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几个问题_社会学论文

关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几个问题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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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并且还在继续发生变化。这是“市场转轨”,也即经济体制转轨,引发的社会结构转型的一个突出方面。一般社会成员,不管是受益者,还是受损者,不管是阶层地位上升者,还是下降者,不管是赞同者,还是不以为然者,都亲身感受到了这一点,并且已经对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产生了这样那样的影响。社会科学界也程度不同地把自己的关注点转向了这一重大的社会变化。社会学界,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对这些新变化进行了多次不同范围的调查,其中还有数次全国范围规模较大的城乡实证调查,并相应地对所得的数据和经验材料作了初步的分析研究。有的成果,已经发表,有的成果即将发表(注: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12月;郑杭生《关于我国城市社会阶层划分的几个问题(热点研究)》,《人民日报》2002年2月9日。)。本文仅就如何看待我国社会阶层的新变化及其研究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客观结构与解释框架

研究我国社会阶层新变化这样一个人人关心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不能不涉及许多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也不能不涉及如何看待和研究这些新变化的方法论和思维方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在我看来,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客观结构与解释框架的关系问题。

客观的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涉及的内容极其丰富,远远超出了以往“两个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一个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的解释框架。如果社会科学者不是从事实出发,而是从原则出发,不是与时俱进,而是拘泥于原来的解释框架,那就无异于削足适履,硬要客观的阶层结构适应于主观的解释框架。这样就会在理论上离实际越来越远,丧失生命力,谈不上提出较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在实践上则无法对社会决策过程产生应有的影响,也无法对推进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进程起到应有的作用。我想,这绝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采取的态度。

因此,探讨和提出新的解释框架势在必行。这是使我们的主观认识比较符合客观现实绝对必需的。借用一位社会学家的用语来说,就是使“表述的”阶层结构比较符合“客观的”阶层结构。社会学界在社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种种解释框架有城乡统一的,也有城乡分开的;有阶层界限明确的,也有界限模糊的;城乡统一中有划分为10个阶层的,城乡分开中有把城市区分为7个阶层的,等等,都可以看作是提出新的更为切合实际的解释框架的种种尝试。我个人认为,这样看问题,可能比较符合事实,比较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比较有利于推进真正实事求是的社会科学探索;也有助于比较冷静地看问题,而不受国内外各种不同倾向的媒体炒作的影响和可能的误导。

客观结构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主观解释框架的多样性,这是很正常的。而且由于现在的研究还处在初步的阶段,每种解释框架都会有这样那样的局限、不足,有的解释框架甚至可能包含某些错误,甚至也不排除有原则性的错误;也有这样的情况,解释框架并没有错误,而被误认为是错误的。这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也是非常自然的。世界上哪有没有任何局限、没有任何缺点甚至错误的科学研究过程?在某种意义上,科学研究就是不断克服种种局限、缺点和错误的过程。既然如此,第一,我们就没有必要对某种解释框架大惊小怪;第二,只要真是有局限、缺点、错误,当然要不断用实践来加以证伪;而被误认为错误的也要不断用实践来证实。无论证实或证伪,都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三,极有必要在学术界,展开与人为善的学术争论,通过“百家争鸣”推进学术。笔者在社会学界多次提倡要“多一点学派,少一点宗派”,就是因为,学派之间的争论是与人为善的;争论针对的是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人可以在学术观点上争论得面红耳赤,但是仍然是朋友,甚至是不争不相识的好朋友。而宗派之争,针对的往往是对方的人,实际上奉行的是“谁不和我们歌唱,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这样一种极其狭隘的宗派主义原则,因此,学术争论常常变质、变味为低俗的人身攻击。

这里,我们还不能不注意到,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科学总是这样那样涉及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由于如此,它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创见,在有关社会科学家生前,往往得不到社会的一致承认而不被重视、接受,常常要到几十年后,面对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才想起几十年前某某人的观点很有道理,而这时通常已经造成了很多损失,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也由于如此,本来并没有或不是错误而被误认为是错误的情况,在社会科学中较之于在自然科学中,就更容易发生。因为它们往往会被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考虑所扭曲。对此种种,社会科学家应有必要的精神准备。

二、根本观点与具体论断

在我国,讨论阶层的解释框架问题,不能不涉及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问题。要真正做到在坚持的基础上发展,关键是要分清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与具体论断。

