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税制建设的分析与思考_证券交易印花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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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税制体系构建的分析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到2006年底,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421家,总股本超过12656亿股,总市值达89404亿元,占当年GDP的45%左右[1][2]。为分享证券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政府需要建立证券税收制度;为促使证券市场向健康、稳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证券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

作为政府筹资与调控的工具,证券税收制度一般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证券发行和转让的行为课税;二是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三是对证券转让的增益课税;四是对继承及赠予的证券价值课税。证券税制体系覆盖了行为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红利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税种。如何合理配置制度资源、以保证证券税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超低税负保证市场效率与财政筹资两全

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体税种,是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向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印花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很多国家将这个税种称之为证券交易税。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7月1日,为约束股票转让行为,稳定初建的证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对卖方征收6‰的印花税;同年11月23日,印花税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收6‰。以后几经调整(如表1),或刺激投机、恢复市场信心;或抑制投机,调节市场供求。

回顾十多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的历史,一方面,不可否认,历次税率下调对活跃股市、反转股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或长或短导致了牛市熊市的转换,然而,通过对数次印花税率下调后的市场表现分析,印花税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1991年10月印花税率从6‰下调到3‰,上证综指当月大涨20.8%,次月再升13%;1999年6月B股印花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掀起一波升幅逾50%的上升行情,但相比较而言,1998年6月和2001年11月印花税率下调对市场的影响就较为有限。

表1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历年调整状况

调整时间 调整幅度

政策背景市场表现

2005.1.23 2‰—1‰大盘不断改写多年新低、市场人气 短暂行情后,股市回到原位。

极度溃散

2001.11.164‰—2‰10月23日“暂停国有股减持”之后 当日大盘高开低走,不久后再创新低。

1999.6.1B股4‰—3‰ 为活跃B股市场

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飚升至62.5点,升幅逾

50%。

1998.6.12 5‰—4‰1997年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证 沪综指当日跳空高开1.93%,全天上涨2.65%,随

券期货市场以后 后陷入调整,直到1999年“5·19”行情爆发。

1997.5.10 3‰—5‰市场出现严重的投机气氛,沪综指 大盘见顶,随后展开长达两年的调整。

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涨幅接近200%

1991.10.106‰—3‰启动第一轮牛市 沪综指在1992年5月份首次涨到1400点之上。

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非常重是不争的事实。通常国际成熟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为50%-100%,如2003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换手率为89%,伦敦为107%,东京为83%,香港为52%[3],而我国股市换手率远高于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见表2)。过高的换手率无疑表明广大投资者对买卖差价的关注程度大大超过了对税负水平的关注,为获得差价,频繁地买进卖出,追涨杀跌。当然,中国证券市场如此严重的投机行为是由多方面因素所致的,除了证券市场本身发育不成熟以外,投资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会计报表失真等都不能不说是导致跟风炒作的重要原因,奢望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以达到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的目的显然是不现实的。

表2 中国历年A股市场年平均换手率(1992-2005)单位:%

年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上海

1471.48630.32

1035.55758.07475.55

深圳351.8 464.41638.39268.10

1295.32813.95396.09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上海483.73506.33216.67208.74268.58288.71290.7

深圳399.09493.58190.30194.37219.74311.78350.64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6)。

实际上,很多国外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证券交易税率变动前后,股市波动程度发生的变化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即证券交易税率的变化对股市波动程度的影响其实并不大;但对股市的交易量存在有一定的影响。Umlauf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率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所有上市公司的30%的交易量都转移到了伦敦[4]。因此,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保证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税率呈下降趋势,甚至有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早已免征了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税。

在证券交易税税率下调以增进市场效率的同时,其强劲的财政功能便明显地表现出来。实际上,证券交易印花税确实一度成为我国税收收入中重要的增长点。有统计资料显示,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5]。2001年开始,中国经济出现紧缩迹象,股市成交量明显萎缩,然而在2005年印花税税率下调以后,次年全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迅速增加,达179.46亿元,同比增长了166%。可见,印花税率的下调很有可能使税收收入不降反升,税收的筹资功能与效率功能并行。

二、证券交易利得税:携手红利所得税以维护公平

如果说行为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经济行为,以增进效率,那么,作为所得税类的税种,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则侧重于调节收入差异,维护社会公平。西方国家的证券税制正在或已经经历了由行为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起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调控的重心着眼于民众间收益的二次分配,而把资源配置的职能更多地交还给了市场。

