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家庭子女向社会养老转变的路径与过程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家庭子女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路径及过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子女论文,过程论文,农村论文,社会养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68(2015)01-0002-10

      1 问题提出

      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农村通过家庭财富的内部转移实现养老责任的代际传递,子女供养成为家庭养老的核心形式,家庭子女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占有重要地位。2009年国家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2012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为7.6%,家庭子女养老和土地保障仍发挥着满足农村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功能。但在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人口政策的影响下,农村“失独家庭”增多,土地流失问题显现,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面对这一养老困境,国家通过建立计生家庭扶助金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偿家庭子女养老和土地养老缺失。由此形成了现阶段家庭子女养老、社会养老与土地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相结合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根据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经验以及长久以来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实践情况能够发现,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是家庭养老持续良性运行的前提条件,家庭规模大意味着养老资源充足,家庭老年成员能够获取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支持,反之将导致家庭养老难以为继;家庭内部劳动力人口比重高意味着家庭具有较高财富创造能力,反之将难以产生足够的财富代际转移。随着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几世同堂的家庭结构将逐渐消失,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展开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由家庭养老为主逐渐实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重,最终发展成为以社会养老为主的方式转变成为必然趋势。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向社会化转变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相关学者所认同。郑功成(2008)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减弱,这一现象要求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险制度。穆光宗(1999)认为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外移与替代是客观趋势,应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和助老事业。贺巧知(2003)提出农村养老保障需要摆脱完全依靠家庭和个人养老的模式,向社会养老发展。D.盖尔·约翰逊(1998)认为发达国家的农民及其他农村居民均被纳入正规社会保障制度中,中国农村居民养老主要依靠几世同堂的家庭结构,随着农村家庭规模的缩减,推进农村正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必要的。世界银行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人类发展局社会保护部(2012)研究表明,目前中国农村平均54.1%的老年居民通过家庭支持维系养老,而建立养老金制度有助于减轻家庭养老压力。

      学术界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有了定性的判断,但有必要对其进行定量的实证研究。本文立足于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水平的变动趋势,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的转变路径及过程进行实证分析。

      2 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条件及机理模型

      2.1 农村人口老龄化现状及趋势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特别是对农村而言尤为如此。农村人口老龄化受生育率和迁移人口结构双重因素影响。由于农村生育率下降,农村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老年人口由于缺乏收入创造能力阻碍其迁移决策,伴随着劳动力人口乡城迁移,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发凸显。人口老龄化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在宏观层面,人口老龄化影响农村劳动力供给水平,进而制约总体产出的增加;在微观层面,人口老龄化导致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内部劳动力负担老年人口比重提高,家庭收入增长受到阻碍。人口结构变化将导致农村经济、社会运行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包括养老保障方式的转变。

      201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比重为14.98%①,已经超过人口老龄化标准(10%),在现有人口年龄结构分布的影响下,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会进一步加深。经预测,2050年60岁以上人口比重达到40.24%。2010年农村老年抚养比为22.75%,2050年上升到84.4%,农村劳动力养老负担加重(见表1),在每一劳动力负担能力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每一位老年人获得的家庭子女养老支持将会降低。

      

      2.2 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机理及模型

      农村土地生产资料代际转移、财富的代际转移以及传统的代际赡养关系构成了农村家庭子女养老的合理性依据,一方面子女在未来能够获得父母的土地生产资料,依靠土地经营或者出租获取收入;另一方面农村家庭存在较坚固和传统的代际赡养关系,即子女一代要承担父母一代的养老责任。这种赡养关系的代际传递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家庭子女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农村家庭子女养老是子女通过收入转移,为父母提供一定的养老生活费实现的,子女养老水平以子女养老支出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来衡量。同时,子女养老水平受城镇化影响,在人口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迁移,导致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

      在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条件下,农村家庭子女养老水平模型如下:

      第一期农村家庭子女养老水平模型:

      

      

表示基期农村每一位老人所获得的子女养老支持,

表示基期农村人均纯收入,

表示每一农村老年人获得的家庭子女养老支出占农村人均纯收入比重。

      每一劳动力的养老支出比重为:

      

      

表示基期每一劳动力的养老支出比重,

表示基期农村老年抚养比。

      第二期城镇化作用下的家庭子女养老支出水平模型:

      

      

表示第二期家庭子女养老水平,

表示第二期农村人均纯收入,

表示家庭子女养老金占人均纯收入比重。假设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和储蓄倾向不变,劳动力用于供养老年人口支出保持人均纯收入的固定比例,

