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档案鉴定研究综述_四川档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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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真实记载了民国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由于当时管理方面的原因,民国时期文件与档案一般未作保存价值鉴定,新中国成立时全盘接收后作为历史档案保存,主要是进行整理编目保管。沉睡半个多世纪的民国档案很需要开发利用,关于民国档案是否要作分清玉石的价值鉴定和保管级别鉴定是我国档案管理中需要研究和实践的重要问题。我国的档案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民国档案鉴定问题进行了研究。我们对近二十年来民国档案鉴定研究工作的发展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研究情况作一总结评述,希望对民国档案鉴定有所帮助,也使其他档案工作者对这方面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由民国档案鉴定问题还可进一步引发深层次的思考: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是否就是“永存”,还是需要进行后续鉴定?如何鉴定?这是档案管理与档案学研究需要突破的一个“坎”,希望档案界有更多人参与有关的研究和讨论。

一、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概况

档案学界有关民国档案的管理和鉴定每年都有一些文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有关文章渐多。陈贤华在《中国档案》1992年第3期发表文章《正确认识“片纸只字不得损毁”——兼谈民国档案的鉴定问题》,文中强调对以前规定民国档案“片纸只字不得损毁”应当正确理解。随后,档案学界有多位学者发表了专门探讨民国档案鉴定的论文。此后在档案期刊上发表这类文章就有45篇,这些文章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将民国档案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某个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鉴定实践为例,探讨如何进行民国档案鉴定,并总结经验和理论;二是这些文章所论述的内容大多提到民国档案鉴定和管理应采取分级模式。

据我们调查,从1992年至今,我国档案学界发表的专门探讨民国档案鉴定的文章有45篇。这45篇文章的统计分析情况如下图:

图1 民国档案鉴定文章发表的期刊分布情况

图2 民国档案鉴定文章发表的时间分布情况

从上面图1可以看出,《中国档案》、《四川档案》是发表民国档案鉴定文章数量最多的期刊,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期刊发表数量。从图2可看出,1998年到2001年是发表民国档案鉴定文章的高峰期,这表明在此期间内民国档案鉴定研究发展速度最快,受关注程度也较高。

二、民国档案鉴定研究集中探讨的问题

民国档案是否应该进行鉴定是研究较集中的问题之一,在调查的45篇论文中,对民国档案是否有鉴定的必要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主张鉴定、反对鉴定、鉴定应谨慎。

多数档案学者主张开展民国档案鉴定,归纳起来,他们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要正确理解和执行“片纸只字不得损毁”的规定。建国初期中央有五份文件提到了“片纸只字不得损毁”的规定:(1)1955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通知》;(2)1955年11月《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指示》;(3)1956年4月《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4)1956年11月《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和整理民国元年以来旧政权档案的暂行办法》;(5)1957年3月《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检查学校机关出卖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档案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这些文件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他们认为,此规定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建国初期,人们的档案意识非常薄弱,对档案的价值、作用等都缺乏认识,再加上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大批档案失散或受潮发霉,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抛弃、焚烧、损坏档案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在下发有关旧政权等历史档案的文件中规定“片纸只字不得损毁”,是为了纠正人们的错误行为,提高人们的档案意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而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档案。但是,由于对这些规定理解有误,导致人们只对民国档案尽保护、保存之责,却不对其进行鉴定。主张鉴定的档案学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该辩证地看待和认识“片纸只字不得损毁”的规定。陈贤华认为“对中央的指示要作全面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这项规定主要精神是:要人民珍惜和保存一切有用的历史档案。片纸只字不得损毁是从总体上讲的,而不可作绝对意义上的理解(即一片纸,一个字都不能销毁)。因为历史档案也是复杂的,许多档案资料虽然应当珍视,妥为保存,但其中也不乏无用的,还有因种种原因而破碎、霉烂、褪色而难以修复者,即已失去实际作用。对于无需保存的档案材料,经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管理局书面批准,是允许销毁的。”陈锋更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论述了鉴定民国档案的必要性,提出“为了真正体现民国档案的实际价值,进一步减轻基层档案馆的压力,对于民国档案的鉴定销毁,是该作出一个明确选择的时候了。”① 以往人们没有对民国档案进行鉴定,主要就是没有正确理解此规定的含义。因此,只有全面认识“片纸只字不得损毁”的规定,才能破除鉴定中的禁区,使民国档案鉴定工作顺利开展。沈涛就曾指出,“要辩证地看待当时的遗留下来的一切,某些在当时或许还有一定价值的档案材料,但由于时效原因,经过时间的磨砺之后已价值不大,甚至是一文不值了。如果不剔除这些已没有保存价值的东西,就会白白耗费我们本已有限的人、财、物力,延滞档案工作的开展。”②

