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婚姻观念的转变_婚姻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婚姻观念的转变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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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全方位的,它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领域,而且渗透到了社会文化价值层面。在社会文化价值体系中,婚姻观的变化之大尤为引人注目。可以说,婚姻观念的变迁在某种意义上完整地反映了整个中国社会文化价值体系的变迁、发展与进步。

中国的改革开放对人最有影响意义的一点是:人们在观念上开始意识到自我,并开始寻求恋爱、婚姻、家庭中的自我价值,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激烈冲突。如果说,传统社会中的婚姻是出于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种姓的、家族的或家庭利害关系的种种考虑,那么,现代婚姻更多的是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理想安排自己个体的发展,安排自己人生的道路,以期达到完美的人性的实现。现代婚姻摆脱了相互间的奴役和束缚,作为个人自由和相互成长的许诺,它包含了对传统婚姻的彻底否定。

中国妇女历来把婚姻视为自己生活的重心,在今天依然如此。但是,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我们可以看到,她们的婚姻观已开始带上明显的时代特征:渴望更新婚姻质量。她们不再满足于婚姻是生儿育女的“合作社”,共同谋生的“经济共同体”的形式,而是开始寻求与男性在思想、文化、情感方面的融合,即寻求心理、文化和情感的共鸣。她们起而追求自己的幸福和权利,有了自己掌握自身命运的要求。她们力图走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模式。她们中的一部分已局限性于主动通过行政或诉讼程序来结束没有爱情的婚姻,勇敢地面对新生活。

这是激动人心的变化。千百年来在社会之外的家庭也处于最底层的中国妇女,如今站立起来,冲破传统的封闭婚姻的桎梏,这不仅对妇女自身、而且对中国的男性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意味着婚姻生活的改变,而且意味着生存方式、生活体系立体的变革。

要想全面、客观地描述这一伟大变革是困难的,但不去作这样的描述,就不可能深刻把握我们周围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一切。下面,本文将尝试从女性的角度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婚姻观的变迁。

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婚姻观念的变化至少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婚动机、择偶标准和婚姻媒介的变化

今天的中国人在形式上不保持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传统,但婚嫁的目的和实际内容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传统的以家庭为本位的婚姻观让位于以个人生活幸福美满为本位的独立自主的婚姻观。越来越多的人由自发的婚姻者向自觉的婚姻者转变,情感的需求和满足成为婚姻的第一要素。据1989年“全国城乡居民关于家庭生活的态度”调查,人们、尤其是年轻女性的结婚动机主要是为了寻求个人的幸福、使自己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安定下来(占55.4%);只有少数人是为了要孩子(占25.7%)和满足生理上的要求(占3%)。

在择偶标准方面,人们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以前的注重家庭出身、政治条件、经济条件等外在选择转向个人品德、才干、性格等条件的内在选择。就女性而言,更发生了由实用到浪漫的过渡。女性择偶标准的理想化、浪漫化色彩越来越浓。尽管年轻女性在具体择偶时还不能完全摆脱现实、功利的影响,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仍是她们中多数人的模式。据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1989年底对北京市区人口的婚姻观念进行的调查,北京人对择偶标准中第一重要因素的排列顺序是:性格好(占24.0%);志趣相投(占11.4%);能体贴人(占8.5%);忠诚(占8.3%);有上进心、有发展前途(占7.4%);门当户对(占8.3%);家庭经济条件好(占6.0%)。其他考虑,如家庭社会地位高、 政治条件好、有学历、工作性质好、挣钱多、办事能力强等均不到5%。 在女性给出的顺序中,人品性格、健康、志趣相投占前4位。 择偶过程中着重于人而不是着重于物,这是迈向平等、自由的婚姻的第一步。