      

      其中

表示在城镇化作用下的第二期家庭子女人数,

表示城镇化影响下的第二期农村老年抚养比,

表示第二期农村老年抚养比相对于第一期的增长率。

      经过推导,第t期家庭子女养老水平模型:

      

      其中,

表示t期家庭子女养老水平,

表示t期农村人均纯收入,

表示t-1期养老支出比重,

表示t期相对于t-1期老年抚养比增长率。

      公式(5)的模型内涵是,在每个子女养老给付能力有限和不能随老年人口上升而无限上升的既定条件下,家庭子女养老水平与农村老年抚养比负相关,在假设劳动力供养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农村老年抚养比上升,每位老人得到的养老支持将会下降,此时养老风险将难以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互助的模式解决,将逐渐由社会养老替代。社会养老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养老风险,具有养老的资源优势,是未来满足农村养老保障需求的核心方式。农村养老保障需要由家庭子女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

      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的转变是以农村养老保障微观适度下限为阶段性目标,以微观适度上限为最终目标动态调整。农村养老保障微观适度下限模型为:

      

      

为微观适度下限,

为农村人均消费支出,

为农村恩格尔系数。微观适度下限以生存公平为基础,体现养老保障最低需求,也是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过程中首先要达到的目标。

      农村养老保障微观适度上限模型为:

      

      

为农村养老保障微观适度上限,

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

为养老保险合意替代率,根据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现实情况,

设定为50%。

      3 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路径及过程实证分析

      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主要路径是由子女养老为主向基础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结合的社会养老为主转化,而且这是一个相互替代和补充的可持续发展过程。

      3.1 家庭子女养老水平及变动趋势

      根据家庭子女养老水平测算公式,子女养老给付水平是以每个子女养老给付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特定比例衡量的。

      农村家庭子女养老水平的确定和预测,有两个主要参数:一是测定起始年份的子女养老给付水平,该方面的参数通过实际调查数据获得;二是预测未来子女养老水平,该方面的参数依据农村子女养老给付水平与农村老年抚养比重的反比例关系,家庭子女养老逐渐弱化并向社会养老转化的趋势条件,详见公式(5)。

      根据《中国农户新农保调查报告(2010)》数据②,目前农村家庭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自我储蓄和子女负担,每个子女通过共同生活资助或赡养费方式提供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生活费平均约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0%左右。

      经过公式(5)计算,家庭养老支出比重2011年为28.87%,这与我们实际调研数据30%左右很接近。预测研究表明家庭子女养老逐渐弱化,养老给付支出比重由2011年为28.87%降低至2050年8.09%,家庭子女养老绝对水平由167.87元/月上升到368.83元/月,虽然家庭子女养老绝对水平上升,但其养老替代率却逐年下降,由23.23%最终降至5.3%,见表2。

      在家庭养老为主阶段,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面临养老保障缺失的风险。计生家庭扶助金制度是我国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缺失的制度性补偿,也是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的先导和重要实践之一。计生家庭扶助金制度一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扶助金,减轻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压力;另一方面对独生子女遭遇残疾或者死亡的家庭给予特别扶助金,解决独生子女家庭中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可视为农村家庭子女养老的替代,其水平应与家庭子女养老水平相当,并且与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现行针对失独家庭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为100元/月,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2012年之后动态调整参照人口计生委(2011):《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当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时启动调整机制,以两个调整周期之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作为计算依据。根据计算,在2011年-2030年间计生家庭特扶金水平略低于家庭子女养老,2031年-2050年计生家庭特扶金达到并逐渐高于家庭子女养老水平,计生家庭特扶金发展趋势符合社会养老和社会救助逐渐强化及化解养老风险的趋势和要求。

      

      

      图1 计生家庭特扶金与家庭子女养老

      资料来源:表2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

      3.2 农村社会养老水平及其动态调整趋势

      在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形成对农产品价格的抑制,造成农民福利损失,根据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下工业反哺农业是必要的,而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是对农民福利补偿的重要方式。我们的研究表明,2010年中国农民二元劳动福利差养老补偿金为43.58元/月,与现实基础养老金水平每月55元基本相当,说明农民福利补偿是农民基础养老金调整的合理依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整与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是保证养老保险金免受通货膨胀影响,实现向适度水平发展,最终达到养老金合意给付水平的基本途径。我们依据动态调整原理,依据农民收入增长、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等参数,设定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给付动态调整机制。

