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论文,融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过去的20多年,中国经济发展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过程,从单独依赖国企和集体企业、国企一枝独秀的计划经济,到国企和民企两翼齐飞、民企逐步发挥重要作用的市场经济。尽管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其在中介融资中的份额仍十分有限。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最主要问题就是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贷款。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
一、影响民营企业融资的因素分析
影响民营企业融资的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内部环境,即企业自身条件;二是外部环境,尤其是金融环境更为重要。
(一)金融体制、金融结构严重滞后
1.金融体制仍然是国有金融机构独大。银行业历经十几年改革,虽然建立了一批股份制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但其基本体系仍然以国有为主,国有银行仍占有整个存款、贷款份额的绝对比例。
2.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与经济的多层次相对应,金融机构体系也应是多层次的。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不能全面享受国家财政给予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的政策,更不具有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政策性融资权利,在竞争中处于弱势,难以担当对民营企业贷款融资的重任。
3.担保体系不完善。一是担保中介职能不完善;二是担保资产确定不完善。为规避风险,不少银行、信用社除少数大中型企业以外,对其他企业发放贷款,无论金额大小、期限长短,一律凭以往信用记录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这首先把众多尚无盈利记录、信用记录的新建企业、成长型企业——往往是民营企业排斥在外;其次是缺乏银行、信用社认可或难以认可质押固定资产的民营企业排斥在外。
(二)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严重缺位。资本市场是企业筹集资本、进行资本运作的场所,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直接融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融资方式之一。
债券和股票都是直接融资的基本工具。我国以股票为主体的资本市场建立初衷是为大中型国企脱贫解困、扭亏增盈、筹资改制,初期不可能考虑非国有制经济问题。如股票发行额度和上市公司选择就受到“门槛”限制: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元;发行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这些硬性条件是许多民营企业所不可及的。加之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迟缓,极不成熟,在资本市场多元结构的设计与操作上滞后,以及资本市场固有的复杂性、难驾驭性,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至于债券,现行的重点工程建设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其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大规模市政工程以及基础设施等资本密集型项目建设,本身带有政府主导的推动型色彩,自然与民营企业无缘。
至于民间借贷,尽管我国民间投资潜力巨大,但由于社会投资需求与民间投资供给长期错位,造成了民间投资极度萎缩。而且,由于尚未取得合法“户口”,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还有待时日。
(三)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态度谨慎。尽管央行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且民营企业贷款数额都不太大,但由于银行对民营企业缺乏了解,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甄别,何况对民营企业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与数额较大的贷款大致相同,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银行不愿贷款。即使准备贷款给民营企业,由于对其信用水平难以判断,银行也持谨慎态度。各商业银行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向小企业放贷,导致国有大企业锦上添花有余,而向民营小企业雪中送炭不足。
(四)担保难。目前,我国建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地方少,现有少数几家担保公司也较弱,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需要。同时,担保中心往往设在大、中城市,企业寻求担保困难。民营企业资产存量小,拿不出有效资产担保;银行限于自身躲避风险的要求,即使知道民企前景好,还贷有保证,因无足够担保,也无法提供信贷支持。相当一部份民营企业为获得资金支持往往采用相互担保,甚至不得不寻求“高利贷”,存在很大风险性。
(五)资本市场直接筹资,空间狭小。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于资金市场来说发育很不完全。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国内资本市场只是国有大中企业的融资俱乐部。在政策严重倾斜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
(六)企业自身不足。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民营企业主要以粗加工和普通制造业为主,产品性质雷同、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竞争能力弱。二是经营风险高。民营企业经营规模一般较小,自有资金不多,资产负债率较高,经营业绩不稳,抵御风险能力差,亏损企业较多。三是技术装备普遍落后,高新技术人才缺乏,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差。四是企业自身经济管理上存在问题。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拓展金融市场,为民企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商业银行改革力度,促使其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摒弃所有制歧视,充分发挥其融资主渠道作用。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建立与民营企业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降低信贷门槛,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以适应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国有商业银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金融项目,提倡公平借贷;对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特别是对于其中优秀者,应加大信贷扶持力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开拓其他融资渠道。
(二)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引入再担保,解决民企融资瓶颈问题。为解决企业因缺乏财产抵押和担保难以融资问题,应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的担保机构。可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型信用担保模式,以政府出资为主,吸收企业投资;二是中小企业互助型担保模式,由中小企业作为会员自愿组成并出资,以互助方式在会员中进行担保;三是商业担保模式,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现有各民营企业担保机构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极弱。引入再担保,可有效分担担保机构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并扩大担保资源总量,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有利于企业自身做大做强。再担保机构设置应按“股份制模式、市场化机制、政策性支持”原则,资金筹措可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担保机构入股、接受捐助等方式解决。再担保机构的组建形式,应以民间投资为主体,以各地各类担保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等为主要股东,组成股份制和市场化的再担保机构,并按照市场运作,将再担保机构建成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据“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原则,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三)打开直接融资通道。要让民企以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民企要做大做强,仅靠间接融资不行,只有依靠直接融资渠道,才能得到正常而稳定的资本金供给,进而发展成大企业。事实上,不少民企已基本具备直接融资条件,可充分利用较低的融资成本、简便程序及较快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直接向市场与社会定向募集,为企业筹集所需资金,壮大实力,增强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知名度,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步伐。
(四)建立建全法律保护体系。要健全法制,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活动。修改相应法律条款,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条款,消除体制性障碍。在完善立法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可操作性,注意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金融法律、法规的一致和协调;要保证程序公正,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提供权利救济和司法保护屏障;要建立严格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必依;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身能力。民营企业应按照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和改进运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不断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致力于创建知识型、科技型、特色型企业;要重视市场调研与市场营销管理,使企业能适应市场需要;及时改进落后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对于民营企业,政府仅有开明态度是不够的,还要给予足够重视和支持,要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推动来改善融资环境,引导民营企业资本向积极、健康、稳妥、规范发展的方向流动。政府应引导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如:在形式上增设相应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在融资方式上以长期信贷资金融资为主,逐步有序的开放民营银行,真正体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目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理念,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继续推进民营企业改革,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财务透明度,培养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促进其规范运作,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和财务风险,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