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协调发展的几点思考_银行论文

关于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协调发展的几点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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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与合实际上是围绕“风险”与“效率”来论争的。那么分与合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美、日和德国等一些经济强国在两业关系上的分歧那么大?而80年代以来整个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趋势则迅速兴起。我国已立法分业管理,两业运作现实却藕断丝连,相互渗透并呈融合趋势发展。因此,能否在现阶段加强监控的前提下,让银行适当介入证券业,以顺应国际金融形势潮流,逐步迎接两业的最终融合。对上述问题,在纷纭复杂的现实背景后面,我们应该透视出综合性的理性思维。笔者尝试围绕我国两业今后发展趋向等问题作一些分析,提出几点思考,权作“百家争鸣”之说。

(一) 我国两业经营的现状

目前无论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还是融合的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核心问题在于分离主要考试的是如何有效控制银行在证券经营中的风险;融合则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保证银行业经营的高效率。风险在于控制,控制了风险,则效率得以提高,关键在于建立起有效的控制体系。

我国由于特殊历史条件,坚持证券业和银行业分离的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要与国际经济接轨,必须适应融合这一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我们可以在改革金融体制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允许其以包销、代销、承销方式为企业提供证券发行的中介服务;在证券市场上可以控制一定的比例以自有资金参与证券交易,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债券和股票的买卖活动,也可以发放证券抵押贷款等;允许商业银行以参股方式向股份制企业投资,使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融合;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加长业务链条,与证券共用网点、设备,利用信息优势和理财专家为客户提供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等。我国已立法两业分离,在目前转轨时期是必要的,但从发展前途看,证券与银行两业走向融合,实现金融证券化,乃是大势所趋,不可抗拒。而且,目前我国正处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处理可逐步趋向融合。笔者认为,全能银行应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方向,我国两业最终要走向融合发展之路。我国《商业银行法》实施以来,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对证券市场的发育起了一定的作用。从实践情况来看,两业并未完全分离。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与银行结下了天然的血缘关系。我国证券公司的一部分是从专业银行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银行的机构以专业银行为依托,并相对独立,现虽然与银行脱钩,但仍然还有藕断丝连的联系(并购重组的除外),仍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离。业务上,银行通过储蓄所柜台服务形式自营或代理证券业务。除办理国债的发行兑付外,还承购包销或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

股票和债券每年都有一定的发行额度。这个额度涉及巨额的资金,必须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运营中,也必然与金融业发生关联。因而各家银行纷纷行动,紧紧盯住上市公司,抢占市场,不失时机地把握这一市场动态。这就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性,即拓展金融业务领域,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也是上市企业、证券市场要求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客观要求。因此,上市企业从市场上筹集资金,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营,要求银行提供全面金融服务。

基于上述求证,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两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实现我国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长期并存、共同发展、适当分开、逐步融合的长期目标,不仅存在客观可能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我国两业运作中呈现的弊端

十几年来的改革,促使我国证券业迅猛发展,一是证券发行的种类增加。全国已经出现的有国库券、金融债券、股票等十几个种类;二是证券发行初具规模,至1996年底,国债累计发行额6600亿元,国债余额5400亿元。股票市场日新月异,目前,上市股票已超过700家,股票市价总值近3亿元,流通币值3500亿元,入市投资者逾千万。股票市场6年多的运行,已走出实验阶段,交易量与辐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成为全国性资金市场而且开始走向国际化。但证券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宏观管理却显得越来越滞后。

首先,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影响了管理效果。我国银行业的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证券业的管理机构,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国务院证券委,而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前年国务院决定将深圳、上海两个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尽管有利于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但在证券宏观管理上,中央银行仍然只是在协助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进行证券的监管,没有能够成为真正的主管机构,难以对银行和证券业进行统筹兼顾。而证券委、证监会对证券业的管理,缺乏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只能在政策上对证券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无法运用证券买卖等经济手段进行干预,由此也造成了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难以有效开展。中央银行的证券买卖业务起步不久,尽管有所发展,但数量小,而且大多数是国库券。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只进行纯粹的银行业务,禁止开办证券投资业务。与此相反,国外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几乎占整个资产业务的40%左右,通过证券投资业务,实现资本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之间的最佳组合,并以此为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银行利润。我国则一方面限制了证券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使银行快速发展的同时,资产负债工具单调,自身抵御外界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宏观经济哪怕有一点波动,都会给银行业务造成很大影响。而银行非常贷款大量上升,巨大的信贷风险集中在银行身上。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坏账问题已经引起国际金融界的重视。英国《金融时报》有报道说,坏帐笼罩中国的商业银行,威胁中国金融机构的稳定。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坏帐已经超过其资产的20%,其中至少有2%的贷款无法收回。美国一家经济预测公司的首席经济学家贝罗维希则指出,中国的银行问题相当严重,中国银行业总值6000亿美元的贷款余额中将有20~40%成为呆帐,问题重重的中国银行业将成为全球市场追求稳定中最严重的威胁之一。虽然国外与中国对坏帐、呆帐的划分标准不同,国外的经济学家可能带着有色眼镜看中国,但无论如何,说明我国银行的坏帐问题已相当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此外,银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给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带来隐患。纯粹的银行业务,更限制了银行的赢利水平,一些银行亏损面相当大。

