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经济对春秋战国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影响_春秋战国论文

论商品经济对春秋战国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影响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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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春秋之际的社会等级结构

西周和春秋初期社会上存在的是等级森严的宗法奴隶制度等级结构,即所谓的“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左传·昭公七年》)贵族对土地的领有是按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逐级分封而确定,等级结构是在不同土地的领有上形成的。天子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是天下之大家;诸侯是封国土地的领有者,是一国之大宗;卿大夫是封邑内土地的领有者,是封邑和本族内之大宗;士接受卿大夫封给的小块土地,是家庭内的族长,不再分封;士之下的周族成员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耕种各级贵族的土地,基本上还保留着族居形式进行生产、生活的庶人。君统和宗统是结合的,互为表里,构成了西周至春秋初期的社会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秩序里,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是统治阶级,他们靠剥削奴隶来生活“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国语·晋语》)庶人、工商皂隶是被统治阶级,他们各有各的职务,为各级贵族服务。“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国语·晋语》)“庶人是农田的耕种者,“工商”是隶属于官府的手工业、商业奴隶,“皂隶”是直接为各级贵族做杂事的家内奴隶。他们的职业、身份地位不变,“士士农农,工工商商。”(《荀子·王制》)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这种森严的等级秩序,不仅严格规定了社会各阶级、阶层人们的身份地位,而且维护了氏族宗法血缘组织,使整个社会处处显示着宗法血缘精神和亲亲尊尊贵贵的尊卑等级秩序,从而造成了层层相属,下不逾上,尊卑有序、上下有分的社会等级制度。“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总是要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并且要习惯与传统为它定立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1 〕周族统治者把基于宗法分封而形成的社会尊卑等级的现实,用法律明文地固定下来。“自天子公侯卿大夫至皂隶抱关击折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椁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愈贵”。(《汉书·货殖传》)森严的等级,世袭的继承,使得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都僵化了,把社会封闭起来了,这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是国家的存在,……它们的等级就是它们的国家。”“由采邑制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等级制度,从国王经过大采邑主到中等采邑主,……下至生活在马克公社会以内绝大多数的自由的与不自由的农民——在这里,我们已经看到了以后闭锁的封建等级制的基础。”〔2〕商品经济, 尤其是商业的发展是一切变化的起点,“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商人来到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3 〕迅速发展起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经济,对瓦解氏族宗法血缘组织和改变旧的社会等级结构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商品经济对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冲击

为了更好地阐述问题,我们首先看看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内部结构。因宗法分封制巩固起来的西周的氏族宗法血缘组织一般有三种:一是卿大夫的世族组织;如鲁之三桓、郑之七穆、晋之六卿等等,它们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也是一个政治和军事组织,领有一定的封土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在卿大夫的世族内,由众多的卿大夫或士的家庭(家长制大家庭)组成。二是士的家族,“士食田”,拥有卿大夫分给的面积不太大的土地,所以不再分封,士家庭包含在卿大夫的世族组织内。这种贵族家长制大家庭的特征,在世界古代各国的历史上往往是共同的,正如恩格斯在论述罗马的家长制大家庭时所说的:“一是父权,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4 〕士家庭内各个体家庭或共居共财或异居共财。三是庶人的宗法血缘组织,在庶人家庭内的个体家庭基本上还是共居共财的,庶人家庭耕种各级贵族分配的土地。这三种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长期存在又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必然结果。春秋中期以后,迅猛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经济冲击着氏族宗法血缘组织,正如恩格斯在论述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时所说的:“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象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5 〕“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入那些为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种纽带,而把它们分解为一群群私有生产者”。〔6〕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为指导, 分析春秋战时期的历史,认为商品经济对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冲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使土地买卖的出现。土地的定额分配和使用是各种宗法血缘组织存在经济基础。如卿大夫有食邑,士有食田,庶人靠耕种土地、交纳赋税来生活。卿大夫和士的食田有定额,由周王、诸侯和卿大夫赐予;庶人耕种的田地也有定额,由各级贵族政府定期分配。宗法氏族组织依靠着固定的土地分配和使用来维系,因此“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土地是不准买卖或出售交换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这种旧制逐渐被打破,土地首先出现交换、转让,然后出现了买卖。公元前七一一年,郑伯以璧许田(见《左传·隐公八年》)这是以财宝交换土地的最早记载。公元前五六九年,晋大夫魏绛建议晋侯和戎,说和戎有五利,第一就是“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从魏绛的话中可知,春秋中期用财货去购买土地在晋国贵族中已是常见的现象。“予之货而获其土”。(《国语·晋话》)《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晋国赵简子当政时,一天赏了两上中牟士为中大夫,追求仕宦名利的“中牟之人弃其田耕,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中牟有一半人放弃了田耕,卖出了宅圃,“圃”当然是原来从事田耘宅旁地,这是中原地区大规模买卖耕地的一条典型史料。在战国中期以后,土地买卖更加盛行。《史记·廉颇蔺相如传》载:“括母曰:……今括一旦为将,东向西朝,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置田产”。土地买卖的出现和盛行,使各级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经济基础受到了动摇和冲击,氏族的土地使用和财产的收入、分配被逐渐破坏,同居共财或异居共财的大家庭制度开始瓦解,宗法制血缘家庭组织开始崩溃。

