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险,可以投保_注册会计师论文

审计风险,可以投保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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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保险梦想成真

7月14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签定了我国保险业第一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其后,深圳市注协召开合伙人大会,在全行业内宣传《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首先要求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其次是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最后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预计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将在今年10月完成此保险的投保。

7月20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签定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意向书。同时,上海市的8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当场签定了保险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从而使他们成为我国大陆首批投保该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

据有关人士介绍,《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的基本内容是:自规定的追溯期开始,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由平安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人负责赔偿。

执业保险意义非凡

第一,有利于提高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

事务所脱钩改制后,需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国家对事务所的责任追究也逐步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责任过渡。这样,事务所就要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其风险是巨大的。推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可以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大大提高抗风险能力。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我国有望在2000年加入WTO,到时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来自国际同行更激烈的竞争。设想一下:如果中国的事务所没有购买保险,又怎能提高抗风险能力?又怎能在新形势下生存与发展?第二,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法》的要求,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

向合伙制过渡。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尽管这一规定已有7年之久,但这一领域的保险始终是一片空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使法律的要求得以落实;而且该险种在经济上提供的保障,使注册会计师坚定了向合伙制过渡的信心。

第三,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

当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的要求,而致使出具的报告失实,并给委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的推出,将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报告的使用人应负的经济责任。第四,有利于理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遗留的有关问题。事务所脱钩后,原来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按有关政策留给事务所,以承担脱钩改制前的潜在风险,但这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办法并不科学。现在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就可以不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了,从而解

决了这一遗留问题。

中注协有关负责人也清醒地指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还处在起步、试点阶段,可能还有问题需要加以认真关注与改正。如怎样区分“故意违规”与“过失行为”、怎样区分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等,就需要建立一个专家界定机制加以解决。再者,目前这一险种覆盖范围较窄,仅限于审计风险方面的保险,还有待扩展。与此同时,我们应时刻保持警惕,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钻该险种的空子,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执业保险依“法”办事

这一险种是如何施行的呢?据介绍,“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的投保。保险责任为:自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授权的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业务上应尽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这一险种采用“索赔基础”方式赔偿,意味着若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投保,保险公司将连续计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险期限起始日,并承担追溯期内的保险责任。

在投保程序上,投保人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经办人索取有关资料,阅读并了解有关条款内容,然后填写投保单位和核保问卷,包括投保人情况简介、人员构成、业务规模、以往损失记录、保险需求意愿等。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内容协议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出具保险单,投保人应当及时缴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的索赔文件和材料。对上述第三者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对外承诺或作出出价的表示。如果保险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可以提交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协调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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