所谓“根本观点”就是那种今后的实践只能进一步证明它而不能推翻它的一般原理。这主要涉及世界观和方法论层次上的基本原理,如作为辩证唯物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和唯物辩证法活的灵魂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各个学科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原理,如个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经济与社会、文化与社会、权利与社会的关系等等的基本原理。所谓“具体论断”是对特定时间、地点、条件下,针对特定对象、事物、现象、过程作出的判断。

就根本观点说,马克思仍然是活着的思想家,马克思主义仍然是科学的理论宝库。当代的各种思潮、社会学说,都这样那样受到马克思的影响。现在流行于当代西方社会学中的建构主义思潮,认为个人与社会都处在“建构”过程之中,社会结构是个人行为的前提和条件,个人行为的结果又产生新的社会结构,因此个人与社会不是一种僵死的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生、互为前提的能动过程。这些论点归根结底就是在根本观点上重新发现了马克思。因为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那种打破二元对立的辩证法思想,这就是“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并把这一“伟大的基本思想”[1](p244)运用到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提出了个人与社会互为因果的思想:“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2](P121)类似地,马克思恩格斯还说到:历史创造了人,人创造了历史;环境创造了人,人创造了环境。总之,人与社会是一个互动、互生的过程,不是截然对立的。这就是说,在差不多一个半世纪前,马克思实际上在根本观点上做了建构主义思潮近20年来所做的事。所以马克思作为建构主义思潮的奠基人,是当之无愧的。马克思在西方被评为“千年第一人”绝非偶然。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可见一斑。

就具体论断来说,也包括一些阶级阶层的具体论断(如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化和中间阶层将归于消失的具体论断,显然与现代西方社会存在庞大的中间阶层的客观情况不再相符)在内,则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校正。我们不能够要求150多年前的思想家的每一个具体论断都适合现今的情况。假若这样,那还要我们这些后人干什么呢?

根本观点要坚持和丰富,具体规定要校正和前进。以具体论断来否定根本观点的意义,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同样,以根本观点的正确,否定具体论断需要不断校正,还坚持一些不再适合现在情况的具体论断,那不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它的客观效果实际上是在败坏马克思主义。可见,忽视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说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其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也就是以它的根本观点为指导。

就社会阶层的划分来说,马克思主义传统一直是两个重要的理论传统之一。另外一个就是韦伯主义传统。马克思强调社会分工、生产资料的占有、财产所有制对社会分层的决定性意义。韦伯虽然与马克思一样强调经济因素,但是他更注重市场能力和市场中的机会对阶层划分的意义。

从这两个理论传统,分别产生了两个主要的社会阶层的划分模式。新马克思主义者赖特(Erick Olin Wright)是在学界追随马克思主义传统的主要代表人物,其阶级理论的基础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的概念。赖特的阶级结构模式的特点在于对雇员中的“中产阶级”进行了有效的廓定,他从两个维度区分雇员中的阶层:生产领域中与权威的关系;技能或专门技术(skills or expertise)的占有。这个理论传统是对西方发达社会种种新变化的概括。

韦伯主义传统对阶层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人们在市场中的能力或市场权力(market power),阶层分类的基本构架是职业结构。安东尼·吉登斯、弗兰克·帕金和约翰·戈德索普是分层理论中坚持韦伯传统的重要代表人物。这个划分模式也是对西方发达社会种种新变化的概括。

即使对上述关于分层理论传统的简要回顾中也可以看到,无论哪一种理论传统,对现代社会的阶层的划分都采用了一个多元的分类原则或标准。上述两个西方传统尚且都在不断研究新情况从而与时俱进,我们更应在社会转型加速期这样急剧的社会变化中,以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为指导,自觉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吸取国外研究中的合理的东西,为我所用,不断得出与客观实际相符的具体论断,并以与时俱进的具体论断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这才是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因此,我认为,从根本观点与具体论断的视角看,学术界,特别是社会学界,对我国社会阶层解释框架的种种探索,在总体上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要不断发展这样一种内在要求的。