第二,促使私有财产的积累和宗族、家庭组织的分化。同居共财或异居共财是以贵族家长制大家庭为基础的氏族宗法血缘组织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它一方面要求每一个宗族或家庭成员的劳动所得都由族长来管理,另一方面又为每一个宗族或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用品和生产用具。商品的交换只限在族与族之间进行。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宗族、家庭内的个体家庭的劳动情况和经济收入不一致,它们的私有财产已越积越多,经济独立性逐渐加强,产生了财产个体家庭私有、废除家族、宗族共财的要求,这样交换关系从原来的族之间的交换扩大到宗族或家族成员内部的交换。商品交换的扩大,刺激了宗族、家族成员,他们为了使自己成为商品的交换者,而开始占有生产资料和更多的生活资料。《荀子·荣辱篇》载:“今人之生也,方知畜鸡狗猪彘,又畜牛羊,不敢有丝帛;约者有筐筐之藏,然而行不敢有舆马,是何也?非不欲也,几不长虑顾后面,恐无以继之故也”。这些人省吃俭用,而不敢食有酒肉,衣有丝帛,行有舆马,为什么呢?因为在共财制下属于氏族宗法组织共同占有和支配的生产资料和家庭财产,现在已经归各宗族家庭内的个体家庭所有,他们为了小家庭的发展不得不对家庭经济作长远打算。由于共财制的破坏,个体家庭私有制的形成,大家庭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家庭就从大家庭和氏族组织中分化出来,争夺盗窃财产的现象也就频繁地出现了。《孟子·滕文公下》:“今有人日扯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之道。曰:请损之,月扯一鸡,以待来年而后已。”《孟子·离娄下》:“乡邻有斗者,被发缨冠而往救之,则惑也,虽闲户可也。”《荀子·正论》:“今人或入其央渎,窃其猪彘,则授剑戟而逐之,不避而伤”。这种各家各户之间偷窃,争夺的事情频繁地发生,说明从氏族宗法组织下瓦解出来的个体家庭已占有私有财产。社会生产力的产展使氏族宗法内个体家庭的私有制加强了;商品经济发展后又进一步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终于导致了宗族家族共财制度的瓦解和个体家庭的形成。

