1998 年, 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679亿元上升到79553亿元,扣除物价的因素,年均增长7.7%, 远远超过3%的世界平均水平;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已跃居世界前列, 国内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传统的农业国已发展成经济门类齐全、 初步实现了工业化、正在大步迈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每人每年实际消费水平已由1952 年的80 元, 提到到1998 年的2973元;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由1952年的8.6 亿元, 增加到1998 年的53408亿元;消费结构以生存资料为主的格局已基本改变, 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消费支出明显增加;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正在迅速向小康社会迈进。此外,在交通运输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铁路为骨干,包括公路、水运、民航在内的综合运输网;在邮电通讯方面,我国已建成包括光纤、数字微波、程控交换、移动通讯等覆盖九州、通达世界的公用电信网,并建立了业务种类齐全、网点密布的公用邮政网。这一切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和可靠的物质保障。

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相当可观,但按人均计算,仍居于世界的后列。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但对大多数人来,还只是解决了温饱问题。目前农村还有4000万人口没有脱贫,城市还有900 万职工没有脱困。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社会在增加人们的绝对收入的同时往往使一些人的相对收入减少,从而形成收入上的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个人收入差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五、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民主主体具有广泛性,享受公民权利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除了个别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以外的绝大多数人。正因为如此,国家的重大事务,人民能够了解;国家的重大问题,人民能够讨论;国家的重大决策,人民能够参与;国家的重大举措,人民能够监督。广大人民之所以能够参政议政,除了拥有物质基础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外,还与整个国家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公民个人对政治态势的洞察能力、对政治问题的分析能力、对政治观点的鉴别能力的提高相联系。

经过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我国已经形成了多阶段、多层次、多形式、 学科门类齐全、 具有相当规模的文化教育体系。自1949年至1998年,我国共培养了具有中学以上文化水平的劳动者4亿多人,中、 高级专业人才6000多万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主体资源。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实施了“三五”普法规划,使全国8亿多普法对象中的7亿多人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普法教育,人民群众了解了自己当家作主权利的内容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途径和方法;明白了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懂得了尊重别人的权利,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由此,昔日的臣民意识正在为今日的公民意识所取代。

诚然,我国文化教育的发展水平与民主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但每年国家拨款的教育经费只占世界年度教育经费的2%。目前我国成人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5年,而且有2亿多文盲、半文盲。按照列宁的观点,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 由于文化教育水平所限,人们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如果按其取向将政治参与划分为内向型参与和外向型参与两种类型,目前人们的政治参与还属于内向型参与而不是外向型参与,其着眼点在于“独善其身”而不是“兼济天下”。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关注的更多的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和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对除此以外的事,往往持冷漠态度。

综上所述,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我们只有从这一实际出发,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地制定相应的对策,才能将这一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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