二是民国档案的实际状况存在问题。我国一直没有开展民国档案鉴定工作,致使各档案部门所保存的民国档案存在着许多问题。徐绍光等人指出,“现存民国档案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有的档案馆保存下来的民国档案不完整……第二,有文必档,玉石不分,整理不科学,案卷质量不高,有些全宗混杂,案卷题名不确切,查全、查准率较低。第三,破损档案比较多,裱糊工作量大。第四,确有部分民国档案无继续保存的必要,如果全部都进行加工整理,拟制卷内文件目录、换新卷皮、建文件卡、进行著录和缩微等,势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③ 倪道善列举了民国档案存在七方面的问题:“司法诉讼档案所占比例太大;例行性、临时性、一般事务性的档案所占比例太大;重本、复本较多;档案极不完整,不能充分反映立档单位的职能活动;老化残破情况严重;整理状况差;利用率很低。”④ 正是基于上述问题,决定了要对民国档案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剔除没有保存价值的民国档案,节省各档案馆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也为那些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创造更好的保存条件。

反对民国档案鉴定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邓绍兴,他认为,“民国档案不同于建国后档案。它的形成者“中华民国”已成为历史的陈迹,不具有‘再生性’特点;旧中国历经战乱,档案保管不善,损毁十分严重,保存至今的数量有限,呈现静止稳定状态,不存在“膨胀”与“爆炸”问题;多数民国档案经过清理、整理,存毁问题已大体解决(少数未清理整理的除外),不宜反复折腾。若再进行存毁鉴定,将会损伤馆藏档案的完整性,使近半个世纪辛勤建立起来的实体管理体系与检索体系受到破坏,给档案馆工作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⑤ 从中可以看出,邓绍兴反对民国档案鉴定主要是指存毁鉴定。随着研究的深入,他的观点也在变化。邓绍兴在《北京档案》2000年至2001年期间陆续发表了四篇关于民国档案鉴定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他提出“区分等级与确定存毁‘毕其功于一役’”,“通过一次性鉴定,既区分了永久保存档案的珍贵程度,又分清了玉石,把分级与确定存毁有机结合起来,收事半功倍之效,毕其功于一役。”⑥ 由此可见,邓绍兴起初反对存毁鉴定,以后主张分级鉴定,再进一步提出将二者相结合,达到一次鉴定,双重效果。

持鉴定应当谨慎观点的学者,主要代表有叶自明、陈晓敏、陆军等。叶白明认为“有条件的档案馆也可以开展一些民国档案的鉴定工作,但这种鉴定必须是初步的,即调查研究民国档案的特点,准确弄清成分,著录(登记)珍贵和特殊档案,一般不要销毁。”⑦ 陈晓敏认为“民国档案鉴定内涵即是:在本着销毁从严,保存从宽的原则下,确定民国档案的存毁;对予已保存的民国档案不再划分保管期限,而是着重分析、判定其价值等级,并对是否准予开放予以明确划定”,“我们对已拥有的民国档案应百倍珍惜,在确定档案的存毁上,只对有把握判定为假档案和无价值档案,诸如破碎至无法修补、重份以及纯庶务性质等等的民国档案予以销毁,而对属于存毁两可,或暂时无法判定者,则从宽予以保存”。⑧ 陆军认为,“首先,民国档案数量未到爆炸状态,不必急于销毁…其次,缺乏广泛的鉴定实践基础,不能轻言销毁…第三,没有成熟的鉴定理论做指导,不可奢谈鉴定销毁。”⑨ 从他们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对民国档案进行鉴定务必要谨慎,特别是在民国档案鉴定理论结合实践双双滞后的情况下,对鉴定后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暂时不要销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质上,他们是主张鉴定的,但坚持存而不毁。与此相反,有不少学者认为应该进行积极鉴定,大胆销毁,如严永官认为“经鉴定应销毁的档案不销毁,会给档案馆留下后遗症”,“把关要把在鉴定上,只要鉴定是严格的、成功的,那么鉴定后认为‘确实无须保存的档案’就应立即销毁。”⑩