第三,促使更多的氏族成员冲破血缘关系的束缚,进城市从事手工业商业活动。氏族宗法血缘组织是建立在土地共同使用,共同劳动,生产的收入归氏族共有基础上的,成员的生活依靠的是氏族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在商品经济不发展,城市经济功能不明显的情况下,氏族成员离开宗族、离开土地,就意味着失去生活的依托,失去生存的条件。商品经济促使城市发展,发展了的城市吸引了宗法血缘组织中的氏族成员,并为他们提供了谋生手段和居住的场所。我们前面提到临淄有三十五万人,这么多人口,当然不可能是临淄原有人口的自然繁衍,其有相当一部分是原来宗法血缘组织中的氏族成员,这些人在城里大都从事手工业和商业,要不他们不会“吹竽豉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狗”,过着悠闲的生活。

第四,商业性借贷,也在瓦解着氏族宗法血缘组织。春秋战国的借贷,有官、私两种方式。官方借贷属于施舍性,没有商业性质,在此不论。私人借贷显然具有商业性质,如“公子商人,骤施于国,而多聚士,尽其家,贷于公有可以继之”。(《左传·文公十四年》)“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左传·昭公三年》)“子贷金钱千贯”(《管子·治国》)等等。这些商业性的私人借贷,尤其是卿大夫为国君诸侯争夺人口的借贷,往往使宗族成员逃离本族而依附于卿大夫门下。如文国的田氏,实行大出进,小斗“以家量贷,以公量收”,厚贷薄敛,果然“得齐众心”(《史记·田敬促完世家》),野鄙公田上的民众大量逃往田氏门下,“归之如流水”。《左传·昭公三年》这些如流水般归附于田氏的民众,多是原来公室大家族中的成员,他们归附于田氏后,当然原来的宗法血缘组织以及民间原有的氏族宗法血缘组织趋于瓦解。

从以上几点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到商品经济对氏族血缘宗法组织的冲击,氏族血缘宗法组织逐渐瓦解是历史的必然,然而需要说明的是,氏族血缘宗法组织的瓦解,其原因不仅仅是商品经济的冲击,还有阶级斗争的打击、战争的破坏等原因,其中阶级斗争是主要的,商品经济只是在这个瓦解过程中起一种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商品经济的这种催化作用和阶级斗争、战争及其它因素一起合汇交融,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为一股瓦解氏族血缘宗法组织的不可阻档的力量,促使存留、发展了几百年的周族和其他族的氏族血缘宗法组织趋于瓦解,宗法组织瓦解时的社会现象:“问国之弃人何族之了弟也?问乡之良家其所收养者几何人矣?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外人之来从而款有田宅者几何家?国子弟之游于外者几何人?外人来游在大夫家者几何人?”原来氏族血缘宗法组织中的族人的大迁移,职业的大变动,贫富的大分化,此时已成为一股潮流,其势不可阻档,族人脱离氏族组织后,有的进入城市,成为工商;有的流落他乡,成为自食其力,“耕百亩之田”的个体小农;有的为地主种田交租,成为佃农;有的在有钱人家里当雇工或奴仆。马克思说:“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7 〕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不仅符合于西方国家的历史,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具体史实,同样说明了商业经济的发展对古代中国的氏族血缘宗法组织起了解体的作用,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商品经济起着积极作用。