      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模型:

      h(t)=π(t-1)+g(t-1) (8)③

      h(t)表示基础养老金调整指数,π(t-1)表示物价增长率,g(t-1)表示经济增长率。

      个人账户动态调整机制:个人账户养老金设定分阶段目标替代率调整机制,2012年个人账户替代率达到3%,并逐步增加至2030年的10%,到2050年达到25%目标替代率。④

      

      依据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由2011年55元/月增加至2050年的1734.33元/月,替代率水平由7.6%增长至将近25%左右。个人账户替代率水平由3%逐渐增加至25%。社会养老保险总体替代率水平由2011年10.77%动态调整至近50%,见表3。

      农村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是判断农村养老保险动态调整机制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农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动态调整机制作用下逐年提高,随着农村恩格尔系数水平下降,农民养老金微观适度下限呈下降趋势,2023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微观适度下限,2050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达到微观适度上限,见表3。农村养老保险的动态调整符合适度标准检验。

      

      注:个人账户采取完全积累制,根据个人生命周期精算平衡,得到个人账户缴费率。在个人账户调整初始阶段(2012-2020年),假设一位典型农民缴费期为10年即农民在2010年开始缴费到2020年退休、利率为4%、个人账户养老金年初等额发放,在此条件下农民个人账户缴费率为3.46%;在个人账户调整过渡阶段(2021-2030年),假设一典型农民缴费期延长到20年即农民在2010年开始缴费到2030年退休,利率为4%,个人账户养老金年初等额发放,在此条件下农民个人账户缴费率为6%;在个人账户调整目标阶段(2031-2050年),假设一典型农民缴费期为40年即农民在2010年缴费到2050年退休、利率为4%、个人账户养老金年初等额发放,在此条件下农民个人账户缴费率为8%。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缴费率=制度赡养比×替代率,制度抚养比资料来源同表1。

      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调整机制是否合理要以财政筹资和个人缴费能否承担为标准进行判断。根据未来农村制度抚养比以及基础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可以确定未来基础养老金收支平衡下财政补贴缴费率,并最终得到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水平;个人账户农民缴费是以农民养老保险生命周期为依据,利用缴费年限、利率水平等相关参数设定而得出,见表4。

      根据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给付分配结构实施经验,结合中国城乡人口老龄化实际情况,我们研究提炼出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适度水平模型⑤。根据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测算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适度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见表5。研究表明,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总补贴占全国财政支出0.74%,随着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动态调整,2050年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达到3.87%,未超过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适度水平,农村养老保险动态调整机制具有财政可行性,见表5。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动态调整机制要立足于农村劳动力缴费能力,缴费能力以消费剩余为指标进行判断。2012年农村劳动力人均消费剩余为2374.15元/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率为3.3%,缴费额占农村劳动力消费剩余约12%;2050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率上升至8%,缴费额占消费剩余约30%。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在农民缴费能力范围内,见表5。

      

      注:国家财政总支出采用GDP比例设定法预测,GDP增长率:2012-2020:7%;2021-2030:5%;2031-2050:3%。财政支出占GDP比重:2012-2015年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2016-2020年保持28%;2021-2030年保持30%;2031-2050年保持31%。农村劳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每一劳动力负担人数,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率:2012-2020:8%,2021-2030:6%,2031-2050:4%。

      3.3 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阶段及过程

      养老保障合意替代率反映农村养老保障合理需求,是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测定的内在本质指标。家庭子女养老和社会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所占比重是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测定的外在指标。所以,研究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的转变以合意替代率变动为目标、以家庭子女养老水平和社会养老水平对比关系变动为辅助标志。

      根据家庭子女养老和社会养老替代率和贡献率的动态变化过程,发现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过程存在一个转折点、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2021年):家庭子女养老为主阶段。在此阶段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农村向城镇迁移人口中劳动力人口比重超过老年人口比重,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由此导致农村家庭子女养老水平持续降低,其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贡献率由2012年67%降低到2021年51.1%;而随着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动态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逐渐增加,其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贡献率由2012年33%提高至2022年48.9%,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由家庭子女养老逐渐向社会养老转变,见表6及图2。

      

      资料来源:农村养老金微观适度水平根据公式(6)和(7)计算得出。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率预测采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研究”课题组研究标准,2012-2020:8%,2021-2030:6%,2031-2050:4%。恩格尔系数采用总体目标法结合增长率差法,按照平均变动率变化至20%时保持不变。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数据来源于表2和表3。

      