三、阶层范畴与阶级概念

在我国,讨论阶层的解释框架问题还不能不涉及正确理解阶层范畴与阶级概念的关系问题。现在看来,社会学的阶层范畴,特别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学的阶层范畴,还普及得很不够,还没有被各界所真正理解。好像一提阶层就是否定阶级,用一种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把阶层与阶级两者截然对立起来。事实上,阶层与阶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社会阶层的核心内容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这就是社会学领域中社会分层研究的主要视角。关于这一点,笔者曾经在不久前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马克思曾经指出,一切社会关系中,最为根本的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结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社会学对这种利益关系的研究,实际上是考察种种社会资源、生活机会在不同人群中的分配方式的差异。换言之,阶层是社会中资源分配与占有的关系,这种分配与占有关系决定着人们的社会互动方式、互动过程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形成,因而也是社会结构中占主导性的社会关系。要了解我国社会目前的基本社会关系,应该主要从人们所处的社会阶层位置入手。”[3]

抓住了阶层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这一点,我们就能够看清楚阶层与阶级的本质联系了。因为两者都是从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配置的角度出发的。上面已经指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着重强调社会分工、生产资料的占有、财产所有制,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占有的决定性意义。而生产资料就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尽管不是惟一的社会资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包含关系不同。一种理解是——过去我们都这样理解:阶级是个大概念,阶层是个下属概念,即每个阶级下面按照不同的标准再分若干个阶层。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更一贯的话,也可以这样理解:阶层(stratum)是个大概念,而阶级(class)则是一种特殊的分层。为什么这样说?因为阶层是按一般的概念“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来区分的,而阶级则是一种按特殊的社会资源——生产资料来分层的结果。所以在社会学中,阶级被纳入分层或层化(stratification)的范围之中,分层或层化是个大概念。笔者在1992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担任社会学理论部分的主编,当时就提出了这一点,并把阶级纳入分层的范围,只是没有明确说分层或阶层是个大概念。但不管哪一种理解,都表明阶层和阶级有这样那样的包含关系。

从上述根本点——阶层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来看,我认为,阶层范畴可以看作是一种适度淡化了的阶级概念。在现阶段我国所处的内外环境中,用阶层范畴来适度淡化阶级概念不仅是必要的、及时的,而且是符合社会差异的实际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对待两种社会应取不同态度的要求的。

第一,由于文化大革命中“以阶级斗争为纲”对阶级概念的极度扭曲,即使到现在,国内外还都存在一种顾虑,这就是担心“以阶级斗争为纲”是否会在某个时候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适度淡化阶级概念,而是不恰当地强化它,那就会引起新的社会动荡,不利于我们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本来,在国外一般不存在阶层范畴与阶级概念作明确区分的问题,说工人阶层与说工人阶级、说中产阶层与说中产阶级,基本上是一个意思。但是,在我国,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阶级成为一个火药味很浓的概念,阶级与阶层的关系被搅得很乱,这是我们不能不注意的。

第二,由于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不能或很难用阶级概念来概括的社会群体,寻求更加合适的、更有概括力、并又能包容阶级概念内容的范畴已不可避免。就城市来说,社会分化中出现的各类管理者群体、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群体、各类办事员群体、各类自雇佣者群体等,就很难把它们说成是“管理者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办事员阶级”、“自雇佣者阶级”。如果这样做了,也就是说,强化阶级概念,那么,除了增加社会张力、增添火药味,不会有别的结果。而把它们说成阶层则是顺理成章的。同理,这些社会群体,也很难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加以划分。甚至于工人群体、私人企业主群体单纯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加以划分,现在也有困难。只有用以职业为主要原则的、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内容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所构成的多元标准来加以划分,才比较说得通。而这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学所说的阶层或分层的范畴。

第三,由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发现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两大规律,由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本质,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采取了革命批判的态度,认为资产阶级这个“剥夺者必须被剥夺”。所以那时强调阶级概念、强化无产阶级的自觉的阶级意识,确实是有充分理由的。与此相应,那时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是一种革命批判型的社会学。而在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后,马克思主义对自己建立起来的社会,当然要采取维护建设的态度。与此相应,这时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转变为一种维护建设型社会学——在我国,由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是导致建国后社会学学科被取消长达27年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们不应该再强调阶级和阶级斗争,而应该逐步加以淡化,这样才能逐步减缓社会的张力,增加社会的整合力。我们经历过的片面强调阶级斗争的“月月讲、年年讲”,直至文化大革命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都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

凡此种种,在中国社会适度淡化阶级概念的责任,便历史地落在了阶层范畴的身上。把阶层范畴看作一种适度淡化的阶级概念,也许会消除那些把两者对立起来的同志的某些顾虑。

四、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

在讨论我国客观的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时,要特别注意这种变化所带来的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相随相生的现实后果。世界上找不到没有社会代价的社会进步。也许这是黑格尔的名言“历史是恶”的含义之一吧!这就要求我们用全面的观点对新变化进行具体分析;用片面的“好则一切皆好,坏则一切皆坏”的两极思维方式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甚至会把好事办坏。正如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一样,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它是我们研究中国快速转型期阶层新变化的方法论原则,是我们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必须遵循的。

