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就业与失业统计方法的探讨_失业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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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是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的问题。作为就业、失业工作重要基础的就业与失业统计,不仅能够使我们摸清劳动力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家底”,以使国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政策来指导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能够客观地反映失业人员所处的状况,从而为制定就业政策、失业安置与保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可以据之研究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力流动的状况并对整个国民经济形势进行总体判断和科学预测。因此,改进和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业与失业统计的改进与完善不仅重要,而且越来越显得紧迫。首先它是制定科学而又切合实际的劳动就业与失业政策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就业与失业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新旧体制转换之间出现了大量的新的有些又是不规范的劳动经济现象,这就要求我们从统计上及时加以反映,并进行定量分析,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企业、劳动者逐渐成为市场主体,自主用人、自主择业,各种形式的就业与失业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就业与失业统计应及时、全面地掌握和发布这方面的信息。其次,改进就业与失业统计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就业与失业统计是市场经济国家社会经济统计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各国政府均予以高度关注,因而也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并形成了一些通行的作法。而我国现行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在概念、方法、手段等方面与这些通行作法相差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交流与对比。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已势在必行。

二、就业与失业统计基础指标的科学界定

科学地界定劳动力资源及其相关的劳动范畴是正确统计就业与失业状况的前提,也是修正现行就业与失业统计基础指标定义及分类含混不清、设置的系统性不强、部分指标之间的从属及并列派生关系不够明晰的要求。根据现代劳动经济理论和国际统计惯例,劳动力是指一定年龄(通常以16周岁为界)以上的,正在就业的,积极谋求就业的或暂时被解聘等候重新招用的人口总数。基于是否面向市场,又可把劳动力分为经济活动人口与非经济活动人口两部分,进一步把经济活动人口分为民用劳动力和军人,而民用劳动力包括就业与失业两类人员。如下图所示:

在这里,符合劳动年龄人口是我们研究劳动力资源利用的最基础指标,也是现实的人力资源。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关,这主要体现在各国对劳动年龄的规定方面。例如美国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周岁以上的人口,世界大多数国家也是这样确定的,而我国则规定: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现在的问题是不足或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为了增强国际可比性,同时解决劳动力资源利用统计中的问题,应取消劳动年龄的上限,使16周岁成为劳动年龄的惟一界线。

从经济活动人口中扣除军人后的民用劳动力是劳动力资源实际可利用的基础指标,将民用劳动力与符合劳动年龄人口对比求得劳动参与率,它可以反映劳动力资源可利用的程度。

非经济活动人口即非劳动力群体也是一个重要的范畴,但在我国现行统计中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按国际惯例,这一范围指的是没有就业也没有寻找工作要求的符合劳动年龄的人口,通常包括求学(含待学)、家务劳动、退休及因伤老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不愿或丧失信心而不寻找工作的自愿失业者及服刑人员也归属于非劳动力群体。显然,这部分人员事实上是否在工作并不重要,关键是他们没有从事市场工作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对此,不少人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具体的工作寻找行动也许不切实际或无效,这对于原本就对获得工作兴趣不大的人会划分出劳动力群体而统计为失业者,从而会夸大失业率;有的则认为它把一些真正想工作但由于灰心而放弃寻找的人划入非劳动力群体,会缩小失业率。因为这些人只要不丧失信心还会寻找工作的,他们事实上是有寻找工作要求的。笔者认为,从统计上讲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操作定义,其根本点就在于使劳动力及就业、失业的概念面向市场,从而把没有面向市场寻找工作的人列入非劳动力群体。因为无论是新古典劳动市场理论关于劳动力价格下调刚性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而产生失业,还是凯恩斯以产品需求不足导致劳动力市场需求小于供给而产生失业的论点,其共同点都是:价格信号是公开的,数量调节对于价格信号是敏感的,市场主体行为是效益取向的,因而就业、失业总是公开于或面向于市场并从经济状态上体现出来。至于丧失信心而未寻找工作的人可另行统计出来,但不能计入失业人员。

民用劳动力是由就业与失业两部分人员构成的,把二者区分开来,也是一件纷繁的工作,因此必须首先给予明确的理论概念和统计定义。根据国际劳工局定义,就业人员就是一定时期内在劳动年龄界限以上为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而正在工作的人口。它是依据某一个短的调查期中的活动状态来确定的,具体统计标准就是在调查的前一周为得到报酬或利润而工作一小时以上或在家营企业工作了15小时,由于实际活动状态比较复杂,在就业统计中还包括以下两种处于特殊状态的人口:

一是在一定时期内有职业但因疾病、休假、劳资纠纷或灾害而暂时脱离工作的人。尽管他们并不符合上述就业统计标准,但他们脱离工作并没有从经济状态上反映出来。

二是自我经营人员,即自营就业者,包括在调查期内完成某些能够取得利润或家庭利益(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的工作人员,在一个企业中任职但调查中由于某种原因暂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为供自己或家庭消费而从事经济货物与劳务生产且作出了贡献的人员。

由于民用劳动力是由就业与失业两部分构成的统计范畴,因而它不仅是劳动力资源实际可利用的基础指标,也是就业与失业统计基本前提。由此,我们就可以测定劳力资源利用程度:

式中:t[,1]表示初次就业者合理选择时间(日),t[,2]表示再次就业者合理选择时间(日)。由此可见,从统计上讲,充分就业就是作为劳动力资源供给的人基本上都能得到的就业岗位,其具体界限:一是非劳动力群体有劳动能力人口不存在的就业问题,因而不能把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人口的总和作为就业率的基础指标;二是由于人有选择职业的权力,故应根据各种社会、经济条件和相关统计资料来确定合理的就业选择期,并以平均选择期作为计算依据。