      图2 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过程

      资料来源:表1、表2。

      第二阶段(2022年左右):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转折点阶段。农村家庭子女养老贡献率在2022年达到49.26%,农村社会养老贡献率达到50.74%,社会养老水平达到并超过农村家庭子女养老水平,农村养老保障呈家庭子女养老和社会养老并重的结构,在此之后农村社会养老水平将逐渐超过家庭子女养老,成为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同时,社会养老保险水平接近达到适度下线水平,见表6及图2。

      第三阶段(2023-2050年):农村社会养老为主阶段。2023年以后,在人口老龄化影响下家庭子女养老替代率水平的持续下降,其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比重降低,社会养老逐渐成为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2050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达到合意替代率适度上限50%水平,社会养老将独立承担满足农村养老需求的功能,家庭子女养老的功能定位转变为提高农村居民养老福利,满足农村老年居民精神慰藉需求,见表6及图2。

      在农村家庭子女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过程中,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各要素水平变动构成了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路径及过程。在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第一阶段(2012-2021年),家庭子女养老替代率水平由22%下降到16%,作为补偿家庭子女养老缺失的计生特扶金制度替代率由13%下降到10%,符合家庭子女养老变动趋势;社会养老替代率由11%上升到15%,而作为补偿社会养老缺失的土地保障替代率基本维持8%水平。在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转折点阶段(2022年左右),家庭子女养老替代率与社会养老替代率达到相同水平(约16%),土地保障替代率水平为8%,计生特扶金替代率为10%。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第三阶段(2023-2050年),家庭子女养老替代率由15%下降到5%,社会养老替代率由16%上升到50%,在此阶段土地保障与计生家庭特扶金替代率水平基本稳定,见表7。

      

      以上家庭子女养老水平预测是建立在子女供养能力不变基础上的,即子女以收入的固定比例供养父母。而现实中子女供养能力是会随着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子女自身维持生存所需支出水平下降而提高的。现放宽子女供养能力不变的假设,设定子女供养能力按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而提高,对家庭子女养老水平进行分析。在子女供养能力随农村恩格尔系数下限速度而上升的情况下,2012年家庭子女养老替代率为22%,2050年家庭子女养老替代率逐步降低至10%,与农村养老金微观适度下限替代率水平相当;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50%达到农村养老保险微观适度上限水平;农村社会和子女养老保障总替代率由55%提高到60%;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转折点延后至2027年左右,见表8。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以及家庭养老发展规律设定了家庭子女养老支出水平模型,并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动态调整机制的基础上对未来家庭子女养老支出水平和家庭子女养老与社会养老对比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路径和阶段。

      本文得到如下几点结论:第一,农村家庭子女养老面临困境,中国目前农村60岁以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比重达到14.98%,在城镇化加速进行的背景下,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家庭养老负担过重,家庭养老需要向社会养老转变。第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持续提高,替代率水平逐渐由2012年11%上升到2050年50%,社会养老成为中国农村未来养老的核心途径。第三,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可以划分为一个转折点、三个阶段:在子女供养能力不变假设下,2012年-2021年仍是家庭养老为主阶段,家庭子女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所占比重高于社会养老;2022左右年为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转折点阶段,家庭子女养老替代率和社会养老替代率水平相当;2023年-2050年发展到以社会养老为主阶段,社会养老逐步达到农村养老保险合意替代率,家庭养老功能定位转变为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在放宽子女供养能力假设,采用农村恩格尔系数降低速度对子女供养能力进行上调的情况下,2011年-2026年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养老保障主体;2027年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重;2028年-2050年社会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主体。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向全面覆盖迈进,建立以农村养老保险适度水平为标准的养老保险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家庭子女养老与土地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等相衔接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在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初始阶段,以家庭子女养老为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向微观适度水平调整;在过渡期,以实现社会养老和家庭子女养老并重;在目标期,实现以社会养老为主,养老保障水平达到适度上限水平。第四,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助老文化,解决农村少子高龄化带来的“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养老保障及精神慰藉问题。

      ①数据源自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

      ②田雪原著:《人口老龄化与“中等收入陷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87页。

      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研究”(项目编号:09&ZD023)课题总报告(2012),第154页。

      ④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研究”(项目编号:09&ZD023)课题总报告(2012),第227-231页。

      ⑤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适度水平=0.4×0.5×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比重,根据国际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财富分配经验,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部分一般不超过40%为宜,社会保障财政支出里面用于养老保险财政支出一般不超过50%为宜。同时,根据人口结构的再分配原理,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占整个养老保险财政支出的比重以不超过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比重为宜。参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研究”(项目编号:09&ZD023)课题总报告(2012),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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