我国阶层的新变化,像我们提出的我国城市七个阶层的划分(注:这七个阶层是:(1)管理阶层;(2)专业技术人员阶层;(3)办事员阶层;(4)工人阶层;(5)自雇佣者阶层;(6)私营企业主阶层;(7)其他(未能确切区分的阶层)。见郑杭生:《关于我国城市社会阶层划分的几个问题(热点研究)》,《人民日报》2002年2月9日。)所部分表明的那样,一方面,是社会要有活力必须有一定差距这种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大锅饭、平均主义沉痛教训转化而来的好的结果,是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产物,是我国社会结构优化的重要方面,有其合理性,这特别表现在中间收入层出现、新老中间阶层的交替、私人企业主地位的正名等方面,但另一方面,这种社会结构的调整,也付出了巨大的社会代价,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弱势群体的扩大,社会公平度下降,包括城乡贫困层在内的社会下层的形成,特别是城市中包括以下岗职工为主体的新贫困层在内的社会下层的形成,他们回归主流社会的期待逐渐破灭,与主流社会日益疏远,构成对社会稳定的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这后一方面的态势,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不会削弱,只会强化。如果我们只看到正面,而看不到负面,用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处理问题,那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后果不堪设想。

对新老中间阶层的代际更替来说也是这样。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以20多岁—30多岁年龄段为主体的、受教育较高的年轻一代“是以新的职业结构、新的产业结构和新的经济体制的面目出现的”[4],反映出中国社会在朝向一种资源配置更优,效率更高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应忘记公平问题,对于曾经对社会做出贡献的、现在丧失比较优势的老一代中间阶层,应在社会再分配中给予补偿。同样,对于私营企业主阶层这一“先富起来的利益群体”(注:笔者在1996年以来在多次讲学中用来称呼私营企业主的用语。),一方面,对其在我们社会中,特别是在发展经济中担当的重要角色和所起的积极作用,必须给予恰当评价和肯定;另一方面,也不要忘记,它的构成极其复杂;它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例如,劳资矛盾就是私营企业主始终要面对的问题。现在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就需要很好处理。

这里,强调一下社会学的深层理念与实事求是的关系极有必要。在我看来,社会学的学科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处在第一层次的学科深层理念;处在第二层次的学科规范体系;处在第三层次的学科物质体现。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主要是学科制度的软件;第三层次则主要是学科制度的硬件。

社会学的深层理念就是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这里,增促社会进步,就是增加和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全面发展;减缩社会代价,就是指社会代价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可以研究如何把代价减少到最大限度、缩小到最小的范围的办法。社会代价往往大多数是由社会弱势群体来承担的,这就是社会学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没有话语权或很少话语权的“沉默大多数”的渊源。“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深层理念,植根于两大系统的社会学的奠基人、创始人那里。孔德把“秩序和进步”看作是社会学的主旨;马克思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为此研究把人异化为物的社会制度根源。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资本主义的态度不同。但不论从孔德开始的西方社会学传统,还是从马克思开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传统,都这样那样把“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作为自己的深层理念。

为了做到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必须要实事求是地把握客观真实、现实真相;任何弄虚作假,掩盖真相,只会阻碍社会进步,增加社会代价。因此弄虚作假,掩盖真相,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可以说,社会学的全部学科规范都是为了在质上和量上保证实事求是,把握真相。无论是默顿提出的包含四种“普遍规范”(普遍主义、共有主义、无私利性和组织化)的怀疑精神,还是我们经常引用的马克思的名言“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的情况来理解事物”、“从世界本身的原理中为世界阐发新原理”等,都是如此。

坚持深层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统一,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学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统一的体现,是社会学者科学良心的所在。

总之,我国阶层结构优化的过程,既是一个社会进步过程,同时又是一个付出社会代价的过程。我们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大责任是,在肯定和推进我国社会进步的同时,研究把无法避免的社会代价减缩到最小限度的办法,研究对社会代价的主要承担者——各类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支持必须采取的措施,供社会决策部门选择和参考。这样,才能真正对社会决策过程产生应有的影响,对推进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进程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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