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己主义的认识论渊源_利己主义论文

论利己主义的认识论渊源_利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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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为什么会产生利己主义?对此,过去我们只讲其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譬如讲利己主义是私有制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利己本性的反映,等等。其实,利己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尤其是作为一种理论,肯定有其认识论上的根源,即有其认识上的失足之处。然而,这一点长期以来却被我们忽视了。对一种错误的社会意识,不仅要揭示其经济根源、阶段实质,而且还要研究其认识论根源,这是列宁所一贯坚持和倡导的批判方法论。它对于我们批判利己主义当然也是适用的。揭示利己主义的认识论根源,认清利己主义的逻辑病根,对于加强批判利己主义的理论力度,使人们从思想的深层次上防止和克服利己主义,都是十分有益的。而且,我们还可以从利己主义的失足之处吸取思维教训,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理论水平。

利己主义思想理论是形形色色的,其认识论根源也是多方面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性判断上的失误

我们知道,人性自私论是利己主义最常见、最主要的形式。这种利己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并且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从社会实质上来看,它是利己主义伦理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在为各种自私行为辩护。但从逻辑形式上看,这种利己主义还不是伦理主张,或者说它还不是伦理利己主义,而仅仅是一种人性判断,一种对人性的认识,也有人称之为“心理利己主义”。它既然是一种认识,当然就存在真假问题。历史上有许多荒谬的思想是经不起与事实对照的,但要从理论上驳倒它却未必轻而易举。人性自私论就是这样。它作为一种全称判断,只要在现实中找出一个与之不符的事实,就可以否证它,而这类事实是举不胜举的。人性自私论显然不是出自统计归纳上的失误。事实上,人性自私论主要源自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错误认识。(人性自私论以近代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理论最为典型。下面我们主要以它为标本进行分析。)

从思想史上来看,人性自私论者(如霍布斯、斯宾诺莎、爱尔维修、费尔巴哈等)首先看到的是人的感性欲望、求乐避苦的本能,继而把它上升为人的本质或本性,等同于人的德性,从而得出了“人皆自私”的结论。这一理论是在哪个环节上出了差错呢?应该说,它讲人有感性欲望,有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本能,这是无可非议的。它并不是错在对这种本能的承认上,而是错在对这种本能的解释上,错在对这种本能的逻辑推演上。

人性自私论的第一个逻辑病根是:它把人的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本能说成是人的本质,即把人的自然属性当成人的本质。我们知道,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本质不同:前者讲的是一种抽象的必然性,是讲作为自然人、生物意义上的人必然怎样,而纯自然、生物意义上的人只是一种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人还有其社会属性,有社会意识。因为这种必然性只是在抽象意义上才成立。后者讲的是现实的必然性,是讲现实的人必然怎样。抽象的必然性未必成为现实,而现实的必然性则一定体现为现实。譬如,我们说人类就其繁殖能力,人口要增长到挤满地球,但这样说是抽象掉了经济、文化、人口控制等因素,这种必然性就是一种抽象的必然性,未必成为现实。而通过科学地综合各种因素所揭示的人口增长的必然性,才是现实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才与现实相统一。人性自私论恰恰不懂这种区别,把抽象的必然性当作现实的必然性,把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本质混为一谈。其结果立即使自己陷入一种尴尬的困境:它说人皆自私,人皆趋利避害,但现实中却不乏为他人和社会而甘作自我牺牲的人;它说人皆趋乐避苦,但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人具有“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这使一些人性自私论者不得不为自圆其说而大伤脑*

抽象的必然性与现实的必然性不相区分,把人的某一抽象属性说成人的本质,是近现代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共同缺陷或痛病。这种人性论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反复批判过的抽象人性论。这种用抽象的必然性混同现实必然性的错误,我们这里称之为“抽象主义”。人固然有其自然属性,但这不是人的本质。人与动物不同,动物只受其本能的支配,人则直接受其意志、意识的支配,而人的意志、意识是社会的产物。对动物来说,本能即是其本质,动物的一切活动现象都是这一本质的表现,但人则不然,我们不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当作人的本质来解释人的一切现象。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页。)

人性自私论的第二个逻辑病根即是把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道德属性相混同。人性自私论者是通过考察人的自然属性而得出“人皆自私”的结论的。他们没有把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德性区别开来,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这表现在他们都是使用德性判断的形式(“人皆自私”)来判断人的自然属性,用“自私”、“利己主义”等道德概念来称谓、概括人的自然属性。因此,人性自私论都或多或少具有自然主义倾向。如爱尔维修从考察人趋乐避苦的感受性得出结论说:“人们……从来不为别人的幸福牺牲自己的幸福,河水是不向河源倒流的,人们也不会违抗他们利益的激流。”(注:《十八世纪法国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37页。)“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也不会在损害自己的条件下去促进社会福利。”(注:转引自赫·恩·蒙让:《爱尔维修的哲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75页。)“那些为了公众福利而牺牲自己的癖好和自己的强烈的情欲的人,并不是具有美德的人,这样的人是不可能的。”(注:转引自赫·恩·蒙让:《爱尔维修的哲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77页。)爱尔维修的这一论断实际上是与其“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的命题相矛盾的。费尔巴哈也说:“一切的人,可惜都是享乐主义者