(三)对我国现阶段分业管理的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限制并非证券业务的全部。只在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发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买卖政府债券”。根据《商业银行法》实施后我国分业管理的实践以及两业关系的理性阐述,至少可提出两点思考:

1.分业管理是否是证券与银行的唯一选择。

判断一种金融管理体制的好与坏,关键是要看其能否促进金融业有序高效地运转。在市场经济中特别要把怎样通过分业管理促进银行与证券的规模经营、公平竞争、减少风险、提高效益,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而不能把它仅仅当作行业进入的壁垒。应根据一定时期的金融状况来定,对于银行与证券的分与不分,国外除了美国和日本在法律上曾做过分离的明确规定外,其它国家并没有加以限制。在西方常常把主要从事股票和证券的发行与二级市场交易的非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1933年以前是合二为一的,经过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拉斯·斯提格尔法案,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家。然而,8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为增加自身实力,弥补传统业务的份额不足,以应付激烈的竞争和摆脱危机,更趋向大银行化和多功能化,而且美国已开始向证券领域进军。这说明,分与合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与银行结下了天然的血缘关系,不能截然将两者分开。在分与合究竟利弊多大,对金融业向多功能综合发展的趋势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都必须慎重考虑。

2.证券业与银行业局部分离抑或整体分离。

前面谈到,提出分离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基于证券的高风险性。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因为信贷资金来源一般是短期的闲散资金,它的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前把信贷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显然与它的性质不符。从这一角度讲,不让银行参入股票市场是正确的。但我们必须看到,证券业务并不局限在股票一项上,在国外它拥有收购兼并、信用评估、资金管理和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领域。若仅为避免股市风险,而将证券与银行绝然分离,实行人为的隔离式管理,我们暂且不论此种管理模式给金融运作增加的磨擦和社会成本以及由此造成的效率损失,仅就目前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的作用来看,可略见一斑。像国债和企业债券的发行,银行和证券商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由于两者的配合大大地提高了发行效率,这其中与银行网点多、银行与券商优势互补是分不开的。更何况近年来我国专业银行贷款所承担的风险并不低于证券投资,前面已有所论。以“风险”一说,将银行与证券分离也就显得有失偏颇。相反,在目前情况下要优化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就应突破传统业务的束缚,大胆进行金融创新,包括进行一定限度的证券经营。例如企业的收购兼并、信用评估、债券发行等,完全可利用银行多年来形成的对企业经营状况全面了解的丰富经验,与券商联手操作,这样会极大地提高社会效益和各自的经济效益。而对股票自营、国债期货等风险大的业务,则暂时限制银行的进入。反过来看,证券业由于各客户进行交易的间歇,总有一部分资金退出交易过程,沉淀下来形成闲余。尽管它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但在形成的实际效果上即与后者相差无几。券商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加以利用,参入社会资金的周转。除限制传统的存贷业务外,券商也可尝试开办像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组织银团贷款等一些其它的金融业务。总之,不管是银行还是券商,都要把远离风险和不良证券作为经营管理的关键,至于具体业务的分工,则不妨实行松散管理,局部分离,而不必采取整体分离的模式。即:在分工的基础上,应有合作,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这也是我国现行金融政策制订的依据。

(四)两业协调发展、逐步融合的措施

前文所述,协调好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那么怎样协调才能促进两业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

1.首先以完善的立法、司法和金融行政监管作保证,这是关键之关键。即依照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相应的金融市场制约条例,依法协调控制二者的比例关系,杜绝一些违法乱纪现象,把风险防范工作做在前头。同时加强各自的自律教育。

2.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管理上的地位,并对证券业进行适时调节。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除了要对银行业加强管理之外,对于证券业的管理,要借鉴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要置于中央银行的管理之下,使中央银行在管理银行业的同时兼顾证券业。特别是我国中央银行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要适时对证券业干预,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即有价证券的买卖,维护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克服证券业放任自流,防止大的起伏波动,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3.对于证券业的地位与作用给予客观评价。证券业作为直接融资行业,能有效地把投资者与企业的效益联系起来,促使资金向好的项目、产业流动,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具有银行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同时从效益上看,证券业尽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收益大都高于银行存款。另外证券业与银行业相比,其融资不具返还性,后者则必须返还,可见前者是一种稳定的融资工具,对我国目前经济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正逐步加大直接融资的比重,促进国企改革,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4.逐步放宽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只有进行证券投资,才能合理有效地充分运用资金并实现资金的流动性,才能实现资产负债的有效组合,克服负债结构、资产结构单调、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低下的弊端,从根本上把资金投向好的项目和产业,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更多的收益,实现向商业银行转化的目的。此外,还要放宽对机构投资的限制,允许银行、企业、个人成立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

5.逐步推行贷款证券化,活化贷款银行资产。解决信贷资产流动性差、风险大、效益低、调整产业结构难的现实问题,首先选择资信好、保护措施落实的贷款项目,根据盈利性、安全性原则,确定合适的证券化比例,然后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6.利用银行储蓄微机的投入和联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交易结算,通过包销、承销、分销证券、股票,拓展银行业务辐射面,促使其向证券业的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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