民国档案鉴定的不利因素

有一些文章认为民国档案鉴定不容乐观,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叶自明,认为“首先,民国档案鉴定无成功实践经验和成熟的理论,使鉴定工作缺乏指导。其次,民国档案的管理现状妨碍鉴定工作进行。一方面,整理不系统,影响全宗、案卷、检索工具不系统。另一方面,过去所进行的整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国档案的内在联系。第三,民国档案数量相对较大。再次,档案馆人员素质严重制约民国档案鉴定。最后,档案馆财力、档案人员思想状态不利民国档案的鉴定。”(11)

民国档案鉴定的有利因素

针对叶自明认为民国档案鉴定存在许多制约因素的观点,四川省档案局课题组的《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指出,“对‘制约因素’要进行具体分析,有些看似制约因素而非制约因素。一个全宗的是否完整,一个年度的档案是否完整,不是鉴定工作的必备‘环境’。没有这个‘环境’,照样可以鉴定一件档案是否具有保存价值。鉴定工作时间长短,对馆藏数量不同的档案馆来说,不能一概而论,有的长一些,有的短时间可以完成。即使需要时间长的档案馆,只要不硬行规定在短时间内限期完成,档案数量大也不会成为一个造成鉴定困难的制约因素。没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鉴定理论,会造成鉴定困难。但这个困难可以通过实践来解决。……民国档案集中保存于各级国家档案馆,基本做到有规可循,有目可查。档案馆的各项业务工作已步入正轨。一大批档案馆达到省三级以上管理水平。鉴定民国档案的内外条件基本具备。”(12) 杨玉林也认为“档案馆大都具备了鉴定民国档案的有利条件。一是民国档案集中在档案馆内;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工作人员;三是有一定的业务经费,只要我们解放了思想,克服了畏难情绪,鉴定民国档案就到了可以进行的时候了。”

从民国档案鉴定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两方面可以看出,进行民国档案鉴定是可行的。因此,以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进行鉴定,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相信民国档案鉴定工作必会顺利开展。(13)

民国档案鉴定的标准

民国档案鉴定是一项复杂、重要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参照一些标准。档案学界针对民国档案鉴定提出了许多标准,其中主要有职能标准、时间标准、分级标准等。

(1)职能标准。我国的档案学者将波兰档案学家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引入民国档案鉴定,提出了职能标准。例如邓绍兴认为,“鉴定民国档案价值时,凡是记载中央和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活动的文件要尽可能保存下来。凡是政府机关履行主体(基本)职能的文件要全部永久保存,履行辅助职能的文件也要大部分保存。”(14) 黎霞也认为“一般来说,职能鉴定论在民国档案价值定级鉴定工作中仍有其积极的指导意义。它要求我们在判断档案的价值时,立足于立档单位及外来发文机构的职能轻重层次与职能活动的重要程度……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民国档案定级鉴定实践可使我们从宏观上区分档案价值等级,优先挑选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档案集合体,以为进一步细化鉴定工作或为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作准备。因此它仍有很大的作用。”(15)

(2)时间标准。档案“年龄鉴定论”在民国档案鉴定中的应用产生了时间标准,时间标准也是民国档案鉴定中经常参照的一项标准。邓绍兴认为“文件形成时间对档案价值的影响,主要是看文件形成距离现在的远近和文件形成于什么历史时期。一般来说,档案产生的时间距今越远,受人为破坏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保存下来的档案就越稀少,也就显得越珍贵,需要将某一特定年份以前的档案全部保存下来……鉴定民国档案,要从我国现存的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实际出发,不宜搬用现行的鉴定模式和方法。民国档案的形成时间,早的已近一个世纪,晚的也有半个世纪,历经沧桑与苦难,至今仍能保存1460万卷实属不易。民国档案中有不少是国之瑰宝,鉴定时应十分谨慎细心,要以‘高龄档案应当受到尊重’的观点,指导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用不同于鉴定现代文件的视角来观察、分析与处理鉴定中的问题。”(16)《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也提出民国档案“时间早的留存。民国十七年(1928)前的档案应全部保存。1928年,国民党在全国取得统治地位,在名义上实现了全国统一。将1928年作为禁毁年限比较合适。各省也可根据本省的情况规定禁毁年限。”(17)