人性自私论的第三个逻辑病根是错误看待人的感性欲望与意志、理性的关系。人的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本能或自发心理倾向与自私的德性完全是两回事,人性自私论为什么把二者混为一谈呢?这种混淆是由于过分夸大感性(指欲望、求乐避苦的自发心理)对意志、行为的作用所造成的。我们知道,人的行为是由人的意志、理性直接支配的,人的意志、理性可以反映行为者个人的欲望、需求,但意志、理性并不是感性欲望的简单派生或转化,它要受社会关系、社会意识的影响制约,并能控制、调节人的感性欲求。因此,一个人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自发心理倾向未必转化为其思想、意志、行为的倾向和特征,即并不一定表现为其德性。然而,人性自私论者却以感性主义观点看待感性与意志、理性的关系,认为个人的感性欲望是个人的理性、意志的唯一来源和支配者。如霍布斯认为,意志决定行为,而意志无非是对欲求经过深思熟虑而残留下来的最强烈的欲望。斯宾诺莎也认为,理性不过是满足感性的手段,“理性既然不要求任何违反自然的事物,所以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注: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83页。)爱尔维修讲得更明确:“感官的

总之,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本质关系问题上的抽象主义,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道德属性关系问题上的自然主义,人的感性欲望与人的理性、意志关系问题上的感性主义,是人性自私论的三个认识论根源。这三个根源是相互联系的,其中自然主义是抽象主义的必然表现,感性主义是自然主义的中介。它们的共同错误在于过分抬高人的自然属性的地位。

人性自私论在社会生活中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为一些人的自私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使一些人的自私品德得到肯定和强化,而且还根本否定道德上的真诚,否定无私高尚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去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以怀疑和奚落的态度对待高尚、崇高。因此我们必须深刻揭露其错误所在,使其荒谬性昭然天下。

二、对高尚行为动机判断上的失误

在实际生活中,诚心利他,无私奉献,为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而忘我牺牲的,大有人在。这一客观事实显然是和人性自私论相矛盾的。人性自私论者为了自圆共说,竟然用利己主义去解释自我牺牲,去解释一切高尚行为。认为无论被人们视为多么高尚的行为都是出于利己的动机。这种观点我们在此称之为“高尚行为自私论”。它是人性自私论上的一块“补丁”。这种观点在理论形态上以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以及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的理论为代表。对于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的“高尚行为自私论”,普列汉诺夫曾有过这样一段论述:他们只从人只有感觉,并且必然会趋乐避苦的利己主义原则出发,始终无法解释人是怎样产生热爱真理、英雄主义这类完全无私的意图的。为了逃避困难,他们简单地把这个问题划掉。他们说,没有一个学者会无私地爱好真理,每个人在真理的爱好上只看到走向荣誉的道路,在荣誉上看到获得金钱的道路,而在金钱上看到获得感官愉悦的手段。他们无论如何不能从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逻辑迷宫走出来。(注:《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卷,第508、48页。)费尔巴哈与爱尔维修等人的思路完全相同,他认为,人都是追求自我幸福的,自我牺牲也是一种幸福,“自我牺牲*

“高尚行为自私论”有两个方面的认识论根源。其一是对德行与幸福(或快乐)的关系的错误认识,具体讲是把“因德而乐”和“为乐而德”相混同。应当承认,出于利己的动机(包括为了荣誉、内心安慰和精神满足)而去做好事,这种情况是有的,有人称之为“道德实用主义”,这种行为当然算不上无私高尚。但真诚无私的爱心、奉献、自我牺牲也是存在的。的确,人们会因自己的德行而快乐,即“因德而乐”,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总是以获取快乐作为德行的动机,即并不意味着人总是“为乐而德”。罗素在批评快乐主义时曾这样比喻:食物能给饥饿的人带来快乐,但人并不是为了快乐而饥饿。同样,人并不一定是为了快乐而产生道德意志、道德追求。事实上,许多人做好事的时候在动机中根本就没有利己的打算,甚至根本没去考虑那样做对自己的意义,仅仅是愿意那样做并真的去做了而已。一个人做出高尚之举意味着其道德信仰、道德意志的实现,因而它总给人带来某种意义上的满足感。正是德行与快乐的这种形影相随的关系,使一些人误以为德行都是出于对个人幸福或快乐的追求。由此可见,“高尚行为自私论”实质上是由“倒果为因”的错误思维所致。

