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缺陷_预警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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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以来,我国受到国外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指控。截至2002年12月20日,我国产品共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509起,遭遇保障措施46起,两者共高达555起,涉案金额超过500亿美元。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给我国带来的直接损失达160亿美元以上,导致四五十万人潜在失业,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严峻的现实决定了必须建立应对反倾销机制。多年来,反倾销问题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但大多数人关注的是应诉问题,而对其他方面研究较少。我们认为,健全的反倾销机制包括预警机制、应诉机制、保障机制,其中预警机制居基础地位,值得重视。

预警机制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消除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萌芽。古语说得好:不战而屈人之兵,上上者也。与费尽周折应诉反倾销成功相比,通过预警机制化解国外对华反倾销于无形显然是最佳选择。然而,我国应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构建却并不如人意,存在诸多缺陷,这也是我国逐渐成为国际反倾销头号受害国的重要原因。

一、缺乏完善的应对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

首先,我国缺乏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信息预警机制。一般来说,国外某一行业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申诉材料,这段时间总会有些征兆表现出来,如果有健全的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就可以通过减少出口、提高价格、协商谈判等方式避免其提出反倾销调查。遗憾的是,多年来我国没有这样的信息预警机制。有关机构对上海和江苏700家出口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上海和江苏各有69.3%和75.9%的企业不了解自己产品的外销价格,有87.5%和90.4%的企业不了解国际上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有92.2%和95.3%的企业不了解自己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众所周知,上海和江苏位居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市,其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的信息掌握尚且如此之少,其他地方的企业就可想而知了。以这样的状况参与国际竞争,显然如同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无法控制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结构、数量、流向,当然也无法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政府有必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可以通过驻外使领馆与驻在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动向,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减少因缺乏信息、信息失真、信息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尽量避免反倾销指控。

其次,我国缺乏面对国内出口产品的信息预警机制。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提起反倾销指控往往是因为在短期内向少数出口市场出口剧增或价格暴跌,而我国有关部门对此并未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我国对美国出口自行车为例,1992年我国自行车对美国出口189万辆,1994年则增长为430万辆,直接导致了1995年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此类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没有规定该由哪个部门通过何种渠道搜集并发布相关信息。政府应建立国内出口产品信息预警机制,明确规定负责国内出口产品信息预警的部门,授予其相应的权力,该部门就可通过对出口有优势、出口量较大的重点、敏感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恶性竞争,协调、规范行业出口行为,从而避免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

二、缺乏权威的应对反倾销法律预警机制

首先,反倾销法律预警机制可以威慑他国的反倾销行为。一国的反倾销法律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倾销之害,也可以阻止他国对本国任意提起反倾销指控。反倾销法律具有预防或减少国外提起反倾销指控的作用。早在1979年我国就遭受了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但迟至1997年我国才颁布了反倾销条例,而加拿大在1904年就有了反倾销法律。长期以来,因为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国外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无所顾忌。1995~2001年上半年,我国遭反倾销立案数列世界第二,占全球总数的14%(欧盟列第一,占16%),而目前我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对华反倾销共立案229起,其中157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的比例为69%,比同期世界平均水平高出8个百分点。令人欣喜的是,从1997年起我国企业有了对付国外企业倾销的武器,也使国外企业在提起对华反倾销指控时有所顾忌。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权威性不够,只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规章,还不是部门法,今后应考虑按法定程序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其升级为部门法。我国政府在双边与多边的国际协调中应更好地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武器,合法和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出口争取一个公平的环境。

其次,反倾销法律预警机制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我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确有部分出口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例如,欧盟指控我国以每吨1200美元的低价倾销金属硅,立案后我国有关企业的出口报价竟然又降到了每吨800美元。这些企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而且损害了其他企业的正当利益。以前由于没有相关的管理规章,致使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出口秩序。为了制止这种现象,我国于1995年2月1日起实施了《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制止低价出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该办法是基于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而制订和实施的,在执行中仅涉及少量出口商品,这就使企业低价出口受到的约束较小,从而容易被提起反倾销指控。1996年3月20日外经贸部公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收到比较好的成效。国家应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章等措施规定出口底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政府还可以通过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优价产品的出口。总之,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我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以免因低价出口而授人以柄。

三、缺乏科学的应对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

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是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核心。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是指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在出口企业中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改变股份制企业“大股东化”的状况,使股权控制合理化,使企业自觉强化对技术、产品、管理的创新,主动完善出口结构、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水平和附加值,提高其竞争力。目前,我国企业的产权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企业还感受不到市场化产权约束机制的约束,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惜互相压价;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主体,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时常进行干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使企业不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而竞相杀价,能够激励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出口时以质取胜、优质优价,从而也避免了别国的反倾销指控。

四、缺乏健全的应对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

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是反倾销预警机制的体制保证。我国缺乏宏观、中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应对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

首先,没有健全高效的宏观管理体制作保证。WTO是以缔约方政府为主体的国际组织,而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为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少受不公正的反倾销诉讼之害,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宏观管理机构,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应加强宏观调控,做好全局性、前瞻性的政策设计工作,加大对外交涉力度,为我国企业出口争取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凭心而论,我国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在以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因为没有健全高效的宏观管理体制作保证,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有时不近人意。比如,我国的反倾销主管机构就很复杂,涉及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协调难度大,决策时间长,效率自然低。我国应精简反倾销主管机构,可在政府有关部门中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反倾销工作。欧盟的反倾销工作就是由欧盟委员会的一个局管理,效率很高。令人高兴的是,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交的国家行政机构改革方案,按此方案,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新设的机构——商务部。商务部将统一行使原来分属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反倾销职能,我国的反倾销主管机构将减少,宏观管理效率有望得到提高。

其次,没有充分发挥中观层次的作用。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而在行业管理方面应大力发挥作为中观层次的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国际性潮流。但是,我们的有些政府部门却没有与时俱进,没有自觉转换角色,仍然保留一些应该移交给行业协会的职能不放,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这样就导致行业协会作用得不到发挥,功能萎缩,而有关部门又因为精力有限,管理的事务过多而管不了、管不好,最终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第三,中观与微观层次联系松散。作为中观层次的行业协会应和处于微观层次的企业有密切的联系,行业协会应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做好监督协调工作,应当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成为企业沟通国内外的纽带。而我国的行业协会许多是从政府部门改制而来,行政管理经验有余,行业管理经验不足,一些行业协会仍然习惯于以行政手段管理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二政府”,许多行业协会与企业联系不紧,加上人手不足、经费缺乏,往往很难发挥作用。有的行业至今还没有行业协会,那么,管理与服务、监督与协调当然无从谈起。

我国应在逐步理顺反倾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宏观、中观与微观三方面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以尽快建立健全高效的应对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

收稿日期: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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