三、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旧的用工制度被打破,劳动力开始进入市场竞争就业,原来有工作的劳动力因合同终结或所在单位倒闭等原因又面临再就业的问题突出起来,不仅不能否认失业的存在,而且其统计范围也要扩大。为了能同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于1993年终于将原来的“待业人员”改为“失业人员”,这虽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在统计操作上却没有多大的变化,我国的失业统计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失业统计内涵不准。首先是年龄规定的不一致。我们规定失业者的年龄(男16-50岁,女16-45岁)与退休年龄的规定有差别,因而会低估失业人数。而国外对失业通常规定年龄下限,退休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仍算失业。显然我们的规定会缩小失业人口的规模。其次是没有明确界定劳动时间。按国际惯例,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时间有具体规定,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于这个规定时间的人就会被列入失业统计范围。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必然导致就业与失业统计不以劳动事实为依据从而会产生一部分人在失业后未进行登记而未被统计在失业之中,又会导致一部分人进行了失业求职登记而事实上从事一些有报酬的劳动的人被统计在失业之中,最终导致失业与就业统计的双重失真。

二是失业统计外延过窄。我国只考察城镇失业人员,对事实上占我国失业队伍较大比重的农村失业人员不统计,这大大地缩小了我国实际存在的失业规模。

三是失业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单一。我国目前只失业人数、一般失业率指标,大量存在的不充分就业、隐性失业以及丧失寻找工作信心等现象没有进行反映。同时失业人数和失业率也只有年度数,没有规范的季度失业统计,更缺乏国际通行的月度失业统计,这就大大降低了失业统计时铲性和使用价值。另外,我国的失业统计不是采用国外通行的住户抽样调查取得,而是通过对地方各级劳动管理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汇总而来,这必然导致失业统计结果偏低。尽管现在有了1%人口抽样调查,也没有解决非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统计问题。

基于上述问题,改革现行的失业统计制度与方法,构建科学的失业统计体系已势在必行。

首先,要科学界定失业的统计涵义。失业,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而失业人员则是指劳动力市场上滞留着没有工作但正在积极寻找工作或等待被重新招回工作的群体,但在操作过程中,到底如何界定失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的人口头上宣称正在找工作,但当工作机会来时却又拒绝接受,这种人算不算失业?有的人虽宣称有工作意向,但从未认真而积极地寻找工作。这种人算不算失业?还有的人想从事全日制工作,但未能如愿只好找一些零散的非全日制工作,这样的人算不算失业?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失业与非就业的关系。失业在英文中为unemployment,而非就业为nonemployment,显然二者是不同的,在口径上非就业要大于失业。因为在非就业中有一部分是自愿不就业或不能就业,如前述的自愿失业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就业。可见从非就业中扣除这些人后剩余的部分才是真正失业。正因如此,国际统计惯例明确指出,失业人员是指在进行调查之前的四周内寻找或期待着工作,并能在两周内开始工作但本周没有工作的人。但仔细推敲一下,这个定义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劳动年龄上限的限制;二是没有考虑到失业人员在调查期前后在劳动力市场所处的状态;三是非全日制工作可能被算作失业。对此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以一定时期内累计劳动时间或收入水平作为划定失业与就业的依据。这样,失业的统计定义应为: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也愿意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但在统计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或收入)少于法定工作时数(或收入)一半的人。为使失业统计以月度为参照系,这里的统计期为月度。寻找工作的方式包括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到劳务市场或登求职广告求聘、托亲友推荐、为自谋职业作培训准备等有实际行为的方式,其中到行政部门或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可单独统计为注册失业者,这样可同我国过去的失业统计登记方法保持衔接。

其次,要完善失业统计体系。一是增加标准失业人员、平均失业时间、长期失业者的指标比重、就业不足统计;二是增加失业分类及成因统计,如磨擦性失业、结构失业、季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隐性失业等;三是建立健全月度、季度失业统计制度,并以近期统计为主,兼顾中长期统计,做好失业统计的分析与预测,从而提高失业统计的时效性和预警功能;此外,要尽快做到全社会失业统计,在调查方法上要大力推行住户抽样调查。

对失业统计的完善最终落脚到失业率指标的科学测定。国际统计惯例是用失业人数除以失业人数与就业人数之和。显然要求就业与失业在统计口径上保持一致。而我国由于前述失业统计中存在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使得失业率的分母偏大而分子偏小,改进的方法一是减少分母范围,把城镇就业人员中不可能登记失业的部分剔除,另一种方法是扩大分子范围,如果能把农村失业人员也扩大进去就更好了。不过从理论上讲,失业率的计算应以失业的工时为依据,但实践中还难以进行,可在按通过同次住户抽样调查取得的失业与就业人数为依据计算失业率的同时测定按保险记录、按就业登记数据计算的失业率,将几种方法测定的结果进行比较后估计出一个更为切合实际的失业率。

为了更好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失业程度,对上述方法计算的总失业率也应进行改进。具体方法是对影响失业程度的年龄构成、性别差异、地区结构和失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调整,使之在时空上具有可比性。

综合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年度失业水平需要计算失业率,公式为:该年度有失业经历的人占民用劳动力总数的比例×失业的平均周数/52周。显然,失业程度取决于有失业经历人数所占比例和实际失业周数,由于二者所占比例不同,对社会所引起的后果也不同。例如同是5%的失业率,如果有5%的人52周未就业,则比所有工人的5%的时间未就业要严重得多。在前一种情况下,有限的一部分人经受失业的很大痛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失业的负担平均分摊在每一个人的身上。正是由于这一点,有许多经济学家对当代失业现象进行了具体细致的研究后发现,目前的失业持续性较短而发生频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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