“高尚行为自私论”的另一方面的认识论根源是把个人意志和利己动机相混同。我们知道,人总是“行其所志,志其所行”,德行是个人道德意志的客观化过程,任何高尚的行为都可以说是在实现行为者的个人意志。而任何意志都是以实现为指归的,意志的实现又总给人以一定的满足感。于是就造成这样一种假象:德行仿佛是个人追求自我满足的过程,人们有高尚之举无非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谋得个人幸福,至于利他人、利社会,仅仅是一种结果而已。这就是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概括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这样看,任何高尚的行为也跳不出利己主义的“掌心”了。这种假象是由于把个人意志和利己动机相混同而造成的。个人意志不等于个人利益,也不等于对个人利益或个人幸福的追求。个人意志对行为的驱动、支配作用只表明行为的内发性、自主性、自觉性,而不表明行为的自私性。一种行为是不是自私,不在于它是不是出自个人意志,而在于它出自什么样的个人意志,即个人意志的内容是为谁打算。所以,人的行为都是出自个人意志,并不等于都是出自利己动机,把二者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普列汉诺夫在评述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利己主义理论时就曾批判过这种错误。他说:“从人关于自己的行动的想法永远离不开‘自*

三、由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推演中的失误

我们知道,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不同,单由某个事实判断不能直接推导出相应的价值判断,譬如我们说“某人死了”,不等于说“某人该死”,从前者也推不出后者。简言之,“是”不等于“该”,也推不出“该”。人性自私论作为一种人性判断,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它讲“人皆自私”不等于讲“人该自私”,它本身并不是一种伦理主张。然而有些人却把它混同于“人该自私”的伦理主张,毫无根据地由事实判断跳跃到价值判断。这就犯了由“是”直接跳向“该”的错误。这种思维不仅常见于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利己主义观念的形成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思想史上某些思想家对利己主义伦理主张的论证上。如文艺复兴时期的瓦拉、薄伽丘、蒙田、马基雅弗利等人的利己主义主张就是从“人皆有自私情欲”这一判断直接得出的。

由此可见,由人性自私论而来的伦理利己主义,不仅其逻辑前提是错误的,而且由前提到该结论的逻辑推理也是错误的。没有这一逻辑推理上的错误,人性自私论就不会转化为伦理利己主义。

四、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认识的失误

有些人的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是出自对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误解。这种误解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把整体与部分(或构成分子)的逻辑关系简单地等同于或套用于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我们知道,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但社会公共利益并非由个人利益构成(尽管公共利益最终要转化、体现为个人利益)。譬如,集体财产并不是个人财产的简单相加,国家安全也不是公民个人安全的总和。然而,一些利己主义者恰恰不懂这一点,他们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理解为整体与部分(或构成分子)的关系,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由此出发,他们进一步得出结论说,每个人都追求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就实现了。这样看来,个人利益就成了公共利益的基础,利己主义也就成了合乎逻辑的结论。这种思维逻辑以英国近代功利主义伦理学说最为典型。边沁就认为:社会利益“如果它还有意义的话,那就是这样: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社会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的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的总和。”(注:周辅成编《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83页。)边沁还明确反对为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他说:“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但是……这是什么意思呢?每个人不都

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问题上的另一种错误是把这种关系中的“每个人”偷换成“我个人(或单个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共利益与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是单个人所面临的人我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种关系是个人道德问题,即存在着个人是损公利己还是克己奉公的问题。二是公共利益与每个人利益的关系,这是国家、集体、群众所面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种关系,不属于个人道德问题,不存在是损公利己还是克己奉公的问题。如我们平时所讲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依赖,国家经济政策、集体收入留分比例上的“公私兼顾”,讲的都是这种关系。这种关系也可称为公共利益与群众个人利益的关系,或简称为公利与众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道理和处理准则是各不相同的。然而,在汉语中,“单个人”、“我个人”和“每个人”都被笼统地称为“个人”。这就造成了上述两种关系不分的状况,人们很容易把两种关系各自的道理、处理准则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从多个层面上考察公利和众利的关系。仅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角度看,公利与众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但从归根结底意义上讲,公共利益存在的唯一意义就在于它代表并能转化、落实为社会或集体广大成员的个人利益,在于它有利于广大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如果不是为了实现广大成员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没有任何必要。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实现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简言之:“公利为人人”。也正因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强调共产主义是为了每个人的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然而,有人却把这一道理张冠李戴地套用到公共利益与我个人利益的关系上,把众利在与公利关系中的目的地位,偷换成我个人的利益在人我关系中的目的地位,实际上是把“公利为人人”偷换成个人在处理人我关系时“为自己”,偷换成“以我个人的利益为本位”。这样,就“顺理成章”地得出了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结论。譬如,在某高校的一次辩论赛上,有的辩手就是以“公众利益为个人利益而存在”为根据,来论证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必要性。近些年来,国内有些文章也借口个人的幸福、自由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而为个人主义“正名”。他们都犯了同一个错误,即混淆两*

以上是利己主义的几个主要认识论根源。只有揭示这些根源,才能从理论上彻底清算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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