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影响论文_王菁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庆分院 安徽省 246003

摘要:当前税收制度已经无法符合经济的发展所需,需要对当前税收制度给予改革。营改增指的是把营业税改成征增值税,将过去反复征收的状况进行改变。对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虽然是对第三产业服务业进行的,可是也会对建筑产业产生影响。本文就“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影响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

前言

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从2012 年营改增试点实践证明,在工程造价领域营改增项目的预算造价会较之前产生一点的影响,但在实际各个地区的工程造价项目中预算的变化是不可控制的,其二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中的材料、机械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其占工程造价的权重发生巨大的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体系; 其三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的倚重越重; 最后是要求在实践中实现创新,构建适合营改增政策的工程经验。

1“营改增”的基本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价内税。例如,建筑施工企业100万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中不含税造价为96.70万元,税金及附加为3.3万元。3.3 /96. 7=3.41%。因此,建筑业税金取费系数定为3.41%; 企业向税务所申报营业税: 含税造价100×3.3% = 3.3万元。“增值税”这一税种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法国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设计的。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如下表所示,在“采矿”这一加工生产流程中,没有成本,采矿后按20元卖出,若增值税率取17%,则在该环节中的销项税是销售额20元×17% = 3.4元,由于进项税为0( 无成本) ,所以该流程中增值税是3.4元-0= 3.4元; 而在“初加工”这一流程中,购进成本是20元,按30元卖出,在这其中增加值为10元,销项税是销售额30元×17%=5.1元,由于进项税为3.4元( 在“采矿”环节已经交税) ,所以该流程中增值税是5.1-3.4 元= 1.7元。在这五个生产流程中,最终产品的销售额为100元,则五个环节累计的增值税应该为100×17% = 17元。

2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也将产生全面的、深刻的影响。

2.1 对原有造价模式的影响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对建筑企业自身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对企业的整个产业链产生影响。那么要减轻税费就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有多少。“营改增”将改变工程造价目前的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对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有深刻变化。

2.2 “价税分离”对计价体系的影响

由于税率的不同导致可抵扣规则不同,从定价、组价、计价到报价就变得更加繁琐。所以“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就应该将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等全部“价税分离”,同时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计价时应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对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

2.3 对进项税率的影响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销售额× 税率,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不含税。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包括大宗材料和分包商。其中,大宗材料若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可抵扣,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不得抵扣,分包商若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可抵扣,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不得抵扣。建筑企业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上游供应商,所获得的抵扣相比下游的房地产企业要少。原营业税=(结算工程造价-分包造价)×3%,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现增值税制下的税率=( 不含税收入-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只有当进项税额率大于8% 时,增值税制的建筑企业税负率才能小于原营业税率3%。

2.4 对“甲供”与“专业分包”的影响

因为原税制下“甲供”材料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所以对甲乙双方而言利弊相当。但“营改增”后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也就是说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如果钢筋和混凝土均由“甲供”,建筑企业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目前的承发包模式多采用专业分包形式,所以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地产企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所以“营改增”实施后,专业分包将会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

2.5对签订合同的影响

由于建筑企业内普遍存在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影响进项税抵扣;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当“营改增”后就会导致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这就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模式,采取统谈、分签、分付,才能达到抵扣。

3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相关对策

3.1 立足实践,构建与时俱进的工程造价体系

针对营改增的制度,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时,要求能够充分利用各大营改增试点的优秀经验,不断优化自身的造价体制。一方面可以提高造价员对于营改增的理解,对新的税收核算方式进行了解和学习,同时重点掌握进项税率的核算方式,构建全新的造价经验。另一方面是在施工过程中,把握成本控制和预算成本之间的契合性,并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保证财务变化同施工变化步调一致。尽可能减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体系的消极影响。

3.2 创新优化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营改增制度下,人工费、机械费等预算成为工程造价的一大难点。其成为影响工程造价预算成本准确性的重要因素,所以推动建筑企业的改革创新,降低建筑过程中劳动力成本对企业产生的大量的税负额,并且推动建筑企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根本上提高其对营改增的把握,寻求相关政策的协助,提高自动化程度,降低税额。

4 实例分析

4.1 造价调整

“营改增”前,安徽某办公楼和某教学楼建安造价构成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其中营业税以(建安造价×3%)计算,未包括营业税附加税费。“营改增”后,税金(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税前造价×11%(税率);“营改增”后建安造价=扣除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营改增”后税金(销项税额)。

4.2 验证分析

对比分析“营改增”前建安造价及税金,“营改增”后,办公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减少162.72万元,减幅1.4%;教学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增加43.69万元,增幅1.6%。可见“营改增”虽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的“增减”,但两者同增同减,额度一致,“营改增”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没有增加实际“负担”。

5 结论

(1)建筑业“营改增”将涉及工程公司施工管理的多个环节,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2)加强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培训,使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费控人员和财务人员了解和熟悉营改增的进展情况及国家相关法规;

(3)及时跟踪国家在相关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的演进和研究比较,确保及时适应“营改增”对施工管理工作的影响;

(4)针对跨期、跨地区的情况及时准备预案,并开始着手招标、合同、评标等环节的调整;

(5)跟踪、分析和研究建筑业(尤其是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变化和创新。

参考文献

[1]钱承浩.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 建筑经济,2013( 07) : 18 - 21.

[2]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 商业经济研究,2014( 17) : 102 - 103.

论文作者:王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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