(3)分级标准。民国档案鉴定是否采用分级标准,在档案学界看法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民国档案应该进行分级鉴定。王俊明指出,“民国档案的鉴定不同于现行机关档案的鉴定,不宜采取传统的划分保管期限的方式,应采取特殊鉴定,即区分价值等级。其等级的区分,一般可分为特等,即珍贵档案;一等,即重要档案;二等,即一般档案;等外,即应提出销毁的无保存价值的档案。”(18)邓绍兴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规定,与该办法第十九条的原则精神,我们主张民国档案价值鉴定的模式,可区分为四级。一级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档案;二级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三级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档案;四级(或称等外)为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19) 甘明在其文章《民国档案鉴定与分级管理问题探讨》(《兰台世界》2004年第8期)中指出了民国档案鉴定和分级的标准与方法等。虽然,划分等级的方式不同,但主张分级鉴定的学者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为法律依据,以民国档案特藏库的建设为实践形式,论述了民国档案分级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即民国档案应划分为长久保存和无需继续保存两种期限。如徐绍光等在《民国档案价值鉴定管见》(《四川档案》1992年第5期)中认为“在鉴定民国档案时,应参考民国中央几个部规定的文卷保存期限并依据上述实际情况,将现存民国档案划为长久保存和无需继续保存两种期限。”《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也提出“鉴定民国档案实行两分法,将档案划分为继续保存与不再保存两种,具有保存价值的保留,没有保存价值的剔除销毁。”此外,针对有些人提出的将民国档案按价值划分等级,或者是比照文物等级划分标准的看法,该文认为“这两种等级划分标准不要说至今都未制定,而且很难制定,即使制定出来了也很难掌握,很难实施。既要确定存毁,又要划分等级,毕其功于一役,鉴定工作恐怕‘难于上青天’。通过鉴定确定存毁,已是其功甚伟了。”(20)

当然,民国档案鉴定还有许多其他标准,例如内容标准、形式标准、人物标准等,各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我们认为可根据所鉴定民国档案特点来选择标准,亦可多个标准综合运用,从而使民国档案鉴定更加系统、全面。

民国档案鉴定的方法

(1)去重法。所谓去重法是指民国档案存在着大量的重复现象,需要通过鉴定,消除不必要的重复档案,从而提高民国档案整体质量,优化馆藏。王俊明认为“消除内容上的重复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必须认真阅读档案内容,有的甚至要拆卷。(当重复文件占整个案卷一半以上时,应该拆卷,否则应慎重。)相比之下,重份档案的消除比较简单,只要在阅览目录的基础上,与档案实体核实即可。消重的重点可以放在普发性文件和上报材料等方面来进行。对于重复档案的处理,重要档案应保留三份,一般档案则只需保留一份。”(21) 邓绍兴也认为,“民国档案的消重,重点是全宗内的重份档案文件,即内容完全相同的各种复制本。”同时,他也指出在民国档案鉴定工作中消除内容重复的档案文件,将会遇到许多难点,“一是工作量大;二是准确度不好掌握;三是容易重蹈保存文件‘有骨头无肉’的覆辙;四是未必科学。”(22)

(2)选样法。民国档案鉴定常用的另一个方法就是选样法。对于该方法,档案界看法不一。赞同选样法的陈贤华认为“大量同类型的档案(如前面提到的‘立誓戒烟’档案等),可采用‘选样保留法’选取不同类型的若干典型样本保留下来,其余部分可编制清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如迈兹耐尔所说的‘必须当机立断作出永久性的决定’。”(23) 姚世全等人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对于数量较大而确无保存价值的某一类型的民国档案,可采用‘选样保留’,以达到优化的目的。属于这一类型的民国档案,至少应包括这么两个部分:一是诉讼档案。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部分档案反映的多为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如赌博、斗殴、赖债、毁约、侵利、盗窃、吸毒等等)。其利用价值十分有限。二是各县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的选民名册,从利用情况和研究价值这两个方面来看,均无继续保存下去的必要。而这两部分档案数量巨大,前者占整个馆藏民国档案的44.67%;后者虽然只占馆藏的2.25%,但在该全宗中却占去了五分之一。这两部分档案若处理掉,可减轻将近一半的库存压力。”(24) 宜宾市档案馆在其民国诉讼档案的鉴定过程中就采用了选样法,“关于反映民国司法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相比较有特点档案的留存,是这次鉴定选样留存的重点之一。我们在鉴定过程中比较注意对这类档案的选样留存,以便进行对照分析研究。”(25) 与此相反,邓绍兴则主张选样法不适用于民国档案鉴定。他认为“从世界范围的实践看,选(抽)样法应用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它受一定的条件与对象的制约。制约的条件有:第一,档案数量庞大,档案馆无法全部保存。第二,档案出版物的急剧增加,改变了档案材料的挑选方法。第三,档案文件的存毁受经济因素、效益观念的制约。”(26)