三、商人阶层的扩大打乱了旧的等级秩序

春秋战国时期商业的发展,商人迅速获利致富,吸引着越来越多不同阶级、阶层的人进入经营领域。这不仅扩大了商人队伍,而且打乱和改变了原来旧的社会等级划分。我们分如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是贵族官僚经商。《吕氏春秋·悔过》记载:郑国商人弦高在贩牛去洛邑途中碰到秦师,矫君命而犒之,解除了郑国遭袭击的危险。弦高是否出身贵族,《左传》、《吕氏春秋》和其它的史籍都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我们从他敢矫君命、懂得贵族上层社会的应酬之礼,以及甘冒风险去哄骗秦师来推测,他大概是贵族出身。因为这件事发生在春秋初期,而这时商人地位仍很低,虽说郑国有些例外,在建国之初就给商人一定的社会地位。然而总的说来,商人不能参与政治,这是“王制”的精神,郑国也不能违背。即使是到了春秋中期,那些挣脱了“工商食官”的桎梏,获得自由平民商人,他们是不会,也不敢矫君命犒秦师,参与政治活动的。从另一方面说,当时的列国仍是封君领有的世袭王国,一般民众与封国之间还没有后代人民与国家之间产生的那种强烈的意识,会甘冒被识破杀身的风险去哄骗秦师,只有那些享有特权、有大家宗族在国内,又常与贵族官僚打交道的贵族商人,在秦师偷袭面前,才有如此强烈的危机感和懂得与大国强敌周旋的谋略。弦高不受而去,“以其属徒东夷,终身不返”,注:“其属,其族也。”(《见淮南子·人间训》)对于弦高的商业活动,著名前辈史学家童书业先生把他列入“春秋时下级贵族之经商”条〔8〕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弦高经商是属于贵族经商的性质。

从事商业经营获得巨大成功,并名噪一时的官僚高人,可以子贡和范蠡为代表,子贡出身于鲁国的贵族家庭,“学问于孔子”,学有所成,他“不受命而货殖”,司马迁说“子贡既学于仲尼,退而仕于卫,废著(贮)鬻财于曹鲁之间,七十子之徒,赐最为饶益。……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史记·仲尼子弟列传》)。子贡是经商的行家里手,一生与商业打交道,他的老师称赞他善于猜中行情,“臆则屡中”。(《论语·先进》)司马迁说他“好废举”、“与时转货赀”。(《史记·仲尼子弟列传》)。我们从《史记·货殖列传》、《论语》、《孔子家语》的记载来看,子贡一生绝大部分时间都在经营做买卖,只是在经商之余参与政事;“常相鲁、卫”和“退而仕于卫”,只能说子贡曾当过官,属于官僚商人。在这点上,蒋伯潜先生有考证,他认为子贡“常相鲁、卫”不足信,〔9〕这个看法是有道理的。

范蠡原为楚国贵族。曾辅助卧薪尝胆的越王勾践灭吴复国,建立霸业,官拜上将军。他预感到勾践这个人只能共患难,而不能共安乐,胜利后可能会翻脸无情,杀戮功臣;于是他悄悄地收拾起“轻宝珠玉,更名易姓,携带家眷奴仆,乘扁舟浮于江湖”,做买卖去了。最初,他到商业发达的齐国,“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产”,不久“致财数十万”。其后他到居“天下之中”,“货物所交易”的商业中心——陶定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

贵族、官僚不顾自己的身份,而愿意从事原来他们自己瞧不起的低贱的商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治的倾轧、宗法等级制的解体、人口的繁衍,使一些贵族官僚失去了昔日的尊贵地位。《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盍之”。《左传·昭公二十五》:(伍)员如吴,……而耕于鄙”。《国语·晋语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我们知道,冀缺、伍员、范氏、中行氏几家贵族都是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现在都要自食其力,到田野里耕耘去了。贵族在政治斗争中的失败,不仅失去昔日的尊贵地位变为庶人,而且有的甚至沦为奴隶。《左传·昭公三年》载晋国叔赂对晏婴说:“栾、欲、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因人口繁衍,子孙降在土庶的贵族,如魏国的先祖是周初华公高的后裔,与周同性。《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管、蔡、霍、鲁、卫、毛、聃、率、雍、曹、滕、华、原、邦、郇,文之昭也”。武王伐纣后封高于毕,子孙因以毕为姓,但“其后绝封为庶人,或在中国,或在夷狄,其苗裔日毕万,事晋献公”(《史记·魏世家》)在西周末就有贵族绝封而降为庶人的现象,到了血缘人口不断增多的春秋时代,其绝封为庶人者不会太少。即使是那些仍保住政治地位,领有食邑封土的贵族,在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面前,在各种消费的刺激下,他们的收入也会不敷支出。因此这些贵族、官僚或为了摆脱经济窘境,或为了恢复昔日的尊贵地位,他们都在极力寻找除政治投机之外,能求得富贵的出路,而当时的商业正好给他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途径。