在婚姻媒介上,过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封建影响根深蒂固的广大农村地区尤其如此。现在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据调查,城市妇女由亲友介绍和自己认识成婚的比例合计达80%以上,其中越是年纪轻的女性,她们由亲友介绍和自己认识的比例越高,由父母包办的比例越低。农村的变化虽不及城市,但经介绍和自由恋爱成婚的也已达到相当的比例。以北京郊区为例,女青年的结婚途径中靠别人介绍牵线、自由恋爱、介绍所或征婚相识的比例合计占77.2%,父母做主订亲的只占3.3%。

二、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

传统女性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贤妻良母形象来体现自身价值的,这里的自我就是无我,就是全部的对丈夫、子女的奉献。而现代社会,由于妇女走向社会形成了独立的人格,女人们开始要求“绝不像攀援的凌霄花,借你的高枝来炫耀自己,”……“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做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舒婷《致橡树》)。这是一种全新的形象,是与时代相吻合的。这种新型女性的出现,导致了夫权思想的瓦解,昔日那种男尊女卑的关系已经逐渐被较为平等的新型夫妻关系所代替。

据1990年对上海地区1960名城乡男女所作的抽样调查,上海市区已婚男女中认为夫妻共同拥有家庭实权的占59.4%,认为妻子拥有实权的占28.0%;与郊区合计全市已婚男女中认为夫妻共同拥有家庭实权的占62.7%,认为妻子拥有实权的占19.7%。“中国社会妇女地位调查”表明,目前约有半数(49.6%)的中国家庭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的经济支配,城镇中20—21%的家庭由妻子支配。

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意味着,社会对女性特别角色的期待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合作结构和“男强女弱”的性别定位标准,都需要加以重新认识,而这种再认识的结果,是建立一种现代的平等婚姻。夫妻间要求平等的待遇、平等的权利、平等地分享彼此的感觉。

三、性观念的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待性问题的态度是婚姻观念中最敏感的方面,它的变化本质地反映出时代的变迁。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实行的是最严厉的肉体禁欲主义和精神禁欲主义,只是到了80年代之后,性问题才公开地出现在社会舆论中。随着社会的开放,人们的性观念也在开放。中国的现代社会已再不可能是一个谈“性”色变的国度了。性知识的传播、性问题的讨论已逐渐使性成为人自身一件正常而自然的事情。据一项对城市女性的调查表明,42%的女性不再忌讳谈论性事。

在性爱观上,大多数人(74.9%)认为性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是应当也是能够控制的。同84年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对北京人的婚姻家庭观念所作的调查相比,89年底调查的结果有了显著变化,这种变化是与社会发展同步的。比如,认为两性关系是当事人私事的比例,84年是19.8%,89年上升到40.2%;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可以理解的比例由84年的40.7%上升到89年的55.4%。这表明人们越来越把性爱关系和婚姻关系看成是个人的私事并对婚前性行为采取日趋宽容的态度。

与此相应,人们对夫妻生活幸福有了更新更全面的认识。人们意识到,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也不可缺。有调查表明,虽然性生活中由男方或主要由男方提出要求的占到近一半,另一半是“夫妻差不多”,由女方主动提出性要求的占极少数,但有84.8%的女性认为妻子可以主动提出性要求。这说明至少在观念上人们可以接受女人享受性的权利。在女性性意愿调查中,希望性高潮频率尽量高的人达74%之多。对老年人丧偶再婚的问题,81%的人认为是应该的,只有2.4 %的人认为是不应该的。这表明人们已基本冲破传统的陋习,对婚姻自主和个人生活权利的态度趋于明朗和进步。

人们开始认识到,爱与性的和谐统一是美满婚姻的最坚实的基础,而夫妻性爱失调必然导致冲突、冷淡、疏远,造成身心伤害甚至离异。据调查,女性提出离婚者中,40%—50%是主要或部分地由于性生活不和谐。只有正确处理婚姻中爱与性的关系、了解性的一般知识、有意识地调适夫妻性关系,才能有效地保证婚姻的质量。

由此,大中城市女性的性生活开始从“性生殖化和工具化”阶段,即性行为就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向性快乐化阶段过渡,即认为性有益于身心健康。