民国档案鉴定的组织实施

民国档案鉴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领导机构和负责执行具体操作的鉴定小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同时,在鉴定的实施过程中还要涉及许多环节。因此,具有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还远远不够,民国档案鉴定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组织。

邓绍兴认为:“国家档案局、省(市、自治区)档案局、保存民国档案的档案馆应成立鉴定委员会,由局、馆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档案学家等)组成。具体任务是:指导民国档案的鉴定工作;制定定级分级标准和剔除档案的范围;讨论审核销毁报告及清册,必要时直接抽查档案;作出对档案的销毁决定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27) 李宗春也主张“要完善民国档案鉴定机制。开展民国档案鉴定工作,完善鉴定机制相当重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权威性的档案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出台有关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或推荐性意见,给予政策性、投入性倾斜。……各地要建立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督察制度,严格把关,狠抓落实,使民国档案鉴定工作步入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轨道。”(28) 朱琪也提出“我国档案部门应建立专门档案鉴定机构,配备专门的档案鉴定人员,从组织上确保档案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29) 同时,鉴定民国档案还要有周密的计划,冯蓉提出要“根据馆藏结构进行规划,从总体上以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有步骤、有目的地制定鉴定计划,分期分批地先对重点全宗展开鉴定。”(30)

从上面几位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主张设立专门的民国档案鉴定部门,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鉴定工作。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加强民国档案鉴定工作与其他工作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从而使其融入整个民国档案管理系统之中。例如,冯晓红认为鉴定应与整理修复工作同步,“把鉴定与整理、抢救同时进行,既能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又能借整理、抢救之机,沙里淘金,玉石俱清,把鉴定工作做好,少走弯路,一举数得。”(31) 此外,陈晓敏认为民国档案分级工作可以与整理工作相结合进行,“首先对重要级别的档案,其次是次要级别的档案,再次是一般性质档案,次第进行整理,以循序渐进地完成预定目标。”(32)

三、民国档案鉴定需注意的问题及其建议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档案学界对民国档案鉴定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同时,民国档案鉴定工作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国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因此,开展民国档案鉴定工作需注意以下问题。

1.民国档案鉴定应解放思想,端正态度。由于人们总是囿于“片纸只字不得损毁”的禁区,致使民国档案鉴定工作只是“徒有其名”,并未真正开展起来。因此,做好民国档案鉴定工作必须首先解决思想问题,要充分认识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李宗春认为“要充分认识民国档案的鉴定不是心血来潮,而是优化馆藏,改善结构的需要;是充分发挥民国档案的特殊社会作用,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和各项工作大局服务的需要;是档案工作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有效开发利用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需要;也是档案工作特别是民国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33) 此外,民国档案鉴定务必坚持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所谓积极,是说民国档案鉴定的目的并不是销毁档案,而是发现档案的价值并尽最大的可能使其发挥出来。经鉴定后认为无保存价值的民国档案可先在档案馆间或图书馆间进行交换,这样便于实现其潜在的某种价值,充分发挥作用。所谓谨慎,指在进行鉴定之后,对那些明显无保存价值的民国档案,例如空白的表格、发票等进行销毁,而对于一时把握不了的民国档案暂时不要销毁,以免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

2.民国档案鉴定缺少技术标准。目前,民国档案鉴定有许多鉴定标准,但这些标准都是理论上的,还缺少一个技术标准。该标准必须具体、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且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从而保证民国档案鉴定的统一性。可以是类似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东西。对于该问题,档案学界有不少学者已经开始了探索。徐绍光等在《民国档案价值鉴定》中将民国档案划分为永久保存和无需继续保存两种期限,并列出了这两类所包括的档案材料的范围。邓绍兴在《区分等级深化鉴定——民国档案鉴定工作之四》中提出了民国档案定级标准的初步方案。但是,他们提出的标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无法指导具体的民国档案鉴定实践,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改进。只有以具体、可行、完备的技术标准为依据,民国档案鉴定实践才能顺利开展。