由于春秋战国时期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发展,和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的频繁,给商人谋利致富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并使商业成为获利甚厚致富最快、富于诱惑力的行业。“如贾三倍,君子是识”,郑笺:“贾物而有三倍之利”(《诗经·大雅·瞻卯》)。用贫求量,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史记·货殖列传》)。没落的贵族和新、旧官僚,或以商业做为他们重振家威,摆脱经济窘境的手段,或以商业作为扩大经济势力,发财致富的办法。

从前面我们列举弦高经商的事实中,我们知道这是一个商业团伙的联合贩运,是由弦高和奚施两人合伙经营的。在路上,卒遇到秦师后,便能“犒劳以譬,膳以十二牛”可知他们随身携带的资财是相当雄厚的。弦高大概是低级贵族,他从事商业经营,热心于逐利之道,有可能是出于经济窘困的原因,因为郑“国小而偪”,贵族能领有的食邑封土不大也不肥沃,一般下层贵族的经济状况窘迫,我们从他这次经营的货物的种类中看出,他现在已是个拥有相当资财和势力雄厚的大商人了。子贡跻身于商贾行列,有可能是为了重振家族威望。在经商致富“家累千金”后,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重振了家庭,树立了威望。范蠡出身贵族,后又为越国上卿,凭这样的出身和辅佐越王灭吴成霸业的雄才伟略,在预感到越王会杀戮功臣之后,他完全可以在其它诸侯国找到栖身之所和求得显赫的官职;然而,他却选择了买卖这行当,这不能不说是商业比仕途更富于吸引力。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他的话中窥知一二,“范蠡既雪会稽之耻,乃喟然而叹曰:计然之策,越国用其五而得意。既已施于国,吾欲用之家”(《史记·货殖列传》)。由此推测,范蠡从事商业,除了看中商业易于致富获利外,恐怕还有欣赏经商所需要的冒险和进取精神,以及商业经营的流动性和机遇性,所以他要用辅助越国复兴的计谋用之于商业,结果达到了“三致千金”的目的。

第二,商人从政,在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有管仲、吕不韦。管仲、颖上人、姬姓之后,因家道中落,早已失掉贵族身份,而降为平民(《见战国策·秦策五》),少年时境遇困顿,与鲍牙在南阳合伙经商(见《史记·管晏列传》)。后管仲弃商从政,辅助桓公,在齐为相,进行一系列以发展齐国的经济为主的改革,终于使齐国富兵强,建立了齐桓公的霸业。吕不韦,是阳翟的大商人,“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他经商至赵国都城邯郸时,遇到作为“人质”留在赵国的秦昭王之异人,吕不韦认为“此奇货可居”,顿时萌生了参与政治的念头,接着,吕不韦耗资费财,“以五百金与子楚(异人)为进用,结宾客”,同时自己为异人四处活动,游说华阳夫人,“复以五百金买奇物玩好,自奉而西游秦,求见华阳夫人姊,而皆以其物献华阳夫人,因言子楚贤智,结诸候宾客遍天下。”吕不韦的游说打动了华阳夫人,在安国君的同意下,立异人为嫡子。当孝文王(安国君)死后,异人继承王位,是为秦襄王,吕不韦为相,是年为公元前二四九年。吕不韦在秦为相十二年,政绩显著,灭东周,取韩成皋、荥阳,并为三川郡,攻上党、取晋阳,扩地十五个郡,使秦更臻于强盛(以上均见《史记·吕不韦列传》)。