与性观念相关的另一个变化是贞节牌坊的坍塌。女性对男权社会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认为自己在各方面都应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在性权利问题上,她们没有必要总把自己摆在受害者、被同情者的位置上。性,这个原本纯属生物、生理的问题,在中国年轻女性的观念里终于从封建伦理道德的束缚中挣脱出来,它标志着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生育观的变化

几千年来的封建文化主张,妇女多生孩子是为了保持家庭的传宗接代和人丁兴旺。这种封建的生育道德鼓吹重男轻女、养儿防老和多子多福等一系列观念。因为,在以一家一户为经济单位的封建社会中,家庭中男性多是家庭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传统的观念在现代家庭中越来越淡漠了。取代传统生育观的是,现代人生儿育女是为了尽社会的义务、充实家庭生活、体验做父母的乐趣、巩固和发展婚姻关系。在此,个人的利益成为第一位的,家族的利益退居到次要地位。27%的北京人认为生育孩子是“为了感情上的满足”,只有6.6%的人认为生育是为了“传宗接代”,11.6 %的人认为是“养儿防老”。在生男生女方面,78.4%的北京人认为“生儿子、女儿都一样”,6.5%的人认为“生女比生男好”。

近年来,“丁克家庭”(即自愿不育家庭)的出现和扩大,更有力地表明,生育已由家族的指派转而成为个人的选择。在广州,双职工没有孩子的家庭已从1986年的1.5万个增加到1989年的5万个。与此同时,在我国人口最多的城市上海,1979年到1989年期间结婚的123 万对夫妇中20%至今没有生育子女。1984年至今,北京结婚的夫妻中大约也有20%的夫妇没有孩子。

这对妇女的影响是巨大的。妇女开始掌握支配自己身体和控制生育的权利,是我国改革开放15年来历史的进步。

五、离婚观的变化

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是世界上离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不可忽视,这与从一而终和孩子在家庭中对女性的特殊价值等封建伦理顽固地盘踞在婚姻家庭领域是分不开的。离婚长期以来被视为洪水猛兽,对女性而言则更是有失贞操、遭人唾弃的事情了,所以一些妇女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也要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不愿走出离婚这一步,去争取新的幸福。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妇女自身经济地位的提高,她们开始认识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她们对夫权不再逆来顺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传统意识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妇女所摒弃。因此,尽管当前种种事实证明离婚对女性的损失大于男性(对离婚后独立抚养孩子的女性尤其如此),但近年来在调解和判决的离婚案件中,仍有70%左右的原告为女性。从再婚的情况看,与离婚男性相比,离婚女性的再婚比例比前者高出0.41个百分点,女性再婚人口比男性多88.69万。这表明离婚女性积极追求个人幸福的态度。

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夫妻感情不和,用离婚来结束婚姻是正常的现象。据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调查,有82.7%的人认为婚姻法的规定是正确的,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法院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准于离婚;有69.9%的人认为协议离婚好。与过去相比,现在的离婚当事人不再感到那么孤独和见不得人,那么绝望和难以忍受了。因此过去那种“马拉松离婚案”大大减少了。“离婚就得吵,不吵离不了”的观念,正在被“好离好散”的文明之举所替代。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同时,社会还向那些婚姻破裂的家庭,尤其是女性,伸出了救援之手,鼓励她们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帮助那些离婚后无法面对精神孤独和生活困难重压的人们走上自强自立的新生之路。一段不幸婚姻的终结并不意味着人生幸福的终结,相反,它预示着新生活的开始。

总之,中国妇女已充分认识到,婚姻的真谛是实实在在的感情交流与精神互慰。她们也开始懂得,女人也有寻求自己生活幸福的权利。由此,她们的婚姻越来越具有个性特征,日益摆脱各种羁绊。可以看到,在现时代的婚姻中,妇女的个性发挥及情感需求正越来越受到尊重,也越来越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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