目前在我国,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转让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均纳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则纳入个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投资者个人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有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课税的规定,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成长性不良,回报不尽如人意,因此,基于企业经营业绩派发的现金股利与股票交易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相比,显得非常的微不足道。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身也存在有诸多问题,“暂不分配”、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等等[6]。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A股市场给流通股股东的累计分红派息共70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资收益率仅为0.37%,远远低于银行存款利息率[7]。过低的收益率令广大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转化为对新增股份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从而导致了中国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的意识,股票市场上投机之风盛行。所以,对股息红利所得课税而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免税显然不是税收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客观上鼓励了投资者短线炒作和频繁换手,不利于中长线投资。

同时,由于信息分布不可避免存在着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处于不同的地位,收入分配差距被明显拉大。2002年院士何祚庥曾撰文指出,近十几年来中国基尼系数飚升,股市的贡献约是4.4%[8]。2006年下半年开始,上市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再一次显示了市场中证券交易的巨大的财富效应。苏宁电器高管赵蓓在其所持股份解禁后,分三次合计减持1592.064万股,套现达5.99亿元[9]。不可否认,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通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将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对股息红利课税而对资本利得免税显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所得税天然具备的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理论上,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通过交易行为所带来的利润所得增加的是投资者的消费能力或投资能力,同其他交易所得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理应处于应税所得范围以内,以保证税收制度对不同来源所得的公平对待。现实中,如果对个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资本利得免税,却对工资、薪金、股利、利息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鼓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方法把经常性收入转化为资本利得以逃避税收。如将原本用于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的资金在市场上购回部分股份,抬高股票价格,股东则可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收益,从而以股票交易增益代替现金股利。反之则反是。可见,只有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防范税收收入的流失。

目前在我国,对资本利得课税应该说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不过,要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必须细致考虑以下问题:

1.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有学者认为,资本利得是虚幻的,账面收益的增加并不会真正提高投资者的负税能力。因此,应税所得在理论上存在有三种不同的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套现离场制。权责发生制以获取取得收入的权力确认所得的实现,而不管其是否收到现金流;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现金流为条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套现离场制是指为防止资本利得税的锁定效应,只有当投资者变现手中的证券,并离开证券市场时才对其征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已实现的资产增值课税,即实行收付实现制,既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潜在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自身的意愿决定所得及税负实现的时点。

2.关于证券交易利得税负轻重的确定和亏损抵补。资本利得的发生是由于资产价格发生波动的结果,很可能是通货膨胀的一种反映;且投资者将多年来的累积盈余一次出售时,可能因为所得额为数甚巨而被要求承担过重的税负,很多国家对证券交易利得均采取特别优惠的税收措施。如澳大利亚对居民持有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每年给予3000克朗的扣除等等。一般说来,各国平均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率和公司所得税率分别在42%和32%左右,而平均的最高个人资本利得税率和最高公司资本利得税率却控制在20%左右[10]。

鉴于证券市场上的高风险,如果政府通过税收分享了纳税人的证券交易收益,则纳税人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分担。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征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如丹麦税法规定资本利得的损失可向后结转5年[11]。加拿大则规定,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以2000加元为限,如不足抵扣者,可前抵一年和无限期后转。当然,关于亏损结转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还需要监管体系的配合,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规避利得税。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在正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转化的起步阶段,在当前市场效率与公平均有所缺失的现状下,对个人证券交易利得课税必须在细节上加以完善,才可能在租税公平与加快资本形成中求取平衡。

三、遗产与赠予税:完善税制的一个必备环节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市场上的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和证券赠予税。财产税实际上是所得税的补充,它不但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

随着资本的积累和不断发展的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财产因增长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获得巨额财富。因此,为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多数国家对开征证券遗产税与赠予税都相当重视。然而有效的财产税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和清查制度,辅之以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均依赖于市场化的完成。可是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因此,在我国,对遗产税的征纳几度讨论沉浮,至今尚无关于遗产和赠予税的立法。不过,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并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和赠予税的理由,相反,它应该成为加强制度建设的动力。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今天中国证券税收制度实际上是一个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而所得税与财产税功能缺失的单一税制。充足、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税收制度必须保证的三项原则。可是在中国,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缺陷以及市场对于资本流动性的要求,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功能日渐式微;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单一税制的情况下,政府难以分享证券市场上的巨大收益;同时,由于每一个税种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功能,作为行为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亦无力代行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功能,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上鲜见公平。中外税制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表明,一个由简单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远比一个复杂的单一税制更具优越性。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相当广泛,仅仅依靠某一个税种对其进行调节几乎是不可能的。财政学者杨·阿瑟曾经说,假如要我给完善的税制下一个定义,那就是轻轻地把重税加于无穷点上,而不加重于任何一点[12]。因此,我国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总体目标应是在保持较低整体税负的前提下,形成一个由多税种构成的多环节的税收制度体系。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各税种相互衔接、取长补短,既要能够调节证券投资所得,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又要保证限制投机与鼓励投资并进,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同时,提高税收对增强证券市场融资能力的贡献度,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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