商人以低贱的身份轻易地转入仕途,并位居高官要职,这是与当时列国对商业的政策分不开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君主已认识到商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史记·货殖列传》)。基于这样的认识,各诸侯国的君主都在不同程度上鼓励、发展本国的商业。齐国以商业为称霸之资;郑国以商业为立国之本;卫国以商业为中兴之道;晋国“经关易道,通商宽农”;(《国语·晋语》)秦国征集商人运货入关(见《左传·襄公九年》)。为了增进各诸侯国间的商业交往,国际会盟的盟约中,加进了通商、保商、便商的条款,这都说明了当时各诸侯国已把商业看成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分,看成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再生产的一个环节。商业活动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愈来愈为统治者认识,统治者对商人的看法也必然随之改变。商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就越来越起重要作用。象各诸侯国君主以“分庭”之礼来待子贡,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等,都是明证。商人从政,反过来又影响了统治者对商业的政策,如管仲相齐,“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给商人以合法的社会地位,承认他们是社会的一个阶层,并充许他们的自由经营。

第三,手工业者经商,《韩非子·说林》:“鲁人身善织屡,妻善织缟,而欲徒于越,或谓之曰:子必穷矣!鲁人曰:何也?屡为履之也,而越人跣行,缟为冠之也,而越人被鬟。”这对以做鞋帽为生的鲁国夫妇,他们靠出售自己的产品业维持生计。春秋时期,独立的个体手工业者与市场发生联系或参与经营的例子较多。如在宋国有一个与子罕同居一里的玉人,他做的玉器,或卖给贵族或到市场上出售。又如齐国以“结罘罔,捆蒲苇,织履以养其母,犹不足”的北郭骚,也是经常把他编织的鞋、席拿到市场上卖,更为引人注意的是,这时手工业者开有店铺,边产边销,亦工亦商,我们在前面已写到过的宋国“为鞔者”,他自己开有店铺,而且经营日盛,影响了贵族子罕的居宅的安静。

战国时期的手工业参与经营与市场发生联系的事例更多,他们的产品行销全国各地。《韩非子·亡征》载:“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做车的手工业者,为想多出售东西而盼望人们富贵起来,做棺材的手工业者,为想使棺材迅速售卖出去,而希望人死得早些,韩非子的话,描述了这些亦工亦商的手工业者参与经营、急于发财的心情。亦工亦商的手工业者面很广,有车工、皮革工、陶工、冶金工、木工等(见《墨子·节用》)他们一般把制成品放在“肆”上出售。

手工业者参与经营,亦工亦商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工商食官”的格局被突破后,社会上独立经营的手工业者愈来愈多,他们的衣食和生产原料,全部依赖于自己谋取,政府不再给他们提供生活用品和生产原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促使手工业者亲自出售自己的产品,买回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原料,以便维持生存和简单再生产,而这样做,也是他们乐于进行的。

第四,庶人经商。《孟子·滕文公上》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其徒数十人”,“陈相见孟子,道许行之言曰……孟子曰:‘许子必种粟而后食乎?’曰:‘然’。‘许子必织布而后衣乎?’曰:‘否,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织之与’?曰:‘否,以粟易之。’曰:‘许子奚为不自织?’曰:‘害于耕。’曰:‘许子以釜甑,以铁耕乎?’曰:‘然’。‘目为之与?’曰:‘否,以粟易之’。”许行是农家的代表,从孟子与许行弟子陈相的对话中可知,当时的农家主要的经济活动是耕田种地,还没有形成后代男耕女织的家庭,他们生活生产用品,大到铁农具,小到帽子,都要通过市场交换来获得,这就是所谓的“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庶人与市场发生了紧密的联系,有没有完全转变为商人的庶人呢?这在史书上没有明确地记载,然而我们从当时社会上形成的经商逐利的风俗中,可以肯定庶人出身的商贾是存在的。“周人巧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喜为商贾,不好仕宦”(《汉书·地理志》)。鲁人“俗俭啬爱财,趋商贾、好赀毁,好贾趋利,甚于周人”(《史记·游侠列传》)。陈人“其俗夸奢,上气力好商贾渔猎”(《汉书·地理志》)。中原周、鲁、陈等地区民间经商逐利,追求富贵奢侈,做为一地的风俗,大量地被史书所记载着,风俗是一个地方多数人的习惯,上述地方以从事商贾为俗。“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在当时成为民间一句俗语。商业对人们有这平大的吸引力,所以周、鲁、陈等地方经商逐利者,绝不会仅限于西周以来世代从事买卖的商人,而且还包括放弃本行业、经营商业,以追逐利润的其他阶层的人,尤其更应包括占人口比例最大的庶人阶层,正因为这样,经商追末才会成为当地突出的社会风俗而被史家所记载下来。