3.民国档案鉴定应与整理工作相结合。依民国档案的现状来看,民国档案案卷质量不高,存在着案卷标题不准确,缺少卷内目录,档案破损严重等问题。这样的民国档案势必会给鉴定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我们认为民国档案鉴定应与整理工作相互配合。整理工作可以为鉴定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而鉴定工作可以减轻整理工作的负担。例如,经鉴定后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不必进行修复、著录,只将有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如果二者能协调好,势必会节省档案馆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4.民国档案鉴定应注意试点研究的适用性。档案学界有不少学者提出民国档案鉴定可先进行试点研究。严永官就提出“借鉴以前在开放档案中的一些有效做法,如组织一个鉴定小组,到一个民国档案比较多的档案馆,经过一定时间的鉴定摸索,制订出若干个销毁和保存的条文,再发给面上做参考依据。也可以一省、一地为单位,组织由各馆业务骨干参加的鉴定组织具体对一馆的民国档案进行鉴定,一边鉴定,一边归纳条文,一边培训骨干。”(34) 倪道善也建议“国家档案局将‘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课题立项,选择某个或某几个条件好的档案馆进行试点,试点必须在不破坏档案原有次序的前提下进行。”(35) 我们认为,先进行试点研究固然可以为民国档案鉴定打好基础,便于鉴定工作逐步开展,但要注意所进行的试点研究是否具有代表性。因为每个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的状况不尽相同,分别有各自的特点,所以要选择典型试点,能代表馆藏民国档案的普遍状况,或者是在推广试点研究成果时注意所适用的对象,使成果应用到具有类似情况的档案馆,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注释:

① 陈锋:《走出“片纸只字不得损毁”的误区》,《贵州档案》1999年第5期。

② 沈涛:《民国档案价值鉴定问题之我见》,《四川档案》1994年第6期。

③ 徐绍光、高勇、罗媛:《民国档案价值鉴定管见》,《四川档案》1992年第5期。

④ 倪道善:《民国档案的现状及其鉴定问题》,《档案学通讯》1998年第6期。

⑤(27) 邓绍兴:《“片纸只字不得损毁”辨析——兼论民国档案的鉴定》,《中国档案》1998年第10期。

⑥(19) 邓绍兴:《区分等级深化鉴定——民国档案鉴定工作之四》,《北京档案》2001年第3期。

⑦ 叶自明:《民国档案的特点——兼谈民国档案鉴定问题》,《中国档案》1995年第8期。

⑧ 陈晓敏:《民国档案鉴定内涵浅探》,《贵州档案》2001年第1期。

⑨ 陆军:《积极鉴定慎重销毁——谈民国档案的鉴定》,《档案》2001年第1期。

⑩(34) 严永官;《也说民国档案的鉴定销毁问题》,《山西档案》1997年第2期。

(11) 叶自明:《浅析民国档案鉴定的制约因素》,《四川档案》1996年第6期。

(12)(17)(20) 四川省档案局课题组:《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续完),《四川档案》1998年第5期。

(13) 杨玉林:《几支突破禁区的响箭——民国档案价值鉴定问题研究评述》,《四川档案》1993年第2期。

(14)(16) 邓绍兴:《他山之石为我所用——民国档案鉴定工作之三》,《北京档案》2001年第2期。

(15) 黎霞:《职能鉴定论在民国档案定级鉴定上的局限性及对策》,《上海档案》2002年第4期。

(18)(21) 王俊明:《民国档案价值鉴定之我见》,《中国档案》1994年第5期。

(22)(26) 邓绍兴:《谨慎细致避免盲区——民国档案鉴定工作之二》,《北京档案》2000年第9期。

(23) 陈贤华:《正确认识“片纸只字不得损毁”——兼论民国档案的鉴定问题》,《中国档案》1992年第3期。

(24) 姚世全、杨修武、叶自明、连莉:《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档案学通讯》1997年第1期。

(25) 宜宾市档案馆:《我馆民国诉讼档案鉴定工作的做法》(续),《四川档案》1999年第2期。

(28)(33) 李宗春:《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思考》,《湖北档案》2001年第11期。

(29) 朱琪:《民国档案分级鉴定的构想与对策》,《四川档案》2001年第6期。

(30) 冯蓉:《试论民国档案的鉴定工作》,《档案》2003年第1期。

(31) 冯晓红:《浅谈地方档案馆的民国档案鉴定问题》,《民国档案》2000年第2期。

(32) 陈晓敏:《试论民国档案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东档案》2004年第5期。

(35) 倪道善:《民国档案鉴定问题探讨》,《档案学通讯》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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