庶人经商的原因,一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二是由于个体家庭的形成,摆脱了氏族血缘宗法组织的控制,自己能独立自主地搞好生产和经营,独立自主地处理生产的物品,所以他们要与市场发生紧密联系。首先,他们在那里出售自己的生产物品和购买回其它生产、生活用品;进而,在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在经商比务农、务工更易于获得利致富吸引下,他们中的一些人就由原来把自己生产物拿到市场出售而发展到弃农经商,脱离农业和土地,变成纯粹的商人了。

“商人”在西周至春秋初的旧的社会等级秩序中,他们不仅是被压迫阶级中的一员,而身份地位还排在“庶人”之后,但在商人队伍扩大后,贵族官僚经商、商人从政、庶人手工业者入贾,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改变了商人的商奴性质和身份地位低下,不能参与政治的规定,又打破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农、工、商、皂、隶、上下有序、尊卑有别的社会等级秩序。

商品经济打乱宗法等秩序,这种现象在处于奴隶制阶段的古代世界各国历史上也是存在的。如希腊“公元前七至六世纪,商业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个特殊的职业阶层——商人。许多富人不是出身于氏族贵族,而是出身于手工业者和走运的商人。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社会财产分化的过程也损害了旧的氏族贵族”。〔10〕对商人的经商致富,打乱了原来的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对此,贵族除了诅咒之外,别无它法。“公元前六世纪麦加拉诗人费奥格尼斯的诗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因为他是一个破产贵族,所以怀着仇恨的心理来对待民间发财致富的商人,这些人不久以前还是“肋骨上(即身上)披着山羊皮宛若牝鹿在城门外放牧,现在却成了贵族。”〔11〕在世界古代其他一些国家的早期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往往也起了类似的作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在打乱宗法等级秩序方面的影响,是符合于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商品货币经济之所以有破坏社会等级秩序的力量,其原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因为,从货币身上看不出它是什么东西变成的,那末,一切东西,不论是不是商品,都可以变成货币,一切东西可以买卖,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连圣徒的遗骨也不能抗拒这种炼金术,更不用说那些人间交易范围之外的不那么粗陋的圣物了。正如商品的一切质的差别在货币上消灭了一样,货币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差别都消灭了”〔12〕“作为激进平均主义者”的商品经济,打破了旧的社会等级秩序,使原来身份地位低贱的商人,参与了政治和国家决策,过上了“金玉其车,文错其服”,“志高气扬”、“结驷联骑”的生活;使原来被统治受压迫的贾人,得到了“分庭抗礼”的款待和“齐相秦卿”的显赫地位;使昔日格守“士大夫不杂于工商”信条,不屑于商业、羞于做买卖的贵族官僚走上了经商逐利,“高富下贫、喜为商贾”的道路。

注释:

〔1〕〔7〕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7而、第371页

〔2〕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 《马克思奋发格期全集》第三五卷第335页

〔3〕恩格斯:“〈资本论〉第三卷和补充”, 载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1019页

〔4〕〔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2页、第107页

〔6〕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50页

〔8〕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7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9〕蒋伯潜:《诸子通考》第118页,浙江人出版社1981年版

〔10〕〔11〕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第一卷第919页, 三联书店1959年版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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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经济对